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保险法培训承保中心 陈冬橘,学习思路、目的,学习思路1、侧重新旧保险法对比;2、以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为线索;3、新保险法修订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对我们日常工作有哪些启发;学习目的 结合新保险法的修订的基本情况和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对部分法条的变化进行解读、探讨。了解保险法修订的宗旨和内容,用新保险法来指导我们的日常工作开展。,学习提纲,第一部分: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法修订的内容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 第三部分:保险业法修订概况及对公司管理的影响 第四部分: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第一部分,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第一部分:新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一、
2、新保险法修订的背景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现行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2009年2月28日,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案。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二、新保险法修订的幅度,(一)全面性的修订,幅度非常大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具体而言,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
3、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二)章节内容调整,第一章 总则(略)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业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略),三、新保险法修订的宗旨,(一)区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主要解决外部问题,即调整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关系,包括第二章的内容保险业法主要解决内部问题,即调整保险主体与监管部门的关系,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问题,包括第三
4、至七章的内容,(二)修订的宗旨 保险合同法修订的宗旨:以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解决保险业务实践中社会反映突出的行业问题。 保险业法修订的宗旨:是以防范风险为核心,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规范行业规则,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法修订内容 和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二部分:保险合同法修订内容和 对公司业务环节的影响,保险合同法主要修改了两个方面 一、对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补充、澄清 (一)保险利益问题;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三)定值保险与
5、不定值保险问题; (四)不利解释原则; 二、保护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人)的利益 (一)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 (二)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 (三)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 (四)责任险理赔的特殊问题; (五)保险标的转让问题; 三、保险合同法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四、应对措施,一、对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补充、澄清,(一)保险利益问题(第12条、31条、48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分及其不同法律效果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
6、无效。” 第条:人身保险利益(略)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第13条),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评价: 1、明确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内
7、容的证明和载体;(原法“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可以约定特别生效条件和期限; 3、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条),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七)(八)(九)(十) 说明:第18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中删去了旧法规定的“保险价值”,修改了旧法的不恰当规定。,第55条 投保人和保险
8、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条),(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问题(第18、55条),评价 1、第55条明确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特征和赔偿方式 2、明确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
9、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此条未明确何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是仅限于合同订立时,还是贯穿合同有效期始终,是否都需要退费,对车险等保险标的不断贬值的险种产生影响,(四)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问题(第30条),第30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说明: 、恢复了不利解释原则的本来面目,有利于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防止滥用。 、该原则只适用于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排除了非格式化条
10、款的适用。,二、保护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一)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 说明义务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的解释。 保险法规定说明义务的原因 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投保人往往要依赖于保险人的说明才能了解条款措辞的真正含义 。 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难度较大,保险人对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内容作出说明,有利于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第17条),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11、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评价: 1、各国保险法都没有就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一)销售环节的说明义务问题(第17条),2、有关内容体现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中。 例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人的困扰、举证责任难
12、度大、明确说明的范围不清晰 4、保险人的应对措施 投保单中设置投保人声明,并要求投保人签字 发生争议后,保险人可以据此提出自己已经履行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如果投保人否认这一事实,应当举出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二)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第16条),1、新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规定,(二)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第16条),2、第16条增加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焦作投拆案 李某购置二手车后,
13、发现交强险保单上车辆吨位3.9吨与车辆实际吨位10.2吨不符,将我公司投诉。以我公司违规承保为由拒绝补交保费并要求全额退保处理。妥否。 解析:、原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新法如出险拒赔并不退还保费。、我公司可在日内行驶合同解除权,(二)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第16条),案例 客户王某故意隐瞒患癌症的经历,投保了健康险,结果两年后病发身故,其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出专人到保户所在地的医院调查,结果发现他投保前有多次治病经历。由于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拒绝赔付,妥否? 解析:新保险法成立后,保险公司要赔付,因为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二)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第1
14、6条),3、如实告知的例外(第16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制度(弃权与禁止反言) 案例: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是否赔偿。 解析:1、投保人已如实告知;2、代理人过失(保险方),依据保险法)第16条,保险人不能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应予赔偿。,(二)承保环节的如实告知问题,4、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技巧(保险法规定的是询
15、问告知,海商法规定的是主动告知) 操作环节复杂,导致未在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代理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保险人无法解除合同 承保部门和理赔部门沟通不够,使公司无法有效拒赔 5、管理上可以采取的措施 提高询问的技巧 加强对营销员的考核和惩戒 承保部门与理赔部门加强信息沟通 理赔部门内部建立此类案件的快速处理通道 公司内部人员的责任制度,(三)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新法第22、23、24条),1、及时一次性通知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问题。新法第22条增加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2、关于保险人核定索赔请求的时限。新法第23条增加了保险人对
16、索赔请求进行核定的时限,规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关于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的时限问题。新法第24条增加了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的时限,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出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三)理赔环节的理赔程序问题(新法第22、23、24条),评价: 1、 上述规定并无国外立法可供参照,是立法机关针对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作出的创新。将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效率和工作程序提出更高的要求、产生较大的影响。 2、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针对“一次性通知”补充资料的规定 可以列出相对宽泛的资料范围 一次性提供书面的补充资料清单
17、,该补充清单应一式两份,要求对方签字确认收到 针对三十天的核定期限重点对非车险条款进行修改,另行约定核定期限。,(四)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第65条),新法第65条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向第三人付款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诉讼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审核被保险人是否赔付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四)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第65条),评价1、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
18、的通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的通知为前提,体现了被保险人本人的意志,各国保险法对此不存在重大分歧2、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诉讼的权利 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第三人不应享有直接请求权(两个法律关系)3、被保险人先予赔付问题 目的:避免被保险人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获益,实现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四)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第65条),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诉讼压力加大 实践中,第三人直接起诉保险人的诉讼主要集中在交强险和一些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诉讼中。 新法实施后,交强险之外的其他责任险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增加,加大公司的诉讼负担
19、。 2、要求保险人加强对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赔偿关系的审查和介入 在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案件中, 第三人依据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提出索赔 保险人也依据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提出抗辩,维护公司的利益。,(四)责任保险理赔的特殊问题(第65条),3、存在重复赔付的隐患 被保险人先予赔付条款给保险公司增加了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赔付的义务。 如果审查不严,对未赔付第三人的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就可能承担对第三人再行赔偿的后果,可能造成保险公司重复赔付的隐患。 应对措施 优化流程,加强对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赔偿问题的相关信息搜集,强化对受害人前期损失的有效监控 补充法律和医疗调查、审核人员,加强公估
20、力量的使用,积极应对诉讼增加和加强对前期赔偿的审查介入的局面,(五)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第49条),(五)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第49条),评价: 新保险法的规定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限制了保险人拒赔的权利,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周全。 公司理赔、法律人员应改变对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处理方式,改变简单拒赔的做法,适应法律的变化 思考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如何进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工作?,小结:,如何认识新保险法中增加了如此之多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规定? 原因:1、政府倡导和谐社会;2、保险行业中销售误导、理赔难等违反诚信的行为屡禁不止,多年未得
21、到根本改善,行业整体形象差,难以获得公众信任 认识:1、保险合同的技术性、信息不对称决定了法律必须对被保险人一方做出保护;2、符合国际惯例;3、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改善服务,提升行业形象,全局有利,长远有利,三、保险合同法修订对公司影响,(一)对产品开发的影响第一,加大了公司开发产品的难度。明确要求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得存在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否则无效。(第19条)第二,加重了公司产品开发的责任。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保险监管机构有权责令限期修改、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
22、保险费率,监管力度明显加大。(第137条),三、保险合同法修订对公司影响,第三,法律的修改导致公司某些保险条款的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需要马上进行修改。例如,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表述、对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的表述、对索赔时效的表述等。第四,新保险法在合同生效、解除、保险理赔等方面以“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按照合同约定”等表述方式,给合同当事方留下了更多的约定空间。,三、保险合同法修订对公司影响,(二)对销售和承保环节的影响(略) (三)对理赔的影响:提高理赔效率和满足责任保险理赔的相关要求。 (四)对单证和业务系统的影响:承保理赔的变更直接导致有关单证和业务系统修改 (五)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对未如实
23、告知、保险标的转让等问题的修改,直接影响了赔案处理结果,影响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金额 关于保险人在一定时限内对索赔请求进行核定的规定和退还保险费的规定,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赔案处理速度和资金管理,对保险公司保费管理、资金调拨产生间接影响 (六) 对投诉和诉讼的影响 总体上看,提高了对保险服务的要求,初期可能导致投诉和诉讼增多,四、应对措施,(一)改进单证设计 (二)对现有的保险条款有关内容进行清理 (三)修改承保相关规定,及时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 (四)修改理赔相关规定,确保及时理赔 (五)积极宣传、推动各界全面理解新保险法,第三部分,保险业法修订概况及对保险公司影响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
24、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业法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部分 保险业法修订概况及对保险公司影响,一、保险业法修订的特点 (一)完善立法技术(二)弥补制度空白(三)借鉴成熟立法 (四)总结实践经验(五)扩大对外开放二、保险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提高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对销售管理的影响 (三)对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的影响 (四)对偿付能力管理的影响 (五)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六)对资金应用的影响 (七)对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影响 (八)保险业法修订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一)完善立法技术,立法技术进
25、一步成熟,条文篇章结构、语言逻辑、前后呼应更加完善 具体表现: (1)、原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新法区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67-73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74-76条) 67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4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完善立法技术,(2)将分散在各条的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单独成条。 第181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调整条文所在章节 新法第85条规定的精算报告制度、第86条各项报告的报送、第8
26、7条档案保管从原保险法的“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章移至“保险公司”一章. (4)实现保险法与其他部门法更好的有效衔接。将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等更多相关内容补充进来。,(二)弥补制度空白,拓宽保险违法行为的范围,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处罚保险违法行为提供更规范的依据 丰富了保险中介的规定 (三)借鉴成熟立法 借鉴国外和其他地区立法:如资金运用投资不动产借鉴美国纽约州保险法、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日本 保险业法、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 借鉴国内其他立法:如行业禁入制度借鉴银行法、证券法.,(四)总结实践经验,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将现行的保监会规章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公司来说,更多的是进
27、一步坚持和完善现行制度。 例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五)扩大对外开放(第102、103、105条),第102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105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评价:去掉了原保险法中“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
28、保险公司办理。”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保持一致。,二、保险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一)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提高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1、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一是取消保险公司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限制(原70条); 二是为给相互制、合作制等保险组织以法律地位,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第183条)。,2、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是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第68条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纪录,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 二是明确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
29、本,而不限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2亿元)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69条),3、拓宽了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第95条,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删去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规定。 举例: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另: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与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保险企业集团化和混业经营发展的国际趋势产生矛盾,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二)对销售管理的影响,新保险法对于公司销售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是强化了对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控制,规定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30、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第111条)。 二是新法117条将向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统一改称为“佣金” 对公司的业务操作也将产生影响。 第117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二)对销售管理的影响,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三是完善了保险中介的规范,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于中介的管理责任。 四是除了对保险中介本身进行进一步规范,保监会根据新保险法制定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处罚办法,该规定重点在于加重保险公司对于中介的各项管理责任。,(三)
31、对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影响,一是增加了对合规报告制度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聘请或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告制度。 三是增加了对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四)对偿付能力管理的影响 一是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保监会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五)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影响,一是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是加大了对保险公司股东、董事
32、、监事及高管人员直接采取监管措施的力度。,(六)对资金运用的影响第106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评价: 一是将目前政策已经允许的投资渠道纳入保险法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的规定; 三是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限制性规定。这对公司的投资策略和前景将产生重大影响。,(七)对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影响,1、增加和完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原保险法106条规定的五种违法行为 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第1
33、16条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结合保监会的监管规定和实践,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整合,将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项增至13项。 整合方式:保留3项,完善2项,归集2项,新增5项,增加1项兜底条款。,保留3项骗保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完善2项: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34、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归集2项:,将原保险法分散于各章的禁止性规定集中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139条)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32条),新增5项:两种情况,(1)将保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中的一些经营规则明确上升为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如: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2)结合保监会在监管中新发现且在保险公司中普遍存在的违规行为
35、新增规定。如: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增加兜底条款,增加兜底条款以便对今后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范围非常广,2、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1)增加了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的处罚规定 新法第17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是保监会70号文重点规范的行为,新法增加了此条规定,同时设定的处罚也很重,起罚点为10万,最高罚款金额为50万,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各公司应重点关注。,2、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2)增加了保险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处罚规定 新法第169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
37、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增加了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新法第170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与113条相呼应:“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3条:“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七)对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影响,(4)增加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处罚规定 新法第171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38、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 与110条相呼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2、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5)增加了拒绝阻碍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规定 新法第178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主体:公安机关。参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2006年3月
39、1日实施)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的一种。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构成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3、加重对违法行为责任人追究力度,原保险法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原保险法第139、150条)。 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第173条); “违反法律、行政
40、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第179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罚款处罚起罚点有所降低(2万改为1万),但对情节严重的,加大了处罚力度,可以依法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借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行业禁入制度,(八)保险业法修订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对新凸显出来的违规行为,如挪用保险费、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费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等违规行为,在保险法修订前,由于保险法及保监会的部门规章中没有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罚则,保险监管部门一般会适用原保险法
41、第122条和第147条以保险公司的报表、文件、报告和资料等数据不真实为由进行处罚。处罚力度为对机构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在保险法修订后,可以直接依据新保险法第116条和16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力度为对机构处五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处罚力度较以前轻。,(八)保险业法修订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对一些原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罚则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保险法修订前,保险监管部门只能以批评教育或监管谈话为主,不能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如: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或泄露商业秘密等违规行为。 在保险法修订后,可依据新保险法第116条和162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案例:受下罚机构阳光财险中
42、山支公司,(一)不实列支营业费用你中支公司对业务员发生的展业费用按险种以不同比例报销,业务员提供的部分展业费用发票记录的经济事项并未真实发生。存在不具实列支的路桥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合计310.65万元。 分析:上述不具实列支营业费用适用新保险法第172条第(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受下罚机构阳光财险中山支公司,(二)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代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业务来源为市场中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为此,你中心支公司采取将上述机构或个人介绍的业务挂在某些保险代理机构名下,由保险中介机构向你中心支公司出
43、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从中套取费用,再支付给上述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你中心支公司通过广东恒太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费用275.32万元; 分析:以上行为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代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可直接适用新保险法第116条第(八)项“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规定,根据第162条进行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受下罚机构阳光财险中山支公司,(三)虚假批退保费2008年1月至7月,根据你中支业务员提供的深圳恒瑞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批改申请书,批减有关保单保费,并支付深圳恒瑞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批退保费50.29万
44、元。上述保单批改业务,深圳天地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深圳恒瑞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均未获得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授权,批退保费资金也没有返还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而上述批退资金在扣除3%的手续费后,余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你中心支公司业务员作为展业费用。 分析: 上述行为可直接适用新法第116条第(十)项“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根据第162条: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案例:受下罚机构阳光财险中山支公司,(四)套用车型承保商业车险经查,你中心支公司存在不按照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承保机动车辆商业险的行为。同
45、一承保车辆商业险的车辆使用性质与交强险的车辆使用性质不一致。具体操作为: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的,你中支公司按照企业非营运车承保。通过上述方式,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你中支违规承保机动车辆商业险38笔。 分析: 上述行为,适用新保险法第172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部分,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工作,一、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现状,1、保险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不高自2003年以来,国内新增保险市场主体增多,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各保险市场主体不惜以违规为代价抢占市场,不规范竞争扰
46、乱了市场秩序。 河南保险市场概况:根据河南保险十二五规划统计,至2010年保险主体从20家增至47家,全省保险密度832.03元,保险深度3.46%。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保监会70号文列举的几类行为:报行不一,不执行报批报备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利用中介套取费用阴阳单、虚假批单,一、国内保险市场秩序现状,3、保险监管力度逐年加大 (1)检查深度和频度加大保监会每年都会根据监管重点,组织各地监管局对各保险主体的分支机构进行多次专项现场检查。我公司作为国内影响较大的财险公司之一,是保监会的重点监管对象。2008年1-3季度,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共派出1305个检查组共5029人次,对1413家
4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检查产险机构546家,寿险机构442家,中介机构368家。 (2)处罚力度加大加大力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案均罚款增长。 举例:河南平安7.29日被罚,二、加强依法合规经营是内外部的共同要求,外部要求:保险法第85、86条第85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第86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内部需求: 1、加强合规建设有利于推进公司精细化管理,提高发展质量 2、加强合规建设可以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3、加强
48、合规建设可以为公司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归纳为一点:合规创造价值,1、有利于形成科学而具有较强执行力的程序性制度,实现公司精细化管理,提升经营效益,减少违规损失。 2、有利于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3、密切关注和跟踪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代表本行业利益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必要的话语权,争取有利于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环境。,反面:违规招致损失,金融监管部门的罚款; 各种诉讼赔偿; 律师费用、独立的第三方调查费用、公关费用; 失去业务经营和准入资格,丧失业务机会; 股价下跌,融资成本增加; 其他的间接财务损失。在监管者面前失去信誉引起监管的连锁反应 在公众面
49、前失去信誉媒体的放大效应 在市场投资者面前失去信誉投资评级的下降 各种声誉风险相互关联造成的放大效应从监管处罚的公开到媒体的反应,到市场反应、诉讼导致的声誉风险具有持续性,财务损失,声誉损失,三、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为契机,加强合规管理工作,(一)新保险法为合规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新法第8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新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合规报告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说明: 1、合规工作直接写入保险法,成为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2、保险法独有的规定 3、为保险公司的合规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三、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为契机,加强合规管理工作,(二)新保险法对合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法律规定更为细致和复杂,合规风险管理的难度加大 (1)产品开发中的合规风险 (2)产品销售中的合规风险 (3)承保中的合规风险 (4)理赔中的合规风险 (5)公司管理中的合规风险 (6)资金运用中的合规风险 (7)新型保险违法行为遭受处罚的合规风险 2、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加重,违规成本增加 3、对合规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