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法律制度特点(一)立法思想:西周的法律受夏、商两代的“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影响,配合“明德慎罚”的理论。这一点就意味着,除了强调上天的旨意外,还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用道德去感化民众,不单单是用刑罚来惩戒,而是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二)民事法律:(1)民事法律制度:1.土地采用分封制,但是本质上土地还是划归周王所有,西周初期,土地只是可以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但是不得私自买卖,“田里不鬻”。但是西周到中期后就出现了一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例子,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贵族对土地已经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2.契约关系较复杂。无论是买卖奴隶还是兵器,贵重之物等都要通过“质
2、人”,也就是市场管理者,要成立“质”(奴隶等需要长期的契约)“剂”(珠宝,兵器等较短的契约)。另外借贷之类的契约采用“傅”“别”等形式。“傅”就是现如今的债券,当需要用到的时候,将“傅”分开为两份,这就是“别”,债权人拿着左边,咋无人拿着右边。出现纠纷后,当时的法官以这个为凭证,审理相关的案件。3.婚姻:西周时期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嫡妻只有一个,但是允许纳妾。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二、必须有媒婆从中撮合。三、相同的姓氏是不能成婚的。四、要采用“六礼”举办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五、要解除婚姻,父母可以以“七出”的理由要求丈夫抛弃妻子:无子
3、、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但是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迫解除婚姻也就是“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不得因为“七出”为理由抛弃妻子。(三)刑事法律(1)刑法:以“誓”、“诰”、“名”等形式发布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周初期法制为了重大的政治活动服务。(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因地因时置宜。西周初期,周王为了稳定局面,将不同的分封国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2.区分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3.严惩惯犯,故意犯罪。4.禁止乱
4、杀无辜。对于疑难案件,宁可放宽也不能错杀,乱杀。(3)刑罚:西周基本沿用了夏、商的五刑: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另外西周也存在不少的酷刑,死刑方式众多,但是西周已经开始存在赎刑,可缴纳对应数量的锾收赎。(四)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置大司寇来辅佐周王在宏观层面上行使司法权,下面设置小司寇来掌管细节的司法工作。地方设置有乡士、遂士掌握司法工作。(2)诉讼和审判程序:西周对民事和刑事诉讼做了区分。“讼”、“狱”分别对应民事和刑事。审讯时主要分析方法是分析:辞,色、气、耳、目,也就是“五听”。在这五听的基础之上,结合供词,证据等进行判决。另外刑罚充分体现了贵贱有别,此外,“敬天”要求要配合时间来处理刑法的执行。一般死刑要求在秋冬执行,因为在西周时期秋冬象征着“肃杀”。在秋冬执行死刑顺应天理。(五)总结:西周法律是以礼和德为中心,不能违背良心办事才符合天意,虽然西周宣传君权神授,但是对统治者的道德也是有一定要求的,并且鉴于前朝的前车之鉴,不敢忽视民众的力量,要惠泽百姓。并且不再是追求刑罚的严苛,而是开始关注道德的教化。通过西周的法律,我们全民认识了法律思想当中的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的制度,从新认识了法与德的关系。我们不仅要对法律有着严谨的态度,更要让法律拥有一定人性化的部分,而不是让法律充斥着暴力,最后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