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
2、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2上盖章或签字。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
3、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二七年十一月六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经营场所)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申请人: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