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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后关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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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67 号令(自 201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 11 节修改为: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

2、第 13 节修改为: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6 节的规定。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8 节修改为: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

3、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四、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11 节修改为: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

4、请的人。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第 68 号(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一、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4.2 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4.2 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

5、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二、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4.3 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4.3 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7.2 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7.2 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7.4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 7.

6、4 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五、第四部分第五章第 6.1 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 6.1 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 4.2 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7、第一章第 4.2 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例如】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2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2 节第(1)项第一段中的“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修改为“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2 节第

8、(1)项第三段第一句中的“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3 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3 节第(3)项中的例 9。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5.2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5.2 节第 1 段第 1 句中的“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 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5.2 节第 1 段第 3 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将

9、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5.2 节第 2 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3 节的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3 节中新增第 3.5 节,将第 3.4 节第(2)项移至第 3.5 节并作修改,第 3.5 节的内容如下: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2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10、 4.2 节第(2)项(i)修改为:(i)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3.1 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3.1 节第(2)项(i)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2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2 节第 1 段修改为: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

11、误的修正。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2 节第 3 段,将第 4 段作为第 3 段,并新增 1 段作为第4 段,内容如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是指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3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6.3 节第 2 段中的“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 5.2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 5.2 节第(2)项修改为:(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

12、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 5.2 节第(3)项修改为:(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登记簿,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

13、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 5.2 节第(5)项。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一、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7.4.2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7.4.2 节修改为:7.4.2 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 7.3.2.1 节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十二、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7.4.3 节的修改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7.4.3 节中的“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7.5.2 节的修改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7.5.2 节中的“中止期限为六个月”修改为“中止期限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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