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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某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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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办法.doc
    资源描述:

    1、某 上 市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本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风 险 管 理 , 建 立 规 范 、 有 效的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 提 高 风 险 防 范 能 力 , 及 时 识 别 、 系 统 分 析 经 营 活 动 中 与 实 现 内 部控 制 目 标 相 关 的 风 险 , 合 理 确 定 风 险 承 受 度 和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控制 基 本 规 范 及 其 配 套 指 引 、 中 央 企 业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公 司

    2、内 部 控 制 指 引 和 公 司 章 程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风 险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中 与 公 司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相 关 的 风险 , 包 括 战 略 风 险 、 财 务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运 营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本 制 度 所 称 风险 评 估 是 指 通 过 对 基 于 事 实 的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 就 如 何 处 理 特 定 风 险 以 及 如 何 选 择 风险 应 对 策 略 进 行 科 学 决 策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3、 司 及 各 全 资 、 控 股 子 公 司 ( 以 下 统 称 “子 公 司 ”) 。第 二 章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设 置第 四 条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组 织 体 系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风 险 管 理部 门 、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 各 职 能 部 门 /子 公 司 构 成 。第 五 条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为 风 险 管 理 第 一 道 防 线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为 风 险 管 理 第 二道 防 线 ;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为 风 险 管 理 第 三 道 防 线 。第 六 条 公 司

    4、各 职 能 部 门 在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职 责 :( 一 ) 按 照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风 险 评 估 的 总 体 方 案 , 根 据 业 务 分 工 , 配合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识 别 、 分 析 相 关 业 务 流 程 的 风 险 , 确 定 风 险 反 应 方 案 。( 二 ) 根 据 识 别 的 风 险 和 确 定 的 风 险 反 应 方 案 , 按 照 公 司 确 定 的 控 制 设 计 方 法和 描 述 工 具 , 设 计 并 记 录 相 关 控 制 ,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 修 改 完 善 控 制

    5、设 计 。 包括 : 建 立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 按 照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工 具 描 述 业 务 流 程 , 编 制 风 险 控 制 文 档和 程 序 文 件 等 。( 三 ) 组 织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 监 督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 发 现 、 收 集 、 分 析 控制 缺 陷 , 提 出 控 制 缺 陷 改 进 意 见 并 予 以 实 施 。 对 于 重 大 缺 陷 和 实 质 性 漏 洞 , 除 向 部门 负 责 人 汇 报 情 况 外 , 还 应 向 公 司 领 导 及 时 反 馈 情 况 , 以 便 公 司 监 控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6、的 运 行 情 况 。( 四 ) 配 合 内 控 审 计 部 门 等 部 门 对 控 制 失 效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事 件 进行 调 查 、 处 理 。第 七 条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建 立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制 度 和 流 程 等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并 监 督 其 实 施 的 有 效 性 。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一 )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评 估 方 案 ;( 二 ) 负 责 组 建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 三 ) 负 责 审 核 风 险 清 单 、 应 对 预 案 ;( 四 ) 拟 定 公

    7、司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上 报 公 司 管 理 层 ;( 五 ) 负 责 建 立 经 营 环 境 监 控 体 系 , 切 实 监 控 并 记 录 内 、 外 部 经 营 环 境 和 条 件的 变 化 , 以 修 正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六 ) 负 责 建 立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 要 求 各 具 体 部 门 定 期 提 供 数 据 , 进 行 指 标分 析 ; 对 于 超 过 风 险 预 警 值 的 指 标 , 应 确 定 相 应 的 整 改 措 施 。第 八 条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主 要 职 责 为 :( 一 ) 审 定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8、管 理 工 作 职 责 ;( 二 ) 批 准 风 险 应 对 预 案 ;( 三 ) 研 究 、 确 定 公 司 重 大 风 险 事 项 及 应 对 预 案 ;( 四 ) 审 定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的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方 面 的 报 告 , 并 报 董 事 会 审 议 。第 九 条 董 事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为 :( 一 ) 确 定 公 司 风 险 目 标 ;( 二 ) 审 议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办 法 ;( 三 )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四 ) 批 准 风 险 管 理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十 条 董

    9、 事 会 下 设 的 审 计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公 司 审 计 部 门 开 展 对 全 面 风 险 管 理的 相 关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在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业 务 指 导 下 ,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一 ) 负 责 研 究 提 出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监 督 评 价 体 系 ;( 二 ) 制 定 监 督 评 价 相 关 制 度 , 开 展 监 督 与 评 价 , 出 具 监 督 评 价 审 计 报 告 ;( 三 ) 对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归 口 部 门 和 各 职 能 /业 务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10、 作 的 有 效性 进 行 检 查 和 评 价 , 将 审 计 结 果 及 时 报 送 审 计 委 员 会 , 并 根 据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审 议 决定 报 送 董 事 会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为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履行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执 行 具 体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单 位 内 权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衡 的 岗位 职 责 和 单 位 内 全 面 、 合 理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并 针 对 业 务 主 要 风 险 环 节 制 定 业 务

    11、操作 流 程 。第 十 三 条 子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职 责 分 工 的 设 立 , 参 照 公 司 的 规 定 制 定 。第 三 章 风 险 评 估 的 频 率第 十 四 条 风 险 评 估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 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评 估 的 频 率 。 第 十 五 条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应 考 虑 重 新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一 ) 公 司 经 营 模 式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 二 )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信 息 技 术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 三 ) 关 键 人 员 变 动 ;( 四 ) 公 司

    12、所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 五 ) 购 并 的 发 生 、 金 融 工 具 的 使 用 等 涉 及 到 复 杂 的 会 计 处 理 要 求 的 事 项 发 生 ;( 六 ) 其 他 需 要 重 新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的 。第 四 章 控 制 目 标 的 设 定 和 传 达第 十 六 条 董 事 会 应 当 按 照 战 略 目 标 , 设 定 相 关 的 经 营 目 标 、 财 务 报 告 目 标 、 合规 性 目 标 与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目 标 , 并 根 据 设 定 的 目 标 合 理 确 定 企 业 整 体 风 险 承 受能 力 和 具 体

    13、业 务 层 次 上 的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水 平 。第 十 七 条 董 事 会 应 定 期 更 新 和 修 正 公 司 的 经 营 目 标 、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第 十 八 条 管 理 层 应 向 各 部 门 清 晰 传 达 公 司 的 战 略 目 标 、 经 营 目 标 和 风 险 管理 目 标 ( 如 通 过 工 作 准 备 会 等 ) , 并 进 行 目 标 分 解 。第 十 九 条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风 险 评 估 方 案 的 制 订 , 风 险 评 估 方 案 须 经 公 司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批 后 执 行 ,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由 风 险

    14、 管 理 部 门 组 建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负 责具 体 实 施 。第 五 章 风 险 识 别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方 案 的 要 求 , 全 面 系 统 持 续 地收 集 相 关 信 息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 及 时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准 确 识 别 与 实 现 控 制 目 标 相 关的 内 部 风 险 和 外 部 风 险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时 , 可 以 采 取 座 谈 讨 论 、 问 卷调 查 、 案 例 分 析 、 咨 询 专 业 机

    15、构 意 见 等 方 法 识 别 相 关 的 风 险 因 素 , 特 别 应 注 意 总 结 、吸 取 企 业 过 去 的 经 验 教 训 和 同 行 业 的 经 验 教 训 , 加 强 对 高 危 性 、 多 发 性 风 险 因 素 的关 注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应 广 泛 、 持 续 不 断 地 收 集 与 本 公 司 风 险 和 风 险 管 理相 关 的 内 外 部 信 息 , 包 括 历 史 数 据 和 未 来 预 测 。 风 险 信 息 的 收 集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战 略 风 险 方 面 , 收 集 国 内 外 企 业 战 略

    16、风 险 失 控 导 致 企 业 蒙 受 损 失 的 案 例 ,重 点 收 集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以 及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 行 业 状 况 , 国 内 外 产 业 政 策 、 项目 工 程 市 场 需 求 与 供 给 状 况 等 与 战 略 有 关 的 信 息 ;( 二 ) 财 务 风 险 方 面 , 收 集 国 内 外 企 业 财 务 风 险 失 控 导 致 危 机 的 案 例 , 重 点收 集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 资 产 质 量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流 量 、 成 本 核 算 、 资 金结 算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

    17、三 ) 市 场 风 险 方 面 , 收 集 国 内 外 企 业 忽 视 市 场 风 险 、 缺 乏 应 对 措 施 导 致 企 业蒙 受 损 失 的 案 例 , 重 点 收 集 主 要 客 户 资 信 、 竞 争 对 手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 四 ) 运 营 风 险 方 面 , 收 集 国 内 外 企 业 忽 视 运 营 风 险 、 缺 乏 应 对 措 施 导 致 企 业蒙 受 损 失 的 案 例 , 重 点 收 集 与 企 业 治 理 、 投 资 决 策 、 项 目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等 各 方 面的 信 息 ;( 五 ) 法 律 风 险 方 面 , 收 集 国 内 外 企

    18、 业 忽 视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 缺 乏 应 对 措 施 导 致企 业 蒙 受 损 失 的 案 例 , 重 点 收 集 国 内 外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以 往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竞 争 对 手 的 知 识 产 权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识 别 内 部 风 险 ,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因 素 :( 一 )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业 操 守 、 员 工 专 业 胜 任 能 力等 人 力 资 源 因 素 ;( 二 ) 组 织 机 构 、 经 营 方 式 、 资 产 管 理 、

    19、 业 务 流 程 等 管 理 因 素 ;( 三 ) 研 究 开 发 、 技 术 投 入 、 信 息 技 术 运 用 等 自 主 创 新 因 素 ;( 四 ) 财 务 状 况 、 经 营 成 果 、 现 金 流 量 等 财 务 因 素 ;( 五 ) 营 运 安 全 、 员 工 健 康 、 环 境 保 护 等 安 全 环 保 因 素 ;( 六 ) 其 他 有 关 内 部 风 险 因 素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识 别 外 部 风 险 , 应 当 关 注 下 列 因 素 :( 一 ) 经 济 形 势 、 产 业 政 策 、 融 资 环 境 、 市 场 竞 争 、 资 源 供 给 等 经 济 因

    20、 素 ;( 二 )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要 求 等 法 律 因 素 ;( 三 ) 安 全 稳 定 、 文 化 传 统 、 社 会 信 用 、 教 育 水 平 、 消 费 者 行 为 等 社 会 因 素 ;( 四 ) 技 术 进 步 、 工 艺 改 进 等 科 学 技 术 因 素 ;( 五 ) 自 然 灾 害 、 环 境 状 况 等 自 然 环 境 因 素 ;( 六 ) 其 他 有 关 外 部 风 险 因 素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根 据 收 集 的 信 息 , 建 立 风 险 数 据 库 , 包 括 风 险 种 类 、 风 险 描述 、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等 , 并 在

    21、未 来 的 工 作 中 不 断 对 其 进 行 完 善 。第 六 章 风 险 分 析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应 当 针 对 已 识 别 的 风 险 因 素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可能 性 和 影 响 程 度 两 个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针 对 不 同的 风 险 类 别 确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定 性 、 定 量 分 析 标 准 。 具 体 如 下 :表 一 :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程 度 描 述 说 明I 大 致 确 定 事 件 可 能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发 生II 可

    22、 能 事 件 有 时 可 能 发 生III 可 能 性 不 高 事 件 只 在 少 数 情 况 下 可 能 发 生IV 罕 见 事 件 仅 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发 生V 极 不 可 能 事 件 极 少 的 情 况 下 发 生表 二 : 风 险 的 后 果 或 影 响程 度 描 述 说 明1 微 不 足 道 没 有 经 济 损 失2 轻 微 轻 微 经 济 损 失3 中 度 可 以 得 到 控 制 , 经 济 损 失 不 大4 高 度 经 济 损 失 较 大5 灾 难 性 经 济 损 失 巨 大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子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分 析 的 结 果 , 依

    23、据 风 险 的 重 要 性 水 平 , 运 用 专 业 判 断 , 按 照 风 险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大 小 及 其 对 企 业 影 响 的 严 重 程 度 进 行 风 险 排 序 , 确 定 应 当 重 点 关 注 的 重 要 风 险 。表 三 : 风 险 程 度 定 性 分 析 表后果微不足道 轻微 中度 高度 灾难性可能性1 2 3 4 5大致确定 C C D E E可能 B C C D E可能性不高 A B C D E罕见 A A B C D极不可能 A A B C C注 :E = 极 高 : 要 立 刻 停 止 有 关 工 作 , 直 到 风 险 减 低 。 在 风 险 减 低

    24、 前 有 关 工 作 须 完 全 禁 止 进 行 。D = 高 风 险 : 要 停 止 有 关 工 作 , 直 到 风 险 减 低 。 如 有 关 工 作 现 正 在 进 行 中 , 须 提 供 有 效 监 控 及 紧 急 应 变 程 序 。C = 中 等 风 险 : 须 规 定 有 关 管 理 职 责 及 指 引 把 危 害 控 制 , 或 在 可 行 下 进 一 步 减 低 风 险 , 如 有 关 风 险 可 能 产 生 严 重 的 危 害 , 应 作 进 一 步 危 害 评 估 及 加 强 控 制 。B =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 按 正 常 运 作 程 序 管 理 , 在 不 影

    25、响 成 本 下 可 作 进 一 步 改 善 。A = 微 不 足 道 的 风 险 : 无 须 作 任 何 行 动 , 按 惯 常 运 作 。第 七 章 风 险 汇 总 及 应 对 预 案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分 析 情 况 , 结 合 风 险 成 因 、 公司 整 体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具 体 业 务 层 次 上 的 可 接 受 风 险 水 平 , 确 定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 风 险 应 对 策 略 主 要 包 括 风 险 回 避 、 风 险 承 担 、 风 险 管 理 和 风 险 分 担 经 营 。 第 二 十 九 条

    26、 公 司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应 根 据 风 险 分 析 的 结 果 编 制 风 险 清 单 , 并 制订 相 应 的 应 对 预 案 , 风 险 清 单 、 应 对 预 案 须 报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审 核 后 , 报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批 。 重 大 风 险 应 对 预 案 还 需 要 报 董 事 会 审 批 。第 八 章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及 执 行第 三 十 条 公 司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负 责 编 制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经 公 司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核 后 ,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第 三

    27、 十 一 条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风 险 评 估 的 范 围 ;( 二 ) 风 险 评 估 的 方 法 ;( 三 ) 风 险 清 单 ;( 四 ) 风 险 应 对 预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应 根 据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进 行 实 施 , 对风 险 应 对 预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并 及 时 反 馈 风 险 应 对 、 解 决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三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 或 协 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或 风 险 评 估 小 组

    28、 ) 负 责 定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提 出 调 整 或 改 进 建 议 , 出 具 评 价 和 建 议 报 告第 三 十 四 条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未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开 展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 或 风 险 评 估工 作 落 实 不 到 位 的 , 除 各 部 门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应 承 担 第 一 责 任 外 , 还 需 追 究 具 体执 行 人 员 的 责 任 。 风 险 管 理 过 程 中 因 各 级 审 批 人 员 未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职 责 、 或 越 权 审 批 等 原 因 导 致 风 险 发 生 的 , 将 追 究 该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由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编 制 与 解 释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与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或 机 构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章 相抵 触 时 , 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或 机 构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章 为 准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自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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