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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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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与惯例,第一节 支付工具,(一)概述 1.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约定自已或他人为付款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条件于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它包括约定自已的一定金额的支付者的本票和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与支票。 票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2)票据为设权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第一节 支付工具,2.汇票、本票与支票 票据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如德、法 认为票据只包括汇票与 本票

2、,不包括支票,而英美等国则认为汇票包括支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认为 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1)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 ,要求受票人(付款人)于见票时或于 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确定的时间内,向某人或其指示的人或向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 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凭证。 (3)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银行于见票时无条件向受款人或持票 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英国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的汇 票。3、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联系和区别。,汇票金额100,000美元

3、 1994年9月1日 凭本汇票正本(副本未付)见票即付 纽约xx公司或其指定人十万美元此致 中国北京 中国国xx进出口公司纽约xx公司经理(签字),(二) 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的行使,1.汇票的出票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以法定款式作成汇票后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这 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本的票据行为。2.汇票的背书 汇票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票 据行为。 3.汇票的提示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这是持票人为行使和保全其票据权利必须做的行为。4.汇票的承兑这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作出承兑提示后,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 义务,并在汇票上作到期

4、付款的承诺记载。,(二) 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的行使,5.汇票的保证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履行为目 的的票据行为。6.汇票的付款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向执票人或受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 票据关系的行为。7.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时,有权向前背书 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同时构成持 票人基本的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须具备以下条件:汇票遭到拒 付;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必须在遭到拒付后 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有权机 构作

5、成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必须在遭拒付后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 通知其前手。英国票据法对此要求尤其严格。,案例,我国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M公司并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发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1、M公司出具的是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 2、付款条件D/P 指什么?,第二节 支付手段,本节讲解支付手段,支付手段主要有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信用证,信用证主要讲解了处理信用证的原则,信用证支付的程序。 一、

6、买方直接付款 买方直接付款是指由买方主动地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在安排付款时,虽然要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对货款的收付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是一种基于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买方付款可以有不同的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订货付现 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是指卖方要求买方在订货时即预付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这是对卖方最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得并不普遍。 (二)、见单付款 见单付款(Sight Payment)是指卖方在发运货物后,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然后由买方在收到单据之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给卖方。根据付款方式,可以将见单付款分为信汇

7、、电汇和票汇三种。,(二)见单付款,1、信汇(Mail Transfer, M/T) 由买方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信汇结算费用低,速度慢。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基本与信汇相同,只是买方要求本地银行通过加押电传方式或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一个国际银行间合作组织)将付款委托书通知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3、票汇(Demand Draft D/D)买方向当地银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自行寄给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汇票向卖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取款。,二、 银行托收,(一)

8、、托收的概念和分类 1、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任何单据。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一般都采用跟单托收。,二、 银行托收,(二)、跟单托收 1、跟单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国际上规范托收的规则主要是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1958年制定,经多次修改,现行文本是1995年通过,1996年施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出版物)(Uniform Rules of Col

9、lestion,URC522)。按该规则,一笔托收业务共有4个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le),也译为本人,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卖方;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on Bank),接受托收银行委托向买方收款的进口地银行; (4)受票人(Drawee),代收银行向其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的汇票付款人,通常是买方。,2、跟单托收的种类,(1)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 买方付款时向其交付商业单据,有关单据向经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后,付款人检查单据后决定

10、是否接受,接受时即付款赎单。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A、即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并于付清货款的同时,取得有关单据。 B、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开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 (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 这种方式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承兑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取得货运单据

11、,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办理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案例,中国一家外贸公司H受国内J公司委托,以H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G公司签订合同。 支付条件D/P at sight 合同履行过程中,外国G公司未经中国H公司允许将全套单据都交给国内用户J公司 J公司无力付款,G公司向H公司要求付款,因为H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并非J的代理人中国H公司是否有向外国G 公司付款的义务?,历史案例,中国某出口公司为卖方,巴西某公司为买方。付款方式D/P托收,空运巴西桑托斯。 中方委托银行代收货款,一个月后,银行通知买方拒付。 经查,该运单是记名运单,

12、收货人为巴西该公司。 该公司得以取得运单,将货物取走,并失信拒不付款。,第三节 信用证,一、什么是信用证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作了定义: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约定,即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付款、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承兑并支付受

13、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申请人(进口人),受益人(出口人),1,开证行(付款行),2,8,通知行(议付行),4,5,6,3,7,信用证支付的一般顺序,第三节 信用证,2、信用人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开证行(issuing bank),是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是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一般是申请人所在地银行或其开户行。 (3)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

14、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中指定的有权享用信用证金额的人。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第三节 信用证,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主要内容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一些项目: 1、信用证的当事人。 2、信用证的各类和号码 3、信用证的金额 4、汇票条款 5、单据条款 6、装运条款 7、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的时间8、交单的日期9、开证行保证条款 10、特殊条款,第三节 信用证,三、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1、信用证独立(autonomy of credit)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种关系:银行与银行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

15、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每类关系都是独立的。 2、严格一致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 3、信用证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凭证,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合同,但是在证明卖方欺诈时存在例外。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而银行尚未支付货款时,买方可以向银行申请法院签发禁令,禁止支付卖方货款。,第三节 信用证,信用证欺诈的情况: 1、开立假信用证 2、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3、买方伪造提单骗取货款 4、买方通过恶意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清洁提单等方式骗取货款。,案例,中国公司为卖

16、方,美国公司为买方,签订女上衣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绿色200件,红色400件。 美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绿色400件,红色200件。 中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要求对方改证,也不依信用证发货,仍按合同规定发货。 在向银行交单时,经银行审查认为单证不符,拒付。问题:1、中国公司是否可以不依照信用证条款发货? 2、“信用证的开立买是以卖合同为依据的,但是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文件”,这种说法对么?,小例,载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下列哪些规定可被视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A、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为条件。 B、本信用证生效以开证

17、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 C、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 D、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单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案例,1941年在Sitein V. 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mpany案中第一次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欺诈例外理论,确立了开证行拒付原则。在该案中开证申请人即原告向法院提出,从印度供应商处运来的货物非所定购猪鬃,而全部是垃圾,请求法院宣布信用证无效并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由于原告能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欺诈行为,因而法院接受了其请求,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第三节 信用证,四、信用证的种类1、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以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rrevocable L/C)。 2、以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可将信用证分为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 L/C)和非保兑的信用证(unconfirmed L/C)。 3、按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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