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访制度为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执纪办案行为,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被查对象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办案队伍,根据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回访工作由纪检组长负责。第二条 回访对象:自办案件中的涉案单位、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第三条 回访内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守办案纪律、履行办案程序、使用办案措施、保障被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情况及其他回访事项。第四条 案件回访一般在案件结案后 3 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也可进行案中回访。第五条 回访办法:案件调查结束时和结案后由纪检组长牵头到案发单位进行回访,征求被调查对象及单位对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的意见。第六条 回访结果的处理:(一)对反映办案人员的问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对办案人员受到诬告、陷害的,要澄清事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