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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规重点总结(旅游政策与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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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第三章 旅行社管理管理法规制度2011 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法规第 3 章知识要点:旅行社的概述来源:考试大 【分享考试大 共建考试大】 2011 年 8 月 1 日 第一节 旅行社的概述一、旅行社的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二、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

2、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以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旅行社企业法人资格。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实践中,一些部门、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活动不能视为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三、旅

3、行社的种类及其经营范围1旅行社的种类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状况,按照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2001 年底,国务院根据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旅游业所做出的承诺,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外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章节,这表明我国旅游市场又增添了一类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旅行社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1)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招徕

4、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

5、证手续;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旅行社都享有的权利。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国际旅行社只有具备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才有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2)国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国内旅行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服务;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国内旅行社业务

6、经营范围内的“我国旅游者” ,仅指我国内地的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旅行社是指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4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但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旅游业务。四、旅行社的经营原则根据条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是指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交易对象;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旅游者和其他企业在非自

7、愿的情况下与其产生旅游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或其他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与他们使权利义务,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保证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此外,旅行社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还应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五、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旅行社的超范围经营包括: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变

8、相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况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制造或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2011 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法规第 3 章知识要点: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来源:考试大 【爱学习,爱考试大】 2011 年 8 月 1 日第二节 旅行社的市场准入条件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应当依法设立,符合条

9、例规定的下列条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相关部门分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1国际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有固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拨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业务用车等(2)总经理 1 名,部门经理至少 3 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150 万元人民币;(4)需缴纳质量保证金 100 万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设立的条件5(1)有固定的、足够的营业用房;传真机、直拨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2)总经理 1 名,部门经

10、理至少 2 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4)需缴纳质量保证金 10 万元人民币。3.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250 万元人民币;(2)中国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3)外国旅游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 4000 万美元以上;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以上规定。二、旅行社的申报审批1.申请

11、旅行社需提交的文件在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后,申请设立旅行社还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章程;祖先社总经理、部门经理履历表;资金信用证明及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2旅行社的申报审批(1)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程序。不同类型旅行社,其申报审批的程序如下: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省、自治区、直

12、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国家旅游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批准的,

13、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审批期限。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予以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受权的地、市级

1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件。予以批准的,审6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工商登记。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申请者(仅指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60 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1旅行社

15、分支机构概述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外商投资旅行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的分社可异地设立,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由于分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接待旅游者达到 10 万人次以上;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符合条

16、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即国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 75 万元人民币和增缴质量保证金 30 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 15 万元人民币和增缴质量保证金 5 万元人民币。3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接待。2011 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法规第 3 章知识要点:旅行社的法律法规来源:考试大 【分享考试大 共建考试大】 2011 年 8 月 3 日 一、旅行社的法

17、律特征(1)旅行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许经营企业。(2)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二、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范围(1)国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境内旅游 );(2)入境旅游业务(外国旅游者到中国内地旅游,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内地旅游);(3)出境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的外国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外国、中国港澳台地区旅游)。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且租期不少于 1 年的7营业用房);(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拥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18、;拥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旅行社的设立的行政许可五、旅行社分支结构的设立(2)旅行社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3)设立分社的四统一: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的制度。(4)服务网点的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六、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存人质量保证金( 存期不得少于 1 年),或者提交依法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2)质量保证金数额如表 3-1 所示。表 3-1 质量保证

19、金数额类型 金额国内和入境旅游 20 万元 出境旅游 增存 120 万元 国内和入境分社 增存 120 万元 出境旅游分社 增存 30 万元 注: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 7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证明文件。(3)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 3 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质量保证金数额可降低 50%。(4)旅行社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5)质量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包括:旅行

20、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七、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1)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三种。(2)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八、旅行社经营原则8旅行社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经营原则。九、旅行社监督检查旅行社年度统计资料在次年 3 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统计资料的内容如下:(1)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2)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和利税等;(3)旅行社组织接待

21、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4)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旅行社保管旅游档案的期限应不少于 2 年。十、检查公告内容(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2)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3)旅行社的诚信记录。(4)旅游者投诉信息等。十一、旅游者投诉权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具体损害行为如下:(1)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2)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3)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

22、用损失的。9第四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1987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颁布导游人员暂行条例规定1999 年 5 月 14 日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第二个旅游行业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导游人员的概念10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特征:第一:导游人员是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第二:导游人员的工作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第三: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由旅行社委派(1)

23、特定的程序:在我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2)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3)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资格证报考条件导游人员资格证:标志某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资格的证书,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业务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符合从事导游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凭证。1、 报考导游人员资格的条件(简答)第一:学历条件,必须是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第二:身体条件,要求必须身

24、体健康第三:能力条件,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第四: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资格证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可以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导游证 3 年未从业的,资格自动失效。导游证1、导游证得申领程序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执照。是参加导游人员考核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

25、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办理导游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必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11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在一个旅行社实习期满至少 3 个月以上,经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服公司登记注册,持证明材料,方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临时导游证具有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然未取得导游证,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有旅行社向行政管理

26、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临时导游证与正式导游证的区别:(简答)正式导游证:是从事导游工作的执照。是参加导游人员考核并取得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办理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因旅行社需要而向主管部门申请的导游证。第一:获得证书的途径不同第二:有效期不同,导游证有效期为 3 年 可以申请延长,临时导游证时间为 3 个月,不得延长第三:语种要求不同,导游证对语言没有特殊要求,而临时导游证只适用于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第一: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第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第

27、三:受过刑法处罚的人员,过失性犯罪的除外第四: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人员的义务: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1、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2、 佩戴导游证的义务3、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违规处罚 100030000 罚款)4、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5、 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6、 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7、 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义务8、 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12导游人员的类别(1)导游人员按业务范围可划分为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员、地方陪同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2)导游人员

28、按归属关系可划分为旅行社导游员和社会导游员。(3)导游人员按导游使用的语言可划分为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4)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可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导游员。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1)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2)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3)考试合格的,30 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4)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3 年内未从业,资格证自动失效。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 人身权利和自由第一:生命权第二:人格尊严权 第三:人生自由权2、 社会经济权利第一:私人财产所有权第二:劳动权 第三:休息权3、 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

29、待计划权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4、 诉权是权力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导游人员的记分和年审管理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1. 管理机构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2. 记分和扣分方法13导游人员的记分办法实行年度 10 分制,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扣除 10 分、8 分、6 分、4 分、2 分五个等级的扣分办法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10 分:1) 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2) 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

30、、赌、毒活动项目的3) 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4)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5) 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业导游业务的6) 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8 分:1)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2)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3)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4)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5) 未经旅行社委派四字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6 分:1)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2)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消费的3)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 讲解质量差或

31、不讲解的5)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6)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14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4 分:1)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2) 无辜不随团活动的3)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或未携带记分卡的4) 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 2 分:1)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2) 10 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3)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4)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5) 仪表、着装不整齐的6)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7) 分值扣完后的处理实施办法规定导游人员 10 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

32、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于 10 日内通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人员,可执旅游执法单位出具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法律法规制度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一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及原则(一)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15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内外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所谓“ 安全第一” ,即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所谓“预防为主”,都必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心,切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旅游安全

33、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一)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旅游安全管理要“以基层为主”。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其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 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4. 接受当地旅游西氿正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5. 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

34、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健全常是,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找平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6.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验收,严守不合格者,不得开业7. 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8. 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能够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9. 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1610. 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

35、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主义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11. 负责为旅游者投保12. 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13. 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一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及原则(一)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内外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所谓“ 安全第一” ,即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所谓“预防为主”,都必须增强

36、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心,切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一)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旅游安全管理要“以基层为主”。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其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 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173.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4. 接受当地旅游西氿正管理

37、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5. 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健全常是,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找平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6.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验收,严守不合格者,不得开业7. 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8. 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能够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9. 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

38、任,防止损坏或丢失10. 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主义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11. 负责为旅游者投保12. 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13. 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二节 旅游保险 一、旅游保险概述(一)旅游保险的概念、分类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旅游保险,则泛指一切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或者适用于旅游活动

39、的各类商业保险18目前国内旅游市场常见的旅游保险有两种,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险。前者是各旅行社社组团时,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后者则是旅游者自行选择的自愿保险(二) 我国旅游保险立法旅游保险法,是调整旅游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 年 5 月 15 日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2006 年 6 月 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旅游安全事故的构成条件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根据这个概念,可以分析出旅游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1)时间要件。旅游安全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旅游活动过

40、程中的事故。(2)对象要件。旅游安全事故必须是旅游者为受害人的事故。(3)原因要件。旅游安全事故必须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意外原因引起的事故。(4)结果要件。旅游安全事故必须是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的构成条件如下:(1)发生在旅游过程中;(2)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3)存在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根据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或财物的损失程度的不同,可将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 4 个等级;1(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 1 万10

41、万(含 1 万)元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 10万100 万(含 10 万)元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 100 万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列表如下:192011 年导游资格证考试政策法规第 5 章知识要点:旅游安全事故方针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业的发展。对旅游业来说,旅游安全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而且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1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原则1990 年 2 月 20 日,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安全办法 ) ,标

42、志着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4 年 1月 22 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安全细则 ) 。根据安全办法规定,我国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就要求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增强旅游安全责任心,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不得有丝毫懈怠的思想,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安全办法的规定,我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也就是说,国家旅游局领导全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

43、游安全工作,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要具体落实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将旅游安全工作做出实效。2旅游安全管理的机关及其职责(1)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安全办法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以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安全细则也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这些规定说明,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机关,其设立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是管理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机构。(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的职责

44、。旅游安全管理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和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检查旅游企业和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20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旅游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在接待旅游团体过程中

45、,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组织紧急救援 在场的导游人员应冷静、沉着地协同有关部门抢救重伤员和扼止事态的继续发展。 2、立即报告 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所在旅行社和有关消防、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告组团旅行社。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小时内写内书面报告,报上述部门)。 3、保护事故现场 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人员尚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并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4

46、、妥善地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1)确认伤亡人员 事故报告单位在组织救授的同时,应检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及国内外保险情况,作书面记录。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伤亡者家属、海外组团社 如有死亡事故发生,伤亡者中有来自海外的旅游者,有关单位应迅速通过外事部门通知伤亡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和死难者家属;同时通过国内组团社通知有关海外组团社。 (3)慰问伤者及接待伤亡者家属 事故发生后,接待社、组团社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前往医院慰问伤员;海外伤亡者家属抵达后,有关部门、接待社或组团社要 向其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条件,并前往住地表示慰问。 (4)向伤残者或伤亡家属提供

47、必要的证明文件 责任方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向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向伤残人员出具“伤残证明”; 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向伤亡者家属出具“死亡证明书”、抢救经过“诊断书”或“ 病历摘要”,若死者家属或其所有国驻华使、领馆提出解剖要求,则应向其出具“解剖结果证明书”;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须注意的是以上证明必须与死因相符。 (5)尸体处理 对死因尚未明确的伤亡者的尸体要做好防腐、冷冻处理,妥善保存。对死因明确的伤亡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其家属的意见,可在当地火化,也可同意将尸体运送出境。但对严重腐败的尸体或因患检疫传染病

48、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www.xamda.CoM 若尸体在当地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并签字,再由21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或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书” 后进行,骨灰盒交签字者带回或运送出境。 若遗体遣返回国,则除了具备“死亡证明书”或“ 死亡鉴定书 ”外,还必须由医院出具“ 尸体防腐证明书”,及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 (6)死者遗物的清理 对死者的遗物,应由死者同行人员及其所属国在华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共同清点。若无同行人员及使、领馆人员在场,可请公证人员到场。清点完毕,列出清单,由清点人

49、员逐一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一式数份。遗物移交时,请接受遗物者出具收据,并注明接受地点、时间、在场人员等。若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印留存,原件交死者家属或所有国驻华使、领馆。来源:考试大 (7)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等内容。 ( 8 )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处理经过;善后工作的进行及伤者、死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反映;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检查事故的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来源: 5、理赔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旅游保险法律制度一、旅游保险概述1.旅游保险的概念在旅游的过程中,总是会存在各种出其不意的危险。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购买保险就成了一个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根据旅游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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