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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路局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259606 上传时间:2019-10-2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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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市公路局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合理安排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局实施的所有的公路新建、改建、路面重建、养护大中修、灾后重建、危桥安保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的政策、法规,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公路分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及项目管理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四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挂点局领导、一个责任单位

2、和责任人、一套工作班子、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第五条 中小型项目一般由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代行业主成立项目管理部。大型项目或根据管理需要几个中小型项目整合设立项目管理部时,由市局抽调有关人员成立项目管理部。为使工程项目的实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由市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法人批复,项目法人代表兼任项目管理部主任。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遵循专业配置合理、人员精干高效原则,一般下设工程处、综合处、政监处、财审处,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工前需将机构及人员组成上报市局批复。项目管理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项目管理大纲,明确管理程序和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落实到人,认真做好项目的建设实施管

3、理与协调工作。第七条 项目挂点领导原则上每周深入工地不少于一次,听取项2目进展情况汇报,主持召开调度会,加强地方政府关系的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 市局计财科、工程科负责组织编制市养公路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公路建设年度建议计划。按省路局规定时限要求,委托编制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审批施工图设计,报审施工图预算。第九条 市局计财科、养路科负责组织编制市养公路养护中长期规划和养护大中修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按省路局规定时限要求,申报养护大中修工程立项,委托编制报批施工图设计,报审施工图预算。第十条 勘察、设计费超过 30 万元的工程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标

4、,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项目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部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认真优化,精细设计,努力提升设计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保证建设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做好设计评审报批以及后期设计服务。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按某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执行。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四制”。公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第十三条 市局对全局公路建设进行总的指导、督促、质量监控和资金监管,各项目管理部对项目进行具体组织

5、、指挥、管理、协调。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交通建设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开工申请。第十五条 根据某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赣交3基建字201161 号)规定,公路工程项目应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未理顺关系前,暂由市局质检科负责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向市局安技科申请办理。第十七条 公路新建、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局工程科受理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养护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由市局养路科受理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以下

6、基本条件:1、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3、建设资金已落实;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与安全生产预案、应急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范与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部应建立日常巡查和工地例会制度,有效开展劳动竞赛和各种专项检查活动,

7、促进工程进度,提升质量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 市局将对在建项目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违反建设程序、管理不善、质量问题严重、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设项目停拨资金直至整改合格,并在全局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各项目管理部应按4某市公路建设项目“十二公开”实施细则要求在市局公路网上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施工现场设立“十二公开”专栏及宣传栏。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项目调度和信息管理,各管理部应在每月 20日前按市局相关要求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进度报表应及时、准确,真实反映工程进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第五章 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的(房

8、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 50 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监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第二十五条 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网上无记名报名,设立最高限价。评标专家从市公路评标专家库抽取。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管理部依法组织。项目管理部应编制招标方案报市局审定;招标文件报市局审查后发布;招标控制价由市局工程科或养路科会同项目管理部人员编制后报市局招标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还需签订安全合同、廉政合同、

9、资金监管合同、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合同。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合同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优质完成建设任务。第二十八条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结果备案材料,以及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须报市局备案。第六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质量责任终身负责。项目管理部签订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一份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质量目标、责任人和质量责任。5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试验、检测人员及必需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试验检测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要求的

10、频率和检测方法加强原材料进场试验检测或抽检、加强配合比试验检测、加强施工过程控制试验检测或抽检、加强工序交接中间检测或抽检。第三十一条 创新质量监管模式,推行公路质量第三方检测。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项目管理部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检测方式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控制。检测费用由项目业主在施工方、监理方的计量支付款中扣付。采取此模式时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第三十二条 规范中间交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并保证所签署资料文件真实可信。监理单位在对路面垫层、基层、下封层、面层进行中间交工验收以及桥梁桩基及预应力张拉时

11、须通知项目管理部工程处、市局质监科、工程科或养路科人员到场见证。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程材料管理,严把材料质量关。外购材料(水泥、钢材、沥青、外参剂等)应选择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进场时出厂证明、检验证明、合格证一应齐全,并及时抽样送检,合格产品方准使用,不合格产品应及时清场退货。地方性砂、石材料的级配、含泥量、强度、针片状颗粒含量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沥青路面碎石应采用玄武岩、辉绿岩或石灰岩机轧碎石,路面用碎石严格控制含泥量。水泥砼路面设计弯拉强度 4.5MPa 及以上时,推荐采用外参剂,减小水灰比,提高路面弯拉强度。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技术装备,配备齐全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

12、设备,努力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以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土石方压实机械应使用自重不小于 20 吨的振动压路机碾压。6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必须采用集中厂拌,拌和设备应不小于 200T、带计量装置;二级及以上公路应采用摊铺机摊铺,确实困难时经市局批准可采用人工配合挖机摊铺,压实机械应采用自重不小于 20 吨的振动压路机碾压;基层较厚时应采用中缝装钢模的方法施工。热拌沥青面层施工,原则上要求采用 1000 型(80T/h)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特殊情况经市局批准可采用生产总量 60 T/h 的沥青混合料设备,沥青路面必须采用机械摊铺,压实机械应使用自重不小于10 吨的微振动压路机碾压,有条件的可配合使

13、用轮胎式压路机进行碾压,确保沥青面层密实。第三十五条 实行质量保证金和优良工程保证金制度。所有招标项目均设立中标合同价 5%的质量保证金和 2%的优良工程保证金,明确质量目标为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90 分(含)以上,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则退回 5%的质量保证金和 2%的优良工程保证金;如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但未达到优良工程,则仅退回 5%的质量保证金,优良工程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七章 工程监理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全面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组建项目监理代表处,负责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代表处人员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及时到位。第

14、三十七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工程监理,执证上岗,挂牌工作,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旁站监理细则或指导书,编制安全专项监理细则,报项目业主同意后,严格按照规划和细则开展工作。第八章 工程变更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7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第四十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涉及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应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根据设计变更增加金额大小

15、由项目管理部和市局批准。第四十一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划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 5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大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长隧道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3、中桥的数量、长度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5、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100 万元的;(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

16、计变更。 第四十二条 单项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变更,由项目管理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提出变更文件,报项目挂点领导审批后,业主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第四十三条 单项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由项目管理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提出变更文件,由项目挂点领导提交市局党政联系会议研究批复后,业主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变更增加造价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合同价8的 5%以内,超过

17、 5%以上部分需报市局批准。第九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建设成本。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公路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车购税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转账管理、单独核算。第四十七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项目开工,项目业主一次或分二次支付施工单位合同总价 10%的动员预付款。动员预付款在施工单位完成合同支付达总价 30%时开始分期扣回,当完成合同支付达总价 70%时扣完。第四十八条

18、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钢材、路面用水泥、沥青、碎石等材料的备料,可根据实际进场合格材料总价的 50%支付材料预付款,不合格材料由施工方清理出场,不予支付材料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应根据材料使用情况分期扣回,当完成合同支付达总价的 70%时全部扣完。第四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必须实行计量支付。计量支付原则上每月一次,每次最少支付金额 20 万元以上。中间计量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计量工程量造价的 70%;项目完工未办理竣工审计之前,工程款支付不能超过实际计量工程造价的 80%。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造价的 9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支付余款。第五十条 计量支付审批程序。由施工单位提出计量支

19、付申请,监理代表处和管理部工程处进行现场核实计量,报项目管理部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报项目挂点领导审签,再报市局领导审批,再由项目管理部财审处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第五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根据工程进展以及计量支付情况,向市局申请工程款拨付。工程款请拨由市局工程科或养路科、计财科、分9管领导、市局领导逐级审批后由计财科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至项目管理部财务专户。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按预算审核批准金额实行总额控制,项目管理部应秉承勤俭节约、必要、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防止铺张浪费,合理使用管理费用。项目建设期内管理部人员工资及补贴原则上在项目管理费中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市局另行发文进行规范统一。市局按预算

20、审批核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额度的 10-15%计提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建安工程费 1000 万元以下计提 10%,1000-3000 万元计提 11%,3000-5000 万元计提 12%,5000 -8000 万元计提 13%,8000万元-1 亿元计提 14%,1 亿元以上计提 15%。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 10。第十章 交(竣)工验收第五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根据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第五十四条 公路新、改建、路面重建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向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质

21、量鉴定由市局委托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费用在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费用中支出。交工验收由市局负责组织,省公路管理局派员参与。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竣工验收由市局提出申请,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验收。第五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公路养护大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市局负责组织。成立由主管部门、业主、设10计、施工、监理及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验,对

22、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证书。第五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路面重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 年,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 2 年。养护大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1 年。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好竣工文件,按某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试行)(赣交办字20118 号)要求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办理项目终期支付前,应向市局档案室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竣工档案文件。第五十九条

23、项目业主应将项目前期批复文件及主要管理资料进行汇编,装订成册,以便项目交(竣)工验收资料查阅。(一)申请交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施工单位向监理和管理部提出交工验收申请;2、监理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管理部;3、管理部认为达到交工条件时,向市局提交交工验收申请;4、市局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意见;5、项目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图批复、预算审计报告;6、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备案资料(另册);7、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9、项目开工报告批复;1110、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

24、报告;11、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和自检评定资料(施工日记、施工检测资料等竣工文件资料备查);12、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资料(监理日记、监理抽检资料备查);13、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意见;(二)申请竣工验收时增加以下资料13、竣工验收申请;14、交工验收合格后出具交工验收报告和交工验收证书;15、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16、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第十一章 奖罚措施第六十条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确保工程优良率达到85%,合格率达到 100%,多创优质工程,设立优质工程奖。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按招标控制价的 1%计算设立工程奖励基金。该部分资金由市局全额提起,用于奖励项目的业主、

25、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造价控制情况纳入市局年终考评指标。第六十二条 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管理程序,玩忽职守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扣除有关责任人全部风险金,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3 万(含 3 万元)以内的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和总监代表罚款 1000 元;直接经济损失在 3 万元至 10 万元之间,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罚款 2000 元;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交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所

26、有损失经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法规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12事故经费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六十三条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偿修复外,如经调查认定属主观原因造成,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责任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推迟晋升职称两年、降技术职称等处理并没收交纳的风险金,对参加该工程的所有人员按其责任大小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扣罚 1-3 个月工资)。第六十四条 对项目管理部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代表实行风险金奖励机制。风险金交管理部,并由管理部兑现。项目投资额 500 万元

27、以上的,管理部主任、副主任、项目总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交纳风险金 2000 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交纳风险金 1500 元,其余人员交纳风险金 1000 元。500 万元以下的,风险金分别为 1000 元、800 元、500 元。风险金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验收评为优良工程且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的风险金返还并按个人所交风险金的150%奖励;合格工程且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在 85(含 85 分)90 分的风险金返还并按个人所交风险金的 100%奖励,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在8575(含 75)分的全部返还风险金,不予奖励。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为某市公路管理局。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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