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讲:唐朝法律制度,“礼法结合”的完成,一、唐律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社会政治经济的高度发展(一)唐朝的建立1、隋朝的建立与灭亡隋文帝杨坚于公元581年篡夺北周政权 ,统一中国北方,建立隋朝。公元589年灭南陈 ,结束自公元220年以来 的分裂局面。在隋朝初期,有百业俱兴的气象。在法制建设方面,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但在文帝后期和隋炀帝时期,皇帝昏庸无道,国事日衰。,隋炀帝其人:隋煬可怜為天子,后主不幸生帝家。若使二人窮到老,一為名士一文豪。隋末农民大起义 。隋唐演義。,2、唐朝的兴起与衰败李氏集团的兴起。李世民的历史地位。公元618年,在激烈兼并战争中取得胜利的李渊 、李世民父子建立唐朝,定都
2、长安。李渊是为唐高祖。李世民发动 “玄武门 ”政变 ,夺取政权,是为唐太宗。经过高宗、武则天等数代,到唐玄宗李隆基即位时 ,唐朝达到发展的鼎盛时期。但随后发生的“安史之乱”,则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由鼎盛到衰落的分水岭。唐王朝再传 十余代,终于在公元907年被后梁武帝朱温 取代。,(二)唐律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政治领域:经过两千余年的政治积累,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基本上趋于成熟。例如,在中央政治运作体系方面,形成成熟的“三省六部”制: 皇帝中书省 门下省 尚书省(执行) (承旨) (封驳) 吏部 户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又如:选拔人才的科举制度在唐朝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古代人才选拔机制的发展:西周
3、时期:任人唯亲 、世卿世禄 ;春秋战国 :养士、军功秦汉时期:察举 、举荐(举孝廉、方正)魏晋时代:九品中正制隋唐以后:科举考试在唐朝科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常科:定期考试 ,有秀才科、进 士科、明经 科、明法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 科等;,制科:清平干济 、博学鸿辞武科:骑射经济领域:经济繁荣 租庸调制度思想文化领域:儒道佛进一步融合诗辞歌赋 、音乐舞蹈、书法对外影响 :天朝大国 ,盛唐风韵 。统治阶层 :政治上比较成熟。以李世民为代表的唐初统治集团、文臣武将均富于政治经验 。“载舟覆舟”、“兼听则明,偏听则暗”。,重视法律的作用:“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德礼为政教之本
4、,刑罚为政教之用”。,二、唐朝主要立法成就(一)唐律制定的蓝本隋开皇律开皇律制定于隋文帝开皇三年,是以优秀的北齐律为蓝本、在许多方面都有贡献的一部法典:(1)开皇律12篇篇目,完全被唐律继承。而且唐代主要法典亦是采500条条文的规模;(2)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改为“十恶 ”,亦为唐律完全继承;,(3)开皇律确立了以“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刑罚为主体的刑罚体系,此亦为唐以后的各朝法典所承襲。此外,开皇律还大幅度地减 轻量刑幅度,“化重为轻 ”,这也为 唐律的完善打下了重要基础 。 (二)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武德律是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颁行的唐朝第一部正式法典,共12篇,500条 。
5、李渊在当皇帝之前、与各路反王争夺天下,之际 ,曾仿效刘邦“约法三章”,公布“约法十二条 ”,这算是唐朝法制的开端。立国以后,又于武德二年制定53条“新格”。因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武德律的制定,只不过是将 开皇律简单的翻版,略加改造而已。其中较大的工作是将53条新格纳入法典,而将开皇律抽出53条 。 (三)贞观律的制定唐太宗李世民即位以后,于贞观元年即开始着手在武德律基础上修订法典。此项工作由唐初名臣房玄龄等人主持,花费十余年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是为贞观律。这部法典亦为12篇,500条。此次修订法典,集中了唐初政治、法律领域中的精华 参与修订,对武德律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基本上确立了世代相延的
6、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太宗以后对 律典的修订,改动之处皆很有限。 (四)永徽律疏的制定唐朝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是在唐高宗李治时 期完成的。按照惯例,新皇帝登基以后,都要重新对国家的律典进行修订。所以在永徽二年,高宗召集官员对,贞观律进行小幅度的修正,主要是更改一些地名、名词及避讳用语 。是为永徽律。在律典修订完成后,又考虑 到“国家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于是“广招天下解律人”,对永徽律进行逐条 、逐句的注解,于永徽四年作成“律疏”,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通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共有12篇,502条 。每条律文之后,附有对该条律文的“疏议 ”即注解,成为一部严
7、密而完整的法典。在元朝以后,永徽律疏被称为唐律疏议 ,,一直流传至今。唐律疏议 是中国现今完成保存下来的法典中最早的一部,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五)唐六典的制定唐六典是唐玄宗时 期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考虑到国家机构的运作未有一个凭准,乃饬令臣下按照“理、政、礼 、教、刑、事”六目编撰大唐六典。经过十余年的工作,30卷规模的唐六典编撰完成。其中按六类 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六)关于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 是晚唐宣宗时期颁布的一种新形式的法典。宣宗时考虑到国家的法令,包括律、令、格、式、典、诏敕
8、等,种类繁多,有时一类事情,不仅在律典中有规定,在令、格、式中也可能有规定 。这样不便于在司法中使用。所以有人开始将处理同一类事务的律、令、格、式等进行综合汇编 ,称为“刑律统类 ”。后来朝廷也以为很方便,就将律典与附属法规结合起来编撰并颁行天下,谓之“大中刑律统类 ”。,三、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共12篇,502条 。具体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依其内容,大体可以分为总则 、分则两个部分。分则中,又可分为 “事律”、“罪律”和“专则”等三个组成部分。这样 ,整部法典以总则为首,继以具体律条 ,而以程序方面的“专则 ”结束
9、。从结构上看是很严密的。,(一)“名例律”“名例律”是唐律疏议 的首篇,也是全律的总则 。贯穿全部律条的一些基本精神、通用的原则和术语等,都规定在57条的总则中。具体可分为 以下几个方面:1、五刑:规定国家基本的刑罚体系。包括:笞刑:1050,分五等;杖刑:60100,分五等;徒刑:从一年到三年,分五等;,流刑:分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流刑除流放里程外,至配所须居作一年,加役流居作二年)死刑:仅斩 、绞二等。2、“十恶 ”制度在唐律疏议 “名例律”中,紧随“五刑”之后的是“十恶 ”。该条 “疏议 ”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 篇首,以为明诫 ”。“十恶
10、 ”重罪具体指:谋反:谓谋危社稷,实指谋 害皇帝;,谋大逆:谓谋毁宗庙 、山陵、宫阙 ;谋叛:谓背国从伪 ;恶逆:谓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兄、夫、夫之祖父母等;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及造蓄蛊 毒、厌魅;大不敬:盗大祀神御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 ,和合御药 ,误不如本方;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 ,情理切害,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不孝:谓控告、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及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及作乐 、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丧 。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属 ,殴 夫等;,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
11、亲属 ,殴夫等; 不义:谓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等;内乱:指家庭内的乱伦行为 ,如与父妾、祖父妾通奸等。按照唐律的规定,凡犯“十恶 ”者,不仅处刑极重,而且有一系列特殊的规定,如:犯此十者,“常赦所不原”;不适用“八议”等特权制度;不适用“亲属相容隐”及“告父母”等限制。,3、“八议”等特权制度(1)八议議親:皇帝袒免以上親;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議故:謂宿得侍見、特蒙接遇歷久者;議賢:謂有大德行,賢人君子、言行可為法則者 ;議能:謂有大才藝,能整軍旅、苙政事,鹽梅帝道、師范人倫者;議功:謂有大功勛,能斬將搴旗、催鋒万里,或率眾歸化,宁濟一時,匡救艱難,銘功太
12、常者;,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者;議勤:謂有待勤勞,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遠使絕域,經涉險難者;議賓:前朝勳貴,現為國賓者。特權: “諸八議者, 犯死罪,皆條其所坐及應議之狀,都堂集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流罪以下,減一等。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2)上请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律該八議期親以上親屬及孫、官爵五品以上者,犯死罪者可上請(條其所反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彆奏請);流罪以下減一等。(3)例减 七品以上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例減;(4)赎 諸應議、請、減及九品以上官,以及官品得減者及官爵
13、得請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听贖。,(5)官当 五品以上官,私罪一官可當徒刑二年,公罪則可當三年;五品以下者,私罪可當徒一年,公罪當徒二年。(6)蔭親屬清人薛允升评价说 ,唐律“优礼臣下,无微不至”。,4、刑法适用原则(1)“公罪”与“私罪”唐律中对官员犯罪,有“公罪”与“私罪”的区别 。凡“缘公事而致罪,而无私曲者”谓之“公罪”,即指由于承办公务不力、失错 ,但不是出于私利的犯罪。所谓 “私罪”,则是指“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 、受财枉法之类 ”与公事无关 、或虽属公事但藏其私曲的犯罪 。唐律中对 “公罪”与“私罪”除在量刑上采不同标准外,在适用“官当”等减免制度上也
14、有差别 。,(2)同居相为隐(亲属相容隐)按照唐律的规定,凡同财共居的亲属 ,以及大功以上亲 属 、外祖父母、外孙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等,有罪可相互包庇、隐瞒 ,部曲、奴婢亦可为家长隐瞒 。即使为律该容隐的对象通风报信、帮助逃亡,官府也不追究。小功以下亲属间的容隐 ,也可减凡人三等。谋反、谋大逆、谋叛之案不用此律。(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具体标准是: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收赎;,年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余皆勿论;年90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4)自首减免刑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是指“未经言告而自首者。若有文牒言告,
15、官司判令三审 ,文牒虽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不得成首。”“未发”包括“全未发”和“尚未发”。所谓“全未发 ”是指官司或他人皆无丝毫觉察;“尚未发 ”是指,官司虽经按问但尚未举 ,他人虽 欲言告而尚未言告;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遣人代首,及律该容隐者代首,亦罪人自首之法;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赔 偿、事发 逃亡、越渡津关、私习天文等,不在自首之列。 (5)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 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出罪:减轻刑罚的倾向入罪:加重处罚的倾向,(6)化外人犯罪“化外人”:外国人“诸化外人犯罪,其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自相犯者,依法律论 ”(7)“本
16、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处理总则与分则中特别条款的关系(8)通用术语 称“子”者,男女同;称“孙”者,曾、玄同;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360日;称“众 ”者,三人以上;等等。,(二)唐律疏议分则各篇的主要内容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 (“事律”,规定违反各种行政制度的犯罪;)贼盗 、斗讼、诈伪 、杂律 (“罪律”,规定各种直接的刑事侵害和犯罪;) 捕亡、断狱 (“专则”)(参见派发之材料),四、唐律的基本精神(一)维护王权“严别君臣”是唐律的中心。死罪约 230余条 ,近20%的条款涉及宫廷事务 。“十恶 ”之“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均是以维护绝对 皇权
17、为目的的。这些条款处刑是全律中最重的。,(二)维护特权“尊尊之中,寓贵贵之义”贵贱之别良贱之分 (三)维护宗法伦理(1)特殊罪名(如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谋杀期亲尊长等等)(2)亲属相杀伤 (参见派发之材料)(3)亲属相奸与亲属相盗(4)违礼行为,(四)严于吏治官吏选拔、任用、考绩 、惩处 等皆有明确的规则 。“贡举非其人”“六赃 ”:强盗赃 、窃盗赃 、枉法赃 、不枉法赃 、受所监临赃 、坐赃 。其中三赃是专门针对官员犯罪的。,五、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一)唐律的基本特点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文明全盛时期的基本法典,其最突出之处在于它的完备性和代表性。主要表现在:1、从法典编撰形式上看,唐律采
18、用“律疏结合”的形式,用简 练而精确的语言,来解释每一法律条文,使法典更加严谨和科 学。在唐律疏议 中,集中体现了当时高超的立法水平。,“疏议 ”的作用:(1)阐明法理(2)补充律义(3)解释词义2、从具体内容上看,唐律的编撰,已经完成了从汉魏晋以来一直持续的“礼法结合”的过程,法律价值判断 “一准乎礼 ,以礼为出入”;3、從量刑輕重上看,唐律“寬簡适中,得古今之平”;(1)刑罚体系(2)同一罪名的量刑幅度,(二)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包括制度的和思想的要素,在唐律中均有体现;2、唐律是一部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
19、刻影响的法典。在宋、元、明、清时期,其法制的总体框架、特别是法律的基本,精神,都没有超出唐律的范围;3、唐律是一部曾经产生过重大世界性影响的法典,是中国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 、越南等法律体系的影响 。,六、唐朝主要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1)刑部:司法行政机关 ,六部之一,但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复核地方徒刑以上案件及大理寺判决的徒、流案件。(2)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 。负 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流案件送刑部复核,死刑报请皇帝勾决 。(3)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负 责纠弹文武百官,并对各机关特别,是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三司推事”制度:對于全國性的重大、疑難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推事”。對于地方重大疑難案件不能解至中央的,則派“三司使”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部門官員前往審理,稱為“小三司”。(二)主要訴訟審判制度1、訴訟的提起:告訴、告發、舉劾2、訴訟程序:縣、州、大理寺逐級進行;直訴制度。,3、审理:须在本状内鞫问 ,若于状外另求他罪,以故入人罪论 ;断罪须引律令格式正文4、判决执行“羁留囚徒”:一日笞30;“秋冬行刑”:恶逆以上及奴杀 主者决不待时 ;孕妇须在产后百日乃可行刑;5、死刑复核“三复奏”与“五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