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u Dhabi Herbert Smith LLP Level 23 Al Sila Tower Sowwah Square Al Maryah Island PO Box 106178 Abu Dhabi UAE T: +971 2 813 5000 F: +971 2 813 5100 Bangkok Herbert Smith (Thailand) Ltd 1403 Abdulrahim Place 990 Rama IV Road Bangkok 10500 T: +66 2657 3888 F: +66 2636 0657 Beijing Herbert Smith LLP 28
2、th Floor Of ce Tower Beijing Yintai Centre 2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RC 100022 T: +86 10 6535 5000 F: +86 10 6535 5055 Belfast Herbert Smith LLP 3 Cromac Quay Ormeau Gasworks Belfast BT7 2JD T: +44 28 9025 8200 F: +44 28 9025 8201 Brussels Herbert Smith LLP Central Plaza Rue
3、de Loxum 25 1000 Brussels T: +32 2 511 7450 F: +32 2 511 7772 Doha Herbert Smith Middle East LLP Level 14 Commercial Bank Plaza West Bay PO Box 27111 Doha Qatar T: +974 4452 8955 F: +974 4452 8960 Dubai Herbert Smith LLP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 Gate Village 7, Level 4 PO Box 506631 Duba
4、i UAE T: +971 4 428 6300 F: +971 4 365 3171 Hong Kong Herbert Smith 23rd Floor, Gloucester Tower 15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T: +852 2845 6639 F: +852 2845 9099 Jakarta Hiswara Bunjamin and Tandjung Herbert Smith LLP associated rm 23rd Floor, Gedung BRI II Jl. Jend. Sudirman Kav. 44-46 Jakarta,
5、 10210 T: +62 21 574 4010 F: +62 21 574 4670 London Herbert Smith LLP Exchange House Primrose Street London EC2A 2HS T: +44 20 7374 8000 F: +44 20 7374 0888 Madrid Herbert Smith Spain LLP Paseo de la Castellana 66 28046 Madrid T: +34 91 423 4000 F: +34 91 423 4001 Moscow Herbert Smith CIS LLP 10 Uli
6、tsa Nikolskaya Moscow 109012 T: +7 495 363 6500 F: +7 495 363 6501 Paris Herbert Smith Paris LLP 66, Avenue Marceau 75008 Paris T: +33 1 53 57 70 70 F: +33 1 53 57 70 80 Saudi Arabia Al-Ghazzawi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Herbert Smith LLP associated rm Jeddah Commercial Centre, 3rd Floor, Al Maady St
7、reet Corniche Al Hamra P.O. Box 7346, Jeddah 21462 T: +966 2 6531576 F: +966 2 6532612 Al-Ghazzawi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Herbert Smith LLP associated rm Arabian Business Center Prince Muhammad Street PO Box 381, Dammam 31411 T: +966 3 8331611 F: +966 3 8331981 Al-Ghazzawi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8、 Herbert Smith LLP associated rm King Faisal Foundation North Tower, 4th Floor K. Fahd Road PO Box 9029, Riyadh 11413 T: +966 1 4632374 F: +966 1 4627566 Shanghai Herbert Smith LLP 38th Floor, Bund Center 222 Yan An Road East Shanghai 200002 T: +86 21 2322 2000 F: +86 21 2322 2322 Singapore Herbert
9、Smith LLP 50 Raf es Place #24-01 Singapore Land Tower Singapore 048623 T: +65 6868 8000 F: +65 6868 8001 Tokyo Herbert Smith 41st Floor, Midtown Tower 9-7-1 Akasaka, Minato-ku Tokyo 107-6241 T: +81 3 5412 5412 F: +81 3 5412 5413 中国投资者 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2012年第四版 Herbert Smith LLP 2012 9803/250612 中国投资者 投资英国法
10、律指南 2012年第四版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1 介绍 在欧洲各国中,英国一直是最吸引外国投资的其中一国。 因着英国出色的金融和专业服务,加上伦敦的优势,令英国一直保持其吸引力,始终是在欧洲 进行海外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的最受欢迎之选择。 在2010年,法国的海外投资项目数目为562项,德国则有560项,而英国就吸引了728项海外 直接投资,比2009年高出7%。 1 在初始阶段,英国的法律制度、投资于公司的方式、在英国收购业务的限制、关于反洗钱、金 融服务、雇佣、税法以及众多其他领域的规则均难于理解。 因此,
11、我们希望透过本指南为您解释与英国投资计划以及现有的英国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问 题。本指引旨在向中国投资者解释英国法律中与投资有关的部分,并作为一本汇编式或循序 渐进式的投资指南,主要专题介绍有关在英国投资要注意的事项,而并非所有法律问题的综 合指导。 诚如所有法律制度,英国法亦经常变化。您正阅读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截至我们发表该指南时 的法律。我们愿定期更新本指南,但也请您在依赖本指南进行判断之前,向我们核实有关法律 是否仍生效。 我们希望有机会与您探讨任何该领域的法律问题。欢迎您随时与您惯常联系的本所律师或次 页所列的合伙人联系。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 2012年7月 第四版 1资料来源:英国贸易与投
12、资署 (UK Trade & Investment) (英国政府部门,负责推动外国投资) 于2011 年5月31日发布的新闻公报中,引述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Ernst & Young) 于2011年进行的欧洲投资吸 引指数调查结果。史密夫律师事务所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领先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分所遍布亚洲、欧洲和中东,共有超过 1,500名律师。我们致力于为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和所有类型的商业组织提供优质、创新 的法律服务。本行提供公司法、争议解决、银行及金融、能源及项目方面的咨询,并提供包 括投资基金、规制、建设、保险、税务、知识产权及信息技术等全系列的专家服务。 伦敦分所地址: 香港分所
13、地址: Exchange House 香港 Primrose Street 皇后大道中15号 London 告罗士打大厦23楼 EC2A2HS 上海代表处地址: 北京代表处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延安东路222号 北京朝阳区 外滩中心38楼 建国门外大街2号 邮编:200002 银泰中心28楼 邮编:100022 联系人 公司事务部 Patrick Mitchell T +44 20 7466 2157 James Palmer T +44 20 7466 2327 诉讼伦敦 Sonya Leydecker T +44 20 7466 2337 金融伦敦 Malcol
14、m Hitching T +44 20 7466 2687 欧共体竞争伦敦 James Quinney T +44 20 7466 2469 雇佣伦敦伦敦 Peter Frost T +44 20 7466 2325 税务伦敦伦敦 Bradley Phillips T +44 20 7466 2086 知识产权伦敦 Mark Shillito T +44 20 7466 2031 金融服务规制伦敦 Martyn Hopper T +44 20 7466 2139 房地产伦敦 Ian Cox T +44 20 7466 2043 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
15、国法律指南 法律知识伦敦 Richard King T +44 20 7466 3961 richard.king Simone Pearlman T +44 20 7466 2021 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业务发展伦敦 Matthew Fuller T +44 20 7466 3935 公司事务部合伙人香港 魏德勤 T +852 2101 4019 陈曼珊 T +852 2101 4173 艾迈修 T +852 2101 4101 刘恺信 T +852 2101 4164 骆伟德 T +852 2101 4228 罗凯文 T +852
16、2101 4102 宋子淳 T +852 2101 4607 唐镇邦 T +852 2101 4151 邓达信 T +852 2101 4012 公司事务部合伙人上海及北京代表处 邹兆麟 T +86 10 6535 5136 何雅丽 T +86 10 6535 5000 叶倩娴 T +86 10 6535 5135 谭凤筠 T +86 21 2322 2164 争议解决部合伙人上海及北京代表处 费佳 T +86 10 6535 5080 霍兰达 T +86 21 2322 2112 戴枫媚 T +86 10 6535 5088 执业支持律师上海代表处 Owen Cox T
17、 +86 21 2322 2151 业务发展亚洲 陆达峰 T +852 2101 4615 编辑 Simone Pearlman T +44 20 7466 2021 定义术语: 见本指南结尾之附录常见缩略语。 鸣谢合伙人、专业支持律师及同事组成的庞大团队,令本指南得以出版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取得司法部许可,可以在中国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身份执业。按司法部规 定,中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获准提供非中国法律、国际公约和惯例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以 及提供与中国法律环境带来的影响之相关信息,但是,中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可以处理中 国法律事务,包括就中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本出版物的内容不包括任何有关中国
18、法律的意 见,如果贵方需要这方面的意见,请咨询中国律师事务所,本所很乐意协助贵方安排此事 宜。 本出版物之内容,以现行出版日期为准,仅为提供参考之目的,其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应以 此为依据。就贵方之具体情形应寻求具体建议。在此之前,本所不建议根据此出版物作出任 何行动。 史密夫律师事务所2012版权所有 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1 目录页码 1. 英国法律制度介绍 1 2. 外国投资限制 3 3. 英国公司的规定和程序基本的公司法律 4 4. 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间的区别 12 5. 私人公司的收购 14 6. 公众公司的收购 16 7. 对受管制业务收购的
19、限制 22 8. 金融服务规制 26 9. 筹集资金 30 10. 竞争法 37 11. 合并控制 39 12. 雇员 42 13. 税收 49 14. 知识产权 55 15. 商业协议 60 16. 电子商务 63 17. 隐私与资料保护 65 18. 产品安全及责任 67 19. 洗钱 71 20. 诉讼 73 21. 仲裁 77 22.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79 23. 收购和投资不动产 80 24. 中国境外投资规则 84 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Herbert Smith LLP
20、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2 3 1. 英国法律制度介绍 英国法律制度从历史上可以追溯至通称的普通法,以下是简单的介绍。 法律制度 (民法、普通法或两者的混合) 从法制上说,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大体上是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域。苏格兰 的法律制度混合普通法和民法,而英格兰和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则只有普通法制度。 英国法的渊源 民法和刑法的规则来自三种渊源: 立法包括由议会产生的法例及其他规则,而由立法形成的法例需得到女王御准方可成为 法律。 普通法由法官创制。它是历经数世纪由法院受理案件的判决逐渐发展而来的,这些判决 设定了
21、以后审理案件据以遵循的先例。例如,谋杀为普通法犯罪,而盗窃则为盗窃法 (法律) 所规定的犯罪。此外,英国也有裁判处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例如税务裁判处), 但是这些裁判处的判决结果一般对其它裁判处没有影响,所以只有有限的判案参考价值, 不过,它们对于理解怎样解释法律是很有用的。 欧共体法律在所有英国法律体系中均有约束力。 议会所作立法解释供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如果普通法与立法之间发生冲突的,由法院按立 法优先于案例法的原则处理,而议会权力至上。假如欧共体法律与国家法律有冲突,英国法 院将被要求引用欧共体法律,或解释国家法以适应欧共体法律。 法官在英国法制中的权力制衡方面起重要作用。法官可以干预
22、行政机构的决定,即干预大 臣、众多监管机构以及被授权可做出行政决定的官方机构的决定。这在上述行政或政府机构 未能恰当依据其规程或操作原则进行决策的情况下具有典型性,此谓司法审查原则。因此, 在英国法律制度下,法官在平衡权力方面的影响很大。 民法与普通法之间的主要区别 英国法系的基础为普通法,而其他欧洲国家法系的基础则为民法典规定何者可为何者 不可为的法典。 民法与普通法系实践之间的区别甚巨,其影响不仅及于法律制定的方式,而且及于律师的思 维方式以及法院内部人员的构成。举例来讲,在普通法系,英国法官是在非常真实的意义上 以制定法律为己任:他们通常密切依赖既定的先例 (考虑以往的案例中设定的原则)
23、,解释 和应用有关法律,但与此同时,他们还创制法律。反观民法法系中的情形,法典通常是由法 学家或学术小组所构建和注释,他们的工作就是定制某一伟大的构想,然后由基本原则中自 然引出详细的规定。在民法典化体系下,法官的角色是应用和解释出自这些伟大的法典编纂 者的杰作。 由此形成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合同自由原则。有某些立法规定和案例法的原则对当事人可以 和不得订入合同的内容进行限制,而英国法则基本上允许合同当事人写入其自有的条款和条 件。由此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商谈的对象,且反映了彼此的交易个性化。这为当事人依英国法 订立和缔结商业合约提供了巨大的灵活性。英国法官数世纪以来所演进的法律原则决定了特 定措辞
24、和条款在英国法上如何解释,因此起草者在订约时必须要谨慎对此予以考虑。但本质 上来说,当事人在依英国法寻求达成一项商业交易或行为时无需起始于某固定的模板或某套 规定的条款。 除非另有所指,本指南中的材料所论及的均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4 5 2. 外国投资限制 多数在英国进行的外国投资并不受到管制,然而,对敏感领域如防务、受监管领域如银行、 媒体及金融服务的投资必须取得批准。相关内容详见下面第7章。 外国投资者应当了解欧共体反竞争法规则和行业具体政策。相关部分参见第1
25、0章。 外汇管制或货币规定 英国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规定影响对内或对外投资、收益或资本汇款、货币账户的持有或货 币买卖交易的结算。然而,就提供资金/处理被制裁个人及实体资产方面,则受另一些独立 的限制规范(即金融和贸易制裁,例如可以为与某制度有关,及与个别人士和实体或非与个 别制度有关的制裁,即与恐怖主义及特定的恐怖组织有关的个人和实体)。 业务载体类型 合伙合伙组织有明确定义,但并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合伙组织不能以其自身名义订立合 同,因此共同订立合同的是合伙组织的个体合伙人。这意味着当合伙组织没有偿债能力 时,债权人是有权通过执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其所欠债务;而且合伙人承担的是 无限责任
26、。在税务方面,合伙组织的税务状况的透明度是很高的,一般地说,这意味着合 伙组织的行动通常视为其成员的行动,而不是合伙组织本身的行为。相应地,合伙组织作 为一个整体并不需要支付税款,而是合伙人各自根据通过合伙组织取得的收益和损失缴纳 税款,情况好比各个合伙人均独立经营业务。 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具备合伙的灵活性,外加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从法律 上来讲,作为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实体,有限责任合伙能以其自身名义订立合同。尽管其 的确必须遵守有关公司的法则,而非合伙法律,在税务方面它是和合伙对待一样的。 公司公司是具备独立于其所有人股东的法人人格的拟制法人,因此公司可以以自己名 义订立合同。公司
27、破产停业时,公司资产应在债权人间进行分配,但债权人不能获得股东 的个人财产作为偿还。一家公司能以其他一家(或数家)公司作为其股东(们),因此会被作 为其股东公司的子公司对待。不同的类型的公司在第3、4章予以详述。在英国的外国公司 最常以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载体形式。在税务方面,公司的税务状况并不透明,即意味 着公司独立缴纳税款,与股东缴纳的税款分开计算。 合资公司即为共同的商业目标而进行的两个或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作安排。合营公 司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业务载体,因为其可按公司、合伙或通过简单的合作协议的不同 方式建立。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并非一家公司,而是某海外公司在英国的业务经营载体。分支机
28、构不 能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而只能作为海外公司代理处行事,分支机构(或业务运营地,根 据2006年公司法也视为“英国企业”)必须向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司注册处提交某些 公司资料。 公司选择以合伙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合资公司或分支机构等(永久企业)不同方式注 册,可能引致极为不同的税收计算方式,因此公司应尽早寻求相关意见。 只要取得必要的建筑规划许可,业务场所可设于英国的任何地点(见第23章)。 3. 英国公司的规定和程序基本的公司法律 公司的性质 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与其股东 (或成员)、董事及雇员并没有关系,可独立拥有财 产、订立合同、以其自身名义提出诉讼和被诉。然而,因为公司并无物
29、理上的躯体,所以原 则上必须要通过公司股东和董事会运营。 法律框架 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成立公司的经营的规则主要渊源于: 2006年公司法 2006年公司法(“2006年公司法”) 是规管英国公司的主要法律,自2009年10月1日起 全面执行,取代了1985年公司法。 需要注意的是,2006年公司法中,有一些针对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注册成立的公司的 过渡性条文,这表示2006年公司法适用于这类公司的方式有所不同。本指南专注介绍 适用于在2009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的英国公司法律,但并没有讨论在有关日期前注册成 立的公司的过渡性条文。 1986年破产法 本法就公司破产和清算确立规定。
30、普通法 有关英国公司的法律中,部分并无成文法依据,而是由法官通过判例确立的,这类通过判例 确立的法律为案例法,通称为普通法。 金融服务法律 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金融服务 及市场法”) 具体确立了英国金融服务和证券法律,就发行或推广证券加以限制,规定公司 在向公众发行证券时须出具招股章程 (某些例外情况除外)。详情请参照第4章。 此外,如果公司的股份在伦敦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公司便需要遵守金融服务管理局 (“金融服务管理局”) 颁布的上市、招股章程、披露和透明度规则(Listing, Prosp
31、ectus, Disclosure and Transparency Rules),该等规则规定了上市的申请资格、上市公司的持续性 义务以及准予进行证券交易的招股章程内容方面的要求。在英国另类投资市场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 上市的公司,应遵守由伦敦证劵交易所发出的另类投资市场规则中 的相同规则。如果公司在任何证交所交易,公司便需要遵守相关交易的规则。 公司类型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设建和注册五种类型的公司: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最常见的公司类型。股份有限为公司破产清算和无力偿债时,公司股东的责任仅以其持 有股份的票面价值为限。Herbert Smith
32、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6 7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只有公众公司才可以向公众发行证券私人公司不得发行。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之间的主要 区别参见第4章。 无股份的担保私人有限公司 该等公司并不常见通常为非营利组织。 私人无限责任公司 公司破产和无力偿债时其成员对公司资产承担无限的出资责任,因此该类型公司不常见。 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aea )/(European Company) 此外,可以成立一种称为欧洲公司(Societas Europaea)的公开有限责任公司。在欧洲经济 区一个以上成员国经营业务的
33、公司或集团可成立欧洲公司,并在这些成员国之一进行注 册。欧洲公司受理事会规定2157/2001/EC管辖,在英国则受欧洲有限责任公众公司规定 (SI2004/2326)管辖。 欧洲公司并非依2006年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但是约束英国注册成立的上市有限责任公 众公司的某些法律规定,亦适用于在英国注册的欧洲公司。而该事项在理事会规定中并未阐 明,可见,欧盟法规(Council Regulation)背后的意向是认为该事项须由国家法律管制。 注册手续 如要在英国设立并注册公司,必须向英国的公司注册处,即公司管理部门(Companies House)提交以下文件: 公司宪章文件,即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34、;及 公司注册申请表 (包括公司的具体信息,例如拟用名称、选择以公众或私人形式注册成 立、公司拟组成人员的声明及注册办公室的地址) 以及确认公司正当进行注册程序的合规 声明。 公司管理部门会提供一份公司注册证。标准的注册需要八到十个工作日完成,费用为40英 镑,当然,公司也可选择支付100英镑费用于提交申请表当天完成注册。电子注册则要另行 收费。 公司一经注册成立,则为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实体。然而,个人在公司成立前以公司名义或 作为公司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个人应独立承担责任,有相反协议的除外。 宪章文件 管辖公司机构的文件为: 组织大纲;以及 组织章程细则。 组织大纲 每家公司都必须有组织大纲。
35、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定义,组织大纲是小篇幅的标准文 件,简单陈述若干登记人希望共同成立公司,并同意成为公司的一员,以及每个登记人至少 认购一份股份。因此,组织大纲仅仅是一份历史文献,与公司的持续运营没有关系。 组织章程细则 每家公司必须有组织章程细则。该细则规定公司的内部事务,并 (根据2006年公司法 的要求) 规范广泛范围的事项,包括公司股份附随的权利 (包括投票权)、董事的权力、股 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规定、资本的变更和股份的转让。 2006年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声明其宗旨,除非组织章程细则中有明确限制,否则公司 的宗旨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组织章程细则构成公司与其成员间的合同,可经股东的
36、特别决议 (除非公司章程细则中有固 定的条文禁止修改细则) 予以变更。 2006年公司法、2008年公司 (标准章程细则) 规则(the Companies (Model Articles) Regulations 2008)及SI 2008/3229,分别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担保有限公司及公众公 司制定了三种模式的组织章程细则,这些细则分别适用于根据2006年公司法注册的相关 类型的公司,可以纳入成为组织章程细则,但也可以因有预订的章程细则而完全不予参考, 或稍作修改后采纳。 法定账簿 公司必须保有某些法定账簿和记录: 成员登记簿:包含的内容为股东的姓名、地址以及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数额
37、。如果有联 名股份持有人,登记时必须显示每个联名持有人的名字。股份转让时受让方只有将其姓名 登记于成员登记簿上之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而公司在支付印花税之前并不可以转让股 份(或已一早注明无需就转让股份支付印花税)。公司发行新股时,无需缴纳印花税。成员 登记簿必须公开让公众查阅,但只仅供给具有合理查阅理由的人士。 董事及秘书登记簿:董事和秘书可使用其服务地址 (可以是公司的注册办公室) 代替其住 宅地址进行公众登记,此登记簿必须公开供公众查阅。 董事住宅地址登记簿:这是董事住宅地址的独立私人登记。 对公司资产设定抵押的登记簿:公司必须登记具体影响到公司财产的所有抵押以及对公司 事业或任何财产设
38、定的所有流动押记,并载入该抵押财产的简要描述、抵押数额以及抵押 权利人姓名。 所有押记的详情(包括任何浮动押记) 自设定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必须在公司注册处办理 登记。为公司设定针对公司土地的固定押记,还须向土地登记处或土地担保登记处办理登 记。 所有董事服务合同必须可供公众查阅,而且成员可以要求合同副本。 公司须保留全体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任何公司或董事会书面决议的副本。 公司必须保留完备的会计记录。 法定账簿必须置备于公司注册办公室,或者公司在英国的注册地 (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处), 也可将一部分置备于公司注册办公室,另一部分置备于另一个其它地方。 报告要求 公司必须向公司管理部门
39、提交年度收入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所有年度报告必须在相关表格 上显示的作成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提交英国公司管理部门。年度文件处理费为40英镑 (如果 报告以电子方式提交则为14英镑)。未在作成之日起二十八日内提交公司年度报告的,属刑 事犯罪行为。公司年度报告存档并不收费,尽管迟交账簿会被自动 (以法定罚款形式) 处以 民事处罚。 如公司注册办公室地者、董事或股本有所变更 (包括任何新发行股票),便需要向英国公司 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详情。此外,特定的股东决议必须于英国公司管理部门存档 (见本章后部 有关决议的段落)。Herbert Smit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Herbert Smit
40、h LLP 中国投资者投资英国法律指南 8 9 股份 英国公司的股份为指定面值,可以自由划分为一种或多种。股份所附权利由2006年公司 法、组织章程细则及股东协议共同规定。 股本 2006年公司法已废除公司法定股本的概念,因此,如果董事具有必要股份分配权 (下 述),公司可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没有上限。 公司的发行股本应等于公司实际认购及发行的股份数量。 股份的分类 公司每种股份的附带权利,在组织章程细则中均有所规定,这些类别的权利并没有限制,数 量变化可以是无限的,但是,也有一些习惯分类和经常使用的股份类别。 一般的股份分类有: 普通股 每家公司通常都会有普通股股本。这是股本最基本的形式,并且是
41、其它股份类 别权利的基础。普通股通常拥有在全体股东大会投票的权利,具有非优先但无限的公司利 润分配权及清盘时分享剩余资产的权利。 优先股 除了特定情况,优先股通常不具备在公司全体股东大会投票的权利。优先股在 接收分红及清盘所退资产方面相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但是,优先股的权利是有限的:只 能获得固定红利,而且优先股持有者在清盘时通常并不具有分享剩余资产的权利。 无表决权股 除了不具备在全体股东大会投票的权利,无表决权股和普通股享有同样的 权利。 可赎回股份 可赎回股份指公司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情况下有责任将股份赎回,而一旦股 份被赎回,股东将会收到组织章程细则中关于赎回股份所规定的支付数额,赎回后股
42、份即 失效,公司的股本根据赎回股份的面值减少。 可转换股份 可转换股份可被转换为其它种类的股份,最常见的可转换股份是可以转换 成普通股的优先股,组织章程细则中有关于股份转让情形的规定。 延迟付息股份 延迟付息股份没有投票权、不会带来利润或牵涉在清盘中 (特定情况除 外)。延迟付息股份通常出于两种目的:第一,如果公司不再需要现存股本比例,或现存 股本比例无关重要而重新组织股本,那么剩余股份可被转为延迟付息股份;第二,在特定 情况下,可以发行可兑换为一般股份的延迟付息股份,例如派发延迟付息股份奖励公司管 理人员。 新股发行 如果一家私人公司的董事仅持有一种股本,那么董事便不需要股东授权,已可分配该
43、种股 份。但是,对于拥有一种以上股份的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其董事须根据2006年公司法 的要求,按照组织章程细则中的条款或其股东的普通决议,取得授权方可发行新股。2006年 公司法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发行新股以取得现金 (而非出于其它包括获得股票在 内的目的)。如果一家公司提出为取得现金重新分配新股份的建议,便需要首先根据现有股 东持股比例向他们发售这些股份。但是,优先购买权可被公司股东的特别决议排除,如果是 私人公司,优先购买权可被组织章程细则中的相关条文排除。 股本维持 英国的公司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司的股本 (包括超过其面值支付的溢价) 被当作是公 司的永久资本。除了少数情况外,
44、一旦发行了股本,公司将不可能减少其资本或股份溢价账 户或回购自身股份。2006年公司法规定了这一原则的具体例外情况,满足减少资本的 程序,公众公司须得到法院指令,私人公司则只须股东特别决议及董事提供的12个月内偿付 能力声明。2006年公司法同时允许公司经股东同意回购其自身股份 (利用分配利润或 发行新股的程序实现)。 股份转让 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款,可以是公司发行特定种类股份的权利的部分描述,限制股东转让股 份。私人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时常规定现有股东就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这并不适用于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因为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之股份必须 是可以自由交易的。 公司
45、和其股东的关系 股东和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根据2006年公司法,组织章程细则类似于 公约,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同等作用的约束力,公司及其全体成员须遵循组织章程细则的规 定,因此,组织章程细则构成了公司及其股东之间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公司成员所持 股份赋予成员在组织章程细则有关条款规定下参与公司事宜的权利。 股东并没有与公司相关资产的专有权益。股东分别获授予相当比例的股份,以取得公司的分 配利润,及在公司清盘时,在公司债权人全部获得偿还之后,获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股东 并非公司的所有人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除非公司的法人地位成疑,否则股东与公司 行为无关。 以组织章程细则作为合
46、同这概念受到一定限制,因为细则的条款可以随时修改,或按公司股 东的特定决议完全由另一些细则替代。 公司成员的定义与股份的法定拥有权有关,公司成员也即成员登记册上显示的人名。成员登 记册上不能存在任何的信托通知情形,但是,股份的法定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通常是分开 的,因为若股份以受托人或代名人的名字登记,而实际收益由另一人拥有,可以达到一定的 商业便利。如果股份的受益人并非法定拥有人,那么他在公司便没有特别地位,而只拥有针 对法定股份拥有人享有的权利。但是,组织章程细则可以明确赋予其成员权利,指定由其他 人代其行使所有或任何权利。 对于海外股东并没有限制,除非是受监管的行业,例如金融服务业 (见下方第7章)。 管理 分权 组织章程细则通常授权董事行使章程或2006年公司法,不要求股东在股东大会或股东 决议行使的公司权力。 管理结构 公司具有单一阶的董事会。根据2006年公司法,私人公司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