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城市道路工程设计审查要点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1 路线(平、纵)1.道路等级标准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2.快速路线形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6.1.1 的规定。6.1.1 线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1.1 平面设计1.道路平面线形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 90 的有关规定。第 5.1.1 条平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5.1.2 条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本条规定。第 5.1.4 条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5.1.5 条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5.1.7 条由直线上的正常
2、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超高缓和段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5.1.10 条 加宽缓和段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5.1.13 条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5.1.16 条桥梁引道线形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5.1.17 条隧道引道线形应符合本条规定。2.快速路的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的有关规定。6.1.2 快速路线形应与桥隧构筑物协调,并应符合本条规定。6.2.1 快速路最长直线与最短直线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6.2.2 圆曲线半径、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3 缓和曲线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39序号 项目
3、 审查内容6.2.4 超高缓和段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6.2.5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高;最大超高横坡与合成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6.2.6 当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 250m 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应符合本条规定。6.2.7 快速路每条车行道的停车视距应符合本条规定。1.2 纵断面设计1道路纵断面线形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 90 的相关规定。第 5.2.1 条纵断面设计原则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5.2.5 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度大于或等于 2.5%时,应按规定限制坡长。2快速路的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的相
4、关规定。6.3.2 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3.3 快速路最小坡长与最大坡长应符合本条规定。6.3.4 快速路竖曲线最小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1.3 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1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第 5.3.2 条的规定。第 5.3.2 条 平曲线与竖曲线线形组合应满足相关规定。2快速路的线形设计应符合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6.1.3 的规定。6.1.3 平纵线形组合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2 交叉口 1.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必 须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 90 第 六 章 第 一
5、节 中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规 定 。2.1 平面交叉口1.道 路 交 叉 口 ( 平 交 ) 必 须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 90 中 规 定 的 线 形 、 视 距 、 竖 向 设 计 高 等 要 求 。第 6.2.2 条交叉口内的计算行车速度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2.6 条交叉口竖向设计设计原则应符合本条规定。40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第 6.2.7 条交叉口渠化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2.8 条交叉口停止线位置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2.9 条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及安全岛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2.11 条 环形平面交叉基本要素与要求应符合本条规
6、定。2.2 立体交叉口1.立 体 交 叉 设 计 应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 90 第6.3.2 条 、 第 6.3.3 条 、 第 6.3.4 条 、 第 6.3.5 条 、 第 6.3.6 条 、第 6.3.8 条 、 第 6.3.9 条 、 第 6.3.10 条 、 第 6.3.11 条 的 规 定 。第 6.3.2 条立体交叉形式的选择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3.3 条立体交叉的计算行车速度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3.4 条立体交叉的平面线形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3.5 条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3.6 条立体交叉道路的横断面
7、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3.8 条两个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3.9 条立体交叉范围内相邻匝道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3.10 条变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第 6.3.11 条集散车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2.3 出入口设计 1 出 入 口 间 距 、 形 式 及 几 何 设 计 应 满 足 城 市 快 速 路 设 计 规 程 CJJ129-2009 的 有 关 规 定 。7.2.2 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条规定。7.3.1 变速车道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7.4.1 当前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加速车道末端至下一个互通
8、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起点的距离小于 500m 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41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接。7.4.2 基本车道数的连续与平衡应符合本条规定。7.4.3 辅助车道长度应符合本条规定。7.4.4 辅助车道的宽度应符合本条规定。7.5.1 在主路出口后、入口前,辅路上应设置独立的车道,长度应满足车道的有效转换。3 横断面3.1 横断面1.道 路 横 断 面 设 计 必 须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 90 第 四 章 第 一 节 中 的 设 计 原 则 与 规 定 。2. 快 速 路 的 横 断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城 市 快 速 路 设 计 规 程 CJJ12
9、9-2009 第 5 章 有 关 规 定 。5.1.3 城市快速路横断面可分为主路横断面和辅路横断面。主路可供机动车道行驶,双向车流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分向行驶。辅路可供慢速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主辅路间必须设置隔离栅、两侧带,并控制开口。5.2.5 在立交范围内以及快速路出入口,横断面布置应与路段车道保持一致;当按规定设置集散车道或变速车道时,断面应加宽。5.3.1 快速路车行道宽度可按设计车速及设计车型划分。车行道宽度应符合本条规定。5.3.2 当快速路出入口间距不能满足本规程第 7.2.2 条出入口最小间距规定时,应增设至少 2 个车道的集散车道,与主路车行道之间应设物体分隔。42序
10、号 项目 审查内容5.3.3 变速车道(加减速车道)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5.3.4 在单向 2 车道的高架快速路上,应设 2.5m 宽连续或不连续停车带;不连续停车带应每 500m 左右设一处。5.3.5 辅路的设置应符合本条规定。5.4.2 快速路的中间带应符合本条规定。5.4.3 地面快速路的两侧带应符合本条规定。3.2 城 市 道 路建 筑 限 界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CJJ37 90第 2.4.1 条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应符合本条规定。4 路 基 路 面4.1 路 基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通 用 规 范 ( 报 批 稿 2010.9)12.2.2 路基设
11、计回弹模量和湿度状况应符合本条规定12.2.3 路基设计高度应符合本条规定12.2.4 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条规定12.2.5 路基防护应符合本条规定 公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 ( JTG D30 2004)3.2.1、3.3.1 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应符合本条规定3.6.8 路堤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本条规定3.7.8 动态设计方法应符合本条规定5.4.2 挡土墙荷载应符合本条规定7.6.4 地基稳定性与工后沉降控制标准应符合本条规定43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4.2 路 面 城 镇 道 路 路 面 设 计 规 范 ( 报 批 稿 2010)3.2.1 设计年限应符合本条规定。3.2.2 标准轴
12、载应符合本条规定3.2.6 路面设计环境要素应符合本条规定3.2.8 路面抗滑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4.1.2 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应符合本条规定4.3.3 半刚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4.3.4 刚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4.3.5 柔性基层应符合本条规定5.2.2 热拌沥青混合料应符合本条规定5.2.5 沥青面层材料符合本条规定5.3.2 面层各层的混合料类型应符合本条规定5.4.1 沥青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5.4.2 沥青路面结构设计的各项设计指标应符合本条规定6.2.3 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本条规定6.3.8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计算应力、荷载疲劳应力、温度疲劳应力等应符合本条规定6.4.1
13、 面层材料组成应符合本条规定6.7.1 纵向接缝应符合本条规定6.7.2 横向接缝应符合本条规定7.2.2 砌块材料的力学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7.2.3 砌块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本条规定5 广 场 、停 车 场 、杆 线 和 地下 管 线5.1 广 场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 CJJ37 90)44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第 11.1.3 条 : 各 类 广 场 的 功 能 与 设 计 应 要 求 。第 11.1.5 条 : 广 场 的 竖 向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5.2 停 车 场 :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 CJJ37 90)第 11.2.4 条 :
14、 停 车 场 的 停 车 区 距 公 共 建 筑 距 离 及 出 入 口 设 置 位 置 应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1.2.10 条 : 停 车 场 的 竖 向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1.3.3 条 : 回 车 车 场 的 最 小 宽 度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5.3 地 下 管 线与 地 上 杆线: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 CJJ37 90)第 16.1.1 条 : 地 下 管 线 的 设 置 原 则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6.1.5 条 : 地 下 管 线 的 埋 设 深 度 与 结 构 强 度 应 满 足 本
15、 规 定 要 求 。第 16.2.1 条 和 第 16.2.2 条 : 地 上 杆 线 的 布 置 和 架 设 的 应 满 足 本 规定 要 求6 交 通 设 施交 通 标 志和 标 线6.1 交 通 设 施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 CJJ37 90)第 15.3.2 条 :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的 设 置 条 件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5.3.3 条 :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梯 道 、 坡 道 等 主 要 设 计 标 准 应 满足 本 规 定 要 求 。6.2 交 通 标 志和 标 线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 CJJ3
16、7 90)第 15.1.2 条 : 交 通 标 志 设 置 原 则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5.1.3 条 : 各 种 标 志 的 设 置 地 点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5.1.4 条 : 交 通 标 志 的 支 撑 方 式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5.2.2 条 : 交 通 标 线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45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 GB5768 2009)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性 。7 抗 震 、 排水 、 环 保7.1 抗 震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 C
17、JJ37 90)第 2.6.1 条 : 地 震 区 的 道 路 工 程 及 重 要 的 附 属 构 筑 物 应 按 国 家 规定 工 程 所 在 地 区 的 设 防 烈 度 , 进 行 抗 震 设 防 。第 2.6.2 条 : 道 路 工 程 以 设 计 地 震 烈 度 表 示 的 设 防 起 点 一 般 为8 度 。 以 下 情 况 设 防 起 点 应 为 7 度 , 7 度 以 下 不 设 防 。一 、 高 填 方 路 基 边 坡 或 深 挖 方 路 堑 边 坡 , 地 震 时 可 能 产 生 大 规模 滑 坡 、 塌 方 的 重 要 路 段 。二 、 重 要 附 属 构 筑 物 如 高
18、挡 土 墙 、 高 护 坡 、 高 护 岸 等 。二 、 软 土 层 或 可 液 化 土 层 上 的 道 路 工 程 。 公 路 桥 梁 抗 震 设 计 细 则 ( JTG/T B02-01-2008)第 5.5 条 : 挡 土 墙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7.2 排 水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 ( CJJ37 90)第 12.1.1 条 : 道 路 排 水 设 计 范 围 及 原 则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2.1.2 条 : 道 路 排 水 设 计 标 准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2.1.3 条 : 道 路 路 面 雨 水 径 流
19、量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2.1.4 条 : 雨 水 口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2.1.5 条 : 立 体 交 叉 范 围 地 面 水 排 除 原 则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12.1.6 条 : 广 场 、 停 车 场 地 面 水 排 除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 公 路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 JTJ018 97)46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7.3 环 保 道 路 通 过 重 要 地 区 应 考 虑 环 保 设 计 。8 无 障 碍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 JGJ50 2001)
20、第 3.1.1 条 : 城 市 道 路 无 障 碍 的 设 计 范 围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4.1.1 条 : 城 市 道 路 无 障 碍 缘 石 坡 道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4.1.2 条 : 城 市 道 路 无 障 碍 单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求 。第 4.1.3 条 : 城 市 道 路 无 障 碍 三 面 坡 缘 石 坡 道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求 。第 4.2.1 条 : 盲 道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第 4.2.2 条 : 行 进 盲 道 的 位 置 选 择 顺 序 应 满 足
21、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4.2.3 条 : 提 示 盲 道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4.3.2 条 : 沿 人 行 道 的 公 交 车 站 , 提 示 盲 道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4.4.6 条 : 人 行 道 中 有 行 进 盲 道 是 , 应 与 人 行 天 桥 、 人 行 地 道 及地 铁 出 入 口 的 提 示 盲 道 相 连 接 。第 4.5.1 条 : 桥 梁 、 隧 道 无 障 碍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第 4.5.2 条 : 立 体 交 叉 人 行 道 的 缘 石 坡 道 、 人 行 横 道 及 盲 道 的 位
22、 置应 相 互 对 应 和 衔 接 。第 4.5.3 条 : 立 体 交 叉 桥 孔 的 人 行 道 设 计 应 满 足 本 规 定 要 求 。47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9 监控系统配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9.0.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分为 A、B、C、D 四级,各级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 9.0.2 规定。9.0.6 管理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A 级应设置监控、收费、通信、配电、照明和管理养护等设施,实时收集交通流信息并及时发布,迅速采取相应对策,疏导交通、保障行车安全。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20067.3
23、.1 一般规定A 级管理设施的监控系统分类,规定如表 7.3.1-17.3.6 监控系统各类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略)10 供电及防雷接地设计10.1 供配电系统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 D7120049.3.5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技术要求1.隧道特别重要负荷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其电池维持供电时间应不小于 30min。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8.1.7 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8.1.8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低压配电设
24、计规范GB50054-95道路照明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6.1.3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至 105%。6.1.4 道路照明供配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电网络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 70%。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6.1.5 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6.1.6 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48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保护装置。10.2 防雷接地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25、GB 5017420088.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的有关规定。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 年版)6.4.16.4.12 道路监控设备应安装 SPD 装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4.14.3 雷电防护分级应符合这几条规定。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5.2
26、.1 电子信息系统的机房应设等电位连接网络。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槽、屏蔽线缆外层、信息设备防静电地板、安全保护接地、浪涌保护器(SPD)接地端等均应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络的接地端子连接。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5.2.6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5.3 屏蔽及布线应符合本条规定。5.4 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条规定。11 道路照明设计11.1 道路照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27、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49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3.4.1 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5.1 的规定。4.2.1 机动车道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 5.1.2 经计算后确定。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
28、,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2 灯杆不得设置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5.2.2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4 T 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5.2.3 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11.
29、2 节能措施设计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7.1.2 的规定。7.2.3 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2.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 70,泛光灯具不得低于 65%。7.2.4 气体放电灯应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85。7.2.5 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1 采用双光源灯具时,深夜关闭一只光源;2 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3 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50序
30、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11.3 防雷及接地设计13.3.1 防雷及接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 年版)6.4.16.4.12 道路照明供电系统应安装一级 SPD 装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6.1.7 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规定。6.1.9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 TN-S 系统或 TT 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附录:城市道路工程强制性条文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1、37901.0.3 残疾人使用要求 检查道路无障碍设计2.1.2 道路分级 检查不同等级城市采用不同标准2.2.1 计算行车速度 检查计算行车速度是否合理2.4.1 道路建筑限界 检查建筑限界是否符合“规范”2.5.1 道路设计年限 检查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设计年限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5.1.3 道路圆曲线半径 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5.1.6 超高 检查是否按“规范”标准设置超高515.1.9 道路加宽 检查是否按“规范”标准设置加宽5.1.11 视距 检查停车视距、会车视距、超车视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5.1.14 变速车道 检查是否按规定设
32、置变速车道5.1.15 人行横道 检查人行横道位置是否合适5.2.2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 检查是否符合“规范”标准5.2.3 纵坡坡长 检查设计纵坡度大于推荐值时,是否按“规范”设置纵坡缓和段,纵坡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5.2.4 合成坡度 检查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5.2.6 竖曲线 检查竖曲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标准5.2.7 桥头引道竖曲线 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5.3.3 平曲线与竖曲线组合 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6.1.8 立体交叉设置 检查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6.2.5 平交路口视距 检查视距
33、三角形范围内障碍物是否清除6.2.10 环形平面交叉 在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6.3.7 立体交叉视距 检查除满足平面交叉视距规定外,应满足不设集散车道的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平面及竖向视距要求7.1.2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设置条件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立体交叉7.2.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道路线形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4.5.2 人行道宽度 检查人行道宽度是否满足行人通行安全、顺畅525.1.13 分隔带及缘石断口 检查分隔带及缘石断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1.15 人行横道 检查人行横道位置是否合
34、适道路几何设计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5.4.1 快速路断面布置 检查是否设置中间带分隔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2.5.2 路面结构设计年限 检查路面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年限路面抗滑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06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7.1.2 路面抗滑指标 检查是否满足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中第 7.1.2 条要求路面结构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2006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设计理论与方法 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7.1.7 沥青混凝土的水稳
35、性 检查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道路路基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8.1.2 路基底面土基设计回弹模量检查是否符合规定538.4.1 土路基压实度 检查是否符合规定8.4.2路基稳定 检查路基压实度。不满足要求时,是否采取加固和稳定处理措施8.4.3 路基范围内管道沟槽回填土压实度检查沟槽回填土压实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广场、停车场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11.1.4 广场通道及出入口处视距检查是否满足行车视距要求11.2.5 停车场平面设计 检查是否满足“规范”规定11.2.9 停车
36、场出入口 检查是否满足“规范”规定11.3.2 专用回车场 检查是否满足“规范”规定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3.0.5 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检查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是否与道路配套设计,能否保证交通正常运行。3.0.9 人行过街设施 检查是否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5.4.1 分车带检查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是否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9.3.1 交通防护设施:路侧防撞护栏 符合本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9.3.4 交通防护设施:中间带宽度小于 12 米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
37、度小于 12 米时,检查是否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542.6.1 道路抗震设防 检查是否符合抗震设防标准规定道路排水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12.1.1 快速路路面排水 检查是否满足“规范”规定12.1.2 道路排水 检查是否符合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条 号 项 目 重 点 检 查 内 容3.2.1 设计规定 检查人行道路无障碍设施设计规定4.1.2 设计规定 检查是否符合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规定4.3.1 设计规定 检查城区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是否设置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4.4.10 设计规定 检查人行天桥下面三角空间区是否安装防护栅栏,是否设提示盲道。7.3.1 设计规定 检查轮椅通行走道和通道的最小宽度是否满足规定。7.2.3 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 检查平台设置是否符合规定7.2.7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道口侧向视距检查侧向视距是否符合规定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 GB5768 2009) 全 部 内 容 均 为 强 制 性标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