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铁 二 十 局 集 团 重 庆 轨 道 环 线 二 期 二 标工 程 项 目 突 发 事 件总 体 应 急 预 案编 制 : 审 核 : 批 准 : 中 铁 二 十 局 集 团重 庆 轨 道 环 线 二 期 二 标 项 目 部二 一 四 年 五 月中 铁 二 十 局 集 团 重 庆 轨 道 环 线 二 期 二 标 项 目 部工 程 项 目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编 制 依 据 为 有 效 预 防 、 及 时 控 制 和 最 大 限 度 地 消 除 工 程突 发 事 件 危 害 , 维 护 项 目 部 利 益 和 轨 道 交 通 施 工 生 产
2、秩 序 , 提 高 应 对 突发 事 件 和 风 险 的 能 力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 国 家 处 置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事 故 灾 难 应 急 预 案 、 重 庆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办 法 、 重 庆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重 庆 市 建 筑 生 产 安 全事 故 应 急 处 置 预
3、案 、 重 庆 市 轨 道 交 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建 设 应 急 预 案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渝 轨 道 发 2013 144号 )等 文 件 , 特 制 定 本 应 急 预 案 。第 二 条 事 件 分 类 本 应 急 预 案 所 称 工 程 建 设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 是 指中 铁 二 十 局 集 团 重 庆 轨 道 环 线 二 期 二 标 项 目 部 管 辖 工 程 施 工 范 围 发 生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较 大 人 员 伤 亡 、 较 大 财 产 损 失 , 影 响 或 者 威 胁 工 程 质量 安 全 ,
4、 有 较 大 社 会 危 害 的 需 要 项 目 部 立 即 处 置 的 危 险 、 紧 急 事 件 。根 据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过 程 、 性 质 和 机 理 , 大 致 分 为 三 类 。工 程 建 设 类 突 发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 机 械 设 备 损 坏 事故 、 火 灾 事 故 、 交 通 事 故 、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等 。自 然 灾 害 类 突 发 性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破 坏 性 地 震 、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和突 发 性 气 象 灾 害 等 。公 共 安 全 类 突 发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5、 群 体 性 食 物 中 毒 、 急 性 职 业 中 毒 、流 行 性 传 染 病 、 群 体 性 突 发 事 件 、 涉 外 人 员 突 发 事 件 等 。第 三 条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管 理 应 遵 循 “ 以 人 为 本 , 生 命 第一 、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负 责 、 快 速 反 应 , 资 源 整 合 、 依 靠 科 学 , 依 法 规范 、 预 防 为 主 , 练 战 结 合 ” 的 原 则 , 合 理 、 有 序 地 开 展 抢 险 和 救 援 工作 。( 一 ) 以 人 为 本 , 生 命 第 一 把 保 障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 最 大
6、 程 度 地 预防 和 减 少 突 发 事 件 或 灾 害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作 为 首 要 任 务 。 充 分 发 挥 先 期配 置 的 专 业 救 援 力 量 的 骨 干 作 用 和 社 会 救 援 机 构 的 基 础 作 用 。( 二 )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负 责 在 上 级 单 位 统 一 领 导 和 组 织 协 调 下 ,项 目 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和 权 限 , 负 责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控 、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项目 部 认 真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主 体 的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预 案 和应
7、 急 机 制 。( 三 ) 快 速 反 应 , 资 源 整 合 项 目 部 成 立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 建 立 联 动协 调 制 度 , 充 分 发 挥 各 兄 弟 单 位 、 社 会 救 援 机 构 的 积 极 作 用 , 依 靠 集 体力 量 , 形 成 统 一 指 挥 , 反 应 灵 敏 , 功 能 齐 全 , 协 调 有 序 , 高 效 运 转 的 应急 管 理 机 制 。( 四 ) 依 靠 科 学 , 依 法 规 范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作 用 , 实 行 科 学 决 策 ,采 用 先 进 的 救 援 装 备 和 技 术 , 增 强 应 急 救 援 能 力 。 依 照 规
8、 范 制 定 预 案 ,依 照 程 序 实 施 预 案 , 确 保 应 急 预 案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 法 制 化 。( 五 ) 预 防 为 主 , 练 战 结 合 贯 彻 落 实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合 治 理 ” 的 安 全 方 针 , 坚 持 事 故 应 急 与 预 防 工 作 相 结 合 。 做 好 预 防 、 预测 、 预 警 和 预 报 工 作 , 做 好 常 态 下 的 风 险 评 估 、 物 资 储 备 、 队 伍 建 设 、预 案 演 练 等 工 作 。第 四 条 项 目 部 管 辖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实 行 项 目
9、 部 、 各 作 业 队和 作 业 班 组 三 级 应 急 救 援 机 制 , 并 在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 重 庆 市 轨 道 交 通集 团 和 中 铁 建 重 庆 轨 道 环 线 投 资 公 司 指 挥 部 ( 以 下 简 称 : 指 挥 部 ) 安 全生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条 本 应 急 预 案 属 于 轨 道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应 急 预 案 , 为 中 铁 建 重庆 轨 道 环 线 投 资 公 司 指 挥 部 应 急 预 案 的 组 成 部 分 , 适 用 于 项 目 部 及 各 作业 队 处 理 较 大 及 以 上 等 级
10、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 项 目 部 应 急 机 构 应 与上 级 单 位 应 急 机 构 衔 接 , 上 下 联 动 , 紧 密 配 合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第 二 章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第 六 条 成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为 有 效 地 监 管 、 组 织 、 处 置 和 协 调 项 目 部 管 辖 工 程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项 目 部 成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周 传 刚副 组 长 : 田 兴 明 缪 政 吉 振 武 刘 仁 华 组 员 : 李 夏 胥 勇 申 智 聪 文
11、飞焦 晓 左 琳 龙 婷 婷 王 浩 斌各 单 位 责 任 区 划 分 :项 目 部 驻 地 : 田 兴 明海 棠 溪 车 站 及 上 浩 海 棠 溪 区 间 : 缪 政 罗 家 坝 车 站 及 海 棠 溪 罗 家 坝 区 间 : 刘 仁 华四 公 里 车 站 及 罗 家 坝 四 公 里 区 间 : 吉 振 武突 发 事 件 领 导 小 组 , 在 项 目 部 领 导 下 , 开 展 本 标 段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应 急 办 公 室 设 在 项 目 部 综 合 管 理 部 , 应 急 联 系 电 话 :18523928203, 负 责 传 达 贯 彻 项 目 部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12、 的 决 定 和 指 示 ; 负 责突 发 应 急 信 息 的 接 收 、 核 实 、 研 判 、 汇 总 、 传 递 、 反 馈 等 日 常 管 理 工作 。第 七 条 领 导 小 组 的 主 要 职 责研 究 决 定 管 段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工 作 重 大 问 题 ; 部 署 和 总 结 年 度 应急 管 理 工 作 ; 出 现 工 程 重 大 险 情 或 发 生 等 级 以 上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时 , 决 定启 动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领 导 和 组 织 较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组 织 或 配 合 重 大 及 特
13、别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监 督 、 指 导 各 作 业队 专 项 应 急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第 八 条 项 目 部 的 应 急 管 理 职 责监 督 、 检 查 、 指 导 全 线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制 定 项 目 部 所 管 工 程 范 围内 的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办 法 和 相 关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检 查 各 工 点 应 急 物 资储 备 ; 负 责 应 急 救 援 的 协 调 指 挥 ; 与 属 地 政 府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对 接 , 在 地方 政 府 和 指 挥 部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应 急
14、救 援 工 作 。 较 大 及 以 上 等 级 工 程 突 发事 件 发 生 时 , 作 为 第 一 响 应 救 援 队 组 织 现 场 救 援 , 联 合 地 方 政 府 成 立 应急 救 援 、 医 疗 救 护 、 灾 害 处 置 、 后 勤 保 障 等 临 时 性 管 理 机 构 。 监 督 检 查各 作 业 队 应 急 突 发 事 件 预 防 、 应 急 准 备 、 应 急 处 置 , 以 及 负 责 组 织 受 损工 程 恢 复 与 重 建 工 作 。第 九 条 各 部 室 应 急 管 理 职 责( 一 ) 综 合 部1.负 责 与 指 挥 部 、 重 庆 市 对 口 应 急 机 构
15、 建 立 工 作 联 系 。2.协 调 或 组 织 重 大 、 特 大 应 急 救 援 后 勤 保 障 、 新 闻 报 道 、 信 息 管 道沟 通 等 工 作 。3.监 督 、 检 查 和 指 导 作 业 队 消 防 安 全 ( 根 据 上 级 单 位 和 其 他 单 位 的做 法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放 在 安 质 部 ) 、 食 物 中 毒 等 应 急 救 援 物 质 储 备 和 应急 演 练 情 况 。( 二 ) 工 程 部1.负 责 编 制 、 修 订 项 目 部 工 程 防 洪 、 桥 梁 工 程 事 故 、 地 质 灾 害 、 支架 垮 塌 、 跨 既 有 道 路 作 业
16、 事 故 等 突 发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并 归 口 安 质 部管 理 。2.检 查 相 关 应 急 物 资 的 储 备 , 协 助 作 业 队 开 展 相 关 应 急 演 练 。3.负 责 与 重 庆 市 对 口 应 急 机 构 建 立 工 作 联 系 , 灾 害 发 生 时 提 供 相 关技 术 支 持 。4.组 织 或 参 与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抢 险 、 受 损 工 程 修 复 等 方 案 制 定 和质 量 评 估 等 相 关 技 术 工 作 。( 三 ) 安 质 部1.负 责 编 制 、 修 订 项 目 部 管 内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 火 灾
17、 爆 炸 事 故 、 触电 事 故 、 高 空 坠 落 事 故 等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并 归 口 管 理 。2.监 督 、 检 查 和 指 导 作 业 队 专 项 应 急 演 练 。3.协 助 或 配 合 指 挥 部 部 和 地 方 监 督 机 构 , 做 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调查 、 取 证 工 作 。4.监 督 、 检 查 抢 险 加 固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和 受 损 工 程 恢 复 过 程 控 制 情况 。5.负 责 与 指 挥 部 部 或 地 方 相 关 应 急 机 构 建 立 工 作 联 系 。( 四 ) 设 备 物 资 部1.负 责 审 查 项 目
18、部 管 区 各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工 程 交 通 事 故 突 发 事 件 等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并 归 口 安 质 部 管 理 。2.监 督 、 检 查 和 指 导 作 业 队 专 项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和 应 急 演 练 情 况 。第 十 条 作 业 队 的 应 急 管 理 职 责作 业 队 各 自 施 工 范 围 存 在 重 大 危 险 源 或 危 险 因 素 , 按 照 项 目 部 制 定的 专 项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积 极 储 备 相 关 应 急 物 资 设 备 ,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演 练 , 开 展 事 故 应 急 知 识 培 训 教
19、育 和 宣 传 工 作 。 与 项 目 部 保 持 应 急 管 理工 作 联 系 ;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按 照 相 应 预 案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项 目 部 应急 办 报 告 相 关 情 况 ; 在 项 目 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监 督 指 导 下 开 展 应急 处 置 工 作 。第 十 一 条 作 业 队 要 依 据 辖 区 重 大 危 险 源 情 况 , 建 立 危 险 源 监 控 管理 档 案 , 做 好 重 大 危 险 源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和 行 业 为 主 的 原 则 , 项 目 部
20、与 当 地 政 府 、公 安 、 消 防 、 环 保 、 医 疗 等 应 急 办 建 立 工 作 关 系 , 确 定 联 系 方 式 , 请示 、 报 告 本 管 段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 邀 请 指 导 应 急 演 练 , 便 于 紧 急 情 况 下 能够 及 时 有 效 应 对 。第 十 三 条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机 构 (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突 发 事 件 )当 现 场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时 , 为 有 效 应 对 、 统 一 协 调 和组 织 指 挥 应 急 救 援 管 理 , 项 目 部 和 作 业 队 成 立 现 场 应 急 抢
21、险 救 援 指 挥部 , 下 设 综 合 协 调 、 安 全 保 卫 、 应 急 救 援 、 医 疗 救 护 、 灾 害 处 置 、 后 勤保 障 、 技 术 专 家 、 善 后 处 理 等 工 作 组 , 承 担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和 处 置 工作 , 具 体 小 组 设 置 根 据 事 件 分 类 和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的 组织 结 构 如 下 :应 急 救 援总 指 挥应 急 救 援 副 总 指 挥应 急 救 援 副 总 指 挥后 勤 保 障 组事 故 调 查 组善 后 处 理 组综 合 协 调 组安 全 保 卫 组应 急 救 援 组医 疗
22、 救 援 组技 术 专家 组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组 织 机 构 框 架 图( 一 ) 现 场 抢 险 指 挥 部 组 成较 大 及 以 上 等 级 事 故 发 生 后 , 由 项 目 部 和 对 应 作 业 队 领 导 负 责 组 成应 急 救 援 指 挥 部 。 作 业 队 现 场 负 责 人 及 其 上 级 机 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职责 的 主 要 领 导 需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 协 同 组 织 现 场 救 援 工 作 。( 二 ) 抢 险 救 援 指 挥 部 下 设 工 作 组1.综 合 协 调 组 : 负 责 协 调 各 组 的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23、, 及 时 向 上 级 机 关 及相 关 单 位 报 告 事 故 抢 险 救 援 进 展 情 况 , 落 实 上 级 机 关 及 相 关 单 位 领 导 关于 事 故 抢 险 救 援 的 指 示 和 批 示 ; 统 筹 协 调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抢 险 救 援 的 新闻 报 道 ; 以 及 宣 传 教 育 等 综 合 性 事 务 工 作 。2.安 全 保 卫 组 : 成 员 主 要 由 事 发 作 业 队 杂 工 班 组 成 , 负 责 事 故 现场 、 周 边 道 路 警 戒 和 维 护 现 场 秩 序 等 工 作 。 救 援 指 挥 机 构 成 立 前 , 作 业队 设 置 治
24、安 维 护 队 临 时 维 持 事 故 现 场 警 戒 和 社 会 治 安 维 护 工 作 。3.应 急 救 援 组 : 成 员 主 要 由 事 发 作 业 队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 地 方 武 警 、消 防 、 救 护 等 专 业 抢 险 队 伍 组 成 , 负 责 解 救 被 困 人 员 、 处 置 危 险 源 等 工作 。 出 现 重 大 险 情 , 超 出 现 场 救 护 能 力 时 , 现 场 指 挥 部 应 请 求 指 挥 部 等上 级 本 门 出 动 专 业 抢 险 救 援 队 提 供 现 场 救 援 工 作 支 持 。4.医 疗 救 援 组 : 成 员 主 要 由 地 方
25、 120应 急 救 援 机 构 及 施 工 单 位 辅 助救 护 人 员 组 成 , 负 责 伤 员 应 急 救 护 和 送 院 就 医 工 作 。5.后 勤 保 障 组 : 成 员 主 要 由 项 目 部 后 勤 保 障 人 员 组 成 , 负 责 组 织 协调 运 输 车 辆 、 物 资 供 应 、 水 、 电 及 通 信 保 障 以 及 救 援 救 护 人 员 膳 食 安 排等 。 6.事 故 调 查 组 : 主 要 由 项 目 部 安 质 部 和 指 挥 部 安 全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作 业 队 有 关 人 员 协 助 配 合 现 场 勘 察 、 取 证 、 事 故 原 因 分
26、 析 等 工 作 。7.技 术 专 家 组 : 成 员 包 括 指 挥 部 、 施 工 监 测 、 项 目 部 等 单 位 总 工 以及 重 庆 市 轨 道 集 团 桥 梁 、 机 械 、 电 气 、 医 疗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和 重 庆 市 专 家库 成 员 组 成 。8.善 后 处 理 组 : 主 要 由 调 度 、 综 合 办 、 财 务 等 方 面 人 员 组 成 , 事 故发 生 作 业 队 有 关 当 事 人 协 助 配 合 。第 三 章 预 测 、 预 警 、 预 防 机 制第 十 四 条 项 目 部 配 合 施 工 检 查 单 位 建 立 工 程 灾 害 、 施 工 环
27、境 危害 、 危 险 源 管 理 等 专 项 方 案 会 审 、 预 测 预 报 管 理 、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等 制度 ; 并 做 好 工 程 风 险 动 态 评 估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部 应 建 立 重 大 危 险 源 数 据 库 ; 重 大 危 险 源 现 场 应 按规 定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 监 控 检 测 预 报 、 应 急 通 信 和 应 急 保 障 系 统 , 设 备 系统 应 保 持 状 态 良 好 并 运 行 正 常 。 各 监 控 点 应 由 施 工 监 测 单 位 设 专 业 人 员负 责 即 时 监 控 , 并 具 备 处 置 应 急 事
28、态 能 力 。第 十 六 条 出 现 较 大 异 常 情 况 时 , 作 业 队 现 场 知 情 者 应 及 时 向 对 应主 管 领 导 报 告 。 受 报 领 导 或 监 管 责 任 人 应 及 时 决 策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协 调处 置 工 程 险 情 , 避 免 事 态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出 现 重 大 工 程 险 情 或 事 故 时 ,项 目 部 领 导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向 指 挥 部 应 急 办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作 业 队 可 以 通 过 网 络 信 息 平 台 、 电 传 或 电 话 , 向 项 目 部报 告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29、也 可 以 通 过 110、 119、 120等 报 警 电 话 , 向 地 方 政府 应 急 委 汇 报 情 况 。第 十 八 条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主 要 指 地 方 政 府 、 气 象 台 、 防 总 等 机 构 或部 门 发 出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次 生 灾 害 警 告 。 各 作 业 队 应 密 切 关 注 地 方 政 府 及相 关 部 门 在 媒 体 、 广 播 、 电 视 、 互 联 网 等 发 布 相 关 自 然 灾 害 风 险 预 警 。公 司 接 收 相 关 预 警 信 息 后 应 及 时 转 发 作 业 队 , 并 督 导 现 场 做 好 工 程 防 灾减 灾
30、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部 应 急 办 接 收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后 , 应 立 即 进 行 分 析 ,必 要 时 应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 必 要 时 专 家 会 商 , 对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的 可 能 性 进行 评 估 ; 认 为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作 业 队 采 取 措 施一 切 可 能 采 取 的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同 时 项 目 部 有 关 领 导 、 项 目 部 有 关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立 即 赶 赴 事 发 现 场 , 指 导 作 业 队 妥 善 处 置 , 预
31、防 事 故发 生 或 避 免 事 态 扩 大 。第 二 十 条 作 业 队 应 依 据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性 质 , 配 备 救 援 工 作 必 须 的应 急 设 备 、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 医 疗 救 援 药 品 等 , 并 定 期 检 查 , 适 时 更 新 补充 。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部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做 好 应 急 救 援 、 应 急 逃 生 、 紧 急避 险 和 自 救 知 识 培 训 演 练 工 作 , 提 高 员 工 的 自 我 保 护 和 安 全 防 范 能 力 。各 种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现 场 或 桌 面 模
32、拟 演 练 一 次 。第 四 章 应 急 响 应第 二 十 三 条 响 应 级 别根 据 重 庆 轨 道 集 团 应 急 事 件 处 置 范 围 及 重 庆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特 点 , 按照 突 发 事 件 的 性 质 、 严 重 程 度 、 可 控 性 、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对 突 发 事 件 分为 三 级 :企 业 级 事 件 : 一 次 3 人 以 上 死 亡 ( 含 失 踪 ) 或 10 人 以 上 伤 事故 , 或 者 1000万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企 业 级 事 件 : 一 次 造 成 2人 死 亡 ( 含 失 踪 ) 或 5人 以 上 10以
33、 下 重 伤事 故 , 或 者 500万 元 以 上 10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企 业 级 事 件 : 一 次 造 成 1人 死 亡 ( 含 失 踪 ) 或 者 5人 以 下 重 伤 事故 , 或 者 5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除 造 成 直 接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的 突 发 事 件 和 灾 害 灾 难 外 , 还 应 将重 大 涉 险 事 故 纳 入 体 系 。 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为 重 大 涉 险 事 故 :涉 险 10人 以 上 的 事 故 ;造 成 3人 以 上 被 困 或 者 下 落 不 明 的
34、 事 故 ;紧 急 疏 散 500人 以 上 的 事 故 ;对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事 故 ;危 及 重 要 场 所 和 设 施 安 全 的 事 故 ;危 及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的 事 故 ;发 生 以 上 重 大 涉 险 事 故 的 , 应 立 即 上 报 重 庆 轨 道 安 全 保 卫 部 , 并 启动 企 业 级 事 件 。第 二 十 四 条 响 应 级 别 的 确 定 主 体项 目 部 应 急 办 收 集 并 核 实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信 息 后 , 根 据 事 故 被 困 或 可能 造 成 的 死 亡 人 数 提 出 响 应 级 别
35、 建 议 , 并 上 报 指 挥 部 。第 二 十 五 条 分 级 启 动 应 急 预 案工 程 突 发 事 件 的 级 别 确 定 后 , 由 负 责 处 置 该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的 人 民 政府 或 重 庆 市 轨 道 集 团 负 责 启 动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 地 方 政 府 或 重 庆 市 轨 道 集团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时 , 项 目 部 、 作 业 队 同 时 启 动 相 应 应 急 预 案 。各 级 预 案 启 动 程 序 : 上 一 级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 该 级 以 下 级 别 应 。 急 预案 必 须 先 行 启 动 ; 下 一 级 应 急 预
36、 案 启 动 , 必 须 根 据 事 故 抢 险 情 况 及 时 报告 上 一 级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 以 便 上 一 级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及 时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对应 级 别 预 案 。( 一 ) 重 大 涉 险 事 件 的 响 应 :现 场 发 生 重 大 涉 险 事 件 后 , 事 故 发 生 作 业 队 的 应 急 响 应 首 先 启 动 ,该 作 业 队 应 急 救 援 队 应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现 场 , 展 开 受 困 人 员 救 援 。 项 目 部的 生 产 副 经 理 ( 安 全 总 监 ) 、 技 术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需 第
37、 一 时 间 赶 赴现 场 组 织 现 场 救 援 工 作 。 当 事 发 作 业 队 救 援 能 力 不 足 , 指 挥 部 应 调 集 相邻 施 工 单 位 救 援 队 参 加 营 救 和 抢 险 工 作 , 必 要 时 可 以 请 求 属 地 人 民 政 府提 供 救 援 帮 助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权 移 交 : 上 述 人 员 赶 到 应 急 现 场 后 应 立 即 组 织 并 指 挥现 场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 当 行 政 级 别 更 高 的 领 导 赶 赴 现 场 后 , 应 急 指 挥 权 自动 移 交 。应 急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应 急 事 件 进 行 分
38、类 并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应 急响 应 级 别 , 同 时 通 知 相 关 领 导 赶 赴 现 场 进 行 处 置 。( 二 ) 较 大 ( 级 ) 及 以 上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响 应 :1.当 工 程 发 生 较 大 ( 级 ) 及 以 上 等 级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时 , 按 照 重庆 市 轨 道 交 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建 设 应 急 预 案 ( 试行 ) 的 通 知 ( 渝 轨 道 发 2013 144号 ) 启 动 各 级 应 急 预 案 , 同 时项 目 部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接 到
39、事 故 报 告 后 , 需 迅 速 赶 赴 现 场 , 组 织 或 指 导现 场 救 援 工 作 。3.项 目 部 各 作 业 队 应 急 救 援 队 需 在 第 一 时 间 赶 赴 现 场 组 织 救 援 、 抢险 等 工 作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事 态 进 一 步 扩 大 。第 二 十 六 条 事 故 信 息 报 告突 发 应 急 事 件 发 生 后 , 作 业 队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立 即 向 项 目 部 主 管 部 门报 告 , 项 目 经 理 接 到 报 告 后 必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现 场 业 主 代 表 和 监 理 单 位汇 报 。 级 事
40、 故 不 得 超 过 半 小 时 , 级 、 级 事 故 立 即 报 告 ( 事 故 发 生到 安 全 保 卫 部 主 管 领 导 接 到 报 告 时 间 不 得 大 于 10分 钟 ) 。 项 目 部 在 事 故发 生 后 一 小 时 内 将 事 故 快 报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重 庆 市 轨 道 集 团 应 急 管 理 办 公室 。现 场 突 发 事 件 上 报 流 程 图项 目 部 、 作 业 队 不 得 延 误 救 援 时 机 , 更 不 得 瞒 报 、 谎 报 事 故 。 如 遇信 息 不 畅 , 施 工 单 位 可 越 级 上 报 。 轨 道 建 设 工 程 事 故 快 报 表
41、 见 附 件 1第 二 十 七 条 信 息 处 理( 一 ) 快 速 应 急 信 息 系 统现 场 指 挥 部 采 用 手 机 或 对 讲 机 , 项 目 部 应 急 办 应 配 置 电 话 同 步 录 音装 置 、 传 真 机 、 互 联 网 终 端 通 信 联 系 方 式 。( 二 ) 值 班应 急 处 置 期 间 ,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机 构 、 项 目 部 应 急 办 应 实 行 小 时值 班 , 较 大 及 以 上 应 急 事 件 , 项 目 部 应 急 办 应 按 要 求 及 时 与 指 挥 部 保 持实 时 联 系 , 对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 重 庆 市 轨 道 集
42、 团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专 业 技 术机 构 等 由 指 挥 部 进 行 沟 通 联 系 。 每 日 向 上 指 挥 部 报 告 一 次 情 况 , 重 要 情况 必 须 立 即 报 告 。( 三 ) 现 场 信 息 采 集现 场 信 息 包 括 : 人 员 伤 亡 、 失 踪 情 况 ;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 待 救 援 人 员情 况 ; 危 险 源 的 现 状 、 发 展 趋 势 及 控 制 情 况 ; 现 场 医 疗 救 护 情 况 ; 现 场救 援 进 展 情 况 和 现 场 救 援 队 伍 情 况 ; 现 场 救 援 物 资 供 应 情 况 ; 现 场 环 境监 测
43、情 况 。 现 场 信 息 由 现 场 指 挥 部 采 集 , 及 时 向 上 级 应 急 机 构 报 告 。第 二 十 八 条 预 防 、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一 ) 预 防 预 警 行 动按 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紧 急 程 度 、 发 展 势 态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将 预 警 级 别 划 分 一 般 ( 级 ) 、 较 重 ( 级 ) 、 严 重 ( 级 ) 和 特 别 严重 ( 级 ) , 依 次 用 蓝 色 、 黄 色 、 橙 色 和 红 色 表 示 。各 责 任 主 体 单 位 获 得 预 警 信 息 后 , 对 信 息 应 认 真 加 以
44、分 析 , 及 时 上报 指 挥 部 安 质 部 和 重 庆 市 轨 道 集 团 建 设 管 理 一 部 安 全 保 卫 部 。项 目 部 获 得 预 警 信 息 后 , 应 立 即 对 预 警 信 息 进 行 详 细 了 解 , 并 部 署应 对 措 施 ,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程 序 和 领 导 指 示 及 会 议 决 定 , 通 知 各 相 关 部门 , 做 好 准 备 和 响 应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进 入 预 警 状 态 中 , 项 目 部 及 各 作 业 队 应 当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一 、 加 强 信 息 监 控 、 收 集 、 实 行 日 夜 值 班 制
45、度 。二 、 发 布 预 警 公 告 。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和 先 期 处 置 的 效 果 , 预 警 可 以升 级 、 降 级 或 解 除 。三 、 转 移 、 撤 离 或 者 疏 散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人 员 和 重 要 财 产 , 并 进 行妥 善 安 置 。四 、 指 挥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及 防 灾 应 急 处 置 所 需 物 资 、 机 械 设 备 、 救 援队 伍 等 相 关 保 障 部 门 进 入 应 急 状 态 。五 、 针 对 工 程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 封 闭 、 隔 离 或 者 限 制 使 用有 关 场 所 , 终
46、止 可 能 导 致 危 害 扩 大 的 活 动六 、 调 集 工 程 应 急 所 需 物 资 和 设 备 , 确 保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 二 ) 应 急 基 本 程 序1.先 行 处 置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事 发 作 业 队 必 须 快 速 作 出 反 应 , 组 织 本 作 业 队 专业 救 援 队 伍 进 行 先 期 处 置 , 迅 速 控 制 危 险 源 和 现 场 , 疏 散 现 场 人 员 , 组织 作 业 人 员 自 救 互 救 ; 加 强 对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的 监 视 、 控 制 ; 立 即 向 项 目部 应 急 办 报 告 相 关 情 况 。2.
47、设 立 现 场 指 挥 部项 目 部 接 到 较 大 及 以 上 等 级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后 , 负 有 监 管 职 责 的 有 关领 导 和 人 员 将 赶 赴 现 场 , 并 根 据 现 场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需 要 , 决 定 设 立 现 场指 挥 部 , 统 一 指 挥 现 场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 现 场 临 时 抢 险 机 构 负 责 人 由 项 目部 经 理 确 定 ; 重 大 、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的 现 场 指 挥 长 , 分 别 由 重 庆市 重 大 、 特 别 重 大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应 急 指 挥 部 指 定 。 现 场
48、 指 挥 部 应 设 在 事发 现 场 周 边 适 当 位 置 , 由 事 发 作 业 队 提 供 通 信 、 信 息 、 治 安 等 保 障 。3.现 场 应 急 基 本 措 施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后 , 应 急 指 挥 部 、 现 场 指 挥 部 应立 即 组 织 、 调 动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和 社 会 力 量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下 列 措施 :( 1) 组 织 营 救 和 救 治 受 害 人 员 , 疏 散 、 撤 离 、 安 置 受 到 威 胁 的 人员 等 救 助 措 施 。( 2) 迅 速 消 除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的 危 害 和 危 险 源
49、、 划 定 危 害 区 域 、 加强 巡 逻 、 维 持 社 会 治 安 等 控 制 措 施 。( 3) 针 对 突 发 应 急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害 , 封 闭 、 隔 离 或 者 限 制 使用 有 关 场 所 , 中 止 可 能 导 致 损 害 扩 大 的 活 动 等 保 护 措 施 。( 4) 对 现 场 加 强 监 测 , 防 止 疫 病 、 环 境 污 染 等 次 生 、 衍 生 和 耦 合事 件 发 生 的 预 防 措 施 。( 5) 抢 修 被 损 坏 的 通 讯 、 供 水 、 供 电 、 供 气 等 基 础 设 施 , 提 供 生活 必 需 品 、 临 时 避 难 场 所 等 安 定 公 众 生 活 的 措 施 。( 6) 决 定 启 用 本 级 机 构 储 备 的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和 设 备 、 应 急 专 项 资金 , 必 要 时 征 收 、 征 用 其 他 急 需 的 物 资 、 设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