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age 1 of 19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 No.1907/2006(EC) REACH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 (截止到 2016.02.17,共64 项) 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 从2006年颁布以来进行了多次的修订,仅附件17(XVII)限制物质清单就进行了如下21次修订,这其中的限制物质也从初期的52项增加到现在的64项 附件XVII修订历程: 附件修订历程续2006-12-18 发布最初的52项物质的限制清单(
2、附件) 更新了对第3项(危险液体),第 40项(易燃气体)以及第28/29/30项(CMR物质)的物质描述 2008-12-16 2009-06-22 发布新的58项物质的限制清单,替代最初52项物质的清单。其中,新增:53-58项物质,分别为全氟辛烷磺酸(PFOS),二乙二醇单甲醚(DEGME),二乙二醇丁醚(DEGBE),二甲苯烷二异氰酸酯(MDI), 环已烷,硫酸铵(AN)。删除:第33项四氯化碳;第39项1,1,1-三氯乙烷 2010-03-31 更新第3项关于被分类为危险液体的物质及配制品的限制内容;新增第20项有机锡中有关三取代有机物合二取代有机锡的限制内容;新增第59项关于二氯甲
3、烷的限制 2011-03-02 删除第44项和第53项关于五溴联苯醚和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限制 2011-04-14 新增第60项关于丙烯酰胺的限制 更新了第23项关于镉的原有限制内容,并新增了新的限制要求 2011-05-02 2012-02-09 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第28,29,20项针对CMR物质的限制内容 新增第61项关于富马酸二甲酯的限制 2012-05-15 2012-09-18 新增第63项关于铅及其化合物的限制 更新了第23项关于镉的原有限制内容 删除了第18a项关于汞的限制的第4点内容,并增加了其他限制要求 新增第62项关于苯汞化合物的限制 2012-09-19 Pag
4、e 2 of 19 附件修订历程续2013-02-13 更新了第6(石棉), 16(碳酸铅), 17(硫酸铅), 28/29/30(CMR)项的原有限制内容;删除第42项关于短链氯化石蜡(SCCPs)的限制;新增第47项关于六价铬化合物的测试方法;明确指出第56项二甲苯烷二异氰酸酯(MDI)的3个同分异构体 新增第50项关于多环芳烃的其他限制要求 2013-12-06 2014-03-25 新增第47项关于六价铬化合物的其他限制要求 2015-03-02 修订第50项中关于PAHs的检测方法;删除了第51项,52项邻苯二甲酸酯中第3条要求 2015-04-23 更新第63项中关于铅限制的第6条
5、,并更新了关于铅限制的第7-10条 2015-09-05 更新了第5项中关于天然气中苯的限量要求 新增了第46a项关于限制纺织品中壬基酚聚氯乙烯醚的限量要求 2016-01-14 2014-05-08 新增第64项关于1,4-二氯苯的限制 2016-02-17 修订第23条第2段中镉及其其化合物内容 Page 3 of 19 物质清单及限制条件如下: 项数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 或混合物名称 限制条件 1 多氯三联苯(PCTs) 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者在设备中,浓度大于 50mg/kg( 质量分数计 0.005%)。 2 氯乙烯 CAS号75-01-4 E
6、C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抛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喷雾器不可投放市场。 3 根据第1999/45/EC号指令或满足(EC)No1272/2008 条例规定的以下危险分类定义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a) 危险分类2.12.4,2.6,2.7,2.8A 型和 B 型,2.9,2.10,2.12,2.13 第 1 类和第 2 类, 2.14 第 1 类和第二类,以及 2.15A 型F 型 (b) 危险分类 3.13.6,3.7 对性功能和生育能力,或对发育的不利影响,3.8 除麻醉外的效果,3.9 和 3.10 (c) 危险分类 4.1 (d) 危险分类 5.1 1, 不
7、得在以下场合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者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 不符合第 1 款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下列材料若含着色剂或香料,或两者同时含有的情况下,除非基于财政理由,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可用作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且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4, 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符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欧洲装饰性油灯标准(EN14059) 5, 在不与共同体有关规定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执行情况相
8、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放市场前,需满足下列要求: (a)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 ,并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记“ 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 (a)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并具有明显标记,标志醒目而难以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处” ,并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记“ 只要喝一口灯油,甚至吮吸一下灯芯都可能导致危 (b)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
9、为 R65 或 H304 的打火机液体,于 2010 年 12 月1 日起,标有如下醒目而不可磨灭标志着:“ 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 (c)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的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或打火机液体,于 2010 年12 月 1 日起应封装在不超过 1 升的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中。 6, 不迟于 2014 年 6 月 1 日,委员会因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一份与现存的第 69条条款相一致的档案,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 R65 H304 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料。 7, 第一次将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场的自然人
10、或法人,应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及其后每年,向有关会员国的主管机关提供有关数据,以替代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油灯和烧烤打火机液体,会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 4 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 号 126-72-7 1. 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 2. 不符合第 1 条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5 苯 CAS 号 71-43-2 EC 号 200-753-7 1, 不得用于玩具或玩具部件中,即玩具或玩具部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不得高于 5mg/kg(0.0005%)。 2, 不符合第 1 条中规定的玩具和玩具部件不得投放市场。
11、 3,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Page 4 of 19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苯的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 0.1%。 4, 第 3 条中的内容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98/70/EC 指令涵盖的汽车燃料。 (b) 工业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苯发散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c) 投放市场供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若其苯浓度小于 0.1%(v/v) 。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号12172-73-5 (d) 直闪石 CAS号77536-67-5 (e) 阳起石 CAS号77536-66-4 (f) 透闪石 CAS号77
12、536-68-6 (g) 温石棉 CAS号12001-29-5 CAS号132207-32-0 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但是,成员国可以把含有温石棉的用于电解设备的隔膜(第 f 点)的出售和使用除外,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2011 年 6 月 1 日开始,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所用石梲的替代物的可用性以及为研发此类替代物所做的努力,为保护工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温石梲的来源和数量,含有温石梲的隔膜数量及来源,设想的结束豁免的日期。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获得。
13、接到报告后,委员会应该要求管理局根据 REACH 法规第 69 条准备文档以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梲的隔膜投放市场和使用。 2, 2005 年 1 月 1 日前,允许第 1 条所提及的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止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 1 条所提及在 2005 年 1 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梲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 2011 年 6 月 1 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
14、得。 3, 在不不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 7 三吖啶基氧化磷 CAS号545-55-1 EC号208-892-5 1,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 2.,不符合第 1 条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CAS 号 59536-65-1 1,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 2,不符合第 1 条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9 (a) 肥皂树粉(皂树)和含有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号68
15、990-67-0 EC号273-620-4 (b)Hellebores viridis 和 hellebores niger 根茎粉 (c) Veratrum album 和 Veratrum nigrum 根茎粉 (d)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 号 92-87-5 EC 号 202-199-1 (e) 邻-硝基苯甲醛 CAS号552-89-6 EC号209-025-3 (f) 木材粉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 1 条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然而,第 1 条和第 2
16、 条不适用于含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 10 (a) 硫化铵 CAS号12135-76-1 EC号235-223-4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 1 条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Page 5 of 19 (b) 硫氢化铵 CAS号12124-99-1 EC号235-184-3 (c) 多硫化铵 CAS号9080-17-5 EC 号 232-989-1 3,然而,第 1 条和第 2 条不适用于含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 11 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 溴乙酸甲酯 C
17、AS号96-32-2 EC号202-499-2 (b) 溴乙酸乙酯 CAS号105-36-2 EC号203-290-9 (c) 溴乙酸丙酯 CAS号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号18991-98-5 EC号242-729-9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或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 1 条的规定的有意用于戏法和恶作剧的混合物或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然而,第 1 条和第 2 条不适用于含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 12 2-萘胺 CAS号91-59-8 EC号202-080-4 及其盐类 以下要求适用于 1215: 当
18、物质或混合物中以质量计质量分数大于 0.1%时不可投放市场或使用。 13 对二氨基联苯 CAS号92-87-5 EC号202-199-1 及其盐类 14 4-硝基联苯 CAS号92-93-3 EC号202-204-7 15 4-氨基联苯 CAS号92-67-1 EC号202-177-1 及其盐类 16 铅的碳化物: (a) 中性无水碳酸铅 (PbCO3) CAS 号 598-63-0 EC 号 209-943-4 (b) 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 2PbCO3-Pb(OH)2 CAS号1319-46-6 EC号215-290-6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需
19、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 13 条有关涂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规定时,都可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护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包含其内部维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将之置于市场销售。此外,如果成员国预计使用量减少,需要通知委员会。 17 铅的硫化物: (a) PbSO4 CAS号7446-14-2 EC号231-198-9 (b) PbxSO4 CAS号15739-80-7 EC号239-831-0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成员国需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 13 条有关涂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规定时,都可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
20、和维护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包含其内部维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将之置于市场销售。此外,如果成员国预计使用量减少,需要通知委员会。 18 汞化合物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以下用途: Page 6 of 19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 木材防腐。 (c) 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改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 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8a 汞 CAS号7439-97-6 EC号231-106-7 1, 以下情况含有汞
21、时不得投放市场: (a) 用于体温计 (b) 在公共场所销售的其他测量仪器中(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体温计以外的 温度计) 。 2, 第 1 条中的限制不适用于 2009 年 4 月 3 日之前在欧共体内使用的测量仪器。但是 成员国可以限制或者禁用这些测量仪器投放市场。 3, 第 1 条(b)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截止 2007 年 10 月 3 日,测量仪器有 50 年之久; (b) 气压计(除了第 1 项( a ) 直 到 2009 年 10 月 3 日。 4, 以下供工业和与业使用的含汞测量工具,在 2014 年 4 月 10 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a) 气压计; (b) 湿度
22、计;(c) 压力计;(d) 血压计;(e) 体积描记器用应发仪;(f) 张力计;(g) 温度计和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该限制同样适用于以未灌入汞的形式但预计将会被灌入汞的形式投放市场的(a) (g)范围内的测量仪器 5, 第 5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血压计: (i) 持续至 2012 年 10 月 10 日的病理学研究; (ii) 作为无汞血压计的临床验证研究的参考标准; (b) 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与门用于需依据标准完成的要求使用水银温度计的测试; (c) 用于校准铂电阻温度计的汞三相点电池。 6, 以下供工业和与业使用的含汞的测量工具,不得在 20
23、14 年 4 月 10 日后投放市场: (a) 汞比重瓶; (b) 用于测定软化点的计量装置。 7, 第 57 条不适用于: (a) 截至 2007 年 10 月 3 日,已超过 50 年的测量仪器; (b) 以历史和历史目的的公众展览中展示的测量仪器。 19 砷化合物 1,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 污染: 船壳;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沉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 作为不考虑其用途的处理工业用水的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 作为不考虑其用途的处理工业用水的物质
24、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 用。 3, 不可用于木材防腐。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投放市场上出售。 4, 对于第 3 条,以下内容不适用: (a) 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制备:这些物质仅可用于以真空或加压浸泡木材的工 业设施,且条件是浸泡溶液是铇,铬,砷(简记为 CCA)的 C 型无机化合物溶液且 根据 98/8/EC 指令第 5(1)条通过授权。经此种处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 前可出售。 (b) 关于(a)中用 CCA 溶液处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如其结构的整体性为人和牲畜的安全所需,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Page 7 of 19 条件下, 可供
25、与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办公大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桥梁及架桥工程; (c) 在不不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 抵触的条件下,所有置于市场的经过处的木材应单独标注:“ 仅供与业人员及 工业设备使用,含砷” 。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处理时需戴手套,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 由经核准的相关部门处 (d) 上述(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可用于以下用途: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用于装船运输中的水; 除(ii)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
26、用途; 任何可能不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 用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在 2007 年 9 月 30 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的,根据第 4条可以保持在原处和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 6, 用 CCA 的 C 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在 2007 年 9 月 30 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的, 根据第 4 条: 不第 4 条(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不第 4 条(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7, 欧盟成员国可以允许 2007 年 9 月 30 日之前使用的经过 CCA 其他类型溶液处理 过的木材: 不第 4 条(b)(c)(d)点相关
27、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不第 4 条(b)(c)(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20 有机锡化合物 1, 当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2, 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配置品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 下列物品的污浊: (a) 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 (b) 笼子,浮标,网及其它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c)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3, 不可作为物质或配制品的组分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4, 三取代有机锡化合物: (a) 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28、化合物,在 2010 年 7 月 1 日后不得在物 品中或作为物品中的一部分使用,以锡的重量计含量不得超过 0.1%。 (b) 2010 年 7 月 1 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 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5, 二丁基锡化合物: (a)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的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或部分含 有二丁基锡(DBT)的化合物,按锡的重量计,超过 0.1%时不得使用。 (b) 2012 年 1 月 1 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和配置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 在该日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c) 截止至 2015 年 1 月 1
29、 日,下列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的物品及混合物:对于(a)和 (b)条款不做要求: 单组分和双组分室温硫化密封胶(RTV-1 和 RTV-2 密封胶)和粘合剂, 应用在物品中时,油漆和涂料、涂层中含有的 DBT 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时, 软聚氯乙烯(PVC)或硬质 PVC 共同挤塑的型材 户外应用的含 DBT 化合物的 PVC 织物涂层, 室外雨水管,排水管装置,以及用于屋顶和墙面的覆盖材料, (d) (a)和(b)条款不适用于(EC) No 1935/2004 规则管理下的物质和物品。 Page 8 of 19 6, 二辛基锡化合物: (a) 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供应给广大一般公众或被
30、广大一般公众使用的物品中,含有或部分含有二辛基锡(DOT)的化合物,按照锡的重量计如超过 0.1%时不得 使用。 直接接触到皮肤的纺织制品, 手套, 鞋类或鞋类接触到皮肤的部分, 墙壁和地板覆盖物, 儿童护理用品, 女性卫生用品, 尿布, 双组分室温硫化成型套(RTV-2 成型包) (b) 2012 年 1 月 1 日后不符合(a)条款的物品将不能投放市场,除非该物品在该日 期之前已经在共同体内使用。 21 二-氧-二-正丁基锡烃基硼烷;二丁 基锡氢硼烷(DBB) CAS号75113-37-0 EC号401-040-5 当物质或在混合物中的浓度大于或等于 0.1%时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
31、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用于转化为成品的 DBB 或含 DBB 的混合物,因该成品中的 DBB 浓度将不再大于或等于 0.1%。 22 五氯苯酚 CAS号87-86-5 EC号201-778-6 及其盐类、酯类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或等于 0.1%。 23 镉 CAS号7440-43-9 EC号231-152-8 及其化合物 为了便于登记,这些命名和编码是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EC) No 2658/87 ( * )中关税和统 计学的命名法一致的。 1, 不得用于下列合成有机聚合物(以下简称“ 塑胶材料” )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聚氯乙烯(PVC)
32、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酯(LDPE), 当 其 用于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基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F)树脂3909 10 不饱和聚酯(UP)3909 91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酯(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耐冲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从上述所列的塑胶塑料中制得的混合物和物品
33、,若镉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在塑 胶材料中高于 0.01%时,不得投放市场。 作为例外,第 2 小条不适用于 2011 年 12 月 10 日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第 1 小条和第 2 小条在应用时不应违背 94/62/EC(*)指令以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行 动。 2012 年 11 月 19 日前,依据 REACH 法规第 69 章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要求 ECHA 依据附件 XV 准备物质卷宗,以评估除在以上所列的塑胶材料中使用镉是否应被限制。 2, 不得用于涂料 3208 3209. 中镉的含量(质量比不得等于或大于0.01%,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Page 9 of 19 若涂料中含有 10
34、% 以上的锌,则涂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以镉元素的含量计)不 得等于或者超过 0.1%。 含镉(以镉元素的含量计)等于或者超过 0.1%涂料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作为例外,1 、 2 条不适用于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含镉混合物着色的物品。 作为例外,第 1 条的第二小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由 PVC 废料生产的混合物,下文称为“ 回收 PVC ” 含回收 PVC 且其含镉浓度以在塑料材料中的百分比计不超过 0.1%的下列硬塑料的应用: (a) 建筑用型材和刚性薄板; (b) 门,窗,百叶窗,墙,窗帘,围墙以及屋檐; (c) 甲板和阶梯; (d) 电缆管道; (e) 非饮用水管道,若回收 P
35、VC 用于多层管道的中层,并且外层采用符合第 1 条 要求的新 PVC 。 供应商应确保含有回收 PVC 的混合物以及物品在首次投放市场之前,标识有清晰明了且不可磨灭的“ 含回收 PVC ” 标记,或者采用如下图形标识: 4, 按照本法规 69 款规定,第 4 条授予的豁免将复実,特别是减少镉限量值及本条(a)至 (e)点应用的豁免将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重新认论。 5, 本法规中,“ 镉电镀” 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镀镉金属物品或物品组分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食品制造:8210 841720 841981 84211
36、1 842122 8422 843584378438 847611 农业:841931 842481 8432 8433 8434 8436 冷藏和冷冻8418 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 8442 8443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家用制品:7321 842112 8450 85098516 家具:8465 8466 9401 9402 94039404 卫生用具:7324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镀镉物品或物品部件,当用于(a)和(b)中提 及的领域/用途的制品不得投放市场。 6, 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
37、及的领域/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制造的制品时,第 5 条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制品或此制品的组分: (a) 用于制造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纸和纸板841932 8439 8441 纺织品和服装844484458447 8448 8449 8451 8452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8426 8427 8428 8429 8430 8431 公与农用车辆 第 87 章 铁或汽车公司的运输工具第 86 章 船舶第 89 章 7, 但是,第 5,6 条的限制不适用于: 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
38、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制品或制品组分; 出于安全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 Page 10 of 19 8, 钎焊填料中,镉的质量百分含量不得等于或者大于 0.01% 。 当钎焊填料中镉的浓度等于大于 0.01%时,不得投放市场。 本条中钎焊指在 450C 以上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 9, 作为例外,第 8 条不适用于国防、航天用途以及出于安全因素而使用的钎焊填料 10, 镉的质量百分含量等于或者大于 0.01% 的以下物品不得置于市场: (i) 用于制造珠宝首饰的金属珠子及其他金属部件; (ii) 首饰、制造首饰以及发饰,包括: 手镯,项铊,戒指; 穿刺
39、首饰; 腕表,腕戴; 胸针,袖扣。 11,第 10 条不适用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和到 2012 年 1 月 10 日为止超过 50 年的首饰。 (*) OJ L 256, 7.9.1987, p. 42. (*) OJ L 365, 31.12.1994, p. 10. 24 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 Ugilec 141 CAS号76253-60-6 1, 作为物质或混合物中的成分,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2, 作为例外,第 1 条中的规定不适用于: (a) 到 1994 年 6 月 18 日已经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直到
40、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 (b) 到 1994 年 6 月 18 日已经在某一成员国内使用的设备和机器。 对于第 2 条中的(a),成员国可以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环境的目的,在其境内在 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前禁止使用。 25 单甲基-二氯-二苯甲烷 商品名: Ugilec 121 Ugilec 21 作为物质或者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26 单甲基- 二溴- 二苯甲烷;溴苯甲基甲 苯,异构体混合物 商品名: DBBT CAS号99688-47-8 作为物质或者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该物质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27 镍 C
41、AS号7440-02-0 EC号231-111-4 及其化合物 1,不得用于: (a) 在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揑入耳孔和人体其他刺穿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 物品,除非其中镍的释放量低于 0.2g/cm2/周(迁秱限量)。 (b) 与皮肤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物品,如 耳环; 项铊,手镯和手铊,踝饰,戒指; 手表壳,表带和带扣; 铆扣,搭扣,铆钉,拉铊和金属标牉等用在服装上的物品; 如果这些于皮肤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物品中镍的释放速率超过 0.5g /cm2/周。 (c) 对于那些在 1(b)中列出的具有无镍镀层的制品,除非这种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 2 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制品的与皮肤有直接长期接
42、触的部位释放出的镍不 超过 0.5g/cm2/周。 2,第 1 条中的物品,除非其符合规定的要求,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 欧盟标准委员会(CEN) 所批准的标准可作为梱验制品是否满足第 1,2 条要求的梱测方法。 28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第 3 部分中分类为第 1A, 1B 类致癌物 质(表格 3.1)或第 1,2 类致癌物质 (表格 3.2), 列 表 如下: 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列规定适用于序号 2830 中的物质。 1, 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 在混合物中。 不可用于个别浓度大于或等于以下规定的物质或混
43、合物,投放Page 11 of 19 第 1A 类致癌物质(表格 3.1)或 第 1 类致癌物质(表格 3.2)列在 附录 1 中 第 1B 类致癌物质(表格 3.1)或第 2 类致癌物质(表格 3.2)列在附 录 2 中 市场出售给一般公众。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三部分中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 指令 1999/45/EC 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 在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欧盟法规之规定下, 供应商应 在投放市场前确保该物质或混合物包装应以可磨灭的方式清楚标示如下字样: “ 2, 作为例外,第 1 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指令 200
44、1/82/EC 和指令 2001/83/EC 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指令 76/768/EEC 所定义的化妆品; (c) 下列的燃料和石油产品: 指令 98/70/EC 所涵盖的车用燃料; 作为车辆或定点燃的矿物油 装在密闭系统中出售的燃(如装液态瓦斯的瓶子) (d)指令 1999/45/EC 中涵盖的绘画颜。 (e)列于附录 11 中第一栏的物质,应用于第二栏中的用途,从第二栏规定的日期开始,该豁免将生效。 29 欧盟法规(EC)No1272/2008 附件6第3部分中分类为第 1A,1B 类致基因 突发物质(表格 3.1)或第1,2类致 基因突发物质(表格 3.2), 列 表 如下
45、: 第 1A 类致基因突发物质(表格 3.1)或第 1 类致基因突发物质(表 格 3.2)列在附录3中 第 1B 类致基因突发物质(表格 3.1)或第 2 类致基因突发物质(表 格 3.2)列在附录 4 中 30 欧盟法规(EC) No 1272/2008 附件 6 第 3 部分中分类为第 1A, 1B 类生殖毒 性物质(表格 3.1)或第 1,2 类生殖 毒性物质(表格 3.2),列 表 如下: 第 1A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 3.1) 对性功能和生殖力或生长发育产 生副作用,或者是生殖毒性物质第 1 类 R60(可能损害生殖力)和 R61(可能对未出生婴儿造成伤 害)( 表 格 3.2)列
46、在附录 5 中 第 1B 类生殖毒性物质(表格 3.1) 对性功能和生殖力或生长发育产 生副作用,或者是生殖毒性物质第 2 类 R60(可能损害生殖力)和 R61(可能对未出生婴儿造成伤 31 (a)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号8001-58-9 EC号232-287-5 (b)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号61789-28-4 EC号263-047-8 (c) 干馏油(煤焦油),萘油 CAS号84650-04-4 EC号283-484-8 (d) 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油 CAS号90640-84-9 EC号283-484-8 1, 允许作为物质或在用于木材加工的配制品使用。 而且,不允许这样加
47、工的木材投放 市场。 2, 作为第 1 条的豁免: (a) 关于这些物质和配制品:只有当它仧包括的成分满足下列条件,才可以被用于在工业设施中的木材加工,或由共同体关于保护工人的法律所涵盖的与业人士就地 再处理: (i) 苯并芘的浓低于 0.005%(w/w) (ii) 可被水萃的酚的指令分数低于 3% (w/w) 。 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与业人员迚行木材加工所用的这类物质和配制品: 只有当包装容积大于或等于 20 升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能销售给消费者。 在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不制备的分类、包装和标签之规定下,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 见且可磨灭的如下字样: Page 12 of 19 EC号292-605
48、-3 (e) 干馏油(煤焦油), 上 层 馏分 ; 重 蒽 油 CAS号65996-91-0 EC号266-026-1 (f) 蒽油 CAS号90640-80-5 EC号292-602-7 (g) 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号65996-85-2 EC号266-019-3 (h) 杂酚油,木材 CAS号8021-39-4 EC号232-419-1 (i) 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 性低温焦油 CAS号122384-78-5 EC号310-191-5 “ 仅用于工业设施或与业加工” 。 (b) 关于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与业人士按照(a)加工的第一次投放市场或就地再处理的 木材:仅允许用于与业及工业用途,如铁路运输,电力输送及电信行业,构筑栅 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 (c) 第 1 条对于投放市场的禁令应适用于在 2002 12 月 31 日前用列于 31(a)(i) 中的物质处理的木材和投放到二手市场在利用的木材。 3,然而,2 (b)和 2(c)条提到的经处的木材能用于: 建筑物内,论用于何种用途; 玩具; 游乐场; 公园,花园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