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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时间期限整理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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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行 政执 法资 格 考试 时间 期限 整 理二 1 、 人 民政 府、 人民 法 院或 者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在 常务 委 员会 举行 会 议 的二十日前, 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 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或 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 员会。 2 、 常 务委 员会 办事 机 构应 当在 常务 委 员会 举行 会议 的 七 日 前 ,将 专 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 国 务院 应当 在每 年 六 月 , 将上 一年 度的 中 央决 算草 案提 请 全国 人

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4 、 县 级以 上地 方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在 每年 六 月至 九月 期 间, 将上 一 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5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 , 向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本 年 度 上 一 阶 段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6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作 出的 属于 审判 、 检察 工作 中 具 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7 、

3、 常 务委 员会 决定 提 请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会议 审议 的 法律 案, 应 当 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8 、 列 入常 务委 员会 会 议议 程的 法律 案 ,除 特殊 情况 外 ,应 当在 会 议 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9 、 行 政法 规、 地方 性 法规 、自 治条 例 和单 行条 例、 规 章应 当在 公 布 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 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 并区分情况,在 1 5 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2 1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 、 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

4、 1 5 日 内决 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2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 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 5 日内书面 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 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 3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 0 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0 日,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信 访人 对行 政机 关 作出 的信 访事 项 处理 意见 不服 的 ,可 以自 收 到 书面答复 之日起

5、 3 0 日内请求原 办理行政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复 查。收 到 复 查 请 求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查 请 求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提 出 复 查 意 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 、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 0 日 内向 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 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 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6 、 收 到改 进建 议的 行 政机 关应 当在 3 0 日内 书面 反馈 情况 ; 未 采纳 改 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7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日内报送备案。 8 、 规

6、章的 制定 机关 应 当自 接到 本条 例 第十 四条 、第 十 五条 、第 十 六 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9 、 法 规、 规章 的制 定 机关 应当 于每 年 月底 前 将上 一年 所制 定 的法 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1 0 、听 证举 行 1 0 日 前 ,应 当告 知 听证 代表 拟 作出 行政 决 策的 内容 、 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3 1 、 完 善规 范性 文件 备 案审 查制 度。 市 县政 府发 布规 范 性文 件后 ,应 当自发布 之日起 1 5 日内报上一 级政府备案;市 县政府部门发布规 范性文 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1

7、5 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2 、 备 案机 关在 收到 之 日起 5 日 内 对规 范性 文件 予 以登 记, 并及 时 审 查。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 限、违反 制定程序的,备 案机关应通知制定 机关在 3 0 日 内自行修 改或撤 销; 3 、 完善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和督查制度 。 各部门要在每年 1 2 月 3 0 日前向本 级政府专门报告 本部门本年度推进 依法行政的情况 。市县 政府要在 每年 1 月 3 0 日前,向 本级人大常委会 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上一年 度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主要成效、 突出问题和下年度工作安 排。

8、 4 、 适 时组 织对 新颁 布 的法 律、 法规 、 规章 的学 习。 行 政执 法人 员 每 年法律知识学习应不少于 4 0 学时。 5 、今后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6 、 经 审查 ,应 立即 决 定是 否受 理; 不 能立 即决 定的 , 应在 收到 相 对 人申请之日起的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7 、 行 政执 法机 关决 定 受理 相对 人的 申 请后 ,应 对相 对 人的 申请 事 由 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 并应在收到相对人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的 决 定 , 同 时 按 本

9、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要 求, 制作书面决定书送达相对人, 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决定书应载明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 8 、需要转报 批准机关的,应 在收到相对人申 请之日起十五日 内予以 转报。 9 、 接 受转 报 的 机关 , 应 在接 到 转 报之 日 起 十五 日 内 作出 决 定 ,通 知 转报机关,并由转报机关通知相对人。 1 0 、 证据不足的, 应退回原办案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 应在退回之日起的十五日内结束。 经补充调查, 证据仍然不足的 , 应作出4 撤销案件的决定; 1 、 行 政执 法机 关处 理 违法 案件 应

10、在 立 案之 日起 三十 日 内作 出处 理 决 定; 重大、 复杂的案件, 经本机关领导批准 , 可以延长十五天。 需要继续 延长的, 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 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 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 2 、 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应 在作 出处 罚决 定 之日 起的 五日 内 送被 处罚 人 , 送达时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 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送达收缴罚款的金融机构。 3 、 被 处罚 人不 按行 政 处罚 决定 书规 定 的期 限到 指定 金 融机 构缴 纳 罚 款的, 金融机构应按日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 按

11、以下规定加 收: (一)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以下(包括五十元)的,每日一元; (二)罚款金额在五十元至二百元的,每日二元; (三)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上的,每日为罚款金额的。 代收的罚款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缴到指定的金融机构。 4 、 金 融机 构应 于每 月 的五 日前 ,将 上 月被 处罚 人缴 纳 罚款 的数 额 , 被处罚人姓名 (名称) 以及缴纳罚款的日期, 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 5 、金融机构收缴罚款,可以在收缴罚款总额中收取代办费。 6 、 在 具体 行政 行为 终 结之 日起 三十 日 内, 承办 人员 应 将实 施具 体 行 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表、视听资料等按下列顺序

12、编目分类: 7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应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调查笔录和暂扣行 政执法证件决定书, 并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8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为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被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的人员,在扣证期间必须离岗接受教育,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9 、 行 政机 关应 当在 属 于主 动公 开范 围 的政 府信 息形 成 或者 变更 之 日 起 2 0 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综合 档案馆、公共图书 馆(室)等政府 信息查 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1 0 、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 ,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5 人于 1 5 日内补正。申

13、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 、 行 政机 关收 到政 府 信息 公开 申请 , 能够 当场 答复 的 ,应 当当 场 予 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1 5 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 复。 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 , 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 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5 个工作日。 2 、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 3 月 3 1 日前, 编制、 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 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3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4 、 有 关专 门委 员

14、会 、 常务 委员 会工 作 机构 收到 常务 委 员会 指定 的 工 作机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分送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 应当在六十日 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认为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提请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5 、 规 范性 文件 制定 机 关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审 查意 见之 日 起六 十日 内 , 将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室) 反馈,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室) 应 当 向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会 议 或 者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法 制 委 员 会 报 告。 6 、 常 务委 员

15、会 指定 的 工作 机构 应当 在 规范 性文 件审 查 工作 结束 后 十 日内, 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7 、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 级人 民政 府每 年 至少 要举 办 2 期 领导 干部 依法 行 政专题研讨班。 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 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对规章一般每隔 5 年、 规范性文件 一般每隔 2 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8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 府常 务会 议 每年 至少 听取 2 次 依法 行政 工作

16、 汇报, 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9 、 听证举行 1 0 日前, 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 理 由、 依据和背景资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 听证 应当公开举行, 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 、 充分的6 质证和辩论。 1 、 完 善规 范性 文件 备 案制 度。 市县 政 府发 布规 范性 文 件后 ,应 当 自 发布之日起 1 5 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 , 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1 5 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2 、 公 民、

17、 法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依 照行 政 复议 法第 六条 第 (八 )项 、 第 (九) 项、 第 (十) 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未履 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 6 0 日起计算。 3 、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 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 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4 、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的, 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

18、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 同时收到行政复 议申请的 ,由收到行政复 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在 1 0 日内协商 确定;协商不 成的,由 其共同上一级行 政机关在 1 0 日内指定 受理机关。协商 确定或者 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5 、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 三) 项规定中 止行政复议,满 6 0 日行政复 议中止的原因仍 未消除的,行政复 议终止。 6 、 行 政复 议机 关依 照 行政 复议 法第 二 十八 条的 规定 责 令被 申请 人 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期限内 重新作出具体行

19、政行为; 法律、 法规、 规章未规定期限的, 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6 0 日。 7 、 行政复议 期间行政复议机 关发现被申请人或 者其他下级行政 机关 的 相 关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或 者 需 要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的 , 可 以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有关 机关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意见书之 日起 6 0 日内将纠 正相关行政 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7 1 、 属 于主 动公 开范 围 的政 府信 息, 应 当自 该政 府信 息 形成 或者 变 更 之日起 2 0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法 律、法规对政府信 息公开的期限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 5 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 , 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 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5 个工作日。 3 、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 3 月 3 1 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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