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济宁 xx 学院法定代表人:xx x被申请人:张 xx,男,汉族,xx 年 x 月 x 日生,住 申请事项:请求 xx 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事实与理由:一、济宁 xx 学院与山东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该约定与被申请人张 xx 没有关系济宁 xx 学院与山东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只适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张 xx 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仲裁约定对被申请人张强不适用。二、张 xx 与济宁 xx 学院、山东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xx 仲裁委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26 条明确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被申请人张 xx 与申请人济宁 xx 学院、山东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xx 仲裁委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两点,请求驳回张 xx 的仲裁申请。申请人:济宁 xx 学院2017.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