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 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二、 德国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三、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四、 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五、 德国私人养老保险六、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 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强制性 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法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支付角度 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遗属养老金工人养老保险保障对象 职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二、 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
2、联合会(VDR)三、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一)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1. 保障生活标准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他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2. 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工资而定。3. 分享原则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
3、(二) 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所有工人和志愿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 90%的从业人员。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比如,1998 年规定每月工作收入 620 马克(西部)和 520 马克(东部)以下的人员为廉价工作人员。(三) 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即时代协议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投保者和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加之保险机构的其他少量收入。此外,德国公务员是终身制的,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四) 法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2004 年,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
4、分的 19.5%,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1. 缴费工资基数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称为缴费工资基数) 。2. 缴费比率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其费率根据情况一年一定。3. 缴费主体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和雇主各承担一半,而自愿投保者和独立从业人员必须自己全额承担,他们可以在法定养老保险费率的范围内确定投保缴费率。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公式是: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缴费工资基数 X 缴费费率某雇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 X1/2雇主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 X 缴费
5、费率 X1/2(五) 法定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养老金计算公式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个人的收入分值 X 养老金类别因子 X 现在的养老金值个人的收入分值(PEP) ,是投保人缴费期内每年的工资收入与当年雇员平均工资收入之比的和。养老金类别因子(RAF) ,是把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视作 1.0,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也为 1.0,而无职业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为 0.667.现在的养老金值(AR) ,相当于一名年工资收入为全部雇员年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某年投保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水平,该值每年 7 月 1 日根据雇员净工资的增幅调整一次。 (1997,西部47,东部 40。 )(六) 法定养老金待遇的领取1
6、. 退休养老金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原则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全额退休养老金,如果提前退休,所领取的养老金就要做相应的扣除。关键词:65 岁 提前领取打折 延长职业生涯养老金领取的年限与个人上缴养老金的总额无关。但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月退休金)与个人上缴的总额有关。2. 失去工作能力养老金领取失去工作能力的养老金的前提是雇员失去工作能力,并且上缴了 5 年的养老保险金。3. 遗属养老金遗属养老金是指投保者死亡以后,由依靠投保者收入生活的投保者家属(一般是配偶)领取的养老金。德国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员。这里又分为寡妇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保险机构的唯一任务,与此同
7、时还采取相应措施称为“职业康复” ,包括:医疗待遇、职业进修或转业培训的资助等。(七) 法定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与护理保险对于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养老金领取者,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有在医疗保险机构投保的义务。由于投保人可以在不同的医疗保险机构之间选择,而且它们的缴费标准略有差别,因此医疗保险费率基本上是 13%14%之间。他们也有投护理保险的义务,缴费率目前为 1.7%。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护理保险,由其本人与养老保险机构各承担一半保险费:而自愿投保或投私人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者也能从养老金保险机构得到一定的、不高于一半的医疗和护理保险费的补贴。(八) 法定养老保险的管理德国的法定养老保险是由国
8、家机构主办的。德国有 23 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海员和铁路职工养老保险局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此外,还有矿工养老保险局和农业老年保险局。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收不抵支,便由联邦政府提供补助来弥补不足。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除了法定的养老保险以外,有些企业还为职工支付额外的老年补贴,作为对法定养老金的补充。根据 1974 年的企业养老金法,企业职工即使在退休年龄之前离开企业,也可以要求支付已经承诺的企业养老金。前提是,这项承诺已经满 10 年。或者是职工在本企业已经工作 12 年,承诺已满 3 年。尽管企业养老保险是宝贵的补充,不过设立的企业数量较少,国家往往用税收优惠等
9、政策大力鼓励企业设立补充养老金。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金(商业保险法)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人群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约有 55%的已婚妇女也自愿加入私人养老保险,自保险者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支付。参加私人养老保险的人数大致占各类养老保险总人数(含法定养老保险的人数)的 10%左右。六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金制度并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社会抽象的现在利益和未来利益的权衡,而是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利益权衡问题。人口结构的变化使养老金收支缺口越来越大,给联邦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酝酿改革。(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
10、题 1.发展基础不够稳固,2.国家财政负担沉重,3.代际协议难以为继,4.竞争能力严重受损(二)德国养老保险的基本思路 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协调代际公正、巩固养老保险制度、思路是强调个人责任、拓宽保障渠道。1、减少养老金的领取比例 2、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 3、提高退休年龄(从 65 岁提高到 67 岁)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相对稳定(三)若干争论养老保险改革是一项社会工程,其引发的思考和反响早已超出改革本身。从可可持续发展原理出发,德国要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缓解养老金收支失衡,除改革养老保险制度外,有三大策略可以选择,其争论也非常激烈。一是实
11、行更为优惠的鼓励生育政策,从根本上改善人口年龄结构。二是大量引进年轻移民,在促进科技发展的同时缓解社会老龄化压力。三是在更高发展阶段上呼唤传统,重构社会关系保险,发挥家庭和亲友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一, 德国养老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1,出生率降低。德国 20 世纪 50 年代初人口出生率略低于为维持人口稳定所必须的出生率。1998 年以后降到了历史最低水平,出生率不到 15%。2,人口老龄化严重。法定工作人群将由 2009 年的 60%下降到 2060 年的 50%,退休后的老人将由 2009 年的 21%上升到 2060 年的 34%。预计人口抚养比在2060 年将为 67%。3,养老保险制度
12、经济不可持续。养老保险金支出在德国一直是规模最大的福利项目。2010 年退休金支出高达 2110 亿欧元,占社会福利费用的 87%,占德国财政支出的 18%。二,德国养老保险的改革趋势:1,降低退休金水平。从 2010 年的 53%降为 2020 年的 46%,进而再降为2030 年的 43%。并且将一直低于里斯特养老金水平,两者的差距呈扩大趋势。2,扩大私人养老保险。2001 年德国政府开始全面推行“里斯特改革”法案,规定德国公民只要同保险公司、银行或基金签订私人退休养老金合同,就可以得到国家的补助。从 2008 年起,国家把对无子女的德国公民的里斯特退休金的补助金额提高到每年 185 欧元
13、。3,提高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2030 年提高为 22%。4,提高退休年龄。1992 年德国政府进行养老金改革时,把退休年龄定为男性 65 岁,女性 60 岁。目前德国人的平均退休年龄是 60 岁,但平均寿命已经达到 80 岁。 Tips:“小步快走”逐月提高根据新法律,德国在 2012 至 2029 年,将逐步把退休年龄提高到 67 岁。规定如果不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将拿不到全额退休金。在实施过程中,新规注重循序渐进,平稳过渡,不搞“一刀切”,避免新规涉及者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产生利益受损和不满情绪。新法规针对的是 1947 年以后出生的人。对于
14、1947 年出生的人,2012 年的退休年龄提高到 65 岁零 1 个月。1948 年出生的人,退休年龄将再增加 1 个月。1958 年出生的人,退休年龄提高到 66 岁。1958 年以后,每晚出生一年,退休时间延长两个月。这样,到 1964年及以后出生的人,法定退休年龄将提高到 67 岁。“小步前行”的新法规也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对于参加养老保险达到 45 年的人,依然可以在 65 岁退休时领取全额养老金。对于参加养老保险达到 35 年的人,可以在 63 岁开始申请提前退休,但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养老金损失根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的月数,每个月养老金将被扣除 0.3%。对于所有 196
15、3 年以后出生的人,如果 63 岁退休,他(她)领取的养老金将被扣除 14.4%,并且这个领取比例一直有效。老年人的就业难题如何解在实施中,新法规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老年人健康状况随着年龄增长逐年下降,德国人实际退休年龄平均为 63 岁,连 65 岁都达不到,如何能达到 67 岁?另一方面,一般企业都不愿雇佣超过 50 岁的普通员工,老年人失业的风险比较大。现在,如果退休年龄再提高两岁,专家测算必须增加 120 万至 300 万的工作岗位,才能满足这一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政府提出了一个名为“动议 50+”的计划,就是针对 50 岁及 50岁以上的群体,促进他们的就业。主要办法
16、是:就劳方来说,鼓励失业的老年人从事工资待遇不及失业前的工作,由失业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就资方来说,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条件是公司必须提供工作岗位。德国立法机构也已经批准了这一计划。在这样的趋势下,如今德国进入了“65+时代”。德国联邦统计局最近一次人口调查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 65 岁以上老人仍在继续工作,并积极投身社会活动。人口调查数据表明,60 到 64 岁年龄段工作人口的比例,从 2005 年的 28%增长到 2014 年的 52%;65 到 69岁年龄段工作人口所占比例,从 2005 年的 6%升到 2014 年的 14%。(综合自 新华每日电讯国际先驱导报华商报等)德国出现新型养老方式 “同居养老”受追捧德国大约有 8200 万人口,其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占 23%。在大多数德国家庭里,儿女结婚后都不会和父母住在一起,而很多老人又厌倦养老院里的单调生活。于是,德国出现新的养老模式,一些老人因志趣相投自愿组合在一起,过起“同居”的晚年生活。如今,“让我们同居吧”已经成为德国老人的流行话语。“同居”前拟定义务为避免“同居”日久产生纠纷,德国老人选择“同居”时,会预先商谈好规则。2016-01-16 10:20 来源: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