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第二次行務會議關於 的報告4月16日,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整理版),政策主要内容,6個地區北京、山东、广东、深圳、青岛、江苏六个外汇分局所辖地区10家企業每家分局各选10家试点企业。 試點一年从10月1日起, 试点政策为逐渐开放资本项目探索路子。初期试点范围主要集中于经常项下,后期考虑探索资本项下试点内容。,出臺背景及意義,符合外汇管理局“均衡监管”、“以人为本”、“推进贸易便利化”等监管思路,减少企业外汇资金跨境划转及汇兑的费用,降低企业境外融资成本。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试点政策出台时机已到。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外汇储备由短缺时代进入过剩时代、国际收支双顺差、市场经济
2、体制框架大致建成),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已明确提出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为此次试点工作奠定了法规基础。后因金融危机爆发,外汇局推迟了试点政策出台的时间。目前我国依然面临着大量美元流入国内的压力,试点政策出台时机已到。,政策試點的主要思路,政策试点思路可总结为: 事前业务准入、 规模控制、 事后报告、 非现场监测。,“事前业务准入、规模控制、事后报告、非现场监测”。,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全口径的数据分析。前期试点企业严格控制准入条件,选择优质企业,并控制试点企业数量。试点前期实行存放境外资金总量规模管理。外汇局按照企业上年度出口及收入总额等申请信息,
3、结合宏观收支情况,确定企业存放境外规模。数据定期报告制度。数据定期报告以企业报告为主,境外开户行报告为辅,并以外汇局通过其他统计途径获得的信息为基础。外汇局对于上述数据信息可进行交叉核对,充分体现“非现场监管、事后监管”的思路。,存放境外規模核定的原則,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辖内企业申请情况核定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比例。原则上该比例不得超过100%。其中:单一型试点企业年度存放境外出口收入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亿美元;集团型试点企业年度存放境外出口收入总规模按所有参与成员公司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原
4、则上不得超过50亿美元。,存放境外規模核定的原則,境外账户中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的年度规模由批准试点的外汇管理部门另行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管理需要调整存放境外资金规模,主要可能出現的風險,(1)信息非真实;(2)若发生重大国际收支逆转(如人民币大幅贬值或外币大幅升值),外汇局会强行要求出口收入划转回国内;(3)企业资金运用风险。,試點要求,要求试点银行多干少说,在媒体面前不要炒作或说过头的话。要求试点银行积极探索,加强沟通,及时向外汇局反应情况,总结试点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其他與銀行業務相關的政策要點,境外开户行的选择主
5、要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但为确保境外开户行和境内报告行的合作关系,外汇局建议试点期间境外银行选择的优先级如下:(1)中资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2)与境内外资银行有关联关系的境外银行 。企业开户数量限制:原则性不超过5个;在同一国家(地区)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户;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其中同一银行的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其他與銀行業務相關的政策要點,境外开户行可以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必须是基于贸易项下的,可以叙做如福费廷、保理、押汇、与贸易直接相关的抵押等贸易融资业务。对于企业在境外开户的币种无限制。存放境外账户的资金可做外币间兑换,不可兑换人民币。,其他與銀行業務相關的政策要點,境
6、外账户收支范围:收入范围出口收入,包括从境外收到的: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出口保险理赔款账户资金孳息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如企业境外承包工程、境外大型项目、运输等项下收入),其他與銀行業務相關的政策要點,支出范围: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包括支付到境外的: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如开立信用证后,基于信用证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还款)服务贸易项下支出:佣金、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项下费用支出;银行日常管理费用支出需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境外直接投资(经前置主管部门批准的ODI可直接支付,无需前置主管部门批准的ODI应登记后支付);境外放款(核准登记额度并登记后支付);外债还本付息(核准后支付),其他與銀行業務相關的政策要點,试点企业类型单一型试点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不涉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集团型试点企业企业集团内部有多个境内成员公司参与进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的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按规定对所有参与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