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一般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可处 5 万元罚款较重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可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特别严重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可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可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员以下罚款较重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可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2、罚款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特别严重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可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可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可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1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
3、款:(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直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5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l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报告书类特别严重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
4、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一般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1 万元罚款较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登记表类特别严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大
5、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4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特别严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4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
6、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7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l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 污染物的项目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建 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赫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投入生 产
7、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迭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列入报告书类特别严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7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一般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5 万元罚款较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8、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登记表类特别严重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 9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7 万元罚款较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9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特别严重放
9、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10 万元罚款较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 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
10、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书类特别严重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8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情形分类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备注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四 十 八条 :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中 需 要 配 套建 设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11、施 没 有 建 成 或 者 没 有 达 到国 家 规 定 的 要 求 , 擅 自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 由 批 准该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 建 设 项 目 在 投 入生 产 或 者 使 用 之 前 。 其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必 须 经原 审 批 环
12、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达 不 到 国 家 规 定 要 求 的 , 该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者 使 用 。 )处罚种类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执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处罚种类和幅度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是八条。按建设项目环境
13、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条执9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10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1 万元罚款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列人登记表类特别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
14、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1 万元以上2 元以下罚款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4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特别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处 6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可处 4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 环
15、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 6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倒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报告书类特别严重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可出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或者使用11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16、并罚内容 备注1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14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17、。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15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生或者使用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细化标准12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并罚内容 备注责令限期改正列入报告表类 可处 1 万元以下
18、罚款列入登记表类 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报告书类逾期不改正的可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1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
19、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斌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直接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责令限期输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列入登记表类 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登记表类(四)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1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登记表类建设项目逾期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 可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13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形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小型煤矿可处 2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中型煤矿可处 8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罚款大型煤矿第(一)项违法情节可处 16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小型企业
21、可处 2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中型企业可处 8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大、特大型企业第(二)项违法情节可处 16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
22、罚款责令限期建设配套配套设施大、中、小型企业(含煤矿)的划分以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统 字200317 号)的规定为准14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从轻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的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六)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
23、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 正 当 使 用 或者 未 经 环 保 主管 部 门 批 准 拆除 、 闲 置 水 污染 物 处 理 设 施 的从重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从轻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警告或处 5 千元以上或 1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一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登记表类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24、罚款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 3 万元衣裳 4 万元以下罚款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 3 万元衣裳 4 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
25、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列入报告书类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15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边 界 噪 声 超 标7 分 贝 以 下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边界噪声超标7 分贝以上 16分贝一下处 3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
26、染防治设施的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五 十 条 : 违 反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未 经 环 境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拆 除 或 者 闲 置 环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致 使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超 过规 定 标 准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罚 款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 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须事先 报经
27、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边界噪声超标16 分贝以上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按处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A.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B.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全部未投入使用或者长期部分未投入使用;C.因噪声污染受到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D.多次被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处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列入登记表类 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列入报告表类 处 3 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九)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28、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报告书类或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处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24 中华人民
29、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 10 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以 下 罚 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16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十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电子废弃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2
30、5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一)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 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一)项: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第(四)项:直接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处发决定和细
31、化标准17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行为分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责令限期改正更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处 1 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罚款监测设备已安装,单未按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处 4 万元以上 7万元以下罚款(十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及联网的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f51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32、定与环境聚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安装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逾期不改正的处 7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18可并处 5000 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监测设备已安装,并已与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 处 以 5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监测设备已安装,但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罚 款(十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27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
33、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 2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国控、省控以外的其他重点污染源 可处 8 千元罚款(十 四 )排 污 单 位 未 按 规 定的 期 限 完 成 安 装 自 动 监控 设 备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的28.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4、: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 可处 1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教唆、指使工作人员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的;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的;违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气、等条件,致使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操作规定使用自动监控系统,致使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等故意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的行为第(一)项:处 3 万元罚款违
35、法情节数 N,最高不超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第(二)项:处 2 万元罚款违法情节数 N,最高不超过 5万元第(三)项:处 1.5 万元罚款违法情节数 N,最高不超过3 万元(十五)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的29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
36、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三)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 项行为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 )项行为的,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 l: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污染集控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违法的;自动监控系统全部或长期未运行的;2 次以上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7、较长的;案发时又有其他污染防治设施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闲置、拆除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最高额罚款责令改正19五、超标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50%以内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 至三倍罚款(十六)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限期治理规定的30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
38、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至五倍罚款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1.应按国家规定征收排污费;2。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向大气排污超标 50%以内或烟气黑度(林格曼) 2级处 1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向大气排污超标 50%至 100%或烟气黑度(林格曼)3 级处 3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十七)
39、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污限期治理;或者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向大气排污超标 100%以上或烟气黑度(林格曼) 3级以上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20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边界噪声超标7 分贝以下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边界噪声超标7 分贝以上
40、 16分贝以下处 3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十八)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卷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粢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住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 小型企业
41、 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边界噪声超标16 分贝以上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按处罚幅度的上限实施处罚;A.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B.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全部未投入使用或者长期部分未投入使用;C.多次被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21六、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责令限期改正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生情形的 处 3
42、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十九)拒报或者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 6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或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二十)拒报或者谎报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43、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二十一)拒报或者谎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攻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参照大气污染环
44、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 5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2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
45、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上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 3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上罚款(二十三)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2)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
46、罚款。 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 6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二十四)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处罚决定和细化标准23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 5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 不
47、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五)未按规定填报、保存新化学物质备案表或者有关资料的;未申报或者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39.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四)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机关报化学物质的。从重 当
48、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24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情节和后果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备注从轻 当事人属于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罚款一般 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2 倍罚款(二十六)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废物经营活动的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49、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 可证。从重 当事人属于再犯、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 倍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可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4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下的罚款。条款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抵触。直接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二十七)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42.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