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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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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监督实务,主讲人:杨朝,Practice on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System in China,Lecturer Yang Chao,第三章,诉讼监督,Chapter 3,教学目的,通过对诉讼监督的概念、原则以及措施介绍,使学生能够清晰地了解我国诉讼监督的基本含义与特征,熟悉我国诉讼监督的种类,理解诉讼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意义,掌握诉讼监督的种类以及主要的监督措施。,教学重点,诉讼监督的概念、 刑事诉讼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 诉讼监督措施,教学难点,诉讼监督的概念、 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措施,前引,四、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

2、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着力解决执法司法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监督。一是加强立案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职责及程序,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通报刑事案件情况等机制。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立案31203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二是加强侦查监督。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

3、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制定检察机关适用两个规定的指导意见,强化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有效提高办案质量。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和律师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机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3836件次。,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积极支持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起诉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机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425件。,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

4、安全监管专项活动,重点排查解决“牢头狱霸”问题,对87名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与监管场所的监控联网,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0813人。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加大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力度,依法纠正超期羁押525人次。,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等原则,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2139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认为裁判正确的44021件申诉,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

5、工作。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起诉33183件,支持起诉21382件,防止侵害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进行监督。坚决惩治利用司法权贪赃枉法的行为,查办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721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

6、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0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教学内容,一、诉讼监督的概念 (一)含义 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是否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二)特征 1.法律监督 诉讼(法律活动)诉讼监督(法律监督),2.人民检察院实现检察职能的主要途径 诉讼监督(检察监督诉讼监督、执法监督)3.有权监督 诉讼监督法律后果(抗诉审判程序,(三)种类 1.刑事诉讼监督2.民事诉讼监督3.行政

7、诉讼监督4.对检察机关自身办案活动的监督,(四)诉讼监督理念 1.依法监督2.全面监督3.重点监督4.有效监督,指导思想,二、诉讼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 诉讼监督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二)诉讼监督

8、的基本要求 1.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要牢牢把握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刚正不阿,又善于监督,慎重行事,讲究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水平。,2.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要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诉讼监督机制和手段,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全力维护司法公正。,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

9、腐败问题,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重点加大对诉讼中实体、程序方面的严重违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切实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增强实效上,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得到改正,职务犯罪得到查处。,4.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要正确处理诉讼监督中的一系列关系,坚持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质量,追求最佳的监督效果,使诉讼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

10、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5.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虽然在诉讼活动中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一致,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严格执行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人民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理念,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三、诉讼监督机制与监督措施 (一)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 重视人民群众举报、当事人申诉、控告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的反映,推进与纪检监察、行政

11、执法、审计、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建设,加强与律师、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 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侦查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并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三)发挥诉讼监督的

12、整体效能 完善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移送制度,加快实现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对办案活动统一指挥、对办案力量和设备统一调配的机制。进一步规范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授权办案、联合办案等办案模式,优化办案资源,确保诉讼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四)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和反馈。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

13、机关的沟通协商,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五)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 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建立人民检察院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监督意见不当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没有提出复议或者复议理由不成立而又不予纠正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六)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商有关部门,落实检察长和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列席会议的职责、范围和程序。,(七)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

14、行为的程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的程序。建立健全对有关机关办理案件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司法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程序、措施等。,(八)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开展诉讼监督,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将监督关口前移。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在纠正具体违法行为的同时,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九)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

15、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将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对在监督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挂牌督办一批有影响、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不断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十)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认真审查举报、控告和申诉,健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犯罪行为。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加强跨地域侦查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发现其他违法违纪线索的,

16、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司法人员行为的建议。,(十一)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适应诉讼监督工作特点的科学考评机制,提高诉讼监督在综合业务考评中的权重,加大考核力度,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提高检察人员开展诉讼监督的积极性和诉讼监督的质量。对诉讼监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表彰。,(十二)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大力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收集证据、证实违法犯罪的能力、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排除阻力干扰的能力、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加强诉讼

17、监督业务的学习培训,通过总结办案经验、举办诉讼监督技能竞赛和业务评比等活动,努力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扎实理论基础的诉讼监督人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诉讼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监督能力。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大科技装备建设投入,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以科技创新促进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十三)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诉讼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提出部署要求,不断研究诉讼监督的新思路,探求诉讼监督的新举措,开拓诉讼监督的新渠道,努力开创诉讼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切

18、实加大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力度,积极协调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进一步规范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授权办案中的诉讼监督机制,确保诉讼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推行领导亲自办案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要带头办案,对于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新类型或者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有重大创新意义的监督案件,要及时加强指挥和协调,并注意总结指导。200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刑事诉讼监督,四、刑事诉讼监督 (

19、一)概念 1.含义 刑事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2.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刑罚变更执行监督,3.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 监督与制约的联系在于,监督也是一种制约、制衡、约束,刑事诉讼中监督与制约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失误的作用,以

20、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 (1)互相制约是由于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诉讼任务所产生。侦查、控诉、审判由于分工不同,职能的内涵各异,互相衔接,交互发生作用面产生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这种互相制约以一方的存在作为另一方存在的前提。而诉讼监督职能是由于完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和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正因为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检察机关才是监督主体,而并非互相制约的各方都互为监督主体。,(2)制约与监督的表现形式不同,制约主要表现为一个程序结束向另一个程序转换时两个诉讼程序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它的指向主要是诉讼的结果

21、。而诉讼监督则不同,它存在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不仅包括对诉讼结果的监督,而且也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3)制约与监督的行为走向不同,制约是双向的,但监督是单向的,不具有双向性的特征。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以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监督指令的形式进行,被监督部门应当执行。对诉讼活动的制约是诉讼主体间复议、复核、退回程序等方式进行。,(4)制约与监督的运作结果不同,互相制约关系随着诉讼程序的推移而自行得以解决。对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是以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而得以解决。1996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 1.刑事立案监督 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加强对以罚

22、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2.侦查活动监督 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 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防止错误逮捕、起诉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3.刑事审判监督 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加大对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突出抗诉重点,加大抗诉力度 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4.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23、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加强对执行死刑活动的监督工作。,5.刑罚变更执行监督 减刑假释社区矫正,(三)监督渠道 1.内设部门提供监督信息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畅通内设部门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上监督的信息渠道,形成合力,增强监督的主动性。2.信访 建立与信访办、部分街道镇信访部门、以及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的固定联系制度,拓宽从涉法涉诉信访中发现法律监督的案源。,3.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配合 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大查处刑事诉讼活动中违法违纪线索的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案件信息输入工作。4.提前介入侦查 规范和加强对重大和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

24、加大对侦查取证活动的引导和监督。,5.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坚持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疑难复杂案件的沟通,监督法院依法公正审判。6.加强监所检察工作 落实监所检察部门与驻所检察室合署办公,积极参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加强日常巡监和调阅抽查监区录像,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并依法查办,确保刑罚得到有效执行。,(四)监督形式 1.审查案件2.出庭公诉3.驻所检察4.受理控告申诉,(五)监督方式 1.检察建议2.检察意见3.检察公函,五、民事诉讼监督 (一)概念 1.含义 民事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2.内容 申诉审查,突出重点,加大抗

25、诉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确有错误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案件,加大审查抗诉力度。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探索检察机关对适用特别程序等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措施。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程序的审判活动,探索采用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六、行政诉讼监督 (一)概念 1.含义 行政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2.内容 申诉审查,抗诉

26、加强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违反再审的审级、审理期限以及裁定再审的期限规定的,应当督促其纠正。人民法院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庭审后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再审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七、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一)监督对象 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侦查人员(具体办案人员、案件决定的负责人、领导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监管人员执行人员,(二)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

27、一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1.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5.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对犯罪嫌

28、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较重的; 7.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8.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违法提请或者裁定、决定、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9.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10.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 11.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人等的贿赂的; 12.其他严重违反刑事

29、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司法的诉讼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三)监督措施 1.依法审查案卷材料2.调查核实违法事实3.提出纠正违法意见4.建议更换办案人5.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四)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调查 1.含义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核实、查证的活动。,2.调查程序 (1)发现或者接受涉嫌渎职的线索(2)报经检察长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工

30、作中,发现有证据证明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渎职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3)调查核实(4)制作调查报告,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作出处理。(5)检察长决定(6)依法处理,3.调查手段 (1)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 人民检察院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2

31、)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 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调查需要的,一般不调取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报案登记材料、案卷材料、罪犯改造材料。,(3)伤情检查 对受害人可以进行伤情检查,但是不得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 4.调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二个月。,5.调查后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涉嫌渎职行为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

32、检察长决定后作出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有关机关停止被调查人执行职务,更换办案人。,(2)对于确有渎职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渎职行为的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于确有严重违反法律的渎职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且有关机关未更换办案人的,应当建议更换办案人。,(3)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可能影

33、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分别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该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4)对于举报、控告不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说明情况。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5)对于举报人、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司法工作人员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人员与举报人、控告人恶意串通,诬告陷害司法工作人员的,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分别由不

34、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6)排除非法证据 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作为案件证据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系司法工作人员采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在审查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关调查材料应当存入诉讼卷宗,随案移送。,6.被调查人的申诉 被调查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在十日内将复查决定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机关。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二十日内将复核决定及时反馈申诉人,通知下级人民

35、检察院。,7.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更换办案人建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更换办案人建议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更换办案人建议书,有关机关应当存入诉讼卷宗备查。,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五日内将不同意见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查。人民检察院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并及时将撤销纠正违法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与同级有关机关进行沟通,同级有关机关应当督促其下级机关进行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不正确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基本概念,诉讼、诉讼监督、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诉讼监督措施,思考题,1请简述诉讼监督的含义及其特征?2请简述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容?3请简述民事诉讼监督的内容?4请简述行政诉讼监督的内容?5请阐述诉讼监督措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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