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1.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5. 公司决定合并的,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不论债权是否到期)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6. 股东会的
2、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股东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 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8.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9.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10.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11. 赠与人在赠与
3、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12. 设有 2 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13. 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4.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5. 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善意除外)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16.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17.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8.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19.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
5、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房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1 倍的赔偿责任。20.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均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1.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比率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2.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3. 合同当事人就履行费用负担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6、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4.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6. 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又用于可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27. 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28.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9.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30.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1.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2.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33. 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人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仅限于合并分立)35. 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6.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7.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3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9. 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