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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T 728-2016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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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140.90 Q78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728 2016 代替DB33/ 728-2009 电梯维护 保养安 全管 理规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of lifts 2016- 01-18 发布 2016- 02-18 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B33/T 728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 依据 国标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 则起草 。 本标准是根 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 法 、 特种设 备安全监 察条例 和 TSG T5001 电 梯

2、使用管理 与维护保 养规则 等 安全技术 规范以及 实 施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 对 DB33/ 728 2009 电 梯 维 修保养安全 管理规 范 进行修 订的。 本标准代替 DB33/ 728 2009 电梯 维修保养 安全管 理规范 , 与 DB33/ 728 2009 相比主要 技术 变化如下: 为了统 一和规范 名称, 根 据 TSG T5001 , 将原标 题 电梯维 修保养安 全管理规 范 更名 为 电 梯 维护保养 安全管理 规范; 标准由 强制性改 为推荐性 ; 针对法 规规范对 家用电梯 监管的进 一步明确 , 在 适用范围上 , 新版修 订为 不适 用于非公 共场所 安装且

3、仅供 单一家庭 使用的电 梯 ; 增加了 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 的法人机 构、分支 机构 、维保点的 定义; 对 3.4、3.5 、3.6 、3.7 条 按质检总 局关于印 发 电梯施工类 别划分表 (修订 版)的通 知(国 质检特2014 260 号) 要求进行 了重大修 改,引用 了其中相应 的内容条 款,对 3.5 “ 改造” 中“d) 读卡器 ”增加了 一条注 3 ,对施 工过程 中“读 卡器”是 改造还是 大修作出 规定, 删除了 原 3.8 条; 对原第 5 、 6 、 7 章 进行了重 大修改 , 将原 维修保 养单位的设 立、 资 质、 条件相应 内容进行 调整, 并合并为本 标

4、准的第 5 章; 根 据行 政改革的 需要,将 原“分支 机构必须 行政 许可”改为 企业自主 选择; 新增了 第 10 章“ 监督管理 ”; 对原 8 、9 、10、11 章节 和内容以 及附 录进 行了 调整和部分 修订,对 使用单位 如何确定 作出规 定,新增了 电梯主要 部件判废 以及风险 评估的相 应内 容与要求。 本标准由浙 江省质量 技术监督 局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负责 起草单位 :嘉 兴市 质量技术 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 起草单位: 嘉 兴市特 种设备检 验检测院、 浙江省质量 技术监督 局、 浙江省 特种设备 安全 与节能协会 、 浙江省 特种设备 检验研究 院、 宁波 市

5、特 种设备检验 研究院、 绍兴市质 量技术监 督局、 湖 州 市特种设备 检验研究 院、 杭州 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 、 杭 州市特种设 备检测院 、 温州市 质量技术 监督局、 杭 州容创电梯 有限公司、 西 子奥的 斯电梯有 限公司、 巨 人通力电 梯 有限公司、 绿 城集团 格灵通电 梯工程有 限公司、嘉 兴市巨通 电梯有限 公司 。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祝新 伟、 陈学成、 苏万斌、 刘 乐 雄、 郭顺松、 叶晓 新、 陈巍、 毛晓 松、 曹光敏 、 戎安心、 沈建 康、 阮建刚 、 唐贵长、 顾国明、 朱 卫峰 、 陈建伟、 李强、 江晓兵、 袁剑锋、 潘 相晨、 李敏 。 本标准首

6、次 发布于 2009 年,第 一次修订 于 2016 年。 DB33/T 728 2016 1 电梯维护 保养安 全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电梯维 护保养安 全管理的 基本要求 。 本标准适用 于中华 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 所 调整范围电 梯的安全 管理。 本标准不适 用于非公 共场所安 装且仅供 单一家庭 使用 的电梯。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 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 件, 仅所 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包 括所 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

7、 扶梯、 自动人行 道术语 GB 7588 电 梯制造与 安装安全 规范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 自动人 行道的制 造与安装 安全 规范 GB/T 18775 电梯、自 动扶梯和 自动人行 道维修规 范 GB 21240 液 压电梯制 造与安 装安全规 范 GB 25194 杂物 电梯制 造与安 装安全规范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 护保养规 则 DB33/T 869 在用电梯风 险评价 规则 DB33/T 955 曳引式电梯 主要部 件判废技 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7588 、GB 16899、GB 21240 、 GB 25194 、GB/T 18775 和GB/

8、T 7024 确立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 标准。 3.1 电梯 动力驱动, 利用沿刚 性导轨运 行的箱体 或者沿固 定线 路运行的梯 级 (踏步 ) , 进行 升降或者 平行运 送人、货物 的机电设 备,包括 载人(货 )电梯、 自动 扶梯、自动 人行道等 。 3.2 电梯使用单 位 具有在用电 梯管理权 利和管理 义务的单 位 (包括 个人 ) , 即电梯 产权所有 者或受其 委托、 授 权的电 梯管理者。 DB33/T 728 2016 2 3.3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 维护保养 的单位, 可 以是 电梯 生产单位 ( 包括 制造、 安装、 改造、 修理 , 下同)

9、法人 机 构 及其分支 机构 或维 保点 。 3.3.1 法人 机构 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 持有法人 营业执照, 并 取得特 种设备 (电梯) 制 造、 安装、 改 造、 修理许 可 证的电梯生 产单位。 3.3.2 分支 机构 法人机构在 注册地之 外的设区 的市设立 的, 不具有 独 立的法律地 位, 不独立承 担民事 责任 , 并经公 司登记机关 登记 ,从 事电梯 安 装、 修理 和日 常维 护保 养 的派出机 构。 3.3.3 维保 点 法人机构在 注册地之 外设立的, 不具有独 立的法律 地 位, 不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 从事电梯 日常维护 保养的施工 点。 3.4 安装 采用

10、组装、 固定、 调 试等一系 列作业方 法, 将电 梯部 件组合为具 有使用价 值的电梯 整机的活 动; 包 括移装。 注: 安装 不包 括施 工所 须脚 手架 的安 装和 拆卸 。 3.5 改造 采用更换、 调 整、 加装 等作业方 法, 改变原 电梯主要 受力结构、 机 构 ( 传动 系统) 或控 制系统, 致 使电梯性能 参数与技 术指标发 生改变的 活动 , 包 括: a) 改变电梯的 额定 ( 名义) 速度、 额定载 重量、 提升高 度、 轿厢 自重 ( 制造单位 明确的 预 留装饰 重量除外) 、防爆等 级、驱动 方式、悬 挂方式、 调速 方式以及控 制方式( 注 1); b) 加

11、装或更换 不同规格 、不同型 号的驱动 主机、控 制柜 、限速器、 安全钳、 缓冲器、 门锁装置、 轿厢上行超 速保护装 置、 轿厢意 外移动 保护装置、 含 有电子元件 的安全电 路及可编 程电子安 全 相关系统、 夹紧装置 、 棘爪 装置、 限速切断 阀 (或 节 流阀) 、 液压缸 、 梯级、 踏板 ( 或胶带 ) 、 扶手带、附 加制动器 (注 2); c) 改变层(轿 )门的类 型、增加 层门或轿 门; d) 加装自动救 援操作( 停电自动 平层)装 置、能量 回馈 节能装置、 读卡器(IC 卡)( 注 3)等, 改变电梯原 控制线路 。 注1 : 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 指:如将乘客

12、或载 货电梯的交流变 极调 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 变压调速系统; 或者改 变自 动扶 梯与 自动 人行 道的 调速 系统 ,使 其由 连续 运行 型改 变 为间 歇运 行型 等; 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 来自操作装置的信 号而对电梯的启 动、 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 制的方式,例如 :按钮 控制 、信 号控 制以 及集 选控 制( 含单 台集 选控 制、 两台 并联 控 制和 多台 群组 控制 )等 。 DB33/T 728 2016 3 注2 : 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 产品不同技术参数 、性能的标注, 如: 工作原理、机械性能、 结构、部件尺寸 、安装 位置 等; 型号 是指 :制 造单 位对

13、产品 按照 类别 、品 种并 遵循 一定 规则 编 制的 产品 代码 。 注3 : 读卡器信号被电梯控制 系统所采集并控制 电梯运行应按改 造, 若仅作为开关或通断信 号不被电梯控制 系统所 采集 应按 一般 修理 。 3.6 修理 用新的零部 件替换原 有的零部 件, 或者 对原有零 部件 进行拆卸、 加工、 修 配, 但不 改变电梯 的原性 能参数与技 术指标的 活动。修 理分为重 大修理和 一般 修理两类。 3.6.1 重大 修理 包括: a) 更换同规格 的驱动主 机及其主 要部件( 如电动机 、制 动器、减速 器、曳引 轮); b) 更换同规格 的控制柜 ; c) 更换不同规 格的悬

14、挂 及端接装 置、高压 软管、防 爆电 气部件; d) 更换防爆电 梯电缆引 入口的密 封圈。 3.6.2 一般 修理 包括修理和 更换 下列 部件(保 持原规格 )实施的 作业 :门锁装置 、控制柜 的控制主 板和调速 装置、 限速器、 安全钳 、 缓冲器 、 悬 挂及端接 装置、 轿厢上 行超速保护 装置、 轿厢意外 移动保护 装置 、 含有电 子元件的安 全电路及 可编程电 子安全相 关系统 、 夹紧 装置、 棘 爪装置 、 限速切 断阀 (或节流 阀) 、 液压 缸、高压软 管、防爆 电气部件 、梯级、 踏板(或 胶带 )、扶手带 、附加制 动器等。 3.7 维护保养 为保证电梯 符合

15、相应 安全技术 规范以及 标准的要 求, 对电梯进行 的清洁、 润滑、 检 查、 调整 以及更 换易损件的 活动;包 括裁剪、 调整悬挂 钢丝绳, 不包 括上述安装 、改造、 修理规定 的内容。 更换同 规格 、同型号 的门锁装 置、控制 柜的控制 主板 和调速装置 、缓冲器 、梯级、 踏板、扶 手带、 围裙板等实 施的作业 视为维护 保养。 4 基本要求 4.1 电梯使用单 位 电梯使用单 位为电梯 使用安全 的责任主 体, 对电 梯安 全使用负 第一 责任, 应使用符 合特种设 备安全 技术规范的 电梯, 委托电 梯制造 单位或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 全法 取得 相应许可 的

16、单位对 电梯进行维 护保养。 4.2 电梯制造单 位 电梯制造单 位应当取 得相应许 可, 对电 梯制造质 量和 安全性能负 责。 对本 单位制造 的在用电 梯应进DB33/T 728 2016 4 行跟踪调查 和了解, 对电梯的 维护保养 单位或者 使用 单位在维护 保养和安 全运行方 面存在 的 问题, 提 出 改进建议, 并持续提 供必要的 技术帮助 ;发现电 梯存 在严重事故 隐患时, 应当及时 告知电梯 使用单位 , 并向负责特 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 报告。 委 托或 者同意其他 取得相应 许可的单 位对本单 位制造的 电 梯进行安装 、 改造 、 修理 活动的 , 应当 对

17、其安装 、 改 造、 修理 活动进行 安全指导 和监控 , 并按 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校 验和调试 。 4.3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 维护保养单 位对其维 护保养的 电梯安全 性能负责 ; 严 格执行安全 技术规范 的要求 , 保证其 电 梯维护 保养电梯的 安全性能 ,建立应 急救援机 制,落实 现场 安全防护措 施,保证 施工安全 。 4.4 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 构 特种设备检 验、 检测 机构应严 格按照相 应安全技 术规 范要求进行 检验、 检 测, 并对 检验、 检 测结果 和鉴定结论 负责。 4.5 电梯行业协 会 电梯行业协会应 当加强行 业自律,推进 电梯行业诚 信体

18、系建设,促进电 梯维护保养 质量提升, 规范电 梯维护保养 市场秩序 ,倡导良 好的竞争 环境,防 止低 价恶意竞争 。 5 对 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 的要 求 5.1 法人机构 5.1.1 资质 法人机构应 当具备与 生产相适 应的专业 技术人员 、 设 备、 设施、 工作场所 , 以及健 全的质量 保证、 安全管理和 岗位责任 等制度, 并取得特 种设备( 电梯 )制造、安 装、改造 、修理许 可证。 5.1.2 设立 要求 法人机构在 设区的市 范围内依 法从事电 梯维护保 养业 务。 5.1.3 管理 要求 法人机构根 据特种设 备安全法 及安全技 术规范的 要求 加强对电梯 维护保养

19、的管理, 依法承担 相应的 责任。 5.2 分支机构 5.2.1 资质 分支机构应 当具 有相 应的人员 、 场地 、 维 护保养条 件 、 检测手 段 , 以及 健全 的岗位责 任、 隐 患治理、 应急救援等 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 作规程 , 法人机构 的质 量保证体系 能有效覆 盖 ,并经 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 。 分支机构可 以根据自 身的需要 , 依据国 家特种设 备行 政许可 规定 取得相应 许可 , 也 可由法人 机构书 面授权。 5.2.2 设立 要求 DB33/T 728 2016 5 维护保养 法 人机构在 注册地外 设区的市 从事电梯 维护 保养的, 应 在该设区 的市的辖 区

20、内设立 分支机 构, 分支机构 应 根据法人 机构在 其自身资 质范围内 书 面授权, 从事电 梯维护保 养, 负责该 区域内电 梯维 护保养工作 的管理。 电梯制造单 位 在注册 地外 设区 的市仅从事 维护保 养本 单位制造的 电梯 且 数 量不超过200 台时 , 可以 不 设立分支 机构 。 5.2.3 管理 要求 5.2.3.1 按照 国家规 定取得相 应许可的 分支机构 可以 以法人机构 或分支机 构名义从 事电梯维 护保养工 作, 未取得 相应许可 的分支机 构和维保 点必须以 取得 许可的法人 机构名义 从事电梯 维护保养 工作。 不 得 将电梯 维护 保养业务 分包、 转包

21、或者变相 分包、 转包 给其它单位 或个人, 不得 超越许 可资质承 揽维护保 养业务。 5.2.3.2 在当 地 办理 公司 登记 。 5.2.3.3 应具 有法人 机构的授 权文件, 授权 文件应明 确分支机构 的负责人 和对授权 的设备类 型、 施工类 别(仅限维 护保养, 下同)、 技术参数 、区域范 围 和 管理职责 等 权限的限 制。 5.2.3.4 具有 固定的 办公场所 ,办公和 仓库的总 建筑 面积应不小 于 80 m 2 。 5.2.3.5 人员 要求应 满足: a) 至少有 1 名 质量安全 管理人员 和 1 名 检验人员 ; b) 至少有 1 名 具备相关 专业的助 理

22、工程 师 资格 及 以上 的工程技术 人员, 或者 有 1 名 具有相关 专 业的高级技 工(国家 三级)以 上的技术 工人 ; c) 实际从事维 护保养工 作的技术 工人数量 应满足所 承担 维护保养电 梯的要求, 持证作业 人员人均 维护保养电梯数 量不应多于 30 台,且 不得少于 2 人。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应积 极提升实际 维 保作业人员 的综合技 能, 通过培训 考证等形 式, 提高 持证作业人 员的职业 技能等级, 当 中级技 工 (国家四级 ) 人员比 例达到持 证作业 人员的 50% 以 上时, 人均保 养台量 可放宽至 45 台/人 ; d) 工程技术人 员和持证 人员应按

23、照规定签 订劳动合 同, 交纳养老等 保险 。 注:1 、相关 人员应是 常驻人员 ,且常驻 地是唯 一的 ; 2 、a) 项的人员 不得兼职 b) 、c) 项的工 作。 5.2.3.6 配备 必要的 施工设备 和检测仪 器,至少 应包 括: 电焊气 割工具; 起重设 备; 限速器 测试仪; 万用表 ; 钳形电 流表; 绝缘电 阻测试仪 ; 游标卡 尺; 常用电 工、钳工 工具。 5.2.3.7 质量 保证体 系文件应 具备: 法人机 构制定的 对分支机 构的管理 文件; 与所维 护保养电 梯的种类 和型号相 适应的作 业指 导文件; 相关的 法律、法 规、规范 和标准文 本。 5.2.3.8

24、 应建 立维护 保养电梯 的台帐, 并保存相 应的 施工记录。 DB33/T 728 2016 6 5.2.3.9 应设 有 24 小时 值班 的电梯维 护保养服 务热 线。 5.3 维保点 5.3.1 资质 维保点应当 具 有相应 的人员、 场地、维 护保养条 件、 检测手段 , 以及 健全 的岗位责 任、隐患 治理、 应急救援等 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 作规程, 法人机构 的质 量保证体系 能有效覆 盖 。 5.3.2 设立 要求 电梯制造单 位 在注册 地外 设区 的市仅从事 维护保 养本 单位制造的 电梯 且 数 量不超过200 台时 , 可以 直接设立维 保点 , 维保点 根据法 人机构

25、在 其自身资 质 范围内书面 授权, 从事电 梯维护 保养, 电梯法 人机 构和分 支机 构 在实际 从事电梯 维护保养 业务 的县 (市 、 区) 宜设 立维保点 , 在电梯 数量较多 的单位 宜 派 驻值班维保 人员 。 注: 省外 电梯 制造 单位 在本 省设 立维 保点 前, 应在 本省 内先 设 立一 家分 支机 构负 责统 一管 理和 技术 支持 。 5.3.3 管理 要求 5.3.3.1 必须 以取得 许可的法 人机构名 义从事电 梯维 护保养工作 ,服从分 支机构的 管理 。 5.3.3.2 具有 法人机 构的授权 文件, 授权文 件应明确 维 保点的负责 人和对授 权的设备

26、类型、 施工类 别 (仅 限维护保养 ,下同) 、技术参 数、区域 范围等权 限的 限制。 5.3.3.3 应具 有固定 的办公场 所,办公 和 仓库的 总建 筑面积不小 于 30 m 2 。 5.3.3.4 至少 有 2 名 持证作业 人员 , 实 际从事维 护保 养工作的技 术工人数 量应满足 所承担维 护保养电 梯 的要求, 持 证作业人 员人均维 护保养电 梯数量不 应多 于 30 台 。 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 应积极提 升实际维 保 作业人员的 综合技能 , 通过培 训考证等 形式, 提 高持 证作业人员 的职业技 能等级, 当中级技 工 (国家 四 级)及以上 人员比例 达到持证 作

27、业人员 的 50% 以上 时, 人均 保 养台量可 放宽至 45 台。 注1:相 关人 员应 是常 驻人 员, 且常 驻地 是唯 一 的 ; 注2:维 保点 负责 人 和 持证 人员 应按 照规 定签 订 劳动 合同 ,交 纳 养 老等 保险 。 5.3.3.5 配备 必要的 施工设备 和检测仪 器,至少 应包 括: 起重设 备; 万用表 ; 钳形电 流表; 绝缘电 阻测试仪 ; 游标卡 尺; 常用电 工、钳工 工具。 5.3.3.6 法人 机构的 质量保证 体系能有 效覆盖, 质量 保证体系文 件至少应 具备: 法人机 构制定的 对维保点 的管理文 件; 与所维 护保养电 梯的种类 和型号相

28、 适应的作 业指 导文件。 5.3.3.7 应建 立维护 保养电梯 的台帐, 并保存相 应的 维保记录。 5.3.3.8 应设 有 24 小时 值班 的电梯维 护保养服 务热 线 。 6 维护保养施 工 组织 DB33/T 728 2016 7 6.1 维护保养单 位对电梯 进行 维护 保养,应 符合国家 特种 设备的 安全 技术规范 、标准和 电梯产品 安装 使用维护说 明书的要 求,在施 工现场落 实安全防 护措 施。 6.2 对电梯维护 保养作业 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 与培训, 建立 并保存安全 教育与培 训记录档 案。 未取 得 特 种设备作业 人员证 的人员不 得独立进 行维护保 养作

29、 业。 6.3 电梯维护保 养分支机 构和维保 点应在法 人机构许 可资 质和授权范 围内从事 电梯维护 保养业务 。 6.4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 分支机构 和电梯制 造单位直 接设 立的 维保点 ,首次从 事电梯维 护保养业 务前 应当书面告 知当地设 区的市的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 机构 或其委托的 机构, 以 后每年书 面告知一 次, 书面 告 知应提供以 下资料: a) 法人机构( 或者分支 机构) 的 许可资质 证书和法 人机 构授权文件 ; b) 维保单位、 分支机构 及维保点 基本情况 表(附录A、B )。 6.5 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名 称、资质 、地址、联 系方 式、负责人以及

30、 授权范围 变动或授权 有效期到期 时 应办理变更 。 6.6 具备法人资格的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 应当建立定 期检查考评制度, 质量检验( 查) 人员或者管理人员 应当对电梯维 保质量进行 不定期检查, 加强对分 支机构 和维保点的体 系运行和维 护保养质量 的检查考 评, 检查考评工 作应记录 。 6.7 电梯维 护保养 单 位应当做 好电梯故 障统计 分析 等工作。 6.8 在定期 检验有效 期间更换 维护保养 单位的 , 新 维 护保养单位 应在合同 生 效后 30 日 内及时 更换 电 梯使用标志 。 7 维护保养工 作要求 7.1 合同评审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对 拟签订的 维护保养

31、合同, 应 根据 不同制造单 位、 不同 品种电梯 的要求进 行合同 评审, 对电 梯安全性 、 可靠性 和 应急救 援能力、 维护 保养所需的 人员、 技 术、 装备 和备品备 件供应等 资 源要求进行 确认,确 保在合同 有效期内 有能力和 条件 保证所维护 保养电梯 的安全、 可靠运行 。 7.2 签订合同 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 在对电梯 提供维护 保养前, 应 与电梯使用 单位签订 书面 合同, 合同签订 后, 维护 保养单位的 质量检验( 查) 人员应对 拟维护保 养的电 梯 进行一次全 面的自行 检查, 对电梯的 安全状 况进行 确认,发现 严重事故 隐患的还 应及时告 知电梯使 用

32、单 位。电梯维 护保养合 同至少应 包括以下 内容: a) 维护保养的 施工性质 、内容, 执行的标 准和要求 ; b) 维护保养合 同起止日 期和电梯 维护保养 的时间频 次 , 维护保养期 限应不少 于 1 年 , 应 当至少 每 15 日进行一 次清洁、 润滑、调 整和检查 ; c) 在应急救援 、配合重 大活动等 方面的约 定; d) 电梯的故障 报修及应 急救援到 达时限 ; e) 双方的其他 权利、义 务和责任 ; f) 特殊要求应 通过合同 书面约定 。 7.3 制订 作业指 导 书 DB33/T 728 2016 8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应 根据特种 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 、 标

33、准和电梯产 品安装使 用维护说 明书的要 求制订 电梯维护保 养作业指 导书, 按 规定对电 梯进行电 梯维 护保养, 保 证其维护 保养的电 梯安全技 术性能持 续 符合安全技 术规范和 标准的要 求。电梯 维护保养 作业 指导书至少 应包括以 下内容: a) 不同品种电 梯的 半月 、 季度 、 半年 度和年度 维护保 养 的项目、 内容 、 方法和要 求, 其 项目 、 内 容和要求不 得低于 TSG T5001 的 要求; b) 自行检查项 目、内容 、方法和 要求; c) 电梯维护保 养施工作 业安全措 施, 明确电梯 的安全 保 护装置、 安全 电 路、 与 安全 相关的可 编程

34、系统测试、 修理、更 换施工时 所必须采 取的有效 防护 措施。 7.4 维护保养计 划和实施 7.4.1 电梯 维护保养 单位应制 订每一台 电梯的 半月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维护保 养计划。 明确职责 , 落实现场负 责人和责 任人员; 确保 保养计划 的实施, 严格按 TSG T5001 和 电梯维护 保养作业 指导书的 要 求进行电梯 的维护保 养作业。 7.4.2 电梯 维护保养 单位 的维 护保养服 务热线 应全 天候有人负 责响应, 除不可抗 力因素外 ,接到电 梯 故障通知后, 电梯维 护保养单 位维修人 员 应1 小时 抵 达故障电梯 所在场所 ; 发生安 全事故和 困人

35、事件 时 , 县级及 以上 城区的电 梯应在接 通知后 30 分钟内 抵达 并及时救援 ,其他地 区一般不 超过 1 小时 。 7.4.3 电梯 维护保养 人员应按 照维护保 养计划 实施 电梯维护保 养,同时 执行以下 要求: a) 电梯维 护保养现 场安全管 理制度; b) 按照TSG T5001 和电 梯维护保 养作业指 导书的要 求进 行作业; c) 电梯维护保 养前应告 知电梯使 用单位安 全管理人 员或 其授权人; d) 做好维护保 养记录, 并经电梯 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 人员 或其授权人 签字确认 。 7.5 问题处理 7.5.1 电梯 维护保养 单位对在 维护保养 时发现 的问

36、 题应及时处 理,如需 进行重大 修理或改 造施工的 , 应依法由具 有相应资 质的施工 单位 承担 ,并 履行 施工 告知和申报 监督检验 。 7.5.2 电梯 发生故障 时,电梯 维护保养 单位应 进行 全面检查, 在未完全 修复前应 采取必要 措施防止 电 梯继续投入 使用;发 现电梯存 在严重安 全隐患不 能及 时消除的, 应采取立 即停止电 梯运行等 有效措施 , 并及时书面 通知电梯 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 人员或其 授权 人。 7.6 台帐和档案 7.6.1 电梯 维护保养 单位应对 维护保养 活动进 行记 录,并建立 电梯维护 保养台帐 和档案。 电梯维护 保 养台帐可以 采用电子

37、 文档形式 , 采用电 子文档形 式时, 应有可靠的 备份保存 。 维护保 养档案宜 一台一档, 档案至少保 存 4 年。 7.6.2 电梯 维 护保养 台帐至少 应包括: a) 所有维护保 养电梯合 同的目录 ; b) 维护保养电 梯汇总表 , 按使用 单位分类 , 至少应 包括 以下内容: 电 梯使用 单位名称、 使用单 位 地址、 使用单 位联系人 和联系电 话、 电梯 制造单位、 电梯型号、 出 厂编号 (或 注册代 码) 、 维 护保养起止 时间、定 期检验时 间、下次 检验时间 、维 护保养责任 人等内容 。 7.6.3 电梯 维护保养 档案至少 应包括: a) 电梯基 本情况表

38、,其内容 可参照本 标准附录C; DB33/T 728 2016 9 b) 半月维 护保养和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维护 保养实 施记录, 实施记 录应如实 记录发 现的问题 和采 取的措施, 并有使用 单位安全 管理人 员 或其授权 人签 字确认; c) 年度自 检报告和 法人机构 按 6.6 要 求进行检 查、 考评工作的 记录; d) 电梯报 修或应急 维修记录 ; e) 维护保 养合同有 效期内 电梯使用 标志复 印件 ; f) 故障、 安全隐患 、事故及 应急处置 记录。 7.7 安全管理 7.7.1 电梯 维护保养 单位应制 订电梯维 护保养 现场 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39、 。进行垂 直电梯的 年 度与半年度 保养或者 进行自动 扶梯 、自 动人行道 的维 护保养时应 至少有 2 名作业人 员,其中 至少 1 名 为持证人员; 进 入井道或 进行自 动扶梯 、 自动 人行道 的现场维护 保养时, 持证 人员应 加强对实 习人 员的 监护,落实 维护保养 过程中的 现场安全 防护措施 ,确 保维护保养 工作的安 全。 7.7.2 电梯 维护保养 单位 的安 全教育和 培训记 录至 少保存 4 年。 7.7.3 电梯 维护保养 人员应当 遵守和执 行电梯 维护 保养安全操 作规程, 同时 应做 到: a) 当班不得饮 酒或饮酒 后上班; b) 正确使用个 人防护用

40、品, 不得 未穿戴防 护用品进 入施 工现场 ; c) 设置现场安 全警示标 志 和安全 防护 围栏 , 打开自动 扶 梯与自动人 行道 的机 房或转向 站 之前应 采 取有效的防 护措 施; d) 断电作业时 , 应当 上 锁或其他 等效措施 , 在主开 关箱 上挂上 有人作业 , 不得合闸 或 相关字样 的警示牌; e) 在轿顶维修 作业时, 不得 开快 车; f) 停 梯检修时 , 应挂贴 或放置 正在维 修,暂停 使用 或 相关字样的 标志; g) 按规定程序 使用紧急 开锁钥匙 ; h) 电梯维护保 养完成后 应确认电 梯是否能 正常运行 ; i) 不得短接电 气 安全回 路。 7.

41、8 指导使用 电梯维 护保养单 位应对使 用 单位 协 助和指导 ,包 括: a) 提醒使用单 位及时申 报定期检 验,配合 做好定期 检验 工作; b) 指导使用单 位制订以 岗位责任 制为核心 的安全管 理制 度、 隐患排查 制度和应 急救援预 案, 配合 应急救援演 练; c) 指导使用单 位建立电 梯技 术档 案, 协助 电梯使用 单位 正确张贴 电梯使用 标志; d) 协助使用单 位 对相关 人员进行 安全知识 和操作技 能的 培训 ; e) 协助指导安 全文明使 用宣传等 工作。 7.9 自行检查 电梯维 护保养单 位应至少 每年对电 梯进行自 行检 查, 自行检 查在特种 设备检

42、验 、 检测机 构进行定 期 检验之前进 行,自行检 查应按照 作业指导 书的要求 进行 ,并作好相 应的记录 。自行检 查工作必 须由维护DB33/T 728 2016 10 保养单位的 电梯质量 检验( 查) 人员 进行,自 行检查 不 应替代半年 度和年度 维护保养 。 7.10 告示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应 在电梯轿 厢内或其 它醒目位 置张 贴电梯维护 保养单位 告示牌, 内容应至 少包括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名 称以及 24 小时 值班 电话。 7.11 应急救援和 演练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应 制订电梯 事故和维 护保养施 工事 故应急救援 预案, 每 半年至少 对本单位 维保的 不同

43、类别( 类型) 电梯进行 一次应急 演练,对 本单位 维 护保养的电 梯发生事 故时应提 供指导和 应急救援 。 7.12 维保记录 电梯维 保单位进 行电梯维 保时应当 进行记录 ,记 录应符合 TSG T5001 的要求。 7.13 相关单位的 义务 7.13.1 电 梯制造单 位 应为电 梯安全可 靠运行持 续提 供必要的技 术帮助。 包括向使 用单位提 供电梯备 品 备件、安全 使用的警 示说明或 者警示标 志,以及 协助 开展应急救 援等专业 技能培训 。 7.13.2 电梯 生产单 位不得设 置技术障 碍致使电 梯发 生周期性重 复停梯, 影响电梯 正常运行 。 对电 梯 发生周期

44、性 重复停梯 的, 制造单 位在接到 使用单位 请 求协助时, 应当 及时作出 相应技 术说明, 并协 助排 除故障。 8 电梯使用安 全管理要 求 8.1 使用单位确 定 8.1.1 按照 谁 所有谁负 责、 谁共 有谁负责 、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确 定电梯使 用单位, 落实安全 责任 : a) 自行管理的 ,电梯所 有权人为 使用单位 ; b) 电梯安装后 ,建设单 位尚未移 交给电梯 产权所有 者的 ,该建设单 位为电梯 使用单位 ; c) 委托物业服 务企业管 理的电梯 ,受委托 的物业服 务企 业为电梯使 用单位; d) 未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 管理的电 梯, 属于单一 产权所

45、有 者的, 该产权所 有者为电 梯使用单 位; 属 于多个产权 所有者的, 应当协商 明确其 中一个产 权所 有者为电梯 安全使用 管理的责 任人, 其 他 产权所有者 承担连带 责任; e) 出租配有电 梯的场所, 租 赁合同中 应当约定 电梯使 用 单位; 未约定的, 电梯产权 所有者为 电梯 使用单位。 8.1.2 未明 确使用单 位的电梯 不得投入 使用。 电梯 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应 当督促 电梯 所有权人在 电梯使用 前明确使 用单位, 或者指定 其所 属的物业服 务企业为 使用单位 。 8.2 使用单位职 责 8.2.1 电梯 使用单位 应 依法设 置安全管理

46、机构 或人 员,制定管 理制度, 落实责任 人员,设 备经使用 登 记和检验合 格, 人员 持证上岗 ,并建立 安全技术 档案 。 8.2.2 电梯 使用单位 不得使用 未经监督 检验和 定期 检验或者经 检验不合 格的电梯 。 DB33/T 728 2016 11 8.2.3 鼓励 物业管理 公司将公 共物业的 经营性 收入 贴补电梯的 修理、改 造、更新 和维护保 养; 鼓励 参 加电梯安全 责任保险 。 8.3 管理机构和 管理人员 8.3.1 电梯 使用单位 应加强 对 电梯日常 安全管 理。 为公众提供 服务的电 梯的运营 使用单位 ,应当设 置 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机 构或者配 备专

47、职的 电梯安全 管理 人员, 其他 电梯使用 单位, 应 当根据情 况设置电 梯 安全管理机 构或者配 备专职、 兼职的电 梯安全管 理人 员; 物 业公 司管理的 每个住 宅 小区应至 少设 1 名电 梯安全管理 人员。 8.3.2 电梯 安全管理 人员应当 持证上岗 。 8.3.3 电梯 使用单位 和电梯安 全管理人 员应按 照 TSG T5001 的要 求,认真 履行工作 职责和要 求。 8.4 管理制度 电梯使用单 位应根据 TSG T5001 的要求, 建立、 健全 电梯岗位责 任、隐患 排查、应 急救援等 安全 管理制度, 建立完整 的电梯技 术档案, 加强电梯 安全 和节能管理

48、,履行电 梯使用管 理职责。 8.5 使用登记 8.5.1 使用 单位应在 电梯投入 使用前或 者投入 使用 后 30 日 内, 向特种 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 使 用登记。 8.5.2 电梯 停止使 用 、转让、 报废、过 户,变 更使 用单位或者 改变电梯 主要参数 时, 使用 单位 应向 原 登记部门办 理停用、 注销、过 户和变更 。 8.5.3 变更 使用单位 时原使用 单位应当 向新使 用单 位移交完整 的安全技 术档案、 警示标志 以及电梯 使 用标志。 8.6 定期检验 8.6.1 电梯 使用单位 应制定和 实施电梯 定期检 验计 划,对于在 用电梯应 当在电梯 使用标志

49、 所标注的 下 次检验日期 届满前 1 个月向特 种设备检 验机构提 出定 期检验申请 , 积极配 合检验检 测工作, 按照国家 有 关规定缴纳 电梯检验 检测费用 。 8.6.2 电梯 使用单位 应根据检 验机构提 出的整 改要 求及时完成 整改,并 提交整改 见证资料 ,整改和 提 交整改见证 资料必须 在电梯使 用标志的 下次检验 日期 届满前完成 ,否则电 梯应停止 使用。 8.7 日常巡 查 8.7.1 电梯 使用单位 应落实安 全管理人 员对电 梯运 行进行日常 巡 查,每 月应至少 进行 1 次 自行检查 , 做好电梯日 常使用状 况记录, 加强对电 梯紧急报 警装 置的检查, 确保畅通 。 8.7.2 使用 单位发现 电梯存在 故障和异 常等情 况应 立即采取有 效的安全 防护措施 ,及时通 知电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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