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土地资源丰富开发区总面积 180 平方公里,全属国有土地,地势平坦开阔,便于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土地属县域市管,报批便捷,价格低廉,供地成本不到市区的一半,能够为企业做强做大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1、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1 )新建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2 )北部湾经济区优惠政策:(1)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
3、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2、加工贸易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1)享受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与南宁相关扶持措施。对加工贸易的 A、B 类企业保证金台账可以“空转”管理(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50%的保证金) 。(2)新设立在南宁的加工贸易企业享受优惠与扶持。(3)新设立在南宁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 60%的新办企业,视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企业,享受与其同等的扶持。3、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1)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4、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3)2009 年 9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4、开发区按照“一园一策” 的原则,制定坐落区内的台湾(南宁)轻纺产业园开发建设的相关实施
5、办法。对符合条件进入产业园的轻纺类企业给予财税扶持等多方面的支持。(1)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新设立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内,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2)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新设立的总投资额在 1 亿元人民币或1000 万美元以上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企业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3)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新设立的总投资额在 1 亿元人民币或1000 万美元以上并按合同投资建设和产出的入园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通过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扶持奖励给入园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