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职工因公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职工差旅、外出学习培训等因公外出工作管理,使公出审批、报销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本着节约开支、杜绝浪费的原则,依据元财指行(2014 )137 号 关于转发赤峰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出差报销规定第二条 教职工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因公外出,必须提前到分管领导处办理出差审批手续,领取“出差审批单” ,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第三条 教职工出差原则上需本人先行垫付差旅费,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一律用公务卡结算。第四条 出差人员需提前安排好工作,原则上 3 天以
2、内的由本人自行调课或调班并在主管主任处备案由分管副校长审批;超过 3 天,应由分管领导安排代班或代课,由校长审批,出差人员回校后应补齐课程。第五条 出差人员回校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提交出差期间的相关笔记和资料,并在三天内到财务室报销差旅费。第六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要统一报销,不能分开报销。第七条 报销程序:报销人持差旅费报销单和出差期间有效票据(后附公出学习、会议通知) ,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室审核,再由校长审批,最后由财务室报销。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第八条 按规定乘坐火车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含民
3、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四章 住宿费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市里出差不报销住宿费(会议除外) ,只报往返车票,补助每人每天 40 元;到赤峰市内其他旗县区出差按内蒙限额 320 元标准 80%以内据实据报销;赤峰市外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超出限额部分自理。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标准间
4、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 到区里、市里出差,不补助伙食费;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区内不补助伙食费。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 100 元。参加会议统一用餐的不再补助伙食费。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赤峰市内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到赤峰市内其他旗县区出差每人每天 40 元包干使用,凭据报销;赤峰市以外每人每天 80 元,凭据报销。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不再领取市内
5、交通费补助。第七章 出差管理第十五条 上述定额补助费均以实际出差自然天数计算。第十六条 因工出差应直线乘车到达,顺道探亲者,车船费用不予报销,绕道的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住宿包干费。第十七条 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乘坐车船在 24 小时可以到达目的地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及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其指标的分配、人员的选定,由学校指定安排。学校指定安排的进修学习、外出培训,学校报销培训费和每期来回路费一次;食宿统一安排的,按照实际情况报销;不安排食宿的,按上级规定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第十九条 外出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向学校上交书面的学习小结和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外出进修学习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两年内不得调离学校;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的,三年内不得调离学校;一年以上的,五年内不得调离学校。若有特殊情况调离的必须将学习期间的路费、住宿费、补助费和学费退还学校,方能办理调离手续。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元宝山区马蹄营子中心校 201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