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CIF术语风险转移问题.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216113 上传时间:2019-10-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CIF术语风险转移问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2.CIF术语风险转移问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2.CIF术语风险转移问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2.CIF 术语风险转移问题一、案情简介案例一: 2003 年, 汕头某 A 公司与香港某 B 公司达成一项关于鲜蘑菇的交易, 约定条件为 CIF 香港, 分三批交货,并且在装船之前必须取得买方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前两笔交易都顺利进行, 到交运第三批货物时, A 公司在已经收到 B 公司寄来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正准备装船之际, 突然收到 B 公司发来的传真, 表示其客户反映第二批货物中有部分蘑菇不符合质量标准, 要求 A 公司停止装船。A 公司因此没有按时发运货物, 而将货物堆放在海关仓库。由于新鲜蘑菇的保鲜期有限 , 数天后, 该批蘑菇全部发霉。A 公司认为该批 货物是 B 公司的, 发霉

2、也是由于 B 公司要求暂停装船的结果, 因此 B 公司必须对此负责, 据此 A 公司几次三番向 B 公司索要货款, B 公司对此置之不理。A 公司于是将 B 公司告上法庭, 请求法院强令 B 公司支付货款。案例二: 2002 年, 湖南某 C 公司与沙特阿拉伯某 D 公司达成一笔运动鞋出口交易, 合同条件为 CIF 双方约定卖方在装船前必须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并且以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合格作为付款条件。货物在装运港经质量检验合格, 按时发送至目的港。但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买方宣称经过检验发现大量鞋面出现脱胶现象, 据此拒绝支付货款。C 公司在多次与 D 公司交涉未果后, 将沙特 D 公司

3、告上法庭。二、案情分析上述两例都涉及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 CIF 术语时, 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问题。在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 年华沙 -牛津规则中, 明确了 CIF 合同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和条件。根据该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在 CIF 合同中, 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 提单) 交 给买方的时刻。虽然此规定是针对 CIF 合同的 , 但后来被国际贸易界和国际仲裁机构普遍接受, 成为判定 CIF 及其它象征性交货合同 ( 如 CFR,FOB 等 )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此外,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对 CIF 条款

4、的解释, CIF(成本加保险、运费)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 越过船舷时, 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只要货物没有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 卖方就没有完成交货义务, 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也仍然由卖方承担。本文案例一中, A 公司没有完成交货义务, 也就是说, 货物的所有权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都还没有转移给 B 公司, A 公司仍然保留对第三批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即使装运前收到 B 公司停

5、止装船的指示, A 公司也完全可以拒绝 B 公司的指示, 继续合同的履行, 及时将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 B 公司;或者 A 公司也可以及时将货物另行处 置, 以免发生之后的霉烂事件。而本案中, A 公司却未能意识到货物在装运之 前的风险仍然由自己承担的问题,想当然地以为该批货物已经属于 B 公司消极地将其置于海关仓库, 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据此, 法院认为, B 公司不承担该批货物的霉烂风险, 当然也无需为此支付货款。至于案例二, 这涉及到 CIF 术语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也就是 CIF 合同的性质。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对 CI

6、F 条款的解释, CIF 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 CIF 术语下, 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即完成交货义务。因此, 和 FOB 一样 , 采用 CIF 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 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 即使卖方在提交单据时, 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 买方仍然必须凭单据付款 , 但他可以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若仅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 我们可以认定, 在本文案例二中,C 公司是可以依据国际贸易 惯例向 D 公司索要货物款项的。然而,

7、 问题在于 , 案例二对 CIF 合同作了修改。由于 CIF 合同对买方来说是不利的, 因为只要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 取得了合格的单证, 就完成了交货义务, 即使买方等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或者卖方与承运人合谋以次充好, 或者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甚至承运人将货物非法出售给第三人等等, 买方仍要支付货款。鉴于 CIF 合同的这种性质, 有的买方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或预防卖 方或承运人欺诈, 确保付款后能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常常在 CIF 等合同中加进如下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货到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付款、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货物的价格依货物达到目

8、的港的重量确定, 等等。案例二中,C 公司与 D 公司正是通过增加这种条款对 CIF 合同做了修改, 允许货物到达目的港经买方检验合格后付款, 将卖方的风险从装运港延伸到了目的港。这显然违背了 CIF 术语的本来意思, 从而使该合同成为 一份有名无实的 CIF 合同。此种情况下, 卖方将货物 装船后, 仍然要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掌管后, 卖方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配载、装运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运人只是对此进行监督。让卖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 这非常的不合理。尤其对于路途遥远,

9、时间较长的运输, 途中会发生什么事情, 谁都无法预料。C 公司显然犯了这种错误, 导致其最后无法收回货款, 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由此可见, 在制定 CIF 合同时, 我们应该慎用这种附加条款,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由于上述条款明显与 CIF 价格术语的国际惯例不符, 一旦合同中出现了这种附加条款, 法院应依 CIF 国际惯例还是以上述条款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此, 英美法院所遵循的原则是:1. 如果双方签的是 CIF 合同, 合同中某条款规定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付款, 那么, 该条款有效 , 但这并不改变 CIF 合同的性质, 货物风险仍在装货港越过船舷转移于买方, 即如果货物在

10、半途发生全损, 买方仍要对符合要求的单证付款。英国上议院在 1980 年的 Tocpfer V Lenersrn 一案中对该原则再一次确认。该案是CIF 合同, 其中付款条款规定.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不迟于 20 天内付款-。 法官认为这仍是 CIF 合同, 买方仍需承担货物的运输风险,只是付款推迟到货物目的港而己。2. 如果双方所签的合同是 CIF 合同,但合同某 条款规定了买方付款以船舶与货物抵达卸港为先决条件, 那么,该 CIF 合同的性质就被改变 , 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输的风险。该原则在美国法院 1931 年的 CoundillV. A W. Milhallser Vorporat

11、ion 一案中得到再次确认。该案中的付款条款规定. “货到目的港付款-货不到-不付款“。Hubbs 大法官说: 仅仅推迟付款并不能改变该案中的 CIF 合同性质-,但事实上, 当事人在本案合同中已达成了一个如果货 物不到就不用付款的协议。该协议表明货物运输风险在卖方,-本合同中的条款优于合同的性质,CIF 惯例须受到限制-这里的所谓 “先决条件”是英美法中的一个概念, 指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 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 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英美法院的判例, 这里的用词要求十分明确、肯定, 不能含糊不清, 如上例中的“货不到-不付款。3 如果双方同意卖方在 CIF 合

12、同中承担货物运输风险, 合同中所使用的文字必须很清楚, 才能被法院解释为优于 CIF 合同的性质。这是因为, 英美法院比较重视国际惯例, 一旦发现有违背惯例的条款,往往从严解释。英国对 1996 年 的 Soon Hua Seng. V. Gieneore Grain 一案的判决就是一例。该案合同中规定货价依照货到目的港卸货量而定, 而货在半途中灭失, 法院仍判买方承担损失。那么 , 什么样的条款才算足够清楚呢? 著名国际商法专家杨良 宜教授认为下列例子中, 法院可能认为清楚明了, 判该条款改变了 CIF 合同的性质 ”-货物风险自卸港买卖双方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后转移给买方, 卖方须对之前发生的一切货物灭失、损害负责。”以上分析表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使用 CIF 术语时, 我们要尊重国际惯例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不要轻易予以改变,要准确把握买卖双方在各种情况下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对与国际贸易惯例相冲突的条款要持严格解释的态度。在确需改变 CIF 合同的性质时, 所用词语必须足够清楚明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