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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讲义(舒国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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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法律学习网 1 法理学讲义(舒国滢) 导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 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 践知识”(拉丁文译作 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等。 二、法学的性质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首先,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 注 定是 与 一 个国家 法律 制度 的 发展相关联 :法 制 兴 则 法学 繁荣; 法 制 衰 则 法学

2、不振 。 其次 ,法学 具有务 实性。法学 必须关注和面 向 社会 的 世俗生活 , 为人 们 社会生活中 的 困惑 、 矛盾和冲 突 ( 例如人 们之 间 的 经济纠纷 , 人 们 行为 所 造 成的 损失 之 承担 ) 寻找到切 实的法律 解决方 案, 确立基本 的 原 则 ,或 为 法律的 决 定 做出合 理 而有 说 服力 的 论证 。 再次 ,法学是 反映人 的 经验 理性的学问,是 人 的法律 经验 、知识、 智慧和 理性的 综合 体现。 又次 ,法学是 职业 性知识体系, 它 所 使用 的 语言 是 冷静 的、 刚硬 的、 简洁 的、 合逻 辑 的的,是 经 过法 学 家 们 提

3、炼 、 加工 和 创 造出 来的 行业语言 , 与人 们“ 日常 语言 ” 存在 一定的 差别 。 在许多场 合 ,法学的 语 言 对外 行人 来 讲 是 非常陌 生 的, 如 “ 无因管 理”、“ 不 可 抗 力 ”等等。 最后 ,法学 不 同于自然科 学, 在于 它 研究的是一 种 “ 价值 性 事 实”,即 反映人 类的 价值观 、 价值倾 向 和 价值意义 的 社会 事 实。 三 、法学的研究 对 象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然 而 ,法律现象是 纷繁 复杂 、 多种多样 的。我们从下 列三 个 问题 领域 来 对 此 加 以 考察 : (一)法律 制度 问题。 离开 了法律 制度 这 个

4、 研究 对 象,法学 将无 以 存在 。 (二) 社会 现实或 社会生活关 系问题。 社会 现实或 社会生活关 系 本 身 也是 复杂多样 的, 并非 所 有 的 社 会 现实或 社会生活关 系 都 具有 法律 意义 或“法律 制度 的 关联 性”。 试举 一 个 事 例 : 事 例 0 1 张某 与 李某 是 某大 学 同班同 学 且 为 好友 。一 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 到 电影院 看 电影 。 到 了 星期天 , 张某 首先 乘车至电影院 门 口 等 候李某 。 但李某 突 然改变主意 , 直 到 电影散场 也 没 有 来 电影院 。 张某 为 此 愤 愤 不 平 , 提 出与 李某

5、“ 断交 ”。 在这 个生活 事 例中 , 尽管李某由于疏忽 而 存在 “ 背信 弃 义 ”的 行为 , 但 该 生活关 系 本 身 显 然 不具有 “法律 制度 的 关联 性”, 没 有 法律 意义 。 ( 三 )法律 制度与社会 现实 相 互 如 何 对 应 问题。 请 看下 例 : 事 例 0 2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第 49条规 定:“ 经 营者 提 供商品 或 者 服务有 欺诈 行为 的, 应 当 按照 消费者 的 要 求 增 加 赔偿 其 受 到 的 损失 , 增 加 赔偿 的 金额 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 价 款 或 者接受 服务 的 费 用 的一 倍 。

6、” 王 某 得 知 某 市百货商 场 正 在 销售假冒 “ 三星 ” 品牌 的 电 视机 , 遂购买 了一 台 价值 2300元 的 假冒 电 视机 。第二 天 , 王 某 以 商 场 欺诈销售 为 由 , 要 求 该商 场 赔偿 损失 4600元 。 后 诉讼 至 法 院 , 主 审 法 官 以 王 某 “知 假买假 ” 认 定 其不 属 于 消费者 , 对 王 某 的 诉讼 请 求 未予支持 。 在事 例 0 2中 ,法 官 按照 自 己 的 解 释 对 王 某 的 购买 行为 进 行 了 否 定的 判 断 。 在 此 处 , 什么 是“ 消费 者 ”的定 义 , 什么 是“知 假买假 ”

7、的构成 条件及 其 后 果 , 都 不 是 很清楚 的。故此, 不 同 的 裁判者 对这 个 案 件 事 实的 认 识 会有 所 不 同 , 裁 决 结果 也可 能 有 别 。 四 、法学思 维及 其 特点 法学思 维 是法学 家 在 研究法律现象 时 所 持 的思 考 立 场 、 态 度 、 观 点、 价值 和方 法。概括 地 说,法学思 维 具有 以下特点: (一)法学思 维 是实践思 维 。法学 区 别于自然科 学,原 因在于 它不 是“ 纯 思”, 它不 追 求“ 纯粹 的知 中华法律学习网中华法律学习网 2 识”, 而 是“实践的知识”。 (二)法学思 维 是以实 在 法(法律)

8、为 起 点的思 维 。法学 家 的思 考 始终 不 能完全 游 离于 各 个 时 代 发生 效 力 的实 在 法。 ( 三 )法学思 维 是问题思 维 。法学思 维 总是 针 对 法律问题 而 进 行 的思 维 。 这样 的法律问题是 无 处 不 在 的, 它 既 可 能 是 立 法问题,也可 能 执 法问题、 司 法问题、 守 法问题, 既 可 能 是法律 解 释 问题,也可 能 是法 律 推 理问题。法学的首 要 任 务 就是 解决 法律问题, 为 法律问题 提 供 答案。 ( 四 )法学思 维 是 论证 的思 维 、说理的思 维 。法学思 考 遵循着 “理 由 优 先 于 结 论 ”的

9、规 则 。也就是说, 法学的 结 论必须 是 有论证 理 由 的 结 论 ,是 对 法学思 考 者 本人 以 及 其 他 的 人 均 有 说 服力 的 结 论 。 ( 五 )法学思 维 是 评 价 性思 维 。法学思 维 所 追 求的 价值 目标 与其 他 学问是 有 所 不 同 的。 比较 而言 , 如 果 说 经济 学思 维追 求“ 效 益 最大 化 ”的 价值 ,伦理学思 维追 寻 “ 道德 之 善 ”,政治学思 维 寻 求“ 合 目 的 性”、“ 权 宜 之 计 ”, 那 么 法学思 维 则 以“ 正 义 ”、“ 公 正 ”的 价值 为 主 要 取向。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 词

10、 的 含 义 及 演 变 法理学研究的 对 象 主 要 是法 和 法学的一 般 原理( 哲 理)、 基本 的法律原 则 、 基本 概念 和制度 以 及 这 些 法律 制度 运 行 的 机 制 。 因 而 ,就 制度 层 面言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 有 法律 制度中 的一 般 问题、原理、原 则 和制度 的学问。 它不关 心每 一 具 体 制度 、法律的 具 体 操 作问题( 这 属 于 不 同 法学学 科 研究的 对 象), 而 是 对 每 一法学学 科 中 带 有 共 同 性、 根 本 性的问题 和 原理作 横 断 面 的 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 范围 ( 领域 )是法 哲 学 方 向、法 社

11、会 学 方 向 和 法的理 论 (或“ 形式 法学”) 这三 个 法学 基本 研究 方 向的 结 合 。 1881年 ( 明 治 14年 ) 日 本 法学 家 穗积陈重 在 东京帝 国 大 学法学 部 (原 开 成学 校 ) 讲 授 “法 论 ” 时 , 提 出 “法理学” 这 个 译 名 , 并在日 本 历史上 第一 次 开 设 法理学 课程 。 在 我 国 ,“法理学”作 为 学 科 的 名称 也几 经 变 更 。 1949年新 中国 建 立 以 前 , 当时 在 高 等法律 院 系 中 , 曾 开 设 “法理学”或 相 似 的 课程 ,也 有 若干 法理学教 科 书刊 行 。 1952年

12、 院 系 调整 后 ,我 国 高 等法律 院 系的 基 础 理 论 课程依 照 苏 联 的 模式 , 采 用 苏 联 40至 50年代 的法学教 科 书 ,译作“ 国家和 法 权 理 论 ”, 直至 70 年代末 改 为 “ 国家与 法的理 论 ”。此 名称沿 用 至 80年代初 。 1981年北京 大 学 编著 的 法学 基 础 理 论 教 科 书 出 版 ,从此,“法学 基 础 理” 遂 成 为 学 科 通 用 名称 。 进 入 90年代 后 , 大多 数 政法 院 系 在 各 自 编 写 的 教 材 中 已 开 始 采 用 “法理学” 称 谓, 该 名称 同 时 也 为 法学 界普遍 接

13、受 。 二、法理学 在 法学体系 中 的作 用与 地 位 (一)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也 称 为 “法学分 科 的体系”,即 由 法学 各 个 分 支 学 科 构成的 有 机 联 系的 统 一 整 体。 法学体系 不 等 同于 法学理 论 体系, 但 又与 一定的法学理 论 体系 相联 系。 法学体系也 不 完全 是法学的 课程设 置 体系。 法学学 科大 体 上 可以 划 分 为如 下 六 大 门类: 1 理 论 法学。包括法理学(法 哲 学)、 中国 法律思 想 史 、 外 国 法律思 想 史 ,等等。 2 法律 史 学。包括 中国 法 制 史 、 外 国 法 制 史 , 其中又 可以分 为

14、中国 法 制 通 史 、 断 代史 ( 如 隋唐 法 制 史 、 明 清 法 制 史 )、 专 史 ( 中国 刑 法 史 、 中国 民 法 史 等)。 3 国 内 应 用 法学。 主 要 有 两 类: (1)对 一 个国家 的 各 个 法律 部 门 进 行 研究所 形 成的学 科 。包括 宪 法学、 行 政法学、 民 法学、 经济 法学、 刑 法学、 婚姻 法学、 劳 动 法学、 环境 保护 法学、 诉讼 法学( 刑 事 诉讼 法学、 民 事 诉讼 法学、 行 政 诉讼 法学)、 军 事 法学等。 (2)研究法律的 制 定或实 施 过 程 而 形 成的 各 种 学 科 ,包括 立 法学、法律

15、解 释 学、法律 社会 学等。 4 外 国 法学 和 比较 法学。 其中 包括 外 国 法学概 论 、 比较 法总 论 以 及 各 外 国 部 门法学或 比较 法学( 如 外 国 宪 法学、 比较 宪 法学等)。 5 国 际 法学。包括 国 际 公 法学、 国 际私 法学、 国 际 经济 法学、 国 际刑 法学等。 6 法学的 交 叉 学 科 ( 边缘 法学)。包括法 医 学、 刑 事 侦查 学、 司 法 鉴 定学、 犯罪 心 理学、 证 据 学、法 律 统 计 学、法律 精神病 学等。 (二)法理学的 地 位 在 整 个 法学体系 中 ,法理学 居 于 一 种非常 独 特的 地 位 :一 方

16、面 ,法理学总是 要 站 在 法学学 科 发展 的 最 中华法律学习网中华法律学习网 3 前沿 来 追 踪 、 吸纳 人 文 科 学、 社会 科 学 和 自然科 学的成就, 反 思法的 基本 问题, 同 时 也从法学的 角 度 对 各 种 人 文思 潮 做出 回 应 。 另 一 方面 ,从法学体系的 内 部 关 系看,法理学 在 整 个 法学体系 中具有 “ 基 础 理 论 ” 的 地 位 。法理学研究的 不发 达 , 必 然 会 对 法学 其 他 学 科 的研究 产 生不 良 的 后 果 。 三 、学 习 法理学的 意义 1 人 类 精神 的 演化 和 科 学的 进 步 离 不 开 思 辩

17、 的 哲 学。 同样 ,一 个国家 、一 个 民 族 法律文 化 的 发展 也 离 不 开 法理学的研究。法理学 归 属 于 人 文 科 学的一 部 分, 它基 于对 法的原理、原 则 、 制度 的研究 而 推 衍 至 对 人 类 生活 式 样 、 价值 、 人 类的 精神 等等问题的思 考 , 无 疑 为人 文 科 学(包括 哲 学)的研究 展 开 了一 个 新 的 视 角 和方 向。 2 法理学 不 仅 为人 们 提 供 学 习 法律的 人 门知识, 而 且 更重 要 的是 培养 法律 和 法学 工 作 者 的 见 识 和 境 界 。 3 法理学 重 在 训练 人 们的法律思 维 方 式

18、和 能 力 。 由 此,我们 认 为 , 空谈 理 论 、 轻 视 实践 自然 是 不 正 确 的。 然 而 ,一 味强 调 “ 功利 ”、“实 用 ”, 而 轻 视 理 论 的 价值同样 也是 错误 的。 本 章小 结 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它具有 这样 的性质:首先,法学 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其次 ,法学 具有务 实性。 再次 ,法学是 反映人 的 经验 理性的学问, 是 人 的法律 经验 、知识、 智慧和 理性的 综合 体现。 又次 ,法学是 职业 性知识体系, 它 所 使用 的 语言 是 冷静 的、 刚硬 的、 简洁 的、 合逻

19、 辑 的的,是 经 过法学 家 们 提炼 、 加工 和 创 造出 来的 行业语言 。 最后 ,法学 不 同 于自然科 学, 在于 它 研究的是一 种 “ 价值 性 事 实”,即 反映人 类的 价值观 、 价值倾 向 和 价值意义 的 社会 事 实。 法学研究的法律现象 主 要 有 :法律 制度 问题 ;社会 现实或 社会生活关 系问题 ; 法律 制度与社会 现实 相 互 如 何 对 应 问题。法学的思 维 方 式 也是 独 特的。法学思 维 是法学 在 研究法律现象 时 所 持 的思 考 立 场 、 态 度 、 观 点、 价值 和方 法。一 个 学 习 法律的 人必须 像 法律 职业人 那 样

20、 去 思 考 问题。 法理学研究的 对 象 主 要 是法 和 法学的一 般 原理( 哲 理)、 基本 的法律原 则 、 基本 概念 和制度 以 及 这 些 法律 制度 运 行 的 机 制 。法理学 在 整 个 法学体系 中 居 于 一 种非常 独 特的 地 位 。学 习 法理学 具有 重 要 的 意义 。 本 章习 题 1 分 析 在某 个 学 术 研 讨 会 上 , 甲 、 乙 、 丙 三 位 学 者 分 别 就“法理学”一 词 作了 不 同 的 解 释 : 甲 说:“法理学 就是法 哲 学,研究法律 中 的 哲 学问题, 比 如 法律原 则 、概念、 制度 、 方 法等。” 乙 说:“法理

21、学是研究 社 会 现实问题的学问, 相 当 于 法 社会 学。” 丙 说:“法理学是研究 刑 法、 民 法、 宪 法、 诉讼 法等等法律 部 门 如 何 适 用 问题的学问。” 你 认 为 上 述哪 一 种 或 哪 些 观 点 有 道 理 ? 为 什么 ? 2讨 论 根 据 本 章 所 引 的 事 例 0 2, 讨 论 以下问题: ( 1) 这 个 案 件 中 争议 的 核 心 问题是 什么 ? ( 2) 主 审 法 官 以 王 某 “知 假买假 ” 认 定 其不 属 于 消费者 ,是 否 有 道 理 ? ( 3) 这 个 案 件 所 涉 及 的问题是 否 只 有 一 个 答案 ? 如 果 还

22、 有其 他 答案, 那 么 请 尝 试列 出 这 些 答案。 ( 提 示 :学 生 在 讨 论 这 些 问题 时 ,可以 不 从 具 体的 专 业 法律知识 如 民 法学 角 度出发 ,也 不 一定 运 用本 教 材 后 面 的 内 容 如 法律 关 系、法律 责 任 、法律 解 释 和 法律 推 理 来 进 行 , 而 仅仅 根 据 一 般 常 识来 辩 论 即可。 目 的 在于 渐 进 学 会 法学思 考 和论证 的 方 法) 第一编 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本 章 学 习 目标 通过 本 章 的学 习 ,学 生 应该能 够 : 中华法律学习网中华法律学习网 4 1 掌握 法概念的 意

23、义 2 了 解有关 法概念的 三 个 争议 点 3 熟悉 自然 法 与 实 证 主义 的 基本立 场 4 系 统 掌握 法的 形式 特 征 ,以 便 有 效 区 分法 与其 他 社会 规 范 。 本 章 授课 时 数 : 5学 时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研究法概念的 重 要 性 有关 法的定 义 的研究 又具有 非常 重 要 的 地 位 ,原 因在于 : 其 一,我们 必须注 意 ,法是 利 益 关 涉 的, 它 对于 人 们的 行为 、 利 益 等可 能 产 生 影 响 , 因 为它会 引 起 有 关 权 利 、 义 务 、 责 任 的分 配 。 事 例 1 1 王 某自 上 个世 纪 80

24、年代初 期 ,就从 事将 山 东 的 蔬菜贩 运 至 北京 的 业务 。 由于 我 国 1979年 制 定的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刑 法 中 规 定了“ 投 机 倒把 罪 ”, 将 现 在 我们 习 以 为 常 的 市 场交 易 行为 定 义 为 投 机 倒把 。 1997 年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刑 法 做 了 修 改 , 将这 个 罪 名 取 消 。 这 就 意 味 着 :按照 1979年 的 刑 法 规 定, 王 某 的 行为 构成 投 机 倒把 行为 并 应当受 到 法律的 制 裁 ; 但 是 在 1997年 以 后 , 这 个行为不 但 不会 受 到 法律 制 裁 , 反

25、而 还 会 受 到 法律的 保护 。 这 个例 子 可以 直 接 表 明 法概念的 范围 界 定 对于 人 们 行为 及 利 益 的 影 响 。 其 二, 对于 行为 的 约束 与 限 制 , 并 不 只 有 法 能 够 引 发 后 果 。法以 外 的 其 他 社会 规 范 宗教、 道德 、 习 惯 , 同样 具有 这样 的实 效 。 因 此, 如 何 界 定法律或 者 如 何 划 定法的 范围 , 在 一定 程 度 上 等 同于 如 何 在 法、 宗教、 道德 、 习 惯 之 间 划 定 界 限 的问题。 其 三 ,即 使 我们 给 出 了一 个 法的定 义 , 但 是 这 个 定 义在 面

26、 对 着 “ 国 际 法” 与 “ 习 惯 法” 时 ,可 能 缺乏 充 分的 解 释 力度 。 由 此可以 发 现,法的概念 影 响 到具有 强 制力 效 果 之 行为 准 则 的 范围 , 牵涉 到 法 与其 他 社会 规 范 ( 尤 其 是 道德 )之 间 的 关 系 与 界 限 , 牵涉 到国 际 法 与 习 惯 法 到 底 是 否属 于 法的问题。 二、法的定 义 的 三 个基本 争议 点 英 国 法学 家 哈 特 认 为 对于 法概念问题 进 行 了 较 为 深 入 的研究。 他 认 为 , 有关 该 问题 产 生 的 争议 点一 共 由三 个 : 其 一,法 和 以 强 制为 后

27、 盾 的 命令 之 间有 什么区 别 与联 系 ;其 二, 由于 共 享 同样 的 语 词 并且 有 时 存 在 共 同 的 要 求,法律 义 务与 道德 义 务 之 间 是 否 存在差别 ;其 三 , 什么 是 规 则 以 及规 则 达 到 什么 程 度 才 能 成 为 法 ; 换 言 之,法 与 规 则 之 间 的 区 别 何 在 ? (一)法 和 命令 由于 法 与 命令 之 间 即 存在 着 相 同 性, 又 存在 着 巨 大 的 差 异 , 使 得 我们 必须 仔细 审 查 二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因 此, 那 种试 图 通过 命令 来 明 确 法的 含 义 的 做 法 必须

28、以 如 下 条件 的成就作 为基 础 , 这 就是 必须 能 够 证 明 命 令 引 起 的 强 制与 法所 带 来的 义 务 能 够 等 同 。 但 是, 这 个 任 务 的 最 终 实现 具有相 当 程 度 的 困 难 。 (二)法律 义 务与 道德 义 务 法律的 义 务 来 自 哪 里呢 ? 为 了 解 释 法律 义 务 的来 源 , 很 多 的学 者 将 眼光投 向了“ 义 务 ”一 词 所 使用 的 领域 。 其中 , 最 经 常 使用 “ 义 务 ”一 词 的 领域 , 除 了法之 外 ,就是 道德 领域 。 因 此, 这 很 容易 将 法律 义 务 与 道德 义 务联 系 起

29、来, 进 而 认 为 法律 义 务 来 自于 道德 义 务 的 基 础 之 上 。 事 例 1 2 A对自 己 的 父母 不 孝顺 , 其 父母 起诉 到 法 院 ,法 院 依 据 “ 子女 有 赡 养 扶助父母 的 义 务 ”之 规 定, 判处 A应当 采 取一定的 措 施 尽 到 自 己 的 赡 养 义 务 。 除 了 相关 的、 规 定 赡 养 义 务 的法律 规 定之 外 ,法 官 还 引 用 “ 孝 顺父母 是 中 华民 族 的 美 德 ”之类的 道德 原 则 , 进 一 步强 调 孝顺 的 道德 义 务 性质。 法 官 之所以 做 这样 的 引述 ,原 因在于 , 在 他 看来“

30、孝顺父母 ”之 道德 义 务 是“ 赡 养 扶助父母 ”之法律 义 务 的来 源 , 进 而 将 法律 约束 力 建 立 在 道德 约束 力 的 基 础 之 上 。 将 法律 义 务 视 为 某种 特 殊 道德 义 务 的看法, 无 论 在 中国 还 是 外 国 都 是 普遍 存在 的。 但 是, 持 此 种观 点的学 者 们 无 法 否认 如 下通 常 出 现的 情况 :法律 评 价 和 道德评 价 的 结果 并非 必 然 等 同 , 因 为 法律 评 价 的 结果 是“ 合 法” 与 “ 违 法”, 而 道德评 价 的 结果 是“ 好 ” 与 “ 坏 ”。 只 有 在 证 明 “ 好 合

31、中华法律学习网中华法律学习网 5 法” 与 “ 坏 合 法” 两 个 等 式 的 基 础上 , 才 能得 出 “法律 义 务 来 自于 道德 义 务 ” 结 论 。 根 据 一 般 的 经验 , 显 然 上 述两 个 等 式 难 以成 立 。 那 么 这 是 否 意 味 着 法律 义 务 并非 来 自于 道德 义 务 呢 ? 法律 义 务与 道德 义 务 之 间到 底 是 什么 关 系 ? 这样 的问题 将 是 有关 法律概念的 主 要 争议 点。 ( 三 )法 与 规 范 1 法是 否 仅仅 由 规 范 组 成 ? 与 规 范 相 对 的实 际 情况 能否 被 视 为 法的 组 成 部 分

32、 ? 2 法 官 在 解决纠纷 的 时 候 , 必须 依 据 法律 规 范 做出 判 断 ; 否 则 ,法 官 的 行为 就是 任 意 的。 于 是,问 题就 出 现了,“法 官 运 用 法律 规 范 做出 判 断 ” 这 个 表 述 是 什么 意 思 ? 法 官 真 的 受 到 法律 规 范 的 约束吗 ? 或 者 说,“ 依 法律 规 范 判 决 ”是 否 仅仅 是 为 了 掩饰 判 决 实质 上 不 过是法 官 个人 喜 好 的 结果 ? 因 此,我们 必须 研究法律 规 范 与行为 之 间 的 关 系。 三 、法概念的 两 个基本立 场 : 自然 法理 论与 法律实 证 主义 法 与

33、命令 、 道德 与其 他 规 范 体系之 间 的 关 系是法概念的 核 心 问题。 回 顾西 方 法 发展 的 历史 ,我们可以 用 自然 法( NaturalLaw)理 论与 法律实 证 主义 ( LegalPositivism) 两 个 名称 来 命 名 对于这 个 问题的 两 个 相 互 对 立 的 立 场 。 自然 法理 论 否认 法 自身 的 独 立 性, 进 而 认 为 法 必 然 从 属 于 更 为 高 级 的 行为 标 准 (现 代 自 然 法理 论 认 为 主 要 是指 道德 ), 因 此 违 反 这 个 更高标 准 的法就 不再 是法了。 这 个 更高 的 标 准被 称 为

34、 “ 高 级 法”( HighLaw)。 而 法律实 证 主义 则 认 为 ,法是 人 类 社会 的 产 物 ,是 有 意 识 创 造出 来的 行为 准 则 , 因 此法 与其 他 的 行为 准 则 之 间 并没 有必 然 的 关 系, 因 此 与 某 些 行为 准 则 的 矛盾不 能 成 为 否认 法之法律 属 性的 标 准 。 用 一 句话 概括, 自然 法 坚 持 “ 恶 法 非 法”, 而 实 证 主义 则 认 为 “ 恶 法 亦 法”。 (一) 自然 法理 论 的 发展 历程 纵 观自然 法理 论 的 发展 史 ,可以 大 体 上 划 分 为如 下 三 个基本 阶段 : 1 古 希腊

35、 的 哲 学 自然 法。 2神 学的 自然 法。 3 近 代 的 自然 法。 (二)法律实 证 主义 法律实 证 主义 强 调 实 在 法的 自 足 性, 认 为 法就是法, 并 不 受 制 于 法以 外 的 其 他更 为 高 级 的 标 准 , 无 论 这 些标 准 是“ 事 物 的 本 质”、“ 神 意 ”、 还 是“ 人 的理性”。 因 此,即 使 实 在 法 与 上 述 标 准 相 违 背 , 这 也 不 能 成 为 否 定实 在 法之法律性质的理 由 , 人 们 依 然 具有服 从 这种 法律的 义 务 。所以,法律实 证 主义 其 实是 对于 “法实 际 上 是 什么 ”之问题的研

36、究。 在 不 同 的实 证 主义 者 看来,法是 不 同 的实 际 存在 的 事 物 。法律实 证 主义 的 代 表 人 物 主 要 有 约 翰奥斯 丁、 汉斯凯尔森 与 哈 特。 总之, 西 方 法的 发展 史 就是 自然 法理 论与 法律实 证 主义 之 间反 复 发生 的 论 战 史 。 两 者 之 间 的 论 战 始终 围 绕 着 如 何 回 答“法是 什么 ”的问题来 加 以 展 开 。 不 同 的思 想 家基 于 各 自 不 同 的 立 场 , 给 出 了 不 同 的答案。 这 些 理 论 框架 ,就成 为 我们 今 天 研究法的定 义 可 资 利 用 的 材 料 。 同 时 ,

37、还 需 要 说 明 的是, 到 目前 为 止 , 有 关 法的定 义 的 争 论 并 未终结 , 人 们 还 在 为寻找 法的 恰 当 定 义 进 行 努 力 。 甚 至 可以说, 寻 求法的定 义 就是法 学 永恒 的 使 命 。 第二节 法的 形式 特 征 一、法是 调整 人 们 关 系 行为 的 规 范 (一)法是一 种 规 范 所谓 规 范 , 简 单 的说,就是指 标 准 。 由于 法 必须 体现 为 规 范 的 形式 ,所以 它必须 是 针 对 不 特定的 对 象 提 出 的 准 则 , 因 此 非 规 范 性的 要 求 无 法 顺 理成 章 的 被 称 为 法。 (二)法 调整

38、关 系 行为 1 法 只 能 针 对 行为 , 而不 能 针 对 思 想 。 事 例 1 3 我们可以通过一 把 粘 有 被 害 人 血迹 的 尖刀 以 及 刀 上 王 某 的指 纹 , 在 辅 之以 证人 刘 某 的 证言 ,就可以 推 断 出 王 某 可 能 从 事 过 杀 人 的 行为 。 然 而 ,我们 很 难 通过 在 演 奏 国 歌 时王 某 紧皱 的 眉头 ,以 及 半夜 无意 中 说 出 的 梦 话 ,就 推 断 出 他 有 推 翻 国家 的 企 图 。 法 不 针 对 思 想 , 并 不 等 于 它 毫 不关注行为人 的 主观 心 理 状 态 。 例如 , 刑 法 中 的故

39、意 与 过 失 、 民 法 中 的 过 错 都 是 有关行为人 主观 心 理 状 态 的 考察 。 然 而 , 这 些 主观 心 理 状 态 的 考察并 不 是 对于 人 们思 想 的 简 单 重 中华法律学习网中华法律学习网 6 复 , 而 是 对 法律 上设 定的“ 情 节”之 确 定。 换 言 之, 对于这 些心 理 状 态 的 寻 求 与其 说是 关注 于 行为人 的思 想 , 不如 说是 关注 特定法律 条件 是 否 成就。此 外 ,法律 上 主观 心 理 状 态 的 判 断 是 建 立 在 行为基 础 之 上 的 推 定,也就是说,我们是通过 行为人 的 行为 进 而 推 定 其

40、具有 某种 特定的 心 理 状 态 。 2 法 针 对 的是 社会关 系之 中 的 行为 ( 关 系 行为 、 涉 他 行为 或 交 互 行为 ), 而 非 纯粹 个人 意义 上 的 个 体 行为 ( 自 涉 行为 )。按照 行为 是 否 具有行为人 以 外 的 对 象,我们可以 将 行为 划 分 为关 系 行为与个 体 行为 。 所谓 关 系 行为 ,是指 行为必 然 会 涉 及 行为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主 体 ;相反 , 当 某 人 的 行为 绝 对 不 涉 及 其 他 主 体的 时 候 , 这 就是 个 体 行为 。 3 法所 针 对 的 关 系 行为 , 不 仅 包括作 为 , 而

41、 且 也包括 不 作 为 。 二、法 具有 普遍 性 (一)法作 为 一 种 规 范 , 必 然 具有 普遍 性特 征 法是 针 对 不 特定 主 体 提 出 或 者 设 定的 行为 规 范 。作 为 抽 象、概括的 规 定, 它 所 适 用 的 对 象 当 然 是一 般 的 人 或 者 一 般 的 事 , 而不 是特定的 人 或 事 ; 换 言 之,法 不 是 为 了特 殊 人而 创 制 的。 (二)法的 普遍 性 与 法的 公 正 性 法 具有 普遍 性, 在 本 质 上 也是 其 公 正 性的 反映 。法 对于 具有相 同 特 征 的 人 或 物给 予 相 同 的 对 待 并 规 定 相

42、 同 的法律 后 果 , 这 个 特点也可以 被 视 为 法的 公 正 性特 征 。 ( 三 )法 普遍 性 与 法的 反 复 适 用 性 法的 普遍 性 还表 现 为其 规 定的 反 复 适 用 性,即 每 一 个具有 约束 力 的法律 规 定, 在 其生 效 期 间 对于同 类 案 件 可以 反 复 应 用 , 并 不 因 为 一 次 适 用 就 使 法的 效 力 归 于 消 灭 。 这 个 特点可以 被 视 为 法律 适 用 时 间 的 普遍 性特 征 。 ( 四 )法的 普遍 性 不 等 于 法的 绝 对 性 与 无 限 性 法 并非对于 所 有 事 项 都 具有 约束 力 , 它不

43、可 能 约束 所 有人 类的 行为; 因 此, 只 有 在 其 约束 的 范围 之 内 , 它 才 具有 普遍 性的 约束 效 果 。 三 、法是 国家制 定或 者认 可的,体现了 国家 对于 人 们 行为 的 评 价 , 具有国家 意 志 性 (一)法的 制 定 与 法的 认 可 法是一 种 特 殊 的 行为 规 范 , 它 是 由 国家制 定或 者认 可的,体现了 国家 对于 人 们 行为 的 评 价 , 因 此法 必 然 具有国家 意 志 性。法的 形 成是通过 制 定 和 认 可 两 种 方 式 实现的: 1 制 定 方 式 : 国家 的 立 法 机 关 依 据 自 身 的 立 法 权

44、 限 、按照法律 程 序 创 制 规 范 性法律文 件 的 活 动 , 这种 活 动 的 结果 就是成文法。 2 认 可 方 式 : 国家 通过一定 方 式 承 认 其 他 社会 规 范 ( 道德 、宗教、 习 惯 等) 具有 法律 约束 力 的 活 动 , 这种 活 动 的 结果 往 往 形 成 习 惯 法。 认 可也可以 细 分 为 两 个 子 类 型 :( 1 ) 明 示 认 可,即 在 规 范 性法律文 件 之 中 明 确 规 定 哪 种 道 德 或 者 习 惯 等 规 范 具有 法律 上 的 约束 力 。( 2 ) 默 示 认 可,即法 并没 有 明 确 授 予 某 些道德 规 范

45、或 者 习 惯 规 范 以法律 效 力 , 但 是 允 许 法 官 在 审 理 相关 案 件时 , 援 引 这 些 规 范 作 为 裁判 标 准 ( 非 正 式 法律 渊 源 )。 (二)法的 统 一性 与 权 威 性 体现 国家 意 志 的法, 必 然 拥 有 统 一性 和 权 威 性的特 征 。所谓 统 一性,是指法律体系 必须 表 现 为 一 个 统 一体。 在 一 个国家中 , 无 论 法律是 由 哪 个 机 关 所 制 定或 者认 可的, 都 必 然 具有与 之 相 符 的 统 一性。所谓 权 威 性,是指 经 过 制 定或 认 可的法律, 任 何 团 体或 者 个人 无 论 是 否

46、 愿 意都 应当 对 其 表示 服 从,法律构成了 团 体或 个人行使 法律 权 利 和 履 行 法律 义 务 的“ 唯 一理 由 ”。 四 、法是以 国家 强 制力为 最后 保 障手段 的 规 范 体系, 具有国家 强 制 性 (一) 规 范 的 强 制力 任 何 的 行为 规 范 都 必须 附 加 一定的 强 制力 保 障 实 施 , 因 此, 强 制力 就等 同于 约束 力 。 但 是, 强 制力不 等 于 暴 力 , 因 为 强 制力 需 要 具 备 正当 性的 基 础 。 (二)法 由 国家 强 制力 加 以 保 障 的 必 要 性 作 为国家 意 志 的体现,法 必 然 具有国家

47、强 制 性。原 因在于 : 其 一,法的 遵守 不 能始终 或 者 主 要 依 赖 于 行为人 的 自 愿 , 基 于 各 种 各 样 的原 因 , 违 反 法律 规 定的 行为 始终 会 存在 。 其 二,法 不 能 自 行 实 施 , 因 此 必 须 由 特定 国家 机 关 加 以 执 行 。 五 、法是 严格 规 定 程 序 的 行为 规 范 , 具有 程 序 性 法是 强 调程 序 、 严格 规 定 程 序 和 实 行 程 序 的 规 范 。也可以说,法是一 个 程 序 制度 化 的体系或 制度 化 解 中华法律学习网中华法律学习网 7 决 问题的 程 序 。 程 序 是 社会制度

48、化 的 最 重 要 的 基 石 , 程 序 性也是法的一 个 重 要 特 征 。 法治 发展 的 程 度 , 事 实 上 取 决 于 一 个国家 法律 制度 程 序 化 的 程 度 及 对 法律 程 序 的 遵守 和服 从的 状 态 。 一 个 没 有 程 序 或 不 严格 遵守 和服 从 程 序 的 国家 ,就 不会 是一 个 法治(法 制 ) 国家 。 事 例 1 4 法 官 A在 审 理案 件时 , 当 事 人 B是 A的 同 学。 A公 认 是一 个 大 公 无 私 的法 官 , 并且 他 与 B已 经 20年 没 有 见 面 了。 于 是, A并 未 回 避 对于这 个 案 件 的

49、审 理, 最 终 做出 了一 个 非常 公 正 的 判 决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C以 “ B与 A是 同 学 关 系”的理 由提 出 上 诉 。 最 终 , A的 判 决 由于 违 反 程 序 被 撤 销 。 这 个 事 例 表 明 :法律所 规 定的 程 序 本 身 具有 约束 力 。 违 反 程 序 规 定, 尽管 实质 结果正 确 , 同样 可以 认 定 不合 法, 有关 的 责 任 人 应当 承担 由于 违 反 程 序 而 产 生 的 不 利 后 果 。 通过以 上 对 法的 外在 特 征 的分 析 ,我们看 到 :法是一 种 特 殊 的 行为 规 范 ,即 具有 规 范 性、 国家 意 志 性、 国家 强 制 性、 普遍 性 和 程 序 性的 行为 规 范 或 社会 规 范 。从 结 构 上 看,法 这种 行为 规 范 又 是一 个 由 各 具 体的 法律 规 范 ( 规 则和 原 则 )所构成的 相 互 联 系的 整 体(体系),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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