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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讲义.ppt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10186267 上传时间:2019-10-17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9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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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泰州市地税局,一、营业税,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认定 新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承包、承租、挂靠)和第十二条(中央铁路企业)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一、营业税,(二)挂靠关系纳税人的判定 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一、营业

2、税,二、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新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一、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一、营业税,三、计税依据 (一)营业额 新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营业税,(二)建筑业营业额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

3、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一、营业税,(三)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有效),一、营业税,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售后回购”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

4、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一、营业税,四、差额征税相关规定 (一)扣除凭证 新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营业税,(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一、营业税,(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

5、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一、营业税,在一般情况下,允许从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金额,是其他纳税人已经按规定缴纳过营业税的营业额或者享受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规定差额征税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一、营业税,(二)建筑业 新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营业税,五、混合销售 (一)一般规定 新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

6、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一、营业税,(二)特殊规定 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营业税,(三) 建筑业混合销售纳税义务的判定 第一,对于销售

7、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一、营业税,第二,对于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并且施工对象为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一般指设备安装),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对于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并且施工对象为不动产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一、营业税,六、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新条例第十四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营业税,跨省工程:新细则取消了原细则关于跨省工程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跨省工程纳税地点同样应当执行一般规定。,一、营业税,一、营业税,一、营业税,一、营业税,一、营业税,一、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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