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票据法,一、概述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 票据为有价证卷。票据为设权证卷。,第七章 票据法,票据为无因证卷。票据具有提示性。票据为要式证卷。票据为流通证卷。 票据为货币证卷。,第七章 票据法,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概念,第七章 票据法,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卷。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七章 票据法,汇票与本票的主要区别:当事人不同。票据的性质不
2、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给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七章 票据法,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付款人不同。在资金关系上的不同。在支付日期上的不同。在票据行为上,支票无承兑制度;汇票有承兑制度。,第七章 票据法,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票据行为的内容合法 票据行为符合法定形式,关于签章关于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 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出票日期(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字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票据行为的代理,第七章 票据法,与票据有关的基本用语票据行为 概念与基本条件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当事
3、人,第七章 票据法,票据权利与抗辩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持票人通过连续背书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为善意或没有重大过失。,因法定原因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不能办理)公示催告诉讼,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票据抗辩
4、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七章 票据法,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第七章 票据法,二、票据的出立注明某类票据的字样。确定的金额。 要求大小写一致载明付款人的名称我国要求汇票与支票须标明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汇票与本票为绝对记载事项,支票不是出票日期三者都为绝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 汇票:出票人以四种方式规定付款日期: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出票人签名三、票据的转让背书,背书的有效条件背书人签名背书
5、具有连续性背书是无条件的(附条件无效)全部金额的背书记载“不得转让”,直接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人对直接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责任,包括通过贴现和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背书人的责任担保对票据拥有合法的权利对持票人、后手背书人或受让人担保票据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向后手担保其直接前手的背书是真实的,伪造背书的法律后果伪造背书不影响后手的票据权利,恶意取得及有重大过失责任者除外。保护善意的持票人,四、票据的提示、承兑与付款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承兑不能附条件,附条件的为拒绝承兑。背书和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未作承兑提示的后果:对必须承兑提示的汇票,未作出承兑提示,出票人及前手全体背书人对该持票人责任即告解
6、除。,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为付款提示;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作付款提示;本地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为付款提示;异地支票的付款提示有人民银行确定;本票的付款提示时间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未作付款提示的法律后果我国规定,对未按期作付款提示的汇票,承兑人、付款人仍应继续承当付款责任,但丧失对前手的追诉权。对未按期作付款提示的支票和本票,出票人仍应承当责任(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诉权)。,票据的付款必须在票据的到期日或法定时限内付款。必须是善意的付款。 符合票据的文义。,五、票据的拒付与追索作成拒付证书发出拒付通知追索规则票据上的被追索者:对持票人而言是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票据保证人。追索时效,第七章 票据法,六、票据的冲突规则票据行为能力我国对票据行为能力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基本原则,但依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移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我国将依行为地法视其有行为能力。,第七章 票据法,票据行为效力我国规定,票据的出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但支票的出立事项经当事人协议后,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八、作业票据具有哪些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