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邻接权,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 rights,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在德国则被称为有关的权利。为与作品的原创相区别,伯尔尼公约成员的很多国家习惯上把艺术表演、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归为传播作品的行为。,此外,在中国,出版在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方面有突出的作用,出版业首先被当做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地位重要。又由于出版长期以来是作品赖以传播的第一媒介,出版人在复制发行作品过程中也付出了一定智力劳动。对出版者的利益加以保护,受到我国
2、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二、邻接权的产生与发展邻接权的产生是传播技术进步的结果。19世纪末自从爱迪生发明留声技术以来,中经20世纪中叶,录音技术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当今世界录音技术的进步,录音设备的精良,录音制品音响效果的优越以及该类制品的普及程度,都是空前的。录音技术被广泛采用和日益发达的录音制品出版业,必然会给艺术表演人、录音制品的制作人以及从事录音制品节目制作的广播电视组织的经济利益带来新的变化与冲击。,根据这种变化,德国率先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1910年通过文学与音乐产权法,将表演者视为“改编制作者”加以保护分别。此后英国于1911年、捷克于1926年也制定了相关立法,保护范围逐渐包
3、括艺术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广播电视组织权益。同一时期,奥地利(1936年)、意大利(1941年)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嗣后,在一些组织的要求下,从1951年起,经过伯尔尼联盟、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努力,于1961年10月通过一个保护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组织权益的国际公约,即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从而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第二节 表演者权,一、表演者及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一种
4、权利。,二、表演者权的内容(第三十八条 )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说明:其中 (一)、(二)两项为人身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不同艺术形式表演的署名习惯不同,很难统一规定,通常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者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团体和演员的名称和姓名;
5、(2)有些节目在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3)由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表演者的姓名;(4)通过字幕在屏幕上显示表演者的姓名等。,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同于表演者的本来形象。前者是著作邻接权,即表演者权的问题。后者属于公民肖像问题。由于表演者所塑造的艺术形象,相当于他创造的作品,二者有密切的联系。表演者就表演形象享有的权利,亦应有人身利益的因素,法律保护表演者经过创造性的活动所塑造的人物形象具有不受歪曲的权利。,案例:原告蓝天野在北京东城区天伦王朝地下一层的影视食苑餐厅用餐时,发现了一幅以自己所饰演的电影茶馆中“秦二爷”形象制作的广告,而使
6、用该广告的饭店既未事先征得原告许可,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遂对饭店提起肖像权、名誉权诉讼;此后,蓝天野又追加了许可饭店使用剧照的北京电影制片厂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肖像权赔偿金10万元,名誉权赔偿金5万元,及经济损失6040元。,天伦王朝饭店承认使用上述剧照的事实,但认为电影剧照不是肖像,饭店使用该剧照不仅取得了茶馆制片人北影厂的同意,而且使用目的不是为餐厅做广告,而是营造一种影视艺术文化氛围,被告的做法不仅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反而更彰显原告的艺术造诣,未对给原告造成名誉损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北影厂辩称,电影茶馆是1982年拍摄的故事片,影片的著作权归北影厂享有。剧照作
7、为影片的一部分,其著作权也属于北影厂,厂方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原告作为表演者在影视作品中代表的不是他本人,而是剧中角色,角色形象不等于角色扮演者的个人形象,演员不能代替角色享有角色的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对涉案剧照享有肖像权。北影厂允许天伦王朝饭店使用涉案剧照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天伦王朝饭店由此对涉案剧照的使用存在权利瑕疵。但鉴于涉案剧照是集体肖像,集体肖像物理上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其中的个人肖像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加之饭店使用涉案剧照是为了营造艺术氛围,不具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性质,因此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2003年1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
8、审判决,蓝天野对其塑造的“秦二爷”享有肖像权,被告使用剧照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但应支付剧照使用费,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肖像使用费6000元、损失费1040元,诉讼费也由二被告负担。,说明:其中(三)至(六)四项为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即许可他人通过广播或电视系统等通讯手段把现场表演直接传送给用户的权利。各国邻接权制度都把现场直播权作为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予以保护。在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如果直播表演应当取得表演者的授权,双方应当约定直播者向表演者支付的费用。,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有录音录像的权利,各国法律均
9、有此类规定。表演者也可将此项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凡是对他人的表演录音录像的,均应取得表演人的许可,对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的,同样需取得表演者许可,并约定对表演的付酬标准和付酬办法 。,3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复制发行表演的录音录像,可以给表演人带来经济利益。这项权利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并可因此获得报酬。如果他人实施这类行为未经表演者许可,则为侵权行为。,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取报酬的权利。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作为与传统广播、电视不同的新的信息传输手段,同样可以用来向公众传播艺术表演,这种传播行为也应成为表演者支配、利用和控制的对象,并据此获取相应的财产回报
10、。,三、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第三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四、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七条),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七条) 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被许可
11、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一、概念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主要表现为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录音制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 。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制作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二、录音录像制作权权的内容及期限,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
12、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与著作权、表演者权的关系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此外,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
13、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节 播放者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者基于对作品的播放而享有的权利 。具体包括: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播放者与其他权利人的关系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14、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节 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指图书、报纸、期刊出版者基于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合同及出版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 1.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 2.修改权作者许可(文字性修改除外) 3.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