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8、破产法.ppt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10014124 上传时间:2019-09-28 格式:PPT 页数:87 大小:21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8、破产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87页
8、破产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87页
8、破产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87页
8、破产法.ppt_第4页
第4页 / 共87页
8、破产法.ppt_第5页
第5页 / 共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 在传统破产法上,人们都把“破产”理解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即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然而,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一词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拮据,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二是指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程序和制度。,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具体地说,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的特征 1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 2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1906年清朝政府起草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破产的法律大清破产律,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德国和日本破产法为蓝本,拟定了破产法草案,计337条,但该草案并未能公布施行。 1934年,司法行政部曾草拟破产法草案,分实体法、程序法、复权和罚则四编,共333条。同年颁布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5年

3、,立法院民法委员会开始起草破产法,并于同年7月颁布,10月施行。该法分总则、和解、破产、罚则四章,共159条。其在1937年和1980年进行过修改,现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1986年12月,企业破产法(草案)经过不断修改后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该法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在第十九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在2006年8月27日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

4、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得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较旧破产法,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体现在: (1)统一了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

5、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条件 (一)破产条件概述 破产条件,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根本原因。 (二)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就是破产界限,是指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申请破产或者自己申请破产。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新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三项内容: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

6、、破产申请 (一)概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能够提起破产案件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债务人提出申请,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债权人提出申请 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2诉讼时效中断。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1个别清偿无效的效力,共益债务除外

7、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效力 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4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的专属管辖的效力,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对于破产管理人产生,应由人民法院指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可以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破产法主要是从强调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资格角度,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8、:(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法。 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四、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

9、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

10、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因1、2、3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4、 债务人的董事

11、、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费用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

12、付的费用。主要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三、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13、务。,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关系 1两种费用的联系 2两种费用的区别,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

14、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申报,2、申报范围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

15、申报债权。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债权申报,连带债权人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债权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16、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申报,3、债权表的编制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

17、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债权人会议成员依是否享有表决权可分为两类:一是享有表

18、决权的债权人。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但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二是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由于其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不享有表决权。,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

19、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五)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2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六)债权人委员会 1、设立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2、职责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21、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3、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

22、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二、重整 (一)重整概述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重整具有以下特征: (1)可以申请重整的条件比较宽松。 (2)重整程序的申请人较多。 (3)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较窄。 (4)重整程序的优先适用

23、性。 (5)别除权的行使受到限制。,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二)重整的申请 重整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重整的申请主体 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2重整申请的提出,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重整申请的提出包括:(1)必须由法定申请人提出,(2)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3)必须提交重整申请书,(4)必须提交有关证据。(三)重整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四)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开始 2、重整期间的终止,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

24、人破产: A、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五)重整计划 1、制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

25、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2、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A、对债务人的特

26、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债务人所欠税款;D、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部分表决组未通

27、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执行,第五节 债

28、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三、和解 (一)和解制度概述 破产和解,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经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挽救复苏企业的法律行为。破产和解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2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 3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和解协议草案应由债务人提出,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4破产和解具有具有强制性。即和解协议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和解协议即对全体债权

29、人有约束力。 (二)和解的申请和审查,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1提出和解申请的主体是债务人 2提出和解申请的条件 (三)和解协议 1、批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

30、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均有约束力。 2、执行,第六节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法律判定。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破产宣告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宣告是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连接点。 2

31、破产宣告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行为。 3破产宣告使破产财产的范围得到最终确定。,第六节 破产清算,(二)破产宣告的依据 1因申请破产宣告 2重整期间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出现的破产宣告 3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出现的破产宣告 (三)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破产程序的效力。,第六节 破产清算,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1)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之利息;(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可以申报破产债权;(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的债权人只能依破产清算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4对其他人的效力。,第六节

32、破产清算,二、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其法律特征为: (1)破产财产须是破产人享有财产权的财产,不仅包括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国有企业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财产; (2)破产财产是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3)破产财产是由清算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 (4)破产财产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第六节 破产清算,注意:企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4)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

33、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5)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第六节 破产清算,(6)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7)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8)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

34、产财产;(9)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第六节 破产清算,企业的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第六节 破产清算,(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

35、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第六节 破产清算,(二)破产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 三、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概念 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并经依法确认,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包括: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第六节 破产清算,(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

36、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第六节 破产清算,(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

37、他债权。,第六节 破产清算,(二)与破产债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1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财产权利人对于属自己所有非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依法通过管理人取回的权利。 2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节 破产清算,3抵销权抵销权,是指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互有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进行抵销的权利。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六节 破产清算,B、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

38、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C、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第六节 破产清算,四、破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1、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B、破产

39、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六节 破产清算,C、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拟定和批准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第六节 破产清算,(2)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

40、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第六节 破产清算,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包括对破产人的效力、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和对管理人的效力。 1对破产人的效力。对债务人而言,企业法人因破产宣告而终止法人资格

41、。因此,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2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依破产程序未得清偿的部分消灭。破产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得清偿的债权,可以请求破产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予以清偿。 3对管理人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的任务就告结束,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依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管理人自办理完注销登记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存在诉讼未结或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4、追加分配 自破产程序依照法律终结之日起二年内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A、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B、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案例分析题,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

43、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

44、理由。,(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案例答案,(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A和B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

45、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5)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前发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