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各市(州) 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 23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137 号) 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 54 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 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
2、支持我省“三农 ”和中小企 业、微小企 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 号 )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 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的规 定,制定本 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3、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 )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
4、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 2人以上 200 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
5、记录。(四)经营 管理良好,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 状况良好,且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年终 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除国 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 5000 万元。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
6、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30%。入股股东实行实名制,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 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严禁虚假注册和抽选资本金。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 2 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 年后允许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涉及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7、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合格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 5 人。从业人员的资格应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金融工作 5 年以上,信用记录良好。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十条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
8、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 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 )政府。市( 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 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45 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市(州 )政府 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一)县(市、区) 政府的初审意见;(二)市(州)政府的审 定意见;(三)小额贷 款公司的申请材料:1、设立小 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2、出 资 人承诺书。出 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10、委托资金入股;3、发起人 (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 质、名称、营业场所、 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 发起人( 出资人 )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 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 人) 应 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鼓动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 东 基本情况。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 资额、股份比例等。企 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
1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5、出 资 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6、章程草案 (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8、律 师 事物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9、营业场 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0、省政府金融 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 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
12、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 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所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金融机构的容入资金。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
13、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 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 基准加点确定。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情况。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 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 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
14、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中小企 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 20 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禁止发放高利贷。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
15、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司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十六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知道、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省政府金融办对市( 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第十七条市(州) 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市(州)
16、政府应与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分担。市( 州)政府要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措施,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市(州)政府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市( 州)政府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按年度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逐个公司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省政府金融办。第十八条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县(市、区)政府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