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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总结资料(解题,逻辑底线,攻辩,自由辩.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051019 上传时间:2019-10-0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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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解题: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人,为了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或亲属的要求,经医生认定和有关部门的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医学无法救治且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缓或消除患者痛苦,得到安乐死。逻辑:要论证其合法化,需要论证其非罪化和符合人道主义。非罪化:1,安乐死不是故意杀人,从实施者(医生) ,被实施者(濒临死亡无法救治极度痛苦的人) ,行为动机(解除痛苦) ,实施方式(人道主义无痛苦死亡)加以区别2,安乐死不具犯罪性:没有构成社会危害,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A:安乐死能够让病人平静

2、的离开,减少病人和他家人的痛楚,能够使有限的医药资源合理分配。B: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不容许他人侵害和非法剥夺,同时也不允许自由处置自己的生命。但是,安乐死是濒临死亡的安乐死适用对象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法律立法角度看,应该保护这一权利。C: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为钱为仇为情,但是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让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人平静的离开,主观上无罪过。D:刑罚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罪犯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不稳定可能犯罪的人的预防。明显执行安乐死的医生都不满足这两点。E:安乐死应该合法,但是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旗号违背其执行原则实行,我方也不同意,应该受到处罚

3、。3,生命权是人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生命权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这意味着人有选择自己尊严死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支持自杀合法化,安乐死有其规定的前提。医生的协助则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符合人道主义(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主张人格平等,互相尊重):1,当患者无法救治,濒临死亡且极度痛苦,道德的办法是解除痛苦,让患者有尊严平静的离开,而不是采取徒劳的办法延长病人的痛苦,这符合“关怀人,尊重人”的人道主义原则。(吴孟超教授曾感慨“我在临床见过许多身患绝症的病人,他们承受痛苦直到死亡,与其这样,还不如让他们平静的离去。因此,我支持安乐死” )2,当知道病人无法救治且极度痛苦,医生建议安乐死以

4、解除病人的痛苦符合当代医生的人道主义,而如果知道无法救治却一直延长患者的痛苦让其挣扎死去,这才不符合人道主义,也是对医学精神的亵渎。(面对这种情况,患者选择是安乐平静离开和痛苦挣扎死去,医生的选择是解除病人的痛苦或眼看着病人被痛苦折磨致死)3,从家庭考虑,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对其家庭来说是人道的。明知亲人已没有生还的希望还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家属每天面对这种情形,精神上的折磨一点也不亚于病人。安乐死能够减轻家人的精神压力,同时也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去创造更有价值的价值。这对整个家庭来说是人道的。 ,好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安乐死能够减少医用资源

5、的浪费,把有限的资源运用到合适地方。反驳立法后的危害性:1,不能从不合法的手段做合法的事情照成危害来论证其不合法,例如开车合法,但是不合法的酒驾会照成伤亡,难道能论证驾车不合法吗?我们可以使用刀,但有人用刀去杀人,难道可以论证用刀不合法?2,面对立法后可能出现的危害,应该严格规定安乐死的程序,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处置。3,不是因为立法导致居心不良的人有几可乘,只要想要危害他人,坏人就会采取各种手段。4,老子曾说: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低相倾。当我们提出正面,反面都会出来。但是,难道我们就不应该提出新的东西吗?发明手机,手机有辐射。发明安眠药,有人会用于自杀等等。数据:1,中国法院调查,

6、上海对 200 位老人进行安乐死调查,赞成率为 73%;北京市的 500 例问卷,赞成的有 399 人,占 79.8%;2 河北职工医学院对保定市 4001 名工人、农民、干部和医务工作者进行调查,赞成安乐死的占 61.59%;长海医院对 313 名不同的人群调查显示 93.6%的人赞成安乐死;3,上海某医院的 530 位重大病症死亡的患者中,有 28%的病人选择停止用药安乐死。4,美国一位 92 岁病人需做胃溃疡手术,医生违背病人医院执行手术,致使病人极度痛苦中风死亡。死后医生表示自己虽然战胜胃溃疡,却违背了照顾临终病人的人道主义。攻辩法律人权:B:生命利益支配权是生命权之一,因此一些有能力

7、承担义务的人选择轻生自杀而逃避义务,你方死否也反对这种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行为?C:好我方也反对,那么濒临死亡的人已经没有能力承担义务了,因此选择安乐死,既不违法又能让病人体面离开,两全其美,你方也赞同吧?D:老子曾告诉我们:世间万物,有无相生,难易相成,正面事物被提出,反面的便会出现,你方是否认同这种自然规律?E:一条合理法律制度,必定有反面的人违反,那么我是应该完善这条法律,违法必究,还是放弃法律的制度呢?F:刑罚的目的表现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你觉得作为安乐死执行者的医生怎么符合这个情况?(特殊预防是针对有犯罪历史的人,法律规定有劣迹医生是不能从业的。一般预防是针对社会上犯罪性高的不

8、稳定人群,例如社会治安差的地区。 )自由辩:人道主义:A:人们常常喜欢用“你不得好死”来诅咒别人,这是否说明死的体面与否影响个人的尊严?B:人道主义的原则是“关怀人,尊重人 ”,若医生不采取安乐死而延长病人死前的痛苦是否违背人道主义?C:挣扎痛苦毫无尊严死去和安乐平静离开,你方觉得何者更加符合人道主义?D:人的一生为名为利,其实为的都是得到尊严,倘若潇洒一生却惨死病床,死得毫无尊严,岂不是人生的一大败笔吗?E:我们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那么当我们没有能力承担义务时,能否享受权利?(如果说不能:孕妇有三个月的假期,此段时间不承担工作义务,却享受获得工资的权利,对此你怎么看?)对面的攻击点:1,

9、导致自杀合法化。答:我方已经说过,权利是以义务为界限的,我们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自杀逃避义务我方也是反对的。但是安乐死的人已经没有能力承担义务了,这时候享受权利有何不可?2,非自愿安乐死。答:请明确我们今天讨论的前提,目前各国对安乐死的定义都强调要通过本人的意愿,非自愿安乐死是不可能合法化,我方也是不同意的。所以这点不在我们今天讨论范围,请对方辩友不要脱离我们的前提。3,贿赂医生,打着“安乐死”的旗号谋害他人的性命。答:我想对方辩友又混淆了安乐死的前提,他是要经过本人头脑清晰时候的同意才可以安乐死的。如果医生违背病人意愿,那么就是谋杀,法律必定给予严厉的处罚。但是必须清楚,就是安乐死没有合法

10、化,这种情况也会发生。4:违背医生救死扶伤的宗旨答:救死扶伤是前提,可是当病人已经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时候,难道医生要不顾病人的疼痛一味的延长他的痛苦,这就是你方所说的医德吗?5,如果安乐死只是为了解除痛苦,现在先进的医术完全可以达到,何必安乐死呢?答:对方辩友又忽视了我们的前提,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且极度痛苦,如果能够让他不痛苦,又可以救治,那么他达不到安乐死的条件。安乐死不是要求,只是一个选择,如果有更好的选择,当然可以不选择安乐死。(那你方也是认同这个人是无法救治的吧,那么解除痛苦最终离开,这就是我方提昌的安乐死。你方是在赞同我方观点吗?) (你方是否说让无法救治的病人慢慢在无痛中死去呢

11、?这就是被动安乐死啊!当今法律已经默许这种情况的出现。比如濒临死亡的人放弃治疗。 )6,合法化后会导致钻法律漏洞,造成危害。答:难道我国法律没有惩处制度吗?任何法律都会有人去违反。如果仅仅是因为害怕不法分子的触犯,就不去维护躺在病床上痛苦挣扎的病人,这合乎情理吗?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就是保障每个合法公民的利益吗?7,医学鉴定不准确,可能导致可以治疗的人死去。答:鉴定不准确只是你方的一面之词,我相信现代医学水平已经很高。如果你方说万一死了之后刚好有得治疗,那我只能说是个奇迹,奇迹的东西可以放在实际问题中讨论吗?再者,医生有义务告诉病人病情,当然包括疾病发研究情况。最终权还是在病人,没有人去逼他安乐死

12、。8,安乐死的权利主体难以界定。因为要医生和病人及相关部门的同意。答:任何法律法规都有前提,安乐死是权利,但是必须当他满足前提条件他才可以享受权利。比如开车是权利,那你总得有驾照吧?难道你要说开车的权利主体在驾照吗?9,荷兰很多老人逃到没有安乐死的国家去,因为害怕被安乐死变相自杀。答:请对方明确,如果没有本人同意,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这是公民所享有最基本的人权。10,荷兰安乐死的人数大增.答:这正是说明该政策有需求,如果没有这法律,我相信那些人绝大多数会惨死在病床,现在他们能够安乐的离开,这不正是我们所想要的吗?11,安乐死不是唯一途径,临终关怀才是合理方法。答:我方也同意不是唯一选择,只是当其他方法都不能达到时,才采取安乐死。请对方辩友解释何为临终关怀,他能否解除患者极度的痛苦?临终关怀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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