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166207 上传时间:2019-10-15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我 国 城 管 执 法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研 究城 管 执 法 是 城 市 管 理 的 一 种 具 体 手 段 , 是 城 市 良 好 发 展 的 必 要 条 件 , 但城 管 执 法 是 一 个 极 其 复 杂 的 领 域 , 涉 及 社 会 生 活 和 生 产 的 各 个 层 面 , 与 每一 公 民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都 有 着 直 接 且 紧 密 的 联 系 。 作 为 直 接 面 向 老 百 姓 的 基层 政 府 管 理 人 员 , 其 行 为 方 式 将 直 接 影 响 民 众 对 政 府 管 理 体 制 的 信 任 和 评价 , 而 现 阶 段 我 国 城 市

2、 管 理 中 愈 演 愈 烈 的 暴 力 执 法 行 为 , 不 仅 损 害 政 府 形象 , 而 且 严 重 威 胁 了 社 会 稳 定 , 为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埋 下 了 隐 患 , 同时 也 与 以 人 为 本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施 政 理 念 背 道 而 驰 , 使 城 管 执 法 面 临 着失 效 的 困 境 。一 、 城 管 执 法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其 原 因 分 析在 城 市 管 理 中 , 由 于 作 为 执 法 方 的 政 府 部 门 确 有 权 力 和 责 任 对 城 市 管 理中 的 违 章 行 为 进 行 管 理

3、 和 处 罚 , 而 执 法 相 对 人 确 实 有 许 多 是 迫 于 生 计 而 不得 不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 所 以 , 两 者 之 间 的 矛 盾 是 难 以 调 和 的 , 执 法 问 题 的 现状 主 要 是 执 法 人 员 的 暴 力 执 法 行 为 , 其 原 因 主 要 表 现 在 下 面 四 方 面 :1. 落 后 的 城 管 执 法 观 念当 前 行 政 处 罚 是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实 现 管 理 目 标 的 主 要 手 段 , 行 政 指 导 是 辅助 的 管 理 手 段 , 这 种 方 式 很 难 使 被 管 者 心 服 口 服 , 被 处 罚 的 群

4、 众 不 但 会 叫屈 喊 怨 , 而 且 也 不 会 对 法 律 产 生 敬 畏 的 思 想 。 在 “官 本 位 ”执 法 观 念 的 指引 下 , 执 法 方 式 简 单 粗 暴 。 尽 管 执 法 部 门 突 破 “障 碍 ”, 但 执 法 效 果 并 不理 想 , 并 引 发 了 很 多 矛 盾 甚 至 冲 突 。 城 管 执 法 中 暴 露 的 诸 多 问 题 实 质 上 反映 了 社 会 处 于 转 型 期 的 大 背 景 下 , 经 济 发 展 与 社 会 发 展 的 冲 突 , 传 统 管 理手 段 与 多 元 化 社 会 中 日 益 复 杂 管 理 对 象 之 间 的 冲

5、突 。 长 期 以 来 , 我 国 实 行政 府 社 会 高 度 合 一 的 管 理 模 式 , 政 府 把 对 社 会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看 成 仅 仅 是政 府 的 管 理 。 公 民 主 体 在 城 管 执 法 中 的 参 与 权 被 剥 夺 了 , 执 法 部 门 与 执 法对 象 处 于 直 接 对 立 的 境 地 。 2. 执 法 人 员 的 素 质 低 下新 形 势 下 对 执 法 队 伍 的 素 质 要 求 在 提 高 , 而 我 们 的 执 法 队 伍 构 成 复 杂 ,其 中 一 部 分 执 法 人 员 没 有 受 过 系 统 的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和 岗

6、位 基 本 素 质 培 训 ,并 且 有 些 执 法 人 员 公 仆 心 不 强 , 作 风 不 正 派 , 这 都 与 我 们 重 使 用 轻 教 育 的城 管 执 法 观 念 有 关 , 为 少 数 利 用 公 共 权 力 谋 取 私 利 的 行 为 提 供 了 条 件 。 在执 法 过 程 中 , 以 言 代 法 、 以 权 代 法 , 既 不 出 示 证 件 也 不 说 明 理 由 便 直 接 进行 处 罚 , 执 法 无 程 序 或 程 序 被 简 化 掉 的 现 象 造 成 双 方 地 位 不 平 等 , 这 也 严重 损 害 了 城 管 执 法 队 伍 的 形 象 。3. 城 管

7、 执 法 程 序 不 规 范城 管 执 法 人 员 是 代 表 政 府 在 执 法 , 一 定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办 事 , 然 而在 城 管 执 法 过 程 中 , 尤 其 是 影 响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时 , 很 多情 况 下 并 没 有 遵 循 法 定 的 程 序 。 在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存 在 程 序 违 法 、 徇 私 枉法 、 人 为 剥 夺 当 事 人 权 利 的 现 象 时 常 发 生 , 如 没 收 商 品 不 开 罚 单 , 不 说 明情 况 , 执 法 方 式 简 单 粗 暴 , 甚 至 动 用 暴 力

8、将 执 法 对 象 的 商 品 推 翻 、 捣 乱 等 ,都 严 重 损 害 了 城 管 队 伍 的 社 会 形 象 。 根 据 有 关 部 门 在 一 个 城 市 通 过 问 卷 调查 的 显 示 , 该 市 市 民 对 城 管 卷 查 工 作 的 满 意 率 只 有 29.20 ; 32.43%的人 认 为 某 些 监 察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不 依 法 办 事 ; 22.78%的 人 认 为 某 些 监 察人 员 有 贪 赃 枉 法 行 为 ; 40.15%的 人 对 城 管 监 察 部 门 的 总 体 评 价 为 “一 般 ”;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是 城 管 执 法 工

9、作 中 存 在 滥 用 职 权 、 执 法 违 法 、 随 意 收 费 、任 意 罚 款 、 以 权 谋 私 等 现 象 。4. 相 关 法 律 保 障 机 制 不 健 全到 目 前 为 止 全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关 于 城 管 执 法 的 专 门 法 规 , 现 在 城 管 执 法 的依 据 仅 是 行 政 处 罚 法 中 关 于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规 定 。 城 管 执 法 的法 律 效 力 和 法 律 地 位 明 显 不 足 , 城 管 执 法 主 体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处 于 一 种 尴 尬境 地 : 它 不 仅 面 临 着 执 法 相 对 人 的 质

10、 疑 , 而 且 在 与 其 他 部 门 打 交 道 的 过 程中 也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同 时 , 也 没 有 法 律 对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的 权 利 义 务 、 法定 职 责 以 及 履 职 范 围 等 问 题 做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 城 管 执 法 的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从 市 容 环 境 到 工 商 管 理 , 从 城 市 节 水 到 公 安 交 通 , 几 乎 无 所 不 包 。 此 外 ,缺 少 有 效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使 得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被 城 管 执 法 者 任 意 使用 , 这 就 使 城 管 执

11、法 方 式 简 单 化 、 粗 暴 化 , 增 大 了 城 管 暴 力 执 法 发 生 的 几率 。二 、 化 解 城 管 暴 力 执 法 的 相 关 对 策1. 转 变 城 管 执 法 理 念城 市 管 理 人 员 应 该 明 白 他 们 的 职 责 就 是 为 社 会 弱 势 团 体 提 供 完 善 的 公 共服 务 , 而 现 行 的 城 市 管 理 体 制 是 一 种 以 城 市 为 中 心 的 决 策 产 物 , 传 统 的 观念 驱 使 , 使 得 城 管 执 法 者 一 开 始 就 将 被 执 法 者 放 在 了 对 立 的 位 置 上 , 把 自己 的 思 维 和 行 为 定

12、位 在 “如 何 惩 治 ”上 , 用 管 制 犯 罪 的 观 念 和 手 段 来 管 理普 通 民 众 , 视 那 些 摆 摊 的 小 贩 们 只 是 管 理 的 对 象 , 这 种 暴 力 执 法 行 为 不 仅解 决 不 了 弱 势 群 体 生 存 之 艰 和 权 力 部 门 执 法 之 难 的 困 境 , 长 久 下 去 恐 怕 还会 引 发 更 多 更 大 的 对 抗 和 冲 突 。 所 以 , 应 该 将 暴 力 型 执 法 理 念 向 以 人 为 本的 人 性 化 执 法 理 念 转 变 。人 性 化 的 执 法 理 念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人 为 本 ”构 建 和 谐 社

13、 会 的 发 展 观 念 上 ,但 因 为 执 法 对 象 大 都 是 由 农 村 涌 入 城 市 的 农 民 和 城 市 里 的 下 岗 职 工 所 组 成的 弱 势 群 体 , 他 们 的 活 动 大 都 是 为 了 维 持 生 计 , 因 此 , 政 府 的 管 理 人 员 更应 该 做 的 是 优 先 考 虑 穷 人 和 弱 势 群 体 的 利 益 , 适 度 降 低 行 业 管 理 的 门 槛 ,建 立 一 批 摊 位 费 便 宜 或 不 收 摊 位 费 的 公 益 性 市 场 , 实 行 分 梯 级 管 理 , 将 为弱 势 群 体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作 为 政 绩 的 重

14、要 标 准 来 对 待 。2. 完 善 法 律 保 障 机 制由 于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不 明 确 , 存 在 法 律 空 白 地 带 , 处 罚 设 定 宽 泛 , 法 律 规范 实 效 性 不 强 等 诸 多 原 因 , 急 需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尽 快 制 定 出 一 部 专 门 的 有 关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的 法 律 , 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能 够 得 到 执 法 相 对 人 的 更 大 认同 。 同 时 加 快 建 立 权 责 明 确 、 行 为 规 范 、 监 督 有 效 、 保 障 有 力 的 行 政 处 罚自 由 裁 量 权 , 压 缩 自 由

15、 裁 量 权 弹 性 , 避 免 出 现 随 意 收 费 、 任 意 罚 款 、 滥 用职 权 的 城 管 现 象 , 不 断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和 严 格 执 法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3. 规 范 城 管 执 法 程 序城 管 执 法 , 不 仅 要 严 格 遵 循 实 体 性 , 而 且 还 要 严 格 遵 守 程 序 法 。 程 序 合法 是 实 体 合 法 的 保 障 , 在 实 体 合 法 的 基 础 上 重 视 程 序 , 才 能 保 证 行 政 执 法行 为 本 身 的 公 正 、 合 理 , 才 能 维 护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城 市 管 理

16、 行 政执 法 机 关 应 该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以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本 部 门 的 实际 建 立 一 系 列 程 序 性 制 度 , 如 行 政 处 罚 分 级 管 理 和 备 案 制 度 , 行 政 处 罚 错案 追 究 制 度 , 行 政 处 罚 证 据 及 暂 扣 制 度 , 调 查 取 证 制 度 , 听 证 制 度 , 审 查决 定 制 度 等 , 并 用 有 关 监 督 力 量 保 障 各 项 制 度 规 范 化 运 行 。4. 提 高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的 素 质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 要 适 应 新 形

17、势 对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严 峻 挑 战 , 必须 高 度 重 视 队 伍 建 设 ,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素 质 。 首 先 , 要 强 化 用 人 管 理 ,严 把 进 人 关 , 严 格 参 照 工 作 人 员 录 用 标 准 和 程 序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考 执 法 人 员 ,特 别 是 应 具 备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 以 逐 步 提 高 城 管 执 法 队 伍 整 体 的 法 律 素 质 ;其 次 , 要 严 格 评 议 考 核 制 度 , 不 仅 在 执 法 机 关 内 部 要 建 立 完 善 的 考 核 制 度 ,而 且 要 建 立 健 全 社

18、 会 考 核 制 度 , 让 公 民 参 与 对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行 为 的 监 督 ,从 而 提 高 执 法 人 员 的 素 质 ; 第 三 , 加 强 思 想 教 育 , 通 过 对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进行 崇 法 尚 礼 的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 建 立 一 只 知 法 懂 法 崇 尚 文 明 礼 貌 的 执 法 队 伍 ,从 而 提 供 真 正 高 质 量 的 文 明 的 服 务 。( 本 文 摘 自 : , 郑 勤 俭 编 辑 )( 一 ) 城 管 执 法 的 职 能 权 限 不 够 清 晰 合 理一 是 缺 少 统 一 、 权 威 的 执 法 法 律 依 据 。

19、 北 京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拥 有 十 多 个 方面 处 罚 权 , 但 各 项 处 罚 的 法 律 依 据 仍 然 分 属 原 管 理 部 门 各 自 的 法 律 体 系 。二 是 存 在 着 大 量 职 责 交 叉 和 执 法 空 白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综 合 履 行 的 行 政 执 法职 能 划 转 不 彻 底 , 各 部 门 职 能 划 分 不 明 确 , 造 成 各 部 门 之 间 职 权 交 叉 和 执法 空 白 的 情 况 同 时 存 在 。 三 是 一 些 职 能 划 分 不 尽 合 理 。 一 些 专 业 性 很 强 的事 项 被 纳 入 城 管 综 合 行

20、政 执 法 的 范 围 之 内 , 使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耗 费 大 量 的 行政 成 本 并 且 不 能 取 得 预 期 效 果 。( 二 )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体 制 机 制 不 顺 畅一 是 工 作 体 制 不 能 适 应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要 求 。 从 市 级 层 面 看 , 市 综 合 行政 执 法 局 是 隶 属 于 市 政 市 容 委 的 “委 管 局 ”, 难 以 协 调 一 些 政 府 部 门 , 无法 正 常 履 行 相 应 的 职 责 。 从 区 县 的 层 面 看 , 各 区 城 管 执 法 监 察 大 队 的 法 律地 位 、 队 伍 性

21、质 和 组 织 架 构 等 都 存 在 着 不 确 定 性 , 难 以 有 效 履 行 执 法 职 能 。从 街 道 和 乡 镇 的 层 面 看 , 不 少 分 队 要 接 受 城 管 大 队 和 街 道 的 双 重 领 导 , 导致 城 管 执 法 队 伍 形 不 成 工 作 合 力 。 二 是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机 制 不 健 全 。 还 未 能形 成 全 市 城 管 执 法 “一 盘 棋 ”思 想 ,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配 合 不 够 密 切 , 管 理 弱化 , 有 的 只 审 批 、 不 管 理 , 只 收 费 、 不 服 务 , 经 常 出 现 推 诿 扯 皮 现 象

22、, 难以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的 局 面 , 直 接 影 响 了 城 市 管 理 水 平 。( 三 ) 城 管 执 法 的 理 念 比 较 滞 后一 方 面 , 执 法 观 念 相 对 滞 后 。 有 的 执 法 人 员 认 为 只 有 强 制 手 段 才 是 最 能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方 法 , 还 有 的 人 认 为 同 情 违 法 相 对 人 的 社 会 舆 论 是 片 面 的和 狭 隘 的 , 这 些 不 正 确 的 执 法 理 念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执 法 水 平 的 提 高 。另 一 方 面 , 服 务 意 识 相 对 缺 乏 。 城 管 执 法 人

23、员 重 管 理 轻 服 务 , 难 以 为 市 民和 基 层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优 质 服 务 。 服 务 意 识 的 欠 缺 , 使 广 大 群 众 很 难 了 解 城管 执 法 队 员 的 辛 苦 , 更 不 能 理 解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难 处 , 从 而 减 弱 了 执 法 的效 果 。( 四 ) 城 管 执 法 的 方 式 方 法 不 能 适 应 发 展 的 要 求一 是 执 法 方 式 单 一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处 于 城 市 管 理 的 末 端 , 靠 单 一 的 行 政处 罚 , 很 难 取 得 综 合 治 理 的 效 果 , “一 刀 切 ”的 管

24、理 方 式 已 不 能 适 应 目 前城 市 管 理 的 需 要 。 二 是 存 在 执 法 不 文 明 和 执 法 方 式 不 当 的 现 象 。 在 执 法 过程 中 , 执 法 者 缺 少 与 违 法 者 或 是 潜 在 违 法 者 的 沟 通 , 不 能 进 行 有 效 疏 导 ,容 易 引 发 相 对 人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抗 拒 心 理 。 三 是 执 法 方 式 相 对 落 后 。 城 管 执法 覆 盖 面 广 , 需 要 有 现 代 的 、 科 技 化 的 管 理 方 式 提 供 支 撑 , 但 是 目 前 首 都城 管 执 法 的 科 技 含 量 仍 比 较 低 , 在

25、 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执 法 的 效 果 。( 五 ) 城 管 执 法 队 伍 战 斗 力 仍 不 够 强一 是 执 法 力 量 不 足 。 城 管 执 法 人 员 配 置 无 法 满 足 实 际 需 要 , 执 法 人 员 处于 超 负 荷 状 态 , 有 执 法 力 量 与 繁 重 执 法 工 作 间 的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 二 是 执 法队 伍 老 化 。 基 层 执 法 队 员 的 年 龄 普 遍 偏 大 , 年 龄 结 构 不 够 合 理 , 长 此 以 往势 必 直 接 影 响 综 合 执 法 队 伍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三 是 执 法 物 资 保 障

26、缺 乏 。 财 政投 入 不 够 合 理 、 及 时 , 装 备 配 置 落 实 不 到 位 。三 、 新 形 势 下 首 都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定 位 和 职 能( 一 ) 基 本 定 位“人 文 北 京 、 科 技 北 京 、 绿 色 北 京 ”既 是 在 首 都 工 作 中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展 观 的 战 略 任 务 , 也 是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首 都 发 展 的 基 本 方 向 。 首 都 城 管 综 合执 法 工 作 应 当 定 位 于 “人 文 北 京 、 科 技 北 京 、 绿 色 北 京 ”建 设 的 服 务与 推 动 者 。 要 紧 紧 围 绕 建

27、 设 “人 文 北 京 、 科 技 北 京 、 绿 色 北 京 ”, 理 清 工作 思 路 , 找 准 突 出 问 题 , 研 究 具 体 措 施 , 切 实 抓 好 各 项 工 作 的 落 实 , 努 力使 首 都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迈 上 一 个 新 台 阶 , 为 建 设 “人 文 北 京 、 科 技 北 京 、绿 色 北 京 ”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结 合 实 际 工 作 特 点 , 首 都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的 具 体 定 位 应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一 是 城 市 环 境 秩 序 的 维 护 者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是 维 护 首 都 环

28、境 秩 序 的 主 要部 门 , 应 当 把 保 持 城 市 干 净 整 洁 作 为 最 重 要 的 任 务 , 切 实 维 护 良 好 的 市 容环 境 , 努 力 实 现 让 北 京 “永 远 干 净 ”。 二 是 广 大 群 众 利 益 的 服 务 者 。 城管 执 法 部 门 管 理 的 领 域 较 广 , 与 广 大 群 众 接 触 密 切 , 是 政 府 联 系 群 众 的 桥梁 和 纽 带 , 应 树 立 执 法 为 民 的 思 想 , 在 执 法 的 过 程 中 维 护 好 广 大 群 众 的 利益 。 三 是 城 市 运 行 问 题 的 发 现 者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29、 在 城 市 管 理 工 作 中 处 于基 础 性 地 位 , 处 于 发 现 城 市 运 行 与 管 理 中 的 各 类 问 题 的 末 端 , 应 充 分 发 挥这 种 优 势 , 及 时 发 现 城 市 运 行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问 题 产 生 的 根 源 。 四 是城 市 管 理 效 能 的 提 升 者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应 将 城 管 执 法 放 到 首 都 城 市 管 理的 大 局 中 , 及 时 提 出 城 市 管 理 方 面 的 对 策 建 议 , 推 动 首 都 城 市 管 理 水 平 的提 高 。( 二 ) 主 要 职 能1、 行 政 执 法 职 能 。

30、 这 是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最 基 本 职 能 。 首 都 城 管 执 法 部门 目 前 拥 有 300 项 行 政 处 罚 权 , 涉 及 工 商 行 政 、 市 容 卫 生 、 园 林 绿 化 、 交通 运 输 、 市 政 公 用 、 环 境 保 护 、 建 筑 施 工 等 城 市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域 和 各个 方 面 。 必 须 通 过 文 明 执 法 、 依 法 行 政 , 认 真 履 行 各 项 行 政 处 罚 职 能 , 确保 首 都 的 良 好 城 市 环 境 秩 序 。2、 监 督 协 调 职 能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承 担 着 城 市 管 理

31、 十 多 个 方 面 行 政 处 罚任 务 , 直 接 涉 及 到 十 几 个 部 门 , 具 备 与 各 相 关 部 门 联 系 和 协 调 的 优 势 。 应努 力 实 现 城 管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一 元 管 理 体 制 向 多 元 管 理 体 制 的 转 变 , 加 强 与政 府 其 它 管 理 部 门 的 互 联 互 动 、 协 调 配 合 , 加 强 对 城 市 管 理 各 项 法 律 法 规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 确 保 城 市 管 理 各 个 方 面 高 效 推 进 。3、 服 务 保 障 职 能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在 开 展 执 法 工 作 的 同 时

32、 , 应 当 针 对 广大 市 民 遇 到 的 问 题 和 困 难 , 发 挥 好 服 务 功 能 , 努 力 解 决 好 群 众 最 直 接 、 最现 实 、 最 关 心 的 利 益 问 题 。 同 时 , 也 要 服 务 好 其 它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 为 首 都城 市 管 理 营 造 良 好 环 境 ,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4、 信 息 汇 总 职 能 。 这 一 职 能 是 由 城 管 机 关 所 处 的 特 殊 地 位 所 决 定 的 。城 管 执 法 处 于 城 市 管 理 的 末 端 和 城 市 管 理 的 第 一 线 , 工 作 覆 盖 面 广 , 容 易发 现

33、城 市 运 行 和 管 理 中 的 问 题 。 作 为 接 触 城 市 各 类 问 题 的 最 前 端 部 门 , 应当 在 开 展 执 法 的 过 程 中 及 时 汇 总 各 种 信 息 , 找 出 城 市 管 理 中 重 要 的 、 具 有普 遍 性 的 问 题 。5、 反 馈 预 警 职 能 。 对 于 汇 总 的 信 息 和 发 现 的 问 题 , 应 当 认 真 进 行 归 纳和 分 类 , 并 及 时 反 馈 到 城 市 管 理 各 相 关 部 门 , 以 便 各 管 理 机 关 能 够 及 时 解决 问 题 , 将 对 社 会 的 危 害 降 到 最 低 。 同 时 , 可 以

34、促 使 前 端 管 理 部 门 对 制 定政 策 、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 审 批 等 环 节 加 以 改 善 , 实 现 从 结 果 导 向 的 管 理 模 式转 向 原 因 导 向 的 管 理 模 式 , 提 高 城 市 管 理 的 效 率 。四 、 进 一 步 推 动 首 都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的 主 要 思 路 和 对 策 措 施( 一 ) 坚 持 一 个 大 方 向 : 综 合 行 政 执 法多 年 来 开 展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的 实 践 证 明 , 按 照 精 简 、 统 一 、 效 能的 原 则 建 立 和 完 善 专 司 城 管 综 合 行

35、政 执 法 的 机 构 和 队 伍 , 有 利 于 解 决 多 头执 法 、 职 责 交 叉 、 重 复 处 罚 及 执 法 力 量 分 散 等 问 题 , 有 利 于 整 合 行 政 执 法资 源 , 降 低 执 法 成 本 ,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效 能 和 水 平 , 对 推 进 首 都 环 境 建 设 、维 护 城 市 环 境 秩 序 、 促 进 首 都 经 济 发 展 、 保 护 公 民 和 法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等 方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当 前 , 破 解 城 管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不 在 于 讨 论 是 否 深

36、 化 集 中 行 政 处 罚 权 和 加 强 城 管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的 问 题 , 而是 应 当 进 一 步 深 化 对 城 管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 坚 定 城 管 综 合 行 政执 法 的 发 展 方 向 , 在 这 一 大 前 提 下 认 真 研 究 解 决 管 理 理 念 和 体 制 性 障 碍 等方 面 的 问 题 , 进 一 步 提 高 首 都 城 管 执 法 的 水 平 。( 二 ) 正 确 认 识 和 处 理 好 四 个 关 系一 是 正 确 认 识 和 处 理 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阶 段 与 城 管 执 法 发 展 阶 段 的

37、关 系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面 临 的 问 题 是 与 目 前 的 发 展 阶 段 相 适 应 的 ,它 受 到 经 济 结 构 、 社 会 结 构 和 文 化 结 构 的 影 响 和 制 约 。 当 前 , 我 国 处 于 经济 社 会 高 速 发 展 、 社 会 矛 盾 日 益 突 显 的 特 殊 阶 段 , 街 面 小 摊 贩 、 黑 车 、 街头 小 广 告 等 活 动 的 存 在 有 着 其 合 理 性 与 必 然 性 , 要 想 彻 底 清 除 这 些 现 象 ,不 可 能 一 蹴 而 就 , 需 要 有 一 个 长 期 的 过 程 。 因 此

38、 , 我 们 要 把 城 管 执 法 工 作放 到 当 前 的 发 展 大 环 境 中 来 看 待 , 对 执 法 的 目 标 和 效 果 不 能 定 得 太 高 , 也不 能 定 得 太 低 , 而 是 要 做 好 长 远 性 、 战 略 性 分 析 和 研 究 , 通 过 深 化 改 革 逐步 破 解 各 类 城 市 管 理 难 题 。二 是 正 确 认 识 和 处 理 好 以 人 为 本 与 严 格 执 法 的 关 系 。 作 为 一 个 执 法机 构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必 须 牢 固 树 立 严 格 执 法 的 理 念 , 履 行 好 各 项 行 政 执 法职 能 。 在 执

39、 法 过 程 中 , 首 先 必 须 戒 除 有 法 不 依 、 执 法 不 公 、 违 法 执 法 、 以言 代 法 、 以 权 压 法 , 还 必 须 防 止 越 权 执 法 , 弃 法 不 为 和 办 人 情 案 、 执 人 情法 等 问 题 的 出 现 。 但 是 也 应 看 到 , 城 市 管 理 的 终 极 目 标 是 提 高 市 民 的 生 存质 量 , 当 人 的 需 求 与 城 市 管 理 的 其 他 需 求 发 生 矛 盾 时 , 人 的 需 求 应 放 在 第一 位 , 要 尊 重 人 、 依 靠 人 、 服 务 人 , 实 现 城 市 管 理 的 “人 性 化 ”。 城

40、 管 执法 既 要 体 现 对 强 者 的 肯 定 , 又 要 对 弱 者 进 行 有 效 的 照 顾 和 关 怀 ; 既 要 满 足城 市 管 理 秩 序 的 要 求 , 也 要 满 足 城 市 弱 势 群 体 的 生 存 需 求 , 体 现 和 谐 社 会的 宽 容 精 神 。三 是 正 确 认 识 和 处 理 好 管 理 与 服 务 的 关 系 。 城 管 执 法 是 城 市 管 理 的末 梢 环 节 , 归 根 到 底 是 城 市 管 理 的 一 部 分 , 必 须 置 管 理 于 执 法 之 先 , 切 实履 行 好 管 理 的 职 能 。 但 是 ,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也 要

41、 牢 固 树 立 服 务 意 识 , 处 理 好管 理 与 服 务 的 辩 证 关 系 。 一 方 面 要 通 过 加 强 服 务 , 寓 服 务 于 管 理 之 中 , 提高 城 市 管 理 的 水 平 。 另 一 方 面 要 通 过 加 强 服 务 , 努 力 赢 得 群 众 的 支 持 , 使群 众 主 动 参 与 到 城 市 管 理 中 来 。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如 果 坚 持 把 群 众 的 利 益 放 在首 位 , 加 强 和 人 民 群 众 的 沟 通 , 就 必 然 会 得 到 群 众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 工 作 中出 现 的 很 多 问 题 就 会 迎 刃 而

42、解 。四 是 正 确 认 识 和 处 理 好 树 立 自 身 良 好 形 象 与 有 效 应 对 社 会 舆 论 的 关 系 。总 的 来 看 , 目 前 社 会 舆 论 对 城 管 执 法 的 评 价 比 较 负 面 , 对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也产 生 了 不 利 的 影 响 。 作 为 城 市 执 法 部 门 , 应 当 客 观 、 理 性 地 对 待 各 种 负 面的 新 闻 报 道 和 社 会 舆 论 。 一 方 面 , 要 承 认 当 前 城 管 执 法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确 实还 不 够 高 , 一 些 执 法 行 为 确 实 存 在 着 问 题 。 另 一 方 面 也

43、 要 看 到 , 一 些 新 闻媒 体 为 了 吸 引 读 者 眼 球 而 故 意 夸 大 事 实 , 报 道 时 带 有 片 面 性 。 因 此 , 城 管执 法 部 门 不 应 把 过 多 的 精 力 放 在 如 何 应 对 外 界 报 道 和 评 论 上 , 而 是 应 当 以我 为 主 , 切 实 抓 好 自 身 队 伍 建 设 , 提 高 执 法 水 平 , 努 力 营 造 良 好 的 自 身 形象 , 用 良 好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成 绩 促 使 社 会 舆 论 实 现 转 变 。( 三 ) 对 策 建 议1、 改 进 行 政 机 构 设 置 方 式 , 理 顺 城 管 执

44、法 的 工 作 体 制 。 按 照 “大 城管 ”的 城 市 管 理 模 式 , 重 新 调 整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的 设 置 , 加 强 政 府 对 城 市 管 理的 统 一 领 导 。 建 议 成 立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委 员 会 , 由 分 管 市 领 导 担 任 主 任 ,成 员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各 区 县 分 管 领 导 组 成 。 同 时 , 将 市 、 区 两级 城 管 执 法 部 门 设 置 为 政 府 直 属 部 门 , 这 样 做 既 能 解 决 与 其 他 委 办 局 管 理职 能 的 协 调 问 题 , 又 能 加 强

45、 对 区 县 大 队 、 街 道 ( 乡 镇 ) 分 队 的 管 理 , 也 符合 国 务 院 综 合 执 法 改 革 的 方 向 和 要 求 。2、 学 习 和 借 鉴 各 地 的 好 经 验 , 创 新 城 管 执 法 的 模 式 。 应 当 在 充 分 吸收 外 地 成 功 做 法 的 基 础 上 , 加 强 对 首 都 城 市 管 理 特 点 和 规 律 的 研 究 , 探 索出 最 适 合 首 都 发 展 实 际 的 城 市 管 理 模 式 。 一 方 面 , 要 认 真 研 究 国 内 其 它 城市 特 别 是 大 型 城 市 的 城 管 执 法 模 式 , 将 他 们 的 好 做

46、 法 和 好 经 验 运 用 到 首 都城 管 执 法 工 作 中 来 。 另 一 方 面 , 要 认 真 总 结 和 研 究 崇 文 、 顺 义 、 朝 阳 、 东城 等 区 县 探 索 实 施 的 城 管 执 法 工 作 模 式 , 发 掘 出 经 验 性 的 、 行 之 有 效 的 工作 思 路 和 方 式 , 根 据 不 同 区 县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情 况 , 分 类 别 进 行 推 广 。3、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力 度 , 完 善 城 管 执 法 的 工 作 机 制 。 应 当 加 强 城 管 执法 部 门 与 其 它 部 门 的 衔 接 , 进 一 步 促 进 各 部

47、 门 之 间 的 配 合 和 协 调 , 特 别 要加 强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 为 加 强 城 市 管 理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保 证 。 同 时 ,应 继 承 和 发 扬 北 京 奥 运 会 、 残 奥 会 和 国 庆 60 周 年 环 境 保 障 中 探 索 的 有效 经 验 , 继 续 深 化 重 点 地 区 监 管 、 多 部 门 协 作 配 合 、 社 会 力 量 动 员 等 行 之有 效 的 长 效 工 作 机 制 , 全 力 提 升 首 都 城 管 执 法 水 平 。4、 改 进 城 管 执 法 方 式 方 法 , 提 高 城 管 执 法 的 水 平

48、。 继 续 探 索 多 元 化执 法 方 式 , 特 别 是 符 合 现 代 行 政 管 理 特 点 的 柔 性 管 理 方 式 , 使 前 端 柔 性 执法 与 后 端 严 厉 处 罚 相 结 合 , 努 力 实 现 首 都 城 管 执 法 机 关 的 文 明 执 法 。 积 极构 建 城 管 部 门 与 社 会 公 众 的 互 动 机 制 , 调 动 公 众 参 与 城 市 管 理 的 积 极 性 ,特 别 是 调 动 利 益 相 关 者 和 相 对 人 的 参 与 , 努 力 解 决 实 践 中 取 证 难 和 执 行 难的 问 题 。 积 极 发 挥 社 区 自 治 精 神 , 鼓 励 社 区 开 展 解 决 摊 贩 治 理 难 题 的 有 益尝 试 。5、 加 强 城 管 执 法 内 部 建 设 , 努 力 实 现 “内 涵 式 ”发 展 。 一 是 加 强 城 管执 法 物 质 和 资 金 保 障 , 对 当 前 的 财 政 投 入 体 制 进 行 改 革 , 实 现 对 城 管 执 法财 政 经 费 一 定 程 度 下 的 统 一 化 管 理 。 二 是 加 强 执 法 人 员 培 训 机 制 , 提 高 城管 执 法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 三 是 加 强 城 管 执 法 队 伍 的 人 员 流 动 , 促 进 整 体 队 伍新 陈 代 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