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 畜禽标识管理制度1、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2、 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 15 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 1、2、3。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3、 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4、 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5、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
2、,在出生后 30 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 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 10 日内加施畜禽标识。(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6、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7、 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实施产地检 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8、 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 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9、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10、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