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微生物指标卫法监发2002 229 号规定:第 5 条: 对产品的要求5.1 化妆品 的微生物学 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500CFUmL 或500CFU 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1000CFUmL 或 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 100CFUmL 或 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 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 1 中规定的限量。 表 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限量,mg/kg 备注汞 1 含有机汞 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 40 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砷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