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真 题 六 年 卷卷 二 章 节 版 V1.0刷 题 神 器 卷 一 章 节 版 +卷 一 分 年 版 +卷 二 章 节 版 +卷 二 分 年 版 编辑整理 : 理智土豆 文字校对 : 永不挂科的千幻23目 录第 一 章 民 法 通 则 .4第 二 章 合 同 法 .1 4第 三 章 民 事 诉 讼 法 .2 7第 四 章 行 政 复 议 法 .3 9第 五 章 行 政 诉 讼 法 .4 8第 六 章 著 作 权 法 .5 9第 七 章 商 标 法 .7 2第 八 章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法 .8 5参 考 答 案 .9 7刷 题 群 ( 6 4 0 8 3 7 9 7
2、 1 ) 介 绍 .1 0 24第一章民法通则【 单 2 0 1 7 0 2 0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种 法 律 关 系 属 于 民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A 张 某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提 出 商 标注 册 申 请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B 王 某 请 求 交 警 队 退 还 其 多 缴 的 违 章 罚 款 产 生 的法 律 关 系C 李 某 向 当 地 科 技 局 申 请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基金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D 甲 公 司 将 其 专 利 申 请 权 转 让 给 乙 公
3、 司 产 生 的 法律 关 系【 单 2 0 1 7 0 2 0 2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种 民 事 主 体 享 有 姓 名 权 ?A 法 人B 公 民C 个 体 工 商 户D 个 人 合 伙【 单 2 0 1 7 0 2 0 3 】 陈 某 夫 妇 因 意 外 事 故 双 亡 , 二 人的 儿 子 陈 畅 刚 刚 年 满 3 周 岁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陈 畅 的 监 护 人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错 误的 ?A 可 以 由 陈 畅 的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中 的 一 人 或 数人 担 任
4、监 护 人B 对 担 任 监 护 人 有 争 议 的 , 可 以 由 陈 畅 住 所 地 的居 民 委 员 会 在 近 亲 属 中 指 定C 陈 畅 的 祖 父 被 指 定 担 任 监 护 人 后 , 可 以 自 行 变更 监 护 人D 若 关 系 密 切 的 其 他 亲 属 、 朋 友 愿 意 承 担 监 护 责任 , 经 陈 畅 住 所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同 意 , 也 可 以 作 为陈 畅 的 监 护 人【 单 2 0 1 7 0 2 0 4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过 了 诉
5、讼 时 效 期 间 , 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后 又 以 超过 诉 讼 时 效 为 由 翻 悔 的 , 应 当 予 以 支 持B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的 , 不 受诉 讼 时 效 限 制C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 从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起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重 新 计 算D 诉 讼 时 效 因 提 起 诉 讼 而 中 断 , 从 中 断 的 原 因 消除 之 日 起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继 续 计 算【 单 2 0 1 6 0 2 0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6、列哪 项 属 于 民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A 甲 税 务 机 关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税 款 征 收 关 系B 张 某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产 生 的 关系C 丙 公 司 与 丁 公 司 之 间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关 系D 庚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因 没 收 王 某 侵 犯 注 册 商 标专 用 权 的 商 品 产 生 的 关 系【 单 2 0 1 6 0 2 0 2 】 李 某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精 神 病人 , 其 近 亲 属 对 担 任 李 某 的 监 护 人 有 争 议 , 并 且 对李 某 住
7、所 地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指 定 不 服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起 诉 讼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一 般应 按 照 下 列 哪 项 中 的 顺 序 指 定 监 护 人 ?A 配 偶 、 父 母 、 成 年 子 女B 配 偶 、 成 年 子 女 、 父 母C 父 母 、 配 偶 、 成 年 子 女D 父 母 、 成 年 子 女 、 配 偶【 单 2 0 1 6 0 2 0 3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宣 告 死 亡 和 宣 告 失 踪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宣 告 失 踪 是 宣
8、 告 死 亡 的 必 经 程 序5B 公 民 因 意 外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 从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满 2 年 的 ,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他死 亡C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在 被 宣 告 死 亡 期 间 实 施 的 民事 行 为 无 效D 宣 告 失 踪 的 , 失 踪 人 所 欠 税 款 、 债 务 和 应 付 的其 他 费 用 应 暂 停 支 付【 单 2 0 1 6 0 2 0 4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种 情 形 构 成 不 当 得 利 ?A 张 某 走 失 的 宠 物 狗
9、得 到 王 某 的 喂 养 和 照 顾B 某 地 新 建 购 物 商 场 , 使 得 附 近 周 某 的 商 品 房 大幅 升 值C 李 某 在 垃 圾 筒 里 捡 到 一 台 破 旧 电 视 并 将 其 搬 运回 家D 顾 客 王 某 因 银 行 柜 员 赵 某 的 工 作 失 误 多 得 1 0 0元 钱【 单 2 0 1 5 0 2 0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宣 告 死 亡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公 民 下 落 不 明 满 4 年 的 ,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他 死 亡B 宣 告
10、 失 踪 是 宣 告 死 亡 的 必 经 程 序C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在 被 宣 告 死 亡 期 间 实 施 的 民事 法 律 行 为 无 效D 同 一 顺 序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 有 的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有 的 不 同 意 宣 告 死 亡 , 则 不 应 当 宣 告 死 亡【 单 2 0 1 5 0 2 0 2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按 照 合 同取 得 财 产 的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的 外 , 财 产 所 有 权 从 何 时 起 转 移 ?A 合 同 签 订 时B 合 同 生 效 时C 财
11、 产 交 付 时D 货 款 交 付 时【 单 2 0 1 5 0 2 0 3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项 不 属 于 民 法 通 则 中 规 定 的 近 亲 属 ?A 配 偶B 孙 女C 兄 弟D 堂 兄 弟【 单 2 0 1 5 0 2 0 4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为 二 年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B 出 售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商 品 未 声 明
12、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为 五 年C 延 付 或 者 拒 付 租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二 十 年D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一 律 不 得 延 长【 单 2 0 1 4 0 2 0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代 理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公 民 、 法 人 的 任 何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均 可 通 过 代理 人 实 施B 代 理 人 应 当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民 事 法 律 行 为C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委 托 代 理 ,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13、D 代 理 人 不 履 行 职 责 而 给 被 代 理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单 2 0 1 4 0 2 0 8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关 于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确 的 ?A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的 企 业 法 人 不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能 力B 十 二 岁 的 公 民 为 限 制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人6C 十 三 岁 的 公 民 进 行 的 任 何 民 事 活 动 均 无 效D 十 七 岁 的 公 民 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14、主 要 生 活 来源 的 , 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单 2 0 1 4 0 2 1 4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代 理人 和 第 三 人 串 通 , 损 害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 下 列 关 于责 任 承 担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由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负 连 带 责 任B 由 代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C 由 第 三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D 由 代 理 人 和 第 三 人 各 承 担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责 任【 单 2 0 1 3 0 2 0 1 】 企 业 法 人 甲 公 司 的
15、 法 定 代 表 人 赵某 以 甲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给 他 人 造 成 了 经 济损 失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应 由 谁 就 该 经 济损 失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A 赵 某B 甲 公 司C 赵 某 和 甲 公 司D 赵 某 和 甲 公 司 均 无 须 承 担【 单 2 0 1 3 0 2 2 4 】 1 2 岁 的 周 某 在 其 某 项 发 明 专 利 申请 获 得 授 权 后 , 接 受 了 某 基 金 会 给 予 的 一 万 元 奖励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关 于 周 某 接 受 该 奖励
16、的 行 为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经 周 某 法 定 代 理 人 追 认 后 , 该 行 为 才 有 效B 因 周 某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该 行 为 无 效C 他 人 不 得 以 周 某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为 由 ,主 张 该 行 为 无 效D 基 金 会 可 以 周 某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为 由 ,主 张 该 行 为 无 效【 单 2 0 1 2 0 2 0 3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种 情 形 存 在 不 当 得 利 ?A 某 地 新 建 一 公 园 ,
17、 使 得 刘 某 在 该 公 园 周 边 的 房屋 大 幅 升 值B 银 行 工 作 人 员 因 失 误 多 给 了 孙 某 1 0 0 元 钱C 赵 某 的 朋 友 自 愿 替 其 偿 还 1 万 元 债 务D 丁 某 在 垃 圾 箱 中 捡 到 1 台 废 弃 的 电 脑【 单 2 0 1 2 0 2 0 8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为 一 年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B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18、间 , 一 方 当 事 人 履 行 , 另 一 方当 事 人 接 受 的 , 该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构 成 不 当 得 利C 诉 讼 时 效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中 断D 诉 讼 时 效 因 当 事 人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或 者 同 意 履 行义 务 而 中 断【 单 2 0 1 2 0 2 1 5 】 2 0 0 8 年 , 何 某 在 一 次 意 外 事 故 中下 落 不 明 。 2 0 1 1 年 , 经 何 某 妻 子 申 请 , 人 民 法 院宣 告 何 某 死 亡 , 其 名 下 的 财 产 也 被 继 承 。 2 0 1 2 年 ,何 某 回 到 家 中 。 原
19、来 何 某 在 该 次 事 故 中 被 救 起 , 后一 直 在 其 他 城 市 打 工 , 但 未 与 家 人 联 系 。 根 据 民 法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由 于 何 某 下 落 不 明 未 满 四 年 , 因 此 人 民 法 院 不应 宣 告 其 死 亡B 经 何 某 申 请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撤 销 对 他 的 死 亡 宣告C 何 某 被 宣 告 死 亡 期 间 , 其 实 施 的 民 事 行 为 应 当被 认 定 为 无 效D 何 某 无 权 请 求 返 还 其 被 继 承 的 财 产【 多 2 0 1 7 0 2
20、3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法 人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依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7B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从 法 人成 立 时 产 生 , 到 法 人 终 止 时 消 灭C 企 业 法 人 合 并 , 它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变 更 后 的 法人 享 有 和 承 担D 法 人 以 它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地 为 住 所【 多 2 0
21、1 7 0 2 3 2 】 某 高 校 毕 业 生 张 某 正 在 找 工 作 ,其 与 王 某 签 订 了 一 份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 双 方 约 定 如 果张 某 被 在 北 京 的 甲 公 司 录 用 , 王 某 就 将 其 拥 有 的 北京 房 屋 租 给 张 某 居 住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该 租 赁 协 议 是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B 该 租 赁 协 议 是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C 该 租 赁 协 议 已 经 生 效D 该 租 赁 协 议 已 经 成 立 , 但
22、未 生 效【 多 2 0 1 7 0 2 3 3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财 产所 有 权 是 指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享 有 哪 些 权利 ?A 占 有B 使 用C 收 益D 处 分【 多 2 0 1 7 0 2 3 4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对 于1 1 周 岁 的 王 某 实 施 的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 他 人 不 得 以王 某 不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为 由 主 张 无 效 ?A 接 受 亲 友 赠 与 的 玩 具B 接 受 某 基 金 会 的 资 助C 购 买 一 套 价 值
23、 千 万 的 别 墅D 接 受 参 加 歌 唱 比 赛 所 获 得 的 奖 品【 多 2 0 1 7 0 2 3 5 】 李 某 因 所 乘 飞 机 失 事 自 2 0 1 1 年 6月 1 日 至 今 下 落 不 明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如 果 李 某 的 父 母 欲 申 请 宣 告 李 某 死 亡 , 其 妻 不同 意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李 某 父 母 的 申 请 宣 告 李 某死 亡B 如 果 李 某 的 配 偶 申 请 宣 告 李 某 死 亡 , 人 民 法 院最 早 可 在 2 0 1 6
24、年 6 月 1 日 宣 告 李 某 死 亡C 如 果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李 某 死 亡 , 则 判 决 宣 告 之 日为 李 某 死 亡 的 日 期D 如 果 与 李 某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人 发 现 李某 尚 在 世 , 即 使 李 某 的 配 偶 不 同 意 , 该 利 害 关 系 人也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对 李 某 的 死 亡 宣 告【 多 2 0 1 7 0 2 3 6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情 形 下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A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B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C 代 理
25、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D 作 为 被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终 止【 多 2 0 1 7 0 2 3 7 】 张 某 创 作 了 文 字 作 品 专 利 代 理人 的 一 天 , 其 著 作 权 受 到 李 某 的 侵 害 。 根 据 民 法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张 某 有 权 要 求 李 某 承 担 哪 些 民 事责 任 ?A 停 止 侵 害B 消 除 影 响C 赔 偿 损 失D 支 付 违 约 金【 多 2 0 1 7 0 2 3 8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有 关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26、 确的 ?A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 适 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律B 侵 权 行 为 的 损 害 赔 偿 , 适 用 侵 权 行 为 地 法 律 ;当 事 人 双 方 国 籍 相 同 或 者 在 同 一 国 家 有 住 所 的 , 也8可 以 适 用 当 事 人 本 国 法 律 或 者 住 所 地 法 律C 抚 养 适 用 与 被 扶 养 人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国 家 的 法律D 遗 产 为 动 产 的 , 其 法 定 继 承 适 用 被 继 承 人 死 亡时 住 所 地 法 律【 多 2 0 1 6 0 2 3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27、, 下 列关 于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哪 些 说 法 是正 确 的 ?A 十 周 岁 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可 以 进 行 与 他 的 年 龄 、 智 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B 公 民 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 ,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力 ,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C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从 法 人成 立 时 产 生 , 到 法 人 终 止 时 消 灭D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 的 精 神
28、 病 人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力 人 , 由 他 的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民 事 活 动【 多 2 0 1 6 0 2 3 2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属 于 法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A 依 法 成 立B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C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D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多 2 0 1 6 0 2 3 3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民 事法 律 行 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哪 些 条 件 ?A 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29、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B 意 思 表 示 真 实C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D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多 2 0 1 6 0 2 3 4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下 列 哪 些 民 事 行 为 无 效 ?A 李 某 因 欠 徐 某 赌 债 向 其 出 具 欠 条B 林 某 是 间 歇 性 精 神 病 人 , 在 精 神 状 态 正 常 期 间签 订 了 其 接 受 捐 赠 的 合 同C 某 国 有 公 司 经 理 曹 某 与 宋 某 恶 意 串 通 , 将 公 司财 产 以 明 显 低 价 卖 给 宋 某D 1 2 岁 的
30、小 学 生 徐 某 花 5 元 钱 在 小 卖 部 购 买 了 铅笔 和 橡 皮【 多 2 0 1 6 0 2 3 5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对 于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的 代 理 行 为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是 正 确 的 ?A 经 过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的 ,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B 未 经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的 , 行 为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C 第 三 人 知 道 代 理 权 已 终 止 还 与 行 为 人 实 施 民 事行 为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 由 第 三 人 和 行 为 人
31、负 连 带责 任D 经 过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的 , 由 行 为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各承 担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责 任【 多 2 0 1 6 0 2 3 6 】 甲 公 司 特 邀 请 知 名 画 家 张 某 为 公司 庆 典 创 作 一 幅 书 画 作 品 , 并 明 确 约 定 须 由 张 某 亲自 创 作 完 成 。 张 某 在 构 思 过 程 中 因 事 务 繁 忙 无 法 在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作 品 , 遂 请 其 学 生 王 某 代 为 完 成 画作 , 但 并 未 告 知 甲 公 司 , 甲 公 司 收 到 画 作 后 支 付 给张 某 约 定 的 画
32、 款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张 某 因 故 无 法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作 品 , 可 以 转委 托 他 人B 张 某 系 为 甲 公 司 利 益 着 想 , 可 以 转 委 托 他 人 完成 作 品C 根 据 甲 公 司 与 张 某 的 约 定 , 该 画 作 应 当 由 张 某亲 自 完 成 , 不 能 转 委 托 他 人D 张 某 应 按 照 合 同 亲 自 完 成 画 作 , 其 请 学 生 王 某代 为 完 成 画 作 的 行 为 无 效9【 多 2 0 1 6 0 2 3 7 】 郁 某 、 施
33、某 、 兰 某 各 出 三 分 之 一价 款 购 买 了 一 台 计 算 机 , 后 郁 某 和 施 某 未 与 常 年 在外 打 工 的 兰 某 商 量 , 将 该 计 算 机 以 市 场 价 卖 给 了 不知 情 的 池 某 , 并 平 分 了 卖 得 的 价 款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郁 某 、 施 某 、 兰 某 对 该 计 算 机 构 成 共 有 关 系B 郁 某 和 施 某 擅 自 处 分 该 计 算 机 并 平 分 价 款 的 行为 , 侵 犯 了 兰 某 的 权 利C 池 某 是 善 意 第 三 人 ,
34、且 有 偿 取 得 该 计 算 机 的 所有 权 , 其 合 法 权 益 应 受 到 保 护D 兰 某 的 损 失 应 由 郁 某 和 施 某 赔 偿【 多 2 0 1 6 0 2 3 8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属 于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A 停 止 侵 害B 赔 礼 道 歉C 支 付 违 约 金D 赔 偿 损 失【 多 2 0 1 5 0 2 3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民 事 活 动应 当 遵 循 哪 些 原 则 ?A 自 愿B 公 平C 等 价 有 偿D 诚 实 信 用【 多 2 0 1 5 0 2 3
35、 2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对 于1 2 岁 的 刘 某 实 施 的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 他 人 不 得 以 刘某 无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为 由 主 张 无 效 ?A 领 取 奖 学 金B 接 受 某 慈 善 基 金 的 捐 助C 自 己 购 买 一 支 价 值 一 元 的 铅 笔D 自 己 购 买 一 台 价 值 五 万 元 的 服 务 器【 多 2 0 1 5 0 2 3 3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法 人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36、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依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B 法 人 应 当 具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C 法 人 应 当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D 法 人 以 它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地 为 住 所【 多 2 0 1 5 0 2 3 4 】 叶 某 与 孙 某 签 订 了 一 份 店 铺 租 赁协 议 , 双 方 约 定 如 果 叶 某 能 够 获 得 奖 学 金 并 办 妥 出国 留 学 手 续 , 就 将 其 拥 有 的 某 店 铺 租 给 孙 某 经 营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37、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的 ?A 因 约 定 了 将 来 不 确 定 的 事 项 , 该 租 赁 协 议 不 成立B 该 租 赁 协 议 已 经 成 立 , 但 未 生 效C 该 租 赁 协 议 是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D 该 租 赁 协 议 是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多 2 0 1 5 0 2 3 5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是 公 民 或 者 法 人 设 立 、 变 更 、 终止 民 事 权 利 和 民
38、事 义 务 的 合 法 行 为B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之 一C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一 律 不 能 采 取 口 头 形 式D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从 成 立 时 起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多 2 0 1 5 0 2 3 6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对 于下 列 哪 些 民 事 行 为 , 一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裁 机 关 予 以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A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B 行 为 人 对 行 为 内 容 有 重 大 误 解 的
39、1 0C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D 显 失 公 平 的【 多 2 0 1 5 0 2 3 7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行 为 应 当 承 担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A 侵 害 他 人 肖 像 权 的B 侵 害 他 人 商 标 专 用 权 的C 侵 害 公 民 身 体 造 成 伤 害 的D 未 按 约 定 支 付 购 货 款 的【 多 2 0 1 5 0 2 3 8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当 事人 可 以 采 用 下 列 哪 些 方 式 担 保 债 务 的 履 行 ?A 保 证B 抵 押C 定
40、 金D 留 置【 多 2 0 1 4 0 2 3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法 律 关 系 属 于 民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A 张 某 将 其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交 专 利 申 请B 王 某 与 某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合 同C 赵 某 与 他 人 签 订 专 利 权 转 让 合 同D 李 某 依 法 向 税 务 局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多 2 0 1 4 0 2 4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民 事法 律 行 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哪
41、 些 条 件 ?A 行 为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B 采 取 书 面 形 式C 意 思 表 示 真 实D 不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多 2 0 1 4 0 2 4 8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民 事 行 为 无 效 ?A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的B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C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的D 显 失 公 平 的【 多 2 0 1 4 0 2 5 7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法 人
42、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法 人 应 当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B 法 人 终 止 ,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清 算 , 停 止 清 算 范 围外 的 活 动C 企 业 法 人 对 它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经 营 活 动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D 企 业 法 人 分 立 、 合 并 , 它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变 更后 的 法 人 享 有 和 承 担【 多 2 0 1 4 0 2 6 5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情 形 构 成 不 当 得 利 ?A 因 收
43、 银 员 结 算 错 误 , 张 某 在 超 市 购 物 时 少 付 了6 0 元B 因 会 计 人 员 工 作 失 误 , 李 某 多 领 了 1 0 0 0 元 工 资C 王 某 在 垃 圾 箱 里 捡 到 一 台 破 旧 电 视 机 , 将 其 搬运 回 家D 因 收 留 了 一 走 失 的 宠 物 狗 , 赵 某 获 得 失 主 偿 付的 收 留 期 间 的 喂 养 费 用【 多 2 0 1 4 0 2 7 0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情 形 下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A 代 理 期 间 届 满B 代 理 事 务 完 成C 被 代 理 人
44、死 亡D 作 为 被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终 止【 多 2 0 1 4 0 2 7 5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人 身 权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1 1A 公 民 享 有 肖 像 权 ,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 不 得 以 营 利为 目 的 使 用 公 民 的 肖 像B 公 民 享 有 姓 名 权 , 有 权 决 定 、 使 用 和 依 照 规 定改 变 自 己 的 姓 名C 企 业 法 人 享 有 名 称 权 , 有 权 使 用 自 己 的 名 称 ,但 不 得 转 让D 法 人 享 有 名 誉 权 , 禁 止 用 侮 辱 、
45、 诽 谤 等 方 式 损害 法 人 的 名 誉【 多 2 0 1 4 0 2 8 2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属 于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A 停 止 侵 害B 消 除 危 险C 赔 偿 损 失D 赔 礼 道 歉【 多 2 0 1 4 0 2 8 7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关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保 护 民 事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为 二 年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B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46、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的 , 不 受诉 讼 时 效 限 制C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 从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起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重 新 计 算D 诉 讼 时 效 因 提 起 诉 讼 、 当 事 人 一 方 提 出 要 求 或者 同 意 履 行 义 务 而 中 断【 多 2 0 1 3 0 2 3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因 下列 哪 些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属 于 民 法调 整 的 范 围 ?A 某 交 通 管 理 局 对 张 某 作 出 违 章 停 车 罚 款 决 定B 赵
47、 某 委 托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诉 讼 事 务C 某 公 司 与 某 高 校 合 作 研 发 新 技 术D 海 关 检 查 入 关 者 王 某 的 可 疑 行 李【 多 2 0 1 3 0 2 3 9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关 于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确 的 ?A 公 民 从 出 生 时 起 到 死 亡 时 止 ,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力 ,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B 公 民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一 律 平 等C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48、能 力 人 可 以 进 行 与 其 年 龄 、 智 力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活 动D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民 事 活 动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代 理【 多 2 0 1 3 0 2 5 0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情 形 下 法 定 代 理 终 止 ?A 被 代 理 人 取 得 民 事 行 为 能 力B 被 代 理 人 死 亡C 代 理 人 死 亡D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多 2 0 1 3 0 2 5 7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哪 些 属 于 民 法 通 则 中 规 定
49、 的 近 亲 属 ?A 配 偶B 姐 妹C 外 孙 女D 堂 兄 弟【 多 2 0 1 3 0 2 6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有 关 法 人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A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与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存 续 时间 一 致B 法 人 以 它 的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为 住 所C 企 业 法 人 分 立 、 合 并 , 它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变 更后 的 法 人 享 有 和 承 担D 法 人 终 止 的 , 应 当 停 止 一 切 活 动1 2【 多 2 0 1 3 0 2 7 1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有 关 代 理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