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 州 市 工 程 建 设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委托方: 承接方:日 期: 年 月 日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发 包 人 ( 甲 方 ) ( 全 称 ) : 承 包 人 ( 乙 方 ) ( 全 称 )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现 将 钢 结 构 工 程 发 包 给 进 行 施 工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签 定 合同 , 具 体 合 同 条 款 如 下 :一 、 工 程 概 况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 工 程 内 容 :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二 、 工 程 承 包 范 围承 包
2、 范 围 : 三 、 合 同 工 期总 工 期 : 个 日 历 天四 、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五 、 合 同 价 款金 额 ( 大 写 ) : 六 、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2、 图 纸3、 工 程 量 清 单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5、 合 同 通 用 条 款6、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7、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分 。七 、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3、 第 三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分 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期 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的 保 修 责 任 。九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其 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十 、 合 同 生 效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扬 州 市 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 甲 方
4、) : ( 公 章 ) 承 包 人 ( 乙 方 ) :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施 工 代 表 : 施 工 代 表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一 .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3).图纸; (5). 工程量清单; (6). 本合同专用条款;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 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11 )合
5、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江苏省、扬州市地方法规、规章。 1.3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1.4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由此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1.工程师(1
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监督承包人执行合同情况,支付工程款等。(2)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职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作为承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2.2.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接口已提供至施工现场,其位置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确认,水电在场内接线一切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
7、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发包人不再发生任何其他费用。(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并提供书面报告交承包人,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水准基点出现遗失或损坏,承包人应立即汇报工程师,重新布点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在开工前完成。(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已完成。(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提供施工图纸两套;施工图纸要求承包人保密,保密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2.3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8、: / 2.4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安排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各工种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按劳动管理部门的要求,特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2) 每周前向建设方提供周进度计划和周完成工作量报表。(3)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城管、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不得影响施工工期,并严格按照扬州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承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4)工程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自己发生的损坏或因承包人保护实施不当而产生的第三方对成品(半成品)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自已负责。成品保护涉及的所有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
9、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施工过程中,要求现场工完料清;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转移剩余材料,清除现场残物、垃圾或转移临时工作用具以及工程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清运废物、废置垃圾不及时,发包人有权委派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设有专门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竣工验收后 5 日内,承包人需自行拆除临时设施及附属物,完成所有的人、材、机全部退场,并将其运出施工现场。同时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满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工程结束后根据项目整体部
10、署及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在指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临时设施、附属物,完成人、材、机的退场。(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该服从现场统一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有序施工一切安全责任自行负责。(8)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主动与上、下工序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对接,避免产生矛盾,做到有序科学衔接。(9)承包人经现场踏勘,应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及施工条件,认真编制有针对性措施的施工方案。合理组织,充分考虑与其他各工种项目部的配合和协调工作,避免工种交叉,产生矛盾。(10)承包人应该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对材料、工序及具体施工情况应主动向监理报验,对不合格的工种及工序坚决返工。(11)承包人应加强制作安装管理工作,对不能一次检
11、验合格的检验项目需返工处理,其二次及多次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3.1 进度计划(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 5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审核同意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中发包人与监理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签收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2)若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不可抗力(战争以及地震、水灾、暴风雪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严重自然灾害) 。(3)承包人报送的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必须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形成工期延
12、误则按 10.2(1)条处理。四、质量与验收4.1 质量:合格,4.2 承包人应按照其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施工,发包人认定承包人的施工方法、用材和施工组织等不能满足合同规定并可能导致施工质量、工期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整或更换,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责任。经发包人提出后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其清场,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预埋、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等(具体根据发包人现场要求)(2) 验收前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在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前应提前24 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提供相关资料
13、。不论发包人、监理人是否参与验收,当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对隐蔽工程需进行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必须配合工作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若验收合格,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且工期不顺延。(3)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监理人或发包人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4)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下达停工令,承包人在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
14、报项目总监和甲方代表审批同意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总平面的规划,服从发包人与监理统一指挥,发包人与监理将组织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发包人及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否则视承包人为违约。(2)发包人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发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发包人(除发包人职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3)承包
15、人承担施工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4)发现承包人现场管理不足或存在问题,代建人有权提醒、督促其整改,并在相关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中扣减。(5)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执行。(6)承包人有义务配合项目评优的一切活动,并做好发包人安排的相关工作,相关配合费承包人已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六、合同价款与支付6 合同价款及调整6.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6.2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承包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已计算风险费用) 。6.3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2)材料价格调整按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 号)执行。(3)因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变化,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需更改施工工艺
17、,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4)由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变更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的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其相应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增减,其措施项目费同时进行相应调整。(5)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提出相应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幅度进行让利,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6)新增零星工程项目以实际签证为准,其价格由承包人提出,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幅度进行让利,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7)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6.4 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6.5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
18、约定: / 6.6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7.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本工程付款基数为合同价,付款遵循“五、二、三”的原则,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 20%,施工完成专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50%,专项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70%,专项验收合格二年,结算审核后付清余款。七、材料设备供应7.1.发包人供应材料: 7.2.承包人采购材料(1)其采购、运输、验收、检验、保管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预算中设定为暂定价的材料和其他暂定价所列项目的主要材料采购,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主要材料的质量及价格需事先书面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并在进场后由
19、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进行质量认可。(2)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进场材料的样品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认可,经验收合格的材料方可批量进场(样品由发包人封存,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中材料设备质量与样品一致)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20、,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8.1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是合同及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和完善,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8.2 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量增减变化的,是对合同价款增减调整的依据。8.3 承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修改合同对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8.4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
21、变更,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8.5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6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7 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变更内容的签证
22、必须经发包人、代建人等相关方参加方可生效,签证费用每月 25 日书面报发包人统一审核,审核价款作为临时付款依据,签证付款时间、比例与工程款付款时间、比例一致,签证费用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承包人负责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并有义务参加、配合单位、工程等各项相关验收,并做好相关工作。(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2套,竣工资料三套(原件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
23、格后 6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5)本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设计变更+ 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量及价格;变更及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价款,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幅度同等让利。在结算审核过程中,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6)变更结算方式以承包方投标书中投标单价为基准,其他变更价款结算方法按本合同第 6 条第 6.3 款项执行。(7)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三套(原件) 。(8)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1)以经过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各结点工期为准,不得延误总工期;(2)根据发包人
24、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让出影响后续工程的工作空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0. 违约10.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规定执行。10.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责任:延误竣工工期,在一个月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1000 元/天赔偿,承包人工期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中的结点工期若延误,发包人有权予以承包人罚款 500 元/天,累计罚款,并在同期付款中扣除如竣工时间超过合同期
25、一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承包人除按本工程结算价的 5%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质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序等质量验收专职质检员必须保证在岗,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分部及专项验收要求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发包人有权予以承包人罚款 2000 元/次;以上罚款均采取累计罚款并在同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26、竣工验收要求一次性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中标项目经理必须是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如果确需换项目经理时,所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所完成工程业绩等不得低于原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经理相应条件,并需征得发包人同意。(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看来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其在现场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补要求撤换的人员应被从速替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进
27、入现场工作。10.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 遵守政府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2) 承包人应服从一切发包人的制度,会议,通知等形式的管理,以整个项目全局为重,除履行合同义务外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他参建单位完成项目目标。发包人对认为承包人配合,协调不利的行为有权予以罚款。10.4 争议本合同在履行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2)如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成,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11.不可抗力1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以及地震、水灾、暴风雪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8、的严重自然灾害11.2.保险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意外团体伤害险。11.3 担保11.4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11.5 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代建单位一份,副本三分,双方各一份,代建单位一份。11.6 补充条款: 附件 3:13、工程保修(1)工程保修内容及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0
29、 年第 279 号)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0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金预留的比例为工程结算价的 5%。(2)工程保修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进行承包工程的维修工作,若不能及时履行保修约定,其相应维修费用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扣完为止。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 1 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
30、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具体身份或职权
31、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甲方代表: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0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2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5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
32、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竣工日期:指广东省及广州市政府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法定认可的竣工验收日期。1.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函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 书面同意或书面盖章同意:是指甲方或乙方以信函方式加盖甲方
33、或乙方单位公章的文件。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 7 级以上地震。1.2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1.26 工程关键线路:指本工程经过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审核的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第 2
34、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专用条款。第 3 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
35、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第 4 条 图纸4.1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 5 条 监理工程师5
36、.1 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为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代表,其姓名、职务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专用条款 37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 6 条 监理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监理工程师可委派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监理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代
38、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监理工程师、甲方及甲方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布有关投资控制的指令、通知前,应先征得甲方书
39、面同意。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 12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6.4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 7 条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
40、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格;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责任,不顺延工期。7.4 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
41、履行前任的义务。第 8 条 甲方工作8.1 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资料;(5)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6)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第一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甲方可以将 8.
42、1 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 9 条 乙方工作9.1 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向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若甲方需要时,甲方提供有关报装用水、用电的资料,乙方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水、电施工手续;(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5)
43、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乙方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 10 条 进度计划10.1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报甲方代表,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
44、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与在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同。10.3 乙方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 11 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
45、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开工日期不予顺延。1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第 12 条 暂停施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
46、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仍不可自行复工,应报甲方代表。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 13 条 工期延误按专用条款。第 14 条 工程竣工14.1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未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
47、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第 15 条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 16 条 检查和返工16.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
48、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16.3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6.4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经甲方认可后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第 17 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自检记录、
49、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12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应超过 48 小时。17.3 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签字,乙方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 18 条 重新检验无论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负连带责任。第 19 条 调试按专用条款五、 安全施工第 20 条 安全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