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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法制史纵向分类梳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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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立 法 思 想夏 商 西 周 春 秋 战 国 秦 两 汉“ 刑 始 于 兵 ” 以 德 配 天 明 德 慎 罚“ 敬 天 保 民 ” 政 治 思 想 “ 礼 崩 乐 坏 ” 一 断 于 法 刑 无 等 级轻 罪 重 刑 法 布 于 众 缘 法 而 治 法 令 由 一 统严 刑 重 法 黄 老 思 想 、 约 法 省 刑 德主 刑 辅 、 礼 法 并 用( “ 有 为 而 治 、 君 权 神 授有 、 天 人 感 应 、 大 一 统 ”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隋 唐 宋 元 明“ 法 律 儒 家 化 ” 德 礼 为 政 教 之 本刑 罚 为 政 教 之 用礼 法 合 一 “ 安 人

2、 理 国 ”“ 明 法 慎 刑 , 以 宽 仁 治 天下 ”宽 简 、 稳 定 、 划 一 祖 述 变 通 、 附 会 汉 法因 俗 而 治 、 蒙 汉 异 制“ 暗 用 明 不 用 , 名 废 实 不废 ” 刑 乱 之 国 用 重 典明 刑 弼 教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详 译 明 律 , 参 以 国 制“ 参 汉 酌 金 以 汉 治 汉 ” 大 权 统 于 朝 廷 , 庶 政 公 诸舆 论中 外 通 行 , 有 裨 ( bi)治 理 隆 礼 , 重 刑( 立 法 原 则 ) 核 心 : 三 民 主 义立 法 原 则 : 坚 持 “ 党 治

3、” -国 民 党 垄 断 立 法 权权 能 分 治-权 -政 权 -人 民 管 理 政 府 的 力 量 -选 举 、 罢 免 、 创 制 、 复决-能 -政 府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的 职 能 -行 政 、 立 法 、 司 法 、 考试 、 监 察五 权 宪 法 :国 民 大 会 -全 国 最 高 政 权 机 关 -四 项 政 权政 府 -五 院 -治 权建 国 三 时 期 :-军 政 时 期 训 政 时 期 宪 政 时 期训 政 保 姆 论 -胡 汉 民 -国 民 党 长 期 实 行 训 政 的 理 论 依 据2、 篇 章 体 例夏 商 西 周 春 秋 战 国 秦 两 汉成 文 法 产

4、生( 郑 子 产 铸 刑 书 ) 法 经 6 篇 总 则 在 后盗 贼 网 捕 杂 具 ( 具 法 相 当于 总 则 )杂 法 六 禁 : 淫 狡 城 嬉 徙 金 九 章 律 9 篇盗 贼 网 捕 杂 具 +户 兴 厩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隋 唐 宋 元 明 曹 魏 律 18篇总 则 在 前 具 法 改 刑 名 律 置于 律 首晋 律 20 篇北 魏 律 20 篇北 齐 律 12 篇首 创 名 律 例 的 法 典 篇目 ( 刑 名 法 例 二 合 一 ) 开 皇 律 确 定 12篇 500条 的 法 典 篇目 体 例 唐 六 典 以 六 部 官 制 为 纲 分 述 各 部职 权 大 中

5、刑 律 统 类 形 成 “ 刑 统 ” 这 种 新 的 法典 编 纂 形 式 宋 刑 统 刑 统 源 于 唐 大 中 , 敕 令 格式 附 于 后 元 典 章 以 六 部 划 分 法 规 体 例 ,是 大 明 律 以 六 部 分 篇之 滥 觞 大 明 律 7 篇名 例 +吏 户 礼 兵 刑 工 大 明 律 集 解 附 例 开 律 例 合 编 先 河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大 清 律 例 六 部 分 篇 六 部 分 篇 按 性 质 分 30门抛 弃 “ 诸 法 合 体 ” 总 则 +分 则 以 “ 法 典 ” 为 核 心 的 法 律体 系六 法

6、 体 系 基 本 法 典( 无 行 政 法 ) +相 关 法 规 +判 例 、 解 释 例6 个 门 类 法 律 法 规- 训 政 时 期 约 法 ( 宪 法 ) +民 法 、 民 诉 、 刑法 、 刑 诉 、 行 政 法3、 法 律 形 式夏 商 西 周 春 秋 战 国 秦 两 汉禹 刑汤 刑 吕 刑九 刑 成 文 法 出 现“ .法 ” 令 出 现( 商 鞅 分 户 令 ) 商 鞅 秦 律 改 法 为 律律 、 令 ( 改 令 为 “ 制 ”“ 诏 ” ) 、法 律 答 问 、 封 诊 式 、 廷 刑式 律 令 科 比品 式 章 程 至 西 魏 形 成“ 式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7、隋 唐 宋 元 明北 魏 出 现 格东 魏 麟 趾 格 西 魏 出 现 以 “ 式 ” 为 形 式的 法 典 大 统 式 永 徽 律 疏 出 现 “ 疏 议 ” 大 中 刑 律 统 类 出 现 “ 刑 统 ” 刑 统编 敕编 例条 法 师 类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则 例 ( 行 政 规 则 )4、 法 律 、 法 典夏 商 西 周 春 秋 战 国 秦 两 汉习 惯 法 -禹 刑 、 汤 刑 吕 刑九 刑周 公 制 礼 郑 国 -子 产 铸 刑 书邓 析 著 “ 竹 刑 ”晋 国 -赵 鞅 荀 演 铸 刑 鼎被 庐 之 法 仆 区 法茆 门 法

8、 法 经 云 梦 秦 简秦 律 “ 约 法 三 章 ”九 章 律 +傍 章 律 +越 宫 律 +朝 律 =汉 律 六 十 篇箠 令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隋 唐 宋 元 明曹 魏 律 ( 新 律 )晋 律 ( 泰 始 律 )北 魏 律 北 齐 律东 魏 麟 趾 格西 魏 大 统 式 开 皇 律大 业 律 武 德 律 贞 观 律永 徽 律 疏( 元 后 唐 律 疏 议 开 元 律 唐 六 典大 中 刑 律 统 类 宋 刑 统庆 元 条 法 事 类 ( 留 有 残 本 )窝 藏 重 法重 法 地 法 大 扎 撒至 元 新 格大 元 通 制元 典 章 大 明 律大 诰问 刑 条 例大 明 会 典

9、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大 清 律 例大 清 会 典 ( 五 朝 会 典 )则 例少 数 民 族 专 门 法 规 钦 定 宪 法 大 纲十 九 信 条大 清 现 行 刑 律 大 清 新 刑律大 清 民 律 草 案钦 定 大 清 商 律破 产 律大 清 商 律 草 案 等 等大 理 院 审 判 编 制 法 法 院编 制 法刑 事 民 事 诉 讼 法 草 案 大清 刑 事 诉 讼 律 草 案 , 大 清民 事 诉 讼 律 草 案 中 华 民 国 临 时 政 府 组 织 大纲中 华 民 国 临 时 约 法 天 坛 宪 草 ( 中 华 民 国 宪 法草

10、 案 )贿 选 宪 法 ( 1923年 中 华 民国 宪 法 )暂 行 新 刑 律单 行 刑 事 法 规暂 行 新 刑 律 施 行 细 则补 充 条 例暂 行 法 院 编 制 法平 政 院 编 制 令 六 法 全 书中 国 国 民 党 训 政 纲 领中 华 民 国 训 政 时 期 约 法五 五 宪 草 ( 1936 中 华 民 国宪 法 草 案 )中 华 民 国 宪 法中 华 民 国 刑 法刑 事 特 别 法 ( 共 产 党 )中 华 民 国 民 法5、 罪 名夏 商 西 周 春 秋 战 国 秦 两 汉违 抗 王 命 罪 寇 攘 奸 宄( gui) ( 劫 夺 窃 盗 )司 法 官 “ 五 过

11、 ” :惟 官 、 惟 反 、 惟 内 、 惟 货 、惟 来毁 则 为 贼 , 掩 贼 为 藏 , 窃贿 为 盗 , 盗 器 为 奸 , 有常 无 赦内 奸 、 外 奸 、 杀 人 越 货 、不 孝 不 友 处 以 重 刑且 不 予 宽 赦 司 法 官 办 案 责 任 :不 直 纵 囚 失 刑 危 害 中 央 集 权 犯 罪 阿党 附 益 、 左 官 、 非 正 、 出界 、 僭 越 、 漏 泄 省 中 语 、酎 金危 害 君 主 专 制 犯 罪 欺谩 、 诋 欺 、 诬 惘 , 废 格 诏书 , 怨 望 诽 谤 , 左 道危 害 皇 帝 尊 严 和 安 全 犯 罪 不 敬 、 大 不 敬 ,

12、 阑 入和 失 阑危 害 国 家 政 权 犯 罪 沈命 , 见 故 知 纵 , 群 饮 酒 ,通 行 饮 食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隋 唐 宋 元 明重 罪 十 条 ( 北 齐 )反 逆 、 叛 、 降 、 恶 逆 、不 道 、 不 敬 、 不 孝 、 不 义 、内 乱 重 罪 十 条 十 恶( 三 谋 五 不 )谋 反 、 谋 大 逆 、 谋 叛 、恶 逆 、 不 道 、 大 不 敬 、 不孝 、 不 睦 、 不 义 、 内 乱 十 恶 ( 与 隋 同 )斗 讼 六 杀 谋 杀 故 杀 斗杀 误 杀 过 失 杀 戏 杀杂 律 六 脏 受 财 枉 法 、 受财 不 枉 法 、 受 所 监

13、临 财 物 、强 盗 、 窃 盗 、 坐 脏保 辜 制 度 强 奸 幼 女 罪 ( 10岁 以 下 )十 恶 诸 恶 ( 重 点 打 击 谋反 罪 ) 奸 党 罪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谋 反 罪 内 乱 罪妨 害 国 交 罪 、 妨 害 选 举 罪 、私 铸 银 元 罪新 增 有 关 国 交 、 外 患 、 电讯 、 交 通 、 卫 生 等 罪 大 清 新 刑 律 才 取 消 十恶 、 官 当 、 八 议 、 按 官 秩良 贱 服 制 入 罪 吸 纳 西 方 : 侵 害 直 系 亲 属犯 罪 行 为 , 加 重 处 罚6、 刑 罚夏 商 西

14、周 春 秋 战 国奴 隶 制 五 刑墨 劓 剕 宫 大 辟 九 刑墨 劓 剕 宫 大 辟 +赎 鞭 扑 流 商 鞅连 坐 法秦 死 刑 ( 戮 , 腰 斩 , 车 裂 , 枭 首 , 弃 市 , 凿 颠 , 囊 扑 , 定 杀 等 ) 肉 刑 ( 墨 ( 黥 ) 、 劓 , 斩 左 右 趾 ( 剕 ) 宫 等 )作 刑 ( 城 旦 舂 , 鬼 心 百 粲 , 隶 臣 妾 , 司 寇 , 候 ) 财 产 刑 ( 赀 刑 , 赎 刑 )耻 辱 刑 ( 髡 , 耐 等 ) 其 他 ( 废 , 谇 ( sui),免 , 籍 没 , 迁 )两 汉 缇 萦 上 书 -文 帝 废 肉 刑 : 黥 ( 墨 )

15、 刑 髡 钳 城 旦 舂 劓 刑 笞 三 百 笞 二 百 笞 一 百 斩 左 趾 笞 五 百 笞 三 百 笞 二 百斩 右 趾 弃 市 刑 景 帝 两 度 减 笞 刑 , 颁 布 箠 令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曹 魏 ( 恢 复 五 刑 之 名 ) : 死 髡 完 作 刑 , 赎 罚 金 杂 抵 晋 死 徒 ( 作 ) 笞 赎 金 北 魏 死 流 徒 杖 鞭 , 初 成 劳 役 刑 中 心北 周 杖 鞭 徒 流 死 , 道 里 远 近 分 五 等 北 齐 为 隋 唐 新 五 刑 体 系 建 立 奠 定 基 础隋 开 皇 律 新 五 刑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 死 流 徒 杖 笞 )唐

16、 死 ( 斩 +绞 ) 流 ( 增 设 加 役 流 ) 徒 杖 笞 ( 分 五 等 ) 注 : 仅 流 刑 有 所 改 变宋 折 杖 法 ( 首 创 ) 刺 配 凌 迟 ( 非 首 创 )元 斩 决 、 流 放 、 用 柳 条 责 打 沿 汉 五 刑 ( 笞 杖 徒 流 死 ) 死 刑 ( 凌 迟 +斩 ) 肉 刑 ( 刺 字 、 劓 、 黥 )酷 刑 ( 醢 hai 刑 、 剥 皮 ) 笞 刑 尾 数 十 改 七 元 初 折 杖 法 徒 刑 +附 加 杖 刑公 开 允 许 私 刑 烧 埋 银 -具 有 损 害 赔 偿 性 质 -蒙 古 人 借 此 逃 避 刑 事 追 究明 充 军 ( 宋 元

17、 存 在 , 明 广 泛 适 用 ) 廷 杖 ( 源 于 东 汉 明 帝 , 非 明 首 创 )清 发 遣 ( 首 创 ) 徒 罪 以 上 文 武 官 员 死 刑 ( 立 决 和 监 候 ) 凌 迟 、 枭 首 、 戮 尸 文 字 狱晚 清 主 刑 : 死 刑 ( 仅 绞 刑 一 种 ) 、 无 期 、 有 期 、 拘 役 、 罚 金 从 刑 : 褫 夺 公 权 、 没 收南 京 临 时 政 府北 洋 政 府 恢 复 部 分 清 朝 旧 刑 ( 发 遣 、 笞 刑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主 刑 和 从 刑 死 刑 、 无 期 、 有 期 、 褫 夺 公 权 、 没 收增 保 安 处 分 (

18、 拘 禁 +非 拘 禁 ) 少 年 犯 +有 嫌 疑 之 人7、 量 刑 原 则 &特 点夏 商 西 周 春 秋 战 国 秦 两 汉1、 老 幼 犯 罪 减 免 刑 罚2、 区 分 故 意 与 过 失 , 惯 犯与 偶 犯3、 罪 疑 从 轻 , 罪 疑 从 赦4、 宽 严 适 中5、 因 地 、 因 时 制 宜6、 上 下 比 罪7、 同 罪 异 罚 ( 八 辟 之 法 ) 1、 刑 事 责 任 能 力2、 区 分 故 意 与 过 失3、 盗 窃 按 脏 值 定 罪4、 共 同 犯 罪 加 重 处 罚5、 累 犯 和 教 唆 犯 罪 加 重 处罚6、 自 首 减 轻 处 罚7、 诬 告 反

19、坐8、 连 坐 原 则 上 请亲 亲 得 相 首 匿( 谋 反 、 大 逆 除 外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隋 唐 宋 元 明准 五 服 以 制 罪八 议 、 官 当 入 律 完 善 八 议 、 官 当 1、 区 分 公 罪 与 私 罪2、 共 同 犯 罪 , 以 造 意 为 首3、 合 并 论 罪 从 重 ( 吸 收 )4、 自 首 减 免 刑 罚 ( 自 新 )5、 类 推 原 则6、 老 幼 废 疾 减 刑7、 累 犯 加 重8、 贵 族 官 员 犯 罪 减 免 刑 罚9、 同 居 相 隐 不 为 罪10、 良 贱 相 犯 依 身 份 论 处11、 化 外 人 有 犯12、 疑 罪

20、 各 依 所 犯 以 赎 论 “ 重 法 地 法 ” 总 的 趋 势 是 处 罚 减 轻法 外 酷 刑 普 遍蒙 汉 异 法 , 同 罪 异 罚强 盗 、 窃 盗 罪 犯 服 刑 完 毕后 发 回 原 籍 充 “ 警 迹 人 ” 轻 其 所 轻 ( 轻 微 触 犯 礼 教 、典 礼 )重 其 所 重 ( 贼 盗 、 币 帑tang3、 钱 粮 等 事 )谋 大 逆 :唐 斩 +连 坐 父 与 子 ( 10岁 以 上 )明 凌 迟 +连 坐 祖 父 、 父子 孙 、 伯 叔 父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旗 人 犯 罪 享 有 特 权 和 优 待 罪

21、 刑 法 定 主 义 原 则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新 刑 法 - 中 华 民 国 刑 法 客 观 主 义 侧 重 主 观 主 义 , 强 调 犯 罪 性 质 而 非 客 观 后 果报 应 主 义 侧 重 于 防 卫 社 会 主 义强 调 保 全 与 教 育 机 能引 进 保 安 处 分 制 度8、 司 法 行 政 机 构 之 一夏 商西 周 中 央 常 设 最 高 司 法 官 为 大 司 寇 , 辅 助 周 王 掌 管 全 国 司 法 工 作 大 司 寇 下 设 小 司 寇 专 职 官 署 司 刑 、 司 刺 、 掌 裘 、 掌 戮春 秋战 国秦 皇 帝 : 掌 握 最 高

22、司 法 审 判 权 中 央 司 法 机 关 : “ 九 卿 ” 之 廷 尉 职 责 : 审 理 地 方 上 诉 案 件 和 郡 县 不 能 决 断三 公 之 御 史 大 夫 有 重 大 案 件 司 法 审 判 权 的 疑 难 案 件 +审 理 皇 帝 交 办 的 “ 诏 狱 ”两 汉 丞 相 -总 理 百 政 大 司 徒 -民 政 财 政 教 育 太 尉 -最 高 武 官 大 司 马 -仍 掌 管 军 事御 史 大 夫 -监 察 之 首 大 司 空 -土 木 营 造 尚 书 台 -逐 渐 成 为 国 家 中 枢 机 构监 察 组 织 : 御 史 大 夫 、 京 师 司 隶 校 尉 、 地 方

23、刺 史 三 独 坐 ( 尚 书 校 尉 御 史 中 )六 条 问 事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北 齐 : 廷 尉 大 理 寺 北 周 : 廷 尉 秋 官 大 司 寇 曹 魏 : 廷 尉 下 设 律 博 士司 法 审 判 权 : 尚 书 台 ( 省 ) -三 公 曹 、 两 千 石 曹 、 都 官 曹 、 比 部隋 三 省 六 部 制唐 中 书 省 草 拟 -门 下 省 审 核 -尚 书 省 执 行 尚 书 省 下 设 六 部监 察 制 度 : 御 史 台 ( 御 史 大 夫 、 御 史 中 丞 ) -台 院 、 殿 院 、 察 院 六 位 “ 大 察 官 ” 明 “ 六 科 给 事 中 ”司

24、 法 审 判 权 -大 理 寺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刑 部监 察 机 关 ( 中 央 法 律 监 督 机 构 ) -御 史 台三 司 推 事宋 二 府 三 司 ( 计 相 ) : 中 书 门 下 枢 密 院 、 盐 铁 司 度 支 司 户 部 司 中 央 司 法 机 关 : 大 理 寺 、 刑 部 、 御 史 台审 刑 院 、 制 勘 院 、 推 勘 院 监 察 制 度 : 台 殿 察 三 院台 谏 监 司 、 监 州元 中 书 省 -六 部 枢 密 院 宣 政 院 中 央 司 法 机 关 : 大 宗 正 府 、 刑 部 ( 司 法 行 政 与 审 判 ) 、 宣 政 院注 : 元 朝

25、没 有 大 理 寺 , 大 理 寺 职 能 部 分 归 刑 部 , 但 审 判 权 常 被 大 宗 正 府 、 诸 王 、 驸 马 侵 夺明 帝 废 丞 相 直 属 六 部 内 阁 通 政 史 司“ 九 卿 ” =六 部 尚 书 +通 政 史 +左 都 御 史 +大 理 卿监 察 制 度 : 御 史 台 督 察 院 巡 按 御 史 六 科 给 事 中 三 法 司 ( 三 司 会 审 ) : 、 大 理 寺 、 刑 部 、 督 察 院厂 尉 申 明 亭 : 里 老清 三 法 司 同 明 朝 , 刑 部 职 责 有 改 变 : 司 法 行 政 司 法 审 判 内 务 府 、 宗 人 府 、 步 军

26、 统 领 衙 门 “ 理 藩 院 ”晚 清 行 政 司 法 分 立 刑 部 法 部 ( 司 法 行 政 ) 省 按 察 司 提 法 史 司大 理 寺 大 理 院 ( 审 判 ) 高 级 、 地 方 、 初 级 审 判 厅 审 检 合 署 审 判 厅 内 设 检 察 厅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三 权 分 立 立 法 权 : 参 议 院 最 高 司 法 权 : 临 时 中 央 裁 判 所8、 司 法 行 政 机 构 之 二北 洋 政 府 二 元 司 法 体 制 -普 通 法 院 、 平 政 院 最 高 审 判 机 关 : 大 理 院 , 下 设 民 事 庭 、 刑 事 庭县 : 初 级 审 判 厅

27、 ( 实 际 未 设 立 ) 或 县 知 事 兼 理 司 法大 理 寺 院 -高 等 审 判 厅 -地 方 审 判 厅 -初 级 审 判 厅 总 检 察 厅 -高 等 检 察 厅 -地 方 检 察 厅 -初 级 检 察 厅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立 法 机 关 -国 民 党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中 央 执 行 委 员 会 政 治 指 导 机 关 : 中 央 政 治 委 员 会 ( 国 防 最 高 委 员 会 )“ 以 党 治 国 、 以 党 训 政 ” 工 具 : 中 央 政 治 会 议 国 家 最 高 立 法 机 关 : 立 法 院 -受 中 央 政 治 会 议 所 立 原 则

28、制 约最 高 行 政 机 关 : 行 政 院 可 向 立 法 院 提 法 律 案 的 机 关 : 行 政 院 ( 主 ) 、 司 法 院 、 考 试 院 、 监 察 院司 法 院 ( 最 高 司 法 机 关 ) -司 法 行 政 部 、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审 判 权 、 行 政 法 院 、 官 吏 惩 戒 委 员 会特 种 刑 事 法 庭9、 地 方 设 置夏 商 西 周 春 秋 战 国 秦 两 汉九 州 分 封 制 郡 县 制 郡 国 并 行 郡 县 制两 级 郡 县 -乡 里 亭三 级 州 郡 县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隋 唐 宋 元 明路 ( 四 司 ) : 府 州 军 监

29、-直属 中 央 同 级 行 政 机 关州 设 权 知 、 通 判县 设 知 府路 -监 司 ( 转 运 使 、 提 点 刑狱 司 )州 -监 州 ( 通 判 ) 行 省 制 度地 方 行 御 史 台 -江 南 南 台 ,陕 西 西 台中 央 中 台 ( 御 史 台 ) : 管 辖腹 里 省 府 县 三 级布 政 使 司 管 行 政按 察 使 司 掌 司 法 监 察指 挥 使 司 掌 军 事合 称 “ 三 司 ”巡 抚提 刑 按 察 使 ( 行 在 督 察 院外 台 )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10、 司 法 审 判 制 度夏 商 西 周 春 秋

30、战 国 秦 两 汉天 罚 审 判圜 土 、 夏 台 、 均 台囹 圄 、 羑 里 刑 事 -断 狱 -均 金民 事 -听 讼 -束 矢五 听 ( 辞 色 气 耳 目 ) 当 事 人 或 亲 属 告 发官 吏 纠 举 犯 罪公 事 告 非 公 事 告讯 狱 治 狱 “ 上 下 败 ”爰 书 ( 笔 录 ) 封 守读 鞫 乞 鞫司 法 官 办 案 责 任 告 : 自 诉 劾 : 公 诉严 禁 越 诉 诬 告 反 坐鞫 狱 ( 审 讯 ) 辞 服 ( 口 供 )读 鞫 乞 鞫 ( 3 月 内 )录 囚 制 度 春 秋 决 狱秋 冬 行 刑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隋 唐 宋 元 明西 晋 : 登

31、闻 鼓 直 诉 制 度死 刑 复 奏 制 度刑 讯 制 度 :北 魏 重 枷 , 大 杖 逼 供南 梁 : 侧 罚南 陈 : 测 立 之 法 三 司 推 事告 诉 : 一 般 禁 止 越 诉 -笞 刑特 殊 “ 邀 车 驾 ” 、 击 “ 登 闻鼓 ” 、 上 表 向 皇 帝 告 诉回 避 制 度死 刑 三 复 奏 、 五 复 奏 制 度法 官 责 任 制 度 鞫 谳 分 司 制 :审 案 -鞫 司 ( 推 司 、 狱 司 )判 案 -谳 司 ( 法 司 )翻 异 别 推 制 -别 推 、 别 移翻 异 不 过 三务 限 法 洗 冤 集 录 名 公 书 判 清 明 集 申 明 亭会 审 制 度

32、 :三 司 会 审九 卿 会 审 ( 圆 审 )朝 审大 审热 审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诉 讼 程 序 与 审 判 制 度( 分 则 365)秋 审 制 度 ( 死 刑 复 核 制 度 )-斩 监 候 、 绞 监 候 -情 实 、缓 决 、 可 矜 、 可 疑 、 留 养承 祀 见 下 表 司 法 独 立禁 止 刑 讯禁 止 体 罚试 行 公 开 审 判 及 陪 审 制试 行 律 师 制 度 二 元 司 法 体 制 审 检 分 立四 级 三 审 制 审 判 独 立公 开 审 判 辩 护 制 度上 诉 制 度检 察 官 独 立 行 使 职 权

33、均 有 名 无 实军 法 审 判 干 预 司 法 1、 严 密 侦 查 制 度2、 “ 自 由 心 证 ” 诉 讼 原 则3、 秘 密 审 判 制 度 和 陪 审 制度4、 扩 大 并 强 化 军 事 和 军 法机 关 的 审 判5、 维 护 帝 国 主 义 侵 华 军 队的 特 权晚 清 民 刑 分 诉 陪 审 制 度 律 师 制 度 审 判 公 开 辩 护 制 度 废 除 刑 讯 逼 供 据 证 据 定 罪 公 诉 制 度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民 事 案 件 自 诉 制 度 代 理 制 度 证 据 制 度 保 释 制 度预 审 合 议 公 判 复 审 四 级 三 审 制法 官 检

34、 察 官 考 试 制 改 良 监 狱 及 与 狱 政 管 理 制 度 司 法 独 立 辩 护 制 度 等 ( 未 能 真 正 实 施 )11、 官 吏 选 拔 与 考 核夏 商 西 周 春 秋 战 国 秦 两 汉世 卿 世 禄 制 度 晋 文 公 - 被 庐 之 法 法 经 : 世 卿 世 禄 制 度 量 才 录 用 新 型 官 僚 制 度 荐 举 +考 试 两 种 方 法察 举 征 召 辟 举任 子 太 学 补 官官 吏 有 身 份 限 制 :商 人 子 弟 、 赘 婿 、 贪 赃 被免 官 者 不 得 为 官宗 室 子 弟 不 得 任 公 位 高 官“ 三 互 法 ” 回 避 制 度70致

35、 仕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隋 唐 宋 元 明科 举 制 度 科 举 和 门 荫官 学 生 徒 和 乡 贡 释 褐 试择 人 之 法 : 身 言 书 判考 课 制 度 四 善 二 十 七 最70 致 仕五 品 以 上 上 表 -仍 给 半 禄六 品 以 下 申 省 奏 闻 -永 业田 养 老 1、 录 取 任 用 范 围 宽 ( 僧 道 )2、 殿 试 成 常 制3、 糊 名 ( 弥 封 ) 、 誊 录 、回 避4、 切 近 国 家 实 际 治 理 的 策论 受 到 重 视官 职 遣考 课 -四 善 三 最 -磨 勘 制 、历 纸 制京 官 审 官 院 州 官 考 课 院 三 年 一 次乡

36、 试 会 试 殿 试程 朱 理 学经 义 取 士 见 下 表清 晚 清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北 洋 政 府 南 京 国 民 政 府明科 举 仅 限 官 学 学 生 参 加 国 子 监 -监 生 官 学 -生 员 ( 秀 才 ) 乡 试 会 试 殿 试 举 人 贡 士 进 士 ( 正 七 品 知 县 )四 书 五 经 命 题 按 程 朱 理 学 注 解 答 题 不 得 言 及 时 事 “ 八 股 ”籍 贯 回 避 制 度 -北 人 官 南 南 人 官 北 60 致 仕 ( 乡 宦 )12、 婚 姻 家 庭 制 度夏 商西 周 一 夫 一 妻 多 妾 制 ( 妾 限 贵 族 而 言 ) 父 母

37、 之 命 媒 妁 之 言 同 姓 不 婚六 礼 七 出 三 不 去春 秋战 国秦两 汉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隋唐 尊 长 主 婚 权 婚 书 、 聘 财 为 婚 姻 成 立 的 要 件限 制 : 同 姓 不 婚 -有 血 缘 尊 卑 不 为 婚 -禁 与 逃 亡 女 子 未 婚 -监 临 官 不 得 娶 监 临 之 女 为 妾 -良 贱 不 为 婚七 出 三 不 去 义 绝 ( 强 制 离 婚 ) -义 理 , 与 夫 妻 感 情 无 关 合 离宋元 各 从 本 俗 法 : 蒙 -一 夫 多 妻 、 父 兄 弟 婚 汉 -禁 有 妻 更 娶 、 弟 可 收 亡 兄 妻 建 立 婚 姻 关

38、系 必 须 有 婚 书媒 妁 职 业 化 信 实 妇 人明 主 婚 权 -父 母 、 祖 父 母 适 婚 年 龄 家 长 意 愿 是 前 提符 合 情 理 避 免 争 讼 的 规 定 “ 义 绝 ” 有 新 解 释 , 侧 重 婚 姻 关 系 本 身 状 况 教 令 权 、 主 婚 权清晚 清南 京 临 时 政 府北 洋 政 府南 京 国 民 政 府 中 华 民 国 民 法 体 现 浓 厚 的 固 有 法 色 彩 肯 定 包 办 买 卖 婚 姻 及 传 统 习 惯维 护 夫 妻 间 的 不 平 等 和 家 长 制 夫 妻 财 产 由 夫 管 理 子 女 从 父 姓家 置 家 长 双 方 合 意

39、 的 买 卖 婚 姻 有 效13、 继 承 制 度夏 商西 周 嫡 长 子 继 承 制 立 嫡 以 长 不 以 贤 , 立 子 以 贵 不 以 长春 秋战 国秦两 汉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隋唐 注 重 维 护 家 长 的 统 治 地 位 与 权 威 “ 不 孝 ” 罪 宗 祧 继 承 -嫡 长 子 继 承 ( 无 子 的 , 在 同 宗 子 辈 中 收 纳 养 子 )财 产 继 承 : 诸 子 均 分 制 父 亡 者 , 代 位 继 承 在 室 女 可 分 得 未 婚 兄 弟 聘 财 的 一 半 作 为 妆 奁 只 用出 嫁 女 无 继 承 权 户 绝 之 家 , 女 儿 继 承 权 很

40、大遗 嘱 优 先 原 则 古 代 “ 继 ” “ 承 ” 的 含 义宋 一 般 财 产 继 承 遗 嘱 继 承 户 绝 财 产 继 承 死 亡 客 商 财 产 继 承诸 子 均 分 制 在 室 女 一 半 继 承 权 遗 腹 子 与 亲 生 子 同 样 继 承 权户 绝 之 家 ( 南 宋 ) : 夫 亡 -“ 立 继 ” -从 妻 夫 妻 俱 亡 -“ 命 继 ” -从 尊 长 继 子 与 户 绝 之 女 同 享 继 承 权元 各 依 本 俗 法 蒙 古 : 幼 子 继 承 父 业 份 额 不 同 的 诸 子 均 分 制户 绝 之 家 : 女 儿 和 寡 妇 享 有 继 承 权 或 有 条

41、件 的 继 承 权离 婚 妇 女 或 寡 妇 再 婚 , 不 得 带 走 原 先 妆 奁 物 及 其 他 继 承 得 来 的 财 产 , 夫 家 财 产 更 不 能 带 走明 身 份 继 承 嫡 长 子 继 承 制 财 产 继 承 诸 子 均 分 制 户 绝 财 产 由 亲 女 继 承 , 无 女 者 入 官奸 生 子 地 位 上 升 -明 朝 继 承 法 的 发 展 有 子 -奸 生 子 依 子 量 与 半 分 无 子 -奸 生 子 与 立 应 继 之 人 均 分无 子 无 继 -奸 生 子 全 分清 身 份 继 承 ( 宗 祧 继 承 ) 嫡 长 子 继 承 制 嫡 长 子 嫡 长 孙 嫡

42、 次 子 嫡 次 孙 庶 长 子 庶 长 孙 庶 次 子 庶 次 孙户 绝 -立 继 ( 昭 穆 相 当 ) 禁 乞 养 异 姓 养 子 -八 旗 无 嗣 除 外 , 但 规 定 严 格独 创 “ 独 子 兼 祧 ” -两 房 合 一 子 ” -一 人 继 承 两 房 的 香 火 和 财 产独 子 出 继 的 两 房 应 为 同 父 兄 弟 , 且 须 双 方 同 意 , 并 有 全 族 书 面 见 证 , 才 可 一 人 承 两 房 宗 祧晚 清南 京 临 时 政 府北 洋 政 府南 京 国 民 政 府14、 民 事 立 法 ( 土 地 、 外 贸 、 契 约 等 ) 之 一夏 商西 周 立

43、 契 专 职 官 员 -司 约 市 场 管 理 人 员 -质 人 买 卖 契 约 -质 剂质 : 奴 隶 牛 马 大 宗 交 易 长 契 券 剂 : 兵 器 珍 异 小 物 件 短 契 券 借 贷 契 约 : 傅 别 -傅 及 债 券 , 一 分 为 二 称 为 别春 秋战 国 商 鞅 分 户 令 秦 农 业 管 理 与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立 法 ( P335) 官 营 手 工 业 : 工 律 、 均 工 律 、 工 人 程产 品 规 格 标 准 生 产 责 任 制 产 品 检 查 评 比 制劳 动 定 额 培 训 指 导 奖 惩 标 准 劳 动 力 调 配市 场 与 货 币 管 理 立

44、 法 -商 品 价 格 、 货 币 流 通 、 度 量 衡 、 外 贸 管 制两 汉 盐 铁 酒 专 卖重 农 抑 商 : 不 衣 丝 乘 车 -不 购 买 土 地 -土 地 奴 婢 不 得 超 限 -不 得 做 官 -算 赋 多 一 倍 -谪 发 商 人 到 边 远 地 方 戍 守告 缗 令 -苛 重 财 产 税 , 鼓 励 告 发 不 如 实 申 报 财 产 的 商 人 对 外 贸 易 立 法 ( 丝 绸 之 路 ) -互 市 、 符 传铁 、 兵 器 、 马 匹 、 铜 钱 不 得 与 匈 奴 互 市西 亚 中 亚 各 国 贸 易 优 惠 政 策 , 无 种 类 数 量 限 制 , 多

45、礼 遇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隋唐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与 丁 年 相 当 ( 服 徭 役 和 交 纳 赋 税 年 龄 ) 均 田 制 -口 分 田 -分 田 -公 廨 田 -永 业 田 -部 分 宅 地租 庸 调 制 -田 赋 -徭 役 -绫 绢 、 布 麻 两 税 法 契 约 关 系 主 要 依 靠 民 间 习 惯土 地 买 卖 要 “ 申 牒 ” 借 -使 用 借 贷 贷 -消 费 借 贷有 息 : 出 举 无 息 : 负 债公 私 借 贷 都 要 质 押 禁 止 私 人 高 利 贷 每 月 取 利 不 过 六 分 、 至 多 不 得 过 一 倍禁 榷 制 度 ( 盐 茶 酒 )

46、宋 不 动 产 买 卖 -先 问 亲 邻 输 钱 印 契 过 割 赋 税 原 主 离 业 典 卖 -典 当 ( 活 卖 ) 和 买 卖 ( 绝 卖 、 永 卖 、 断 卖 )典 卖 契 约 附 回 赎 条 件 -骑 缝 记 号 -无 约 30 年 典 权 典 卖 契 约 成 立 要 件 同 买 卖 契 约元烧 埋 银 -具 有 损 害 赔 偿 性 质 -蒙 古 人 借 此 逃 避 刑 事 追 究明14、 民 事 立 法 ( 土 地 、 外 贸 、 契 约 等 ) 之 二清 人 身 依 附 关 系 减 弱 -废 除 匠 籍 制 度 -雇 工 人 地 位 有 所 改 善 ( 非 贱 籍 但 与 雇

47、 主 人 身 依 附 关 系 强 , 地 位 不 平 等 ) -部 分 贱 籍 豁 免 为 良除 贱 为 良 , 编 入 甲 户 陕 西 山 西 乐 户 河 南 丐 户浙 江 惰 户 广 东 疍 ( dan)户三 代 子 孙 可 科 举 : 江 南 丐 户 、 徽 州 伴 当 、 宁 国 府 世 仆以 回 赎 作 为 典 当 买 卖 区 分 标 准 ( 超 过 10 年 , 视 为 买 卖 )房 屋 出 典 后 风 险 责 任 : 年 限 未 满 -各 半 、 加 四 、 减 四 年 限 已 满 -加 四 减 五 不 重 建海 禁 政 策 禁 海 令 迁 海 令专 卖 制 度 钞 关晚 清 大

48、 清 民 律 草 案 -模 范 列 强 , 固 守 国 粹 商 事 立 法 ( P368)南 京 临 时 政 府 保 障 民 权 发 展 经 济 文 化 教 育社 会 改 革北 洋 政 府南 京 国 民 政 府“ 民 商 合 一 ” 立 法 体 系 中 华 民 国 民 法 ( P380) 社 会 本 位 立 法 原 则 引 进 西 方民 商 合 一 维 护 私 有 财 产 所 有 权 及 地 主 土 地 经 营 权商 事 立 法 -银 行 、 交 易 所 、 票 据 、 公 司 、 海 商 、 保 险 、 破 产15、 革 命 根 据 地 法 律 制 度 之 一工 农 民 主 政 权 法 律

49、制 度 抗 日 民 主 政 权 法 律 制 度 解 放 区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法 律 制 度法 律 中 华 苏 维 埃 共 和 国 宪 法 大 纲 第 一 部 由 劳 动 人 民 制 定 , 确 保 人民 民 制 度 的 根 本 大 法 ; 增 加 了 “ 同 中 农 巩 固 联 合 ” 的 条文 ; 确 立 民 主 集 中 制 和 议 行 合 一 制 陕 甘 宁 边 区 施 政 纲 领 陕 甘 宁 边 区 宪 法 原 则 抗 日 民 主 政 权 时 期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宪法 性 文 件 ; 规 定 实 行 “ 三 三 制 ”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实 行 普 遍 、 直 接 、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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