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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及其完善.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018244 上传时间:2018-06-03 格式:PPT 页数:53 大小:8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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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 章我国外资并购政策及其完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解读,,第一节 一、世界跨国并购概述,,一、世界跨国并购发展进程,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世界跨国直接投资(FDI)的飞跃式发展是由跨国并购(M&A)剧增带来的。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全球跨国并购1996年突破2000亿美元,为2270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3861亿美元的59%;2000年突破一万亿美元,为11438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13930亿美元的82%。此后一度下降,但并购仍占较大比重,2004年全球跨国并购额为3806亿美元,占当年跨国直接投资额6481亿美元的59%,,二、20世纪90年代

2、以来全球跨国并购的特点,1.跨国并购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根据联合国2000年的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在过去的10年中,国际生产的增长主要是由跨国并购而不是由新建投资推动的,已完成的跨国并购的价值从1990年的不到1600亿美元增加到1999年的7200亿美元。2.单项并购规模达到创纪录的水平,形成了一批世界级超大型跨国公司。大型跨国公司成为当前跨国并购中的亮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跨国并购中,单个并购的规模呈扩大的趋势。1991年大型并购(金额达到10亿美元的交易称为大型跨国并购)有7项,并购价值为204亿美元;1995年为36项,并购价值为804亿美元;1999年高达109项,并购价值

3、为5008亿美元。,,3.并购的类型发生了变化。并购中横向并购的比重稳步上升,主要分布在制药、汽车、电信和银行业中。无论是从并购企业数还是从并购值看,横向并购均占第一位,其次是混合并购,最后纵向并购。1990年水平并购只占总值55%,到1999年上升为70%。纵向并购虽有所增加,但是所占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一直低于10。混合收购的重要性则大幅度下降,占并购价值的比例己由91年的41降至99年的27。,,小知识: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和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并购行为。 横向并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领域相同或生产同质产品的同行业之间的并购,即这种并购方式是企业获取自

4、己不具备的优势资产、削减成本、扩大市场份额、进入新的市场领域的一种快捷方式。 优点: 这种并购方式是企业获取自己不具备的优势资产、削减成本、扩大市场份额、进入新的市场领域的一种快捷方式。可以发挥经营管理上的协同效应,便于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专业分工,采用先进的技术,形成集约化经营,产生规模效益。 缺点: 容易破坏自由竞争,形成高度垄断的局面。 近年来,由于全球性的行业重组浪潮,加上我国国家政策及法律对横向重组的一定支持,行业横向并购的发展十分迅速。,,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指一个企业对那些与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同性质和种类的企业 进行的并购行为,其中目标公司与并购企业既不是同一行业,又没有纵向关系。

5、简单地说,当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部门、不同的市场,且这些产业部门的产品没有密切的替代关系,并购双方企业也没有显著的投入产出关系, 那么称这种并购为混合并购。 通过混合并购,一个企业可以不在某一个产品或服务的生产上实行专业化,而是可以生产一系列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多元化经营战略。所以,混合并购往往会导致多元化经营。多元化经营指的是一家企业同时介入基本互不关联的产业部门,生产经营若干类互无关联的产品,在若干个基本互无关联的市场上与相应的专业化对手展开竞争。,,混合并购的作用,1、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2、可以降低企业进入新的经营领域的困难。 3、增加了进入新行业的成功率。 4

6、、有助于企业实行战略转移。 5、有助于企业实现其技术战略。,,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相互衔接、密切联系的企业之间,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专业化企业之间的并购。纵向并购的企业之间不是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供应商和需求商之间的关系。 优点: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内部化,有助于减少市场风险,节省交易费用,同时易于设置进入壁垒。 缺点:企业生存发展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导致“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4.股本互换已成为并购特别是大型并购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80年代曾流行一时的以大量发行垃圾债券为特征、以追求短期内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杠杆收购,给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到

7、了90年代,人们更易于接受以换股方式作为并购的交易方式,尤其是在大型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中。5.目标市场发生了变化。随着跨国并购浪潮的不断涌起,跨国公司越来越倾向于向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投资,特别是向西欧、北美、日本、亚洲、拉美等地区直接投资,全球FDI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是外国直接投资的首选目的地,占全球流入的75%以上。而在发达国家内部,无论是流入还是流出,都集中在美、欧、日“三巨头”之间。2000年,“三巨头”占世界FDI总流量的比值达到了4/5。并且,跨国并购主要发生在欧美之间,美国和英国的跨国公司是其中最为活跃的参与者。,,6.产业投资方向发生转移。跨国并购在产业方面

8、由传统制造业向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转移的倾向日益增强,主要集中在服务行业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这主要是由于新科技革命的影响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所引起的。此外,全球跨国并购在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电信设备和服务、公用事业、制药等行业的比例逐年上升,趋势明显,近几年都超过了50以上。,,7.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跨国并购逐步增加。伴随着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逐步成长壮大,跨国并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显示出来,由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从事的跨国并购也在逐年增加。这不仅表现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相互间的跨国并购,还表现在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并购。8.中介机构在跨国并购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近

9、年来,在跨国并购过程中,中介机构尤其是投资银行的专业顾问和媒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投资银行为了保持自己在业界的霸主地位,不遗余力,积极参与各大并购,从而成为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浪潮的一大推动力。,,三、跨国并购动因的理论分析,(1)并购能够帮助企业迅速获得市场和增强市场力量。一方面,企业通过并购可以迅速获得新的市场机会,再不增加行业生产能力的情况下达到临界规模。通过接管一家公司可以立即利用现成的当地供应商与顾客网络,并获得相应的技能。这种信息、本地化优势对于跨国公司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开拓一个国家市场的首要条件是了解当地市场状况和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并购能够给企业带来市场权力效应,

10、在具有寡占特征的市场,追求市场力量和市场支配地位也是进行并购的推动力量。通过横向并购活动,跨国公司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凭籍竞争对手的减少来增加对国际市场的控制力;跨国公司的纵向并购可以通过对大量关键材料和销售渠道的控制,有力地控制竞争对手的活动,提高企业所在领域的进入壁垒和企业的差异化优势。,,2、通过并购产生协同效应,提高效率,追求协同效应可以产生静态的(如某一时点上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或是动态的(如加强创新)协同效应。前者包括:管理资源的整合,如合并后办公设施与人员的减少;利用彼此的营销和分销网络来增加收入;采购协同,即加强讨价还价的实力;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导致成本下降;避免重复进行生产、

11、研发或其它活动。动态协同可能涉及到互补性资源和技能的配合,以提高跨国公司的创新能力,从而对销售额、市场份额和利润产生长期的积极影响。对于诸如汽车等竞争压力强、价格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行业,和由创新驱动的行业,如信息技术制药业,动态协同的作用可以制至关重要的。,,3、在短时期内发挥规模效应,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生产的规模效应。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并购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经济规模,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并购也使跨国公司有条件在保持整体产品结构的前提下,集中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工厂中进行单一品种生产,达到专业化水平;并购还能解决专业化生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个生产过程之间有机地配合

12、,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二是企业市场的规模效应。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可以针对全球不同的市场进行专门的生产和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可能集中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工艺改进等方面,迅速推出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此外,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使得其融资能力大大提高。,,4、通过并购重组加快培育核心竞争力,跨国公司培育核心竞争力有两种途径:一是在跨国公司内部通过长期的自身知识积累学习,逐步培育起来;二是从通过外部并购具有核心竞争力或具有相应资源的企业,经有效重组、整合而得。与自我发展构件企业核心竞争力相比,跨国并购具有时效快、可得性和低成本等特点。尽管要完成从搜寻对象到实现并购、进行资源重组、构建

13、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是要快得多;对于那种跨国公司需要的某种知识和资源专属于另一企业时,并购就成为跨国公司获得这种知识和资源的唯一途径。,,第二节 我国跨国公司并购政策演变,,一、我国外资并购的进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吸收外资长期以新建投资为主,近年来外资并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也取得了初步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统计,我国跨国并购额2000年为22.5亿美元,占当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407.2亿美元的5.5%;2004年为67.6亿美元,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606.3亿美元的11%。,,二、我国外资并购政策的完善过程,(一)2003年以前的外资并购政策1.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

14、司法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首次提到了公司合并,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1995年4号文,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相对要规范一些,我国外资并购最早出现在上市公司中,1995年上市公司中出现了一些被外国投资者收购股权的案例,如北旅股份被日本企业收购25股权。由于当时外资并购的政策基本上还属空白,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予外商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

15、9954号文),文件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由此,政策上对外资并购实施了冻结,尽管几年里上市公司中也有过一些违规并购的现象。,,3.1998年9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4.1999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5.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6.2001年11月2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7.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

16、、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8.2002年11月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9.2002年11月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外资可以通过QFII名正言顺地进入A股市场。,,小资料:QFII,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

17、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包括韩国、台湾、印度和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二)2003年以后的外资并购政策,1.2003年3月7日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18、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4月12日施行)。这是我国涉及外资并购的一个标志性法规。是第一部直接规范外资并购的行政规章。2.200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通过近几年外资并购发展的实践,随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增加,在审批监管、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显现出原来的法规不够细化和全面。3.2006年8月8日,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

19、汇管理局等6部委联合颁布,新规定于同年9月8日实施。,,第三节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与规定的适用范围,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2.规定的适用范围,(1)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20、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3)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6)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

21、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境内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二、规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内资产流失。2.符合投资主体资格及

22、相关政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同时还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4.依法登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4.遵守国家外汇政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

23、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三、政策限制,(1)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和权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的限制.包括以“红筹形式”直接上市或“海外买壳”间接形式: 限制红筹形式,以红筹形式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并规定了以股权并购的条件;限制海外买壳,“特殊目的公司”进了“特殊的规定”。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商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限制了买壳公司的类型,将OTCBB场外证券交易行情招示板市场,也纳入在限制之列;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

24、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什么是OTCBB,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OTCBB)(简称OTCBB)OTCBB即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ver the Counter Bulletin Board),又称布告栏市场,是由NASDAQ的管理者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所管理的一个交易中介系统。OTCBB带有典型的第三层次市场的特征。OTCBB与众多的创业板相比具有真正的创业板特征:零散、小规模、简单的上市程序以及较低的费用。,,什么是红筹股,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证券市场。中华人民共

25、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本世纪以来在美国、新加坡以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也越来越多,红筹股的概念便延伸为在海外注册、在海外上市,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买壳上市的基本思路:非上市公司选择、收购一家海外上市公司,然后利用这家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将公司的优良资产通过配股、收购、置换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整个运作途径可以概括为:买壳-借壳,即先买壳再借壳。,什么是海外买壳?,,案例:,2001年8月,纽约纳斯达克柜台交易系统上一家名为“泛亚达国际公司”的上市企业经股东大会同意,正式改名为“明华集团国际控股有

26、限公司”(交易代码由PNGR改为M GH A)。深圳明华通过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巧妙地通过OTCBB找到了他们发展环保汽车项目所需的巨额资金,为中国中小企业向国际资本市场取“血”完成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深圳明华”对“泛亚达国际公司”的收购是采取的反向展?是上市公司收购明华国际公司的股权,或者说通过明华资产的注入来完成上市重组的。但对外公开说的是通过两公司合并来完成的。,,“泛亚达国际公司”原来是一个巴西籍美国人创办的一家科技公司,1996年在纽约纳斯达克上市,核定的4000万股还没有发行完毕,就掉入小资本市场,而且这许多年也就呆在小资本市场内一动不动,股价只能维持在1美元这最基

27、本的生死线上。深圳明华和他的合伙人先以极低的价格(不到40万美元)、以个人的名义收购了“泛亚达国际公司”70股份,取得了对该公司的绝对控股权,然后由董事会决定,将明华(香港)公司并入“泛亚达国际公司”。再将“泛亚达国际公司”改名为“明华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因为明华公司对深圳明华投资公司和深圳明华环保汽车有限公司之间有着控股的关系,实际上明华集团的环保汽车公司已经间接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 深圳明华在完成“曲线上市”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宣布“明华国际”扩股2亿,首期扩充3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5美元,全部以2美元的价格批给芝加哥投资集团总承销。在纳斯达克小资本市场“明华国际”的交易价格已经

28、上涨到3美元以上。,,新规定与旧暂行规定相比有以下一些特点。,1、从产业、土地、环保等方面细化了对投资者的要求新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而旧暂行规定中的内

29、容没有如此具体,可操作性不如新规定强。,,2、对投资比例的规定更加明确,新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这比旧暂行规定的同内容更为明确。,,3、以境外设立的公司名义并购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

30、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这在旧暂行规定中没有提及,旨在加强监管境内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以并购名义向境外流失。,,4、新添四个关键词,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

31、经济安全的影响。,,重点行业、国家经济安全、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这四个关键词是新规定新添的,涉及这些方面的外资并购应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地方商务机构不可直接审批。这是根据外资并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所制定的对策,是旧暂行规定中没有提及的。不过,这并不表明重点行业的企业不可以进行外资并购,只是应接受更高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以不影响我国重点行业的健康发展。,,5、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

32、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方面基本沿袭了旧暂行规定的内容,但更强调并购国有资产既要按国际通行方法评估,又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6、新增“换股并购”条款,新规定第四章全部内容为新增添的“换股并购”方面的条款,新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之“换股并购”的定义、条件、范围以及并购顾问和并购顾问报告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新规定的该章节制定了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目的公

33、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新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第四十七条规定,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

34、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换股并购”方面的内容曾是我国外资并购法规中的一项空白,旧暂行规定也没有涉及。数年来,不少境内企业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自由群岛如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公司,然后并购境内公司,实现境外红筹上市,由此,对“换股并购”的操作有了很大需求。为了规范这类并购行为,加强对境内资产外流和境外资产内流的监管,新规定在这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填补了该内容上的法规空白。,,7、反垄断审查内容基本照旧,新规定反垄断审查内容统归于第5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

35、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新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

36、批准。,,上述反垄断审查内容与旧暂行规定的内容完全一样,并且,可申请审查豁免的4点内容也没有修改。由于反垄断法的出台已临近,作为部门法规的新规定,在反垄断审查内容上要符合经济大法反垄断法的规定,由此,新规定的反垄断审查内容将会在出台后的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8、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条款,新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本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的,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新规定的这些条款中的大部分内容是旧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此也凸显新法规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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