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讲 宋元明清时期的 法律思想,第一节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一、慎刑明礼与乱世有重典并行 1、慎刑明礼 轻减刑罚 ,怜悯囚犯,慎选执法官员“薄于刑典,厚于恻隐”(范仲淹)。简化法条,强调礼治“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朱元璋) 2、乱世重典宋明时期都重罚治理镇压流民 朱元璋亲编大诰三编“户部郭桓盗粮案”“空印案”用重典治吏 传说有“剥皮实草”刑,二、对传统德刑关系的总结 以明代丘濬大学衍义补观点为代表 1、德主刑副,德刑相互依存 2、人必与法兼用 - “治人 ” “ 治法”论的发展 3、以经义为指导的立法观 4、慎刑恤狱 (1)原情定罪,因事制刑(2)反对酷刑(3)慎选司法官员,三、元明清时期的“
2、因俗而治”思想 1、元“北越阴山,西及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元史地理志)领土广阔,超越汉唐,文化复杂,民族众多。一边吸纳汉文化,“以汉地法治汉地”,一边对蒙古旧俗加以保留,在元典章中多有体现。 2、明朝统治者沿用“因俗而治”的治理办法 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用土司管理制度,在藏区,利用宗教信仰,“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导为善” 在西北、北部和东北设立卫所,采取屯兵垦殖的防范策略。 3、清代“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包容各民族文化,对不同民族采取实行了不同的行政、军事、宗教、民族等政策。设理藩院,制定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管理边疆民族宗教事务;在新疆实行伯克制,札萨克制;在西藏实行达赖、
3、班禅为主的噶厦政府制,在西南实施改土归流,同时酌情保留了部分土司制。这种制度的实行,适应了多民族、多元文化的要求,缓解了民族矛盾,使复杂的政治环境下的政权,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和统一。,第二节 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一、理学家的法律思想 北宋程颢、程颐,南宋朱熹、陆九渊,明代王守仁(阳明) 1、“天理”对传统秩序的强化(“存天理,灭人欲”)德礼政刑都是实现天理的手段,本质上是一致的,应当并举,有的放矢。朱熹主张司法当“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明谨用刑而不留狱”,司法应该以三纲五常为原则“凡有诉讼,必先论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词”,2、王阳明的“致良知”对道德自律的挖掘 “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良知,重教化,开导人心,曾在江西赣州制定南赣乡约,劝善抑恶,移风易俗,改造人心。 二、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顾炎武日知录、天下郡国利病书 、王夫之读通鉴论 1、对君主专制的批判 (1)反对君主“以天下为私”,“天下为主,君为客”论,一姓之兴亡为私,生民之生死才是公(王夫之) (2)主张限制君权 提高相权,设学校议政 (3)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一姓之法,“法”指制度、法度。 2、地方自治思想 (1)实行以郡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2)恢复宗法制度,实现宗族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