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2003 年 3 月 17 日校长办公审议通过)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 号文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育部教人(1993)101 号文关于公布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高等学校的通知;教育部教人(1999)10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教人(1999)16 号文“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 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教职改办(2001)40 号关于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
2、务评审权限及岗位数额的批复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保证学校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质量,以适应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我校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细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及总原则(略)第二条评聘系列及学科范围1我校组织教师、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卫生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出版等七个系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已实行“以考代评”的部分系列中、初级职务以及其他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只进行聘任。2我校具有正、副高职务评聘权的学科范围为:数学、物理学、化学、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力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与工程热物
3、理、 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讯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教育学、外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艺术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体育学。第三条岗位设置的原则针对我校实际,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总体上选用“学科法”,但对一些基础课、公共课采用“任务法”,并适当采用结构法对各基层单位进行宏观调控。(下略)具体设岗办法另行发文公布。第四条各类
4、人员的聘任程序1凡属我校在职在岗的干部编制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编制人员,符合同济大学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必备条件(见附件二、附件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良好,近三年内无事故责任、无党纪、行政处分,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均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安排,根据岗位需要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初评组、学科组、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三级组织评聘通过,由学校发文,校长聘任。2教育部(包括原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考察)期
5、满,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同济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中、初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见附件三)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各类毕业生应在见习(考察)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同济大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由基层党委进行思想政治考核,并由学院或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填写业务考核情况及审查意见,于见习(考察)期满前送人事处师资科,进行校级审定。校级审定通过聘任的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于每年三月、九月各公布一次,聘任时间以审定公布时间为准。未按时申报者,其审定聘任时间向后顺延。3对于经人事部发文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各系列(如会计、统计、经济、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再进行评
6、审。参加考试的有关手续统一到人事处师资科办理。考试合格后申请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办法如下:(1)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额度范围内,根据岗位需要,竞争上岗,择优聘任。(2) 拟聘人员在符合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同时,必须同时符合学校同期执行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必备条件的要求(见附件三)。(3) 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必须与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一致。(4) 凡符合上述三条要求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人事处领取同济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可复印),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由所在单位汇总后,送交人事处师资科审核,经学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学校发
7、文予以聘任。4关于外单位调入人员的聘任:凡由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来校工作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认定的引进人才除外)。外单位调入我校的人员,由原单位评审高一级职务的通过时间在其报到之日以后的,应重新确认其任职条件,具体可根据我校职务评聘的安排经各级评聘组织评聘通过后,予以聘任;或由“同济大学引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进行复审,通过后予以聘任。外单位调入我校的人员,在报到之日以前原已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我校后仍然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额度范围内,根据岗位需要,经学科组评议,重新确定其任职条件,并由单位
8、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相应职务。对于进校后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不予聘任。5引进人才的聘任引进人才按照引进时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任。6聘任期限从 2003 年度起,对新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固定期限聘任,聘期为 3 年。第五条政治思想考核政治思想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各类高、中、初级职务的评聘必须严格坚持政治思想标准。各单位对申报对象的考核,由组织部统一安排进行。根据组织部下发的政治思想考核表的内容,认真填写,全面考核,申报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或教学工作考核在 C 级的,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结果为 B 级的,不能破
9、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六条外语考核1.我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语考核分水平及专业考试两部分进行。2.水平外语考试与专业外语考试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时间均为 2 小时。水平外语考试统一要求,统一考试,考试要求及形式参照人事部人职发1995163 号文执行;专业外语考试在各一级学科范围内统一要求、统一命题、统一阅卷。3.外语水平考试每年安排在年底十二月至次年一月进行,专业外语考试每年安排在二月底至三月初进行,考试语种为英、德、日、俄、法。4.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A 级为四年,B 级和 C 级为三年。5.申报高级职务的专业外语考试,英、俄、德、法语每小时 3000 个印刷符号,日语为每小时
10、 2000 印刷符号,申报中级职务的外语考试英、俄、德、法每小时1500 个印刷符号,日语为每小时 1000 印刷符号。考试时间均为 2 小时。专业外语考试内容为与本学科相关的书刊、文献、资料(无中译本)。专业外语考卷中,图表、公式均不计入考试字符之内。申报初级职务者,专业外语考核暂不作要求。对选考其它特殊外语语种者参照本条执行。6水平外语与专业外语考试时可带词典等工具书,但不得带其它任何参考书,也不得带电子词典等可预输入文章的器具。7申报者所参加的专业外语考试的命题学科必须与所申报的学科相一致。8需变换申报学科者,专业外语考试要求应按所申报职务学科的外语要求考核。9专业外语及水平外语考试两门
11、成绩分别折合比例为 60%及 40%,折算成绩总和超过 60 分(含 60 分),且专业外语考试成绩超过 60 分(含 60 分)、水平考试成绩超过 50 分(含 50 分)者,方可申报职务评聘。10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外语考核或可适当放宽要求:(1)对现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正高职务者,水平外语考试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其申报正高级职务时的外语考核以专业外语考试成绩为依据。(2)1966 年以前(含 1966 年)本科毕业,申报正、副高级职务,外语可不作必备条件。(3)获得博士学位者,晋升正、副高级职务可免考外语;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晋升中级职务可免考外语。(4)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参加
12、 WSK 考试的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的 85%以上者,或者参加本校留德预备部全脱产一年德语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中级班证书者,可免考外语。(5)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内,公派出国一年以上者,可免考外语。11对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考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其成绩和有效期,有效期内,不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水平外语和专业外语考试。其中报考等级要求为:申报高级职务,必须考 A 级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申报中级职务,须考 B 级获得合格以上成绩;申报初级职务,须考 C 级获得合格以上成绩。12从 2004 年起,将加强对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外语口语交流能力的考核;从 2005 年起,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3、,除符合当年规定的免考条件人员外,外语考核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1)对 1981 年及以后入学接受本科教育、或虽在 1981 年以前入学接受本科教育但在 1956 年 12 月 31 日后出生的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及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参加国家外语水平考试(WSK),申报必备的成绩合格线为国家规定的出国留学标准合格线(总成绩)的 80公共体育、美术等少数由学校认定的特殊学科按下列第(2)点执行。(2)其他申报人员应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统考,并取得相应各级的合格成绩(高级 A 级,中级 B 级,初级 C 级)。13今后若教育部颁发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14对我校目前无
14、评审权的学科,应按上海市的要求参加相关考试。第七条论著鉴定1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代表性论著应有两名具有副高级职务以上的在职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有两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鉴定。我校无评审权的学科按评审主管部门的要求送审鉴定。破格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务者的论著应有三名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两名为校外同行专家)鉴定。论著鉴定中同行专家应对被鉴定人在相关学科的学术建树作出明确评价。2所有申报者的送审材料均需送专家鉴定,其中凡送校内专家鉴定的,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凡送校外专家鉴定的由各单位收齐后交人事处师资科统一组
15、织送审。未经人事处师资科同意而自己送校外专家鉴定的材料,将不予受理评议、审定。3专家鉴定应聘请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在本学科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同行专家进行。送审对象的直接指导教师或论著的合作者不得聘请为鉴定者。4申请人所在基层部门可提出若干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一般在本市或江浙两省高教系统内),具体送审单位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学科专业情况决定。5报送材料的要求:(1)报送同行专家鉴定材料的内容应是任现职以来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主要代表作二至三篇(本、项),其中至少有一份是论文或著作。送审期刊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论文,申报正高职务的送审期刊论文必须是 A 类(同济大学内部使用分类)核心刊物或国际学术
16、刊物论文,申报副高职务的送审期刊论文必须是 A 类或 B 类(同济大学内部使用分类)核心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论文,在原件经确认后提供期刊的封面、带书刊号的页面、目录以及论文全部内容的复印件。代表作为书刊的部分章节(篇),须在原件经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自己承担部分及书刊的封面、封底和目录的复印件。除经单位审核的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论著成果一览表以外,不得夹带任何与送审无关的材料。(2)送审材料中:音像作品必须经省级电台、电视台正式播放,并持有省级电台、电视台播出证书或出版号;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编写的教材、讲义,已使用过两遍以上(由学校教务处证明)的可作为代表作上报;科研成果必须是厅局级以上单位鉴定通过(必
17、须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3)报送的材料须是申报对象本人完成的论著、教材或成果,若是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论著、教材,应由第一完成人(或合作者)注明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如章节、字数等)。(4)送审材料中若有以外文(除英文外)发表的论文、著作等材料,必须附材料的全文翻译件,否则不予受理。6同行专家鉴定意见当年有效。7本校专家评审外单位申报职务晋升材料需经校人事处师资科转递,若专家本人直接收到鉴定材料,应有对方人事处或单位组织部门介绍信,“专家鉴定意见”写好后凭对方介绍信到人事处加盖公章。第八条评聘组织1学校设立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与初评组。聘任教师及专业技术
18、职务原则上需经以上三级评聘组织评聘,最后由校长或校长授权聘任。2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委员共 2735 人,原则上由各学院院长、部分学科专家代表及学校教学、科研、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应为具有正高级职务人员。召开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方可被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级评聘,由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主管人事工作校长组织进行。教育部(包括原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
19、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或考察期满后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聘任,经学院或直属单位提出聘任意见后,由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主管人事工作校长和人事处分管处长审定。3学科评议组应对评聘对象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教风、学风等进行评议。学科组一般应有 5-11 名高级专家组成,有正高级评议权的学科组,其中正高级职务成员应有五名以上,有副高级评议权的学科组,其中正高级职务成员应有三名以上。召开学科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者,即为评议通过。4初评组应对申报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如德、勤、能、绩)。初评组
20、一般应有 5-11 名成员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占多数,其中一人为初评组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初评组成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应到会议人员三分之二赞成票者即为通过。5学校正常评聘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每年一次,评聘组织每年调整一次,在每年进行职务评聘以前,重新组建。在正常评聘工作时间以外若有评聘工作,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初评组一般由原评聘组织评聘,特殊情况个别调整,须经主管校长批准。6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建立起与及时引进人才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学校设立同济大学引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学校教师及专业
21、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授权特别评聘小组,负责正常评聘工作时间以外引进人才的特别评聘工作,有关引进人才特别评聘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7申报对象及其直系亲属不参加各级评聘组织。申报对象与初评组、学科组、校聘任委员会成员有一般亲属关系,讨论到该申报对象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但讨论其他人时仍可参加。8已离退休的教师(包括返聘的)一般不再参加各级评聘组织。9我校无评审权、评议权的学科(如图书、出版系列正高职务、经济、会计、统计系列高级职务等),需报送上海市或其它上级有关评审组织评审。申报对象应按上海市或其它上级有关评审组织要求办理。第九条关于评聘程序和纪律的几点说明1申报对象申报正高级职务,经
22、初评组讨论未获通过,仍需报学科组评议,学科组有权复议初评组决定。2经初评组、学科组、校聘任委员会任何一级评聘组织讨论未通过的人员,若再次申报,须补充至少一份评聘否决之后所发表的可作为代表作送审的新的论文、著作或成果,方可重新申报。3为了鼓励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学成回国服务,在国外进修、学习期间可申请参加校内职务晋升评聘,评审通过后暂不公布聘任,待回国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再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自回校聘任上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未经批准,擅自逾期者,自逾期之日取消原评审结果。4. 申请各级、各系列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者,所提供评审的材料应与其所申报的学科、职务系列及现从事工作岗位相近或相关。所
23、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学科应是相近或相关学科。5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务者,需符合学校破格晋升的任职必备条件,并提供申请破格晋升的全部材料,经校破格预审小组预审。6先参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学历的人员,申报目前所在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其所学专业应与现所从事专业一致。7申报人员不准直接或间接为个人申报事情找初评组、思想政治考核小组、学科组和校聘任委员会成员说情,不准探听内部讨论情况(包括写信、打电话、找到家里等),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8申请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如实向各级组织提供申报所需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如在申报材料中发现有剽窃成果行为者,
24、取消其 5 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9评聘组织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除评聘结果由学校按规定在适当时间公布外,其他内部讨论情况(如表决票数等)不准外传,一经发现,取消泄密者评聘组织成员资格,并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第十条(略)第十一条职务评聘工作中各单位报送学校有关材料的内容(略)第十二条关于引进人才特别评聘为促进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与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进一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建立起与及时引进人才相适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努力实现建设一流大学师资队伍的预定目标,学校成立“同济大学引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小组”,由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聘任工
25、作委员会授权,负责正常评聘时间外的引进人才特别评聘。1. 评聘对象由各学科推荐,并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批准引进或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均可申请参加特别评审和聘任(含原已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复审,以下同)。2. 评聘条件原则上遵照同济大学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高级职务任职必备条件执行。对于少数具有特殊经历的引进人才(如在国外较早取得博士学位且留学海外时间较长的回国人员等),任职必备条件由校特别评聘小组掌握。3. 评聘程序(1)凡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决策批准引进或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并具备本人所申报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或已具有应聘岗位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经学校引进人才工作小
26、组认定的拟引进的有特殊经历的人才,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受理部门为学校人事处师资科。申请人应提供反映其学术水平的代表性论著或科研成果,由学校人事处将论著或成果材料送 3 名以上(含 3 名)同行专家评审鉴定。(2)校特别评聘小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的需要,根据专家对论著或成果材料的鉴定意见,对引进(或拟引进)人才是否聘任其相应的教师或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审定(复审)。申请者原则上应向特聘小组介绍自己的研究方向、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和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计划,并接受特聘小组组织的答辩。在特聘小组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可以审议决定申报者是否通过评聘;在特别评聘小组意见不一致时可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
27、,赞成票超过特聘小组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者方为通过。4. 评聘组织特聘小组由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相关学科专家和部分学校领导组成,其中,组长由校聘任委员会主任担任,相关学科专家随引进人才所在学科的不同而调整。根据学校引进人才需要,由特别评聘工作小组组长决定何时召集评聘小组成员开会。有关引进人才特别评聘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人事处师资科负责。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对能力超群、业绩突出和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被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职称评审时间和申报程序的限制,通过特殊评审办法和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快速通道的途径,进行相
28、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提升科学研究层次,为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和湖北省人事厅、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德才兼备原则。专业技术人员既要忠于岗位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又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既要考
29、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又要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第二条 结构优化与协调发展原则。在职称评审和聘任中,通过宏观调控,不断改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逐步达到科学化、合理化,促进学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优化,稳步实现各类人员的协调发展。第三条 岗位评审与聘任密切结合原则。按岗申报,评聘结合,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在本岗位坚持正常工作,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资历和业绩,近 3 年来各年度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第四条 突出重点与鼓励冒尖原则。突出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心地位,保证重点学科,加强基础学科,
30、发展应用学科,扶持新兴学科;引入竞争机制,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其评审第五条 评审组织及其职责评审组织由武汉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构成,其中学科评议组是校评审委员会的下一级评审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其中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一)学科评议组组成及职责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逐步引入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并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组建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本学科或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和推荐。学校试行授予教
31、学科研系列的各学科评议组正常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评审权。其中:1、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由在职高级和中级职务人员组成。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由在职正、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由在职正高级职务人员组成。(二)校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校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负责全校教师系列各学科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审;负责教育管理研究、工程技术等系列的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及新闻出版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32、;负责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负责卫生技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评议推荐上述范围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六条 评审规则1、学科评议组评审(1)与会人数必须达到学科评议组全体成员的 2/3 方为有效。(2)同意票超过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的 1/2 为通过;破格评审同意票达到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的 2/3 为通过。(3)同意票超过学科评议组与会成员 1/2 的人数多于指标数,则根据同意票多少决定取舍。(4)同意票超过与会成员 1/2 的人数多于指标数,且排序靠后者票数相同时,则对得相同票数者进行复议,投票决定取舍。(5)破格与正常申报难以比较时,通过算式计算得
33、出排序,算式为:(正常申报实得票数-正常申报应得票数)/( 正常申报应得票数)和(破格申报实得票数-破格申报应得票数)/(破格申报应得票数)比较,数值大者排前。(6)学校有评审权的学科和系列,学科评议组中的中级职务成员,不参加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评议和投票;学科评议组中的副高级职务务成员,不参加对申报正高级职务务人员的评议和投票。正常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经学科评议组评审通过,校评审委员会仅对通过人员名单进行投票认定;破格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者,在校评审委员会上采取评议和投票的方式予以审定。(7)学科评议组投票通过的中级及以上人员须张榜公示 3 天,在倾听意见的基础上,对
34、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对有争议的被评人员可进行复议。2、学科评议组复议的规则及程序(1)在学科评议组评审中,当未通过者对已通过者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时:若已通过者不符合评审条件,则学科评议组应进入复议程序。复议时,学科评议组仅对意见涉及双方进行重新投票表决。重新投票表决后,若某方对复议结果仍存异议,则应在学科评议组 1/2 以上与会成员投票同意的基础上,提交到校评审委员会,由校评审委员会对意见双方投票决定取舍。否则,复议程序终止。其它情况要求复议,必须征得该学科评议组 2/3 以上与会成员投票同意,并事先明确复议的范围和对象。(2)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该复议的,可责成学
35、科评议组予以复议。(3)学科评议组复议仅限一次。3、校评审委员会评审(1)与会人数必须达到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 2/3 方为有效。(2)同意票数达到校评审委员会与会成员的 2/3 为通过。(3)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校评委员会与会成员 2/3 的人数多于岗位职数,则根据同意票的多少决定取舍。(4)同意票达到或超过与会成员 2/3 的人数多于岗位职数,且排序靠后者票数相同时,则对得相同票数者进行复议,投票决定取舍。(5)同意票达到或超过与会成员 2/3 的人数少于岗位职数,则对得票过半数者进行复议,复议不超过 2 次。4、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中,遇到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参评时应回
36、避,不参加相应职级的评审和投票。5、学科评议组和校评审委员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学科评议组和校评审委员会表决时,每一张表决票的赞成票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数或岗位职数,否则为废票。6、经校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副高以上人员名单张榜公示一周。 第三章 评审聘任工作程序第七条 推荐报名 所在单位按照申报人所在岗位对应的职务系列和级别,根据任职条件进行推荐和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报名表交校职称办公室。第八条 资格审查 校职称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的学历(“五大生”毕业人员要提交最高学历和前学历毕业证书原件)、资历、考核、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领取或网上下载
37、有关评审表格并交纳评审费用。评审费标准为高级职务 300 元/人,中级职务 150 元/人,初级职务 80 元/人。第九条 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材料展示 1、打印的推荐评审任职资格综合表。先提交 2 份,待人事处审核后再按学科评议组人数加 2 的份数提供。2、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的论文、论文检索证明、专著等原件,并指明代表作 12 份。有效论文集上的论文须备份封面、目录、正文、封底的复印件(需提交的复印件应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下同),经职称办核实盖章后,退还论文集原件。3、证明受教育经历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进修证书、技术成果、奖励证书等的复印件。4、送校外评审的人
38、员需提交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湖北省颁发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复印件。5、“近五年完成教学工作情况证明材料”由各单位集中到教务处、研究生院(筹)审核并加盖公章。6、申报讲师职务的人员,需提交教师资格证或岗前培训合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7、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对被推荐人提供材料中的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以及群众的反映进行审查和核实。在核定材料的基础上,按职务系列和级别分别提出推荐名单,对破格人员要说明破格推荐理由。8、由人事处向教务处、科技处提供申报评审人员名单,教务处将其教学质量评价意见、优先推荐意见、承担的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等材料集中反馈人事处
39、;科技处统一提供申报人近五年来的科研工作情况证明。9、以学科为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材料展示。第十条 申报评审人员的材料审核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评审人员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与所在单位、申报评审人员沟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申报评审人确认后定稿。第十一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严格按照相应系列、级别的任职和评审条件,在学校下达的中级岗位职数和高级岗位指标的范围内,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评审初级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向校评审评委会等额推荐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选,对破格晋升正、副高级职务的人员进行破格答辩,破格答辩的合格成绩三年内有效(含当年)。第十二条
40、 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对各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的人选,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聘任上岗 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副高以上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约后上岗工作;中初级人员、初聘人员直接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无评审权系列中考评结合人员的业务考试、资格评审和聘任1报考。 参加国家或省里组织的业务考试,由职称办根据学校的正常或破格评审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推荐报考。2资格评审。 个人取得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的外语、计算机和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后,在用人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评聘条件,推荐到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评审。3聘任。 对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聘
41、任,由学校授权相应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岗位职数和评审聘任条件,按上述规定的评审聘任工作程序予以评议和审定。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共同申报条件思想政治条件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管理和服务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任现职 5 年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评审和聘任高一级职务:1、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犯错误正在审查,或屡犯错误已造成恶劣影响者;2、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屡出教学、工作质量事故影响很坏,或无故旷工全年累计达一周以上者;3、拒
42、不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或对本职工作极不负责,在教职工中影响较坏者,或私自接受校外任务,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者;4、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或无中生有诬陷他人,或拉关系,走后门,搞小动作,干扰评审工作者。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者。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第四章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及评聘条件细则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和评聘对象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助教(研究实习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讲师(助理研
43、究员)为中级职务,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为高级职务。2评聘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对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从事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专任教师和科研工作人员。第十七条 助教(研究实习员)申报条件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助教(研究实习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学士学位后,经 1 年见习试用合格;或者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经 3 个月左右试用合格(均为初聘)。(二)能够运用 1 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已达到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或相应水平。(三)承担 1 门以上辅导课程或部分主讲课程,参加实验室建设或承担部分实验教学任务,或协助中高级职务
44、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或参加学科组或课题组开展的学术讨论和部分研究工作,效果优良。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第十八条 讲师(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讲师(助理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评审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1、学历及资历要求(1)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任助教职务 4 年以上。(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后,任助教职务 3 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 2 年以上。(4)获得硕士学位前,工作 2 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
45、任助教职务 1 年以上。2、外语和计算机要求: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 1 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和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实践,参加晋升中级职务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符合免试条件(见第八十九条,下同)。3、教学和科研基本要求(1)任现职以来承担 1 门以上辅导课程或部分主讲课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参加实验室建设并承担部分实验教学任务,或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或参加学科组(课题组)承担的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并获得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效果优良。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2)在本专业领域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或参加编写学术著作或
46、其他教学参考书 1 部以上。4、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参加岗前培训和普通话测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二)初聘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1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 3 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前,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职务 2 年以上。3获得博士学位后,经 3 个月左右试用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副教授(副研究员)申报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副教授(副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学历及资历要求1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8 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7 年以上。上
47、述人员均要任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 5 年以上。4获得博士学位后,任讲师职务 2 年以上。5恢复高考制度后毕业的教师,除外语、体育外,必须修完硕士学位课程或取得助教进修班结业证;除外语、体育、音乐、军事、数学、物理、基础化学等少数专业外,1960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1965 年 12月 31 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除外语、体育、音乐、军事外,均必须取得硕士学位。6原规定补充条件 (1)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获得学士学位及任讲师职务均在 5 年以上;(2)从事本专业工作 12 年以上,任中级职务 5 年以上,任中级职务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3)文
48、革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按本科学历对待(下同)。(二)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 1 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和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实践,参加晋升高级职务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符合免试条件。(三)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根据工作岗位的主要任务,将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划分为基础教学型岗位、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申报基础教学型岗位的教师必须是专门从事公共课和理科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可根据情况选择申报。申报各类岗位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最近 5 年的教学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基础教学岗位的教师(简称基础教学型教师,基础教学型教师的界定
49、见第九十三条,下同),必须系统主讲过本科生基础课 1 门以上。总工作量必须在 1600 课时以上,或平均 320 课时/学年以上(2002 年前按 252 课时/学年),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 2/3。2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的教师(简称教学科研型教师,下同),必须系统主讲过 2 门本科生或 1 门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 1067 课时以上,或平均 213 课时/学年以上(2002 年前按 168 课时/学年)。3申报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简称科研型教师,下同),必须系统主讲过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 1 门,教学效果优良。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 533 课时以上,或平均 107 课时/学年以上(2002 年前按 84 学时/学年)。4经批准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基层工会主席、班主任、各民主党派主委职务的教师,可以减少额定工作量的 1/5。“双肩挑”人员在院系一级工作的,可以减少工作量的 1/3;在校部工作的,可以减少工作量的 1/2。5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的教师,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可放宽到不低于 40 课时。申报该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