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 号苏财综2002107 号苏价服2002294 号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 号)、南京战区贯彻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2001联字第 1 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 1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 号),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2、江苏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 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的区域范围是指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项目及对象 1、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指列入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由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款给同级人防办公室用于人防建设的经费。2、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4、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指凡在(一)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
4、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设),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用于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6、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指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服务、劳务、设计科研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 1、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应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防指挥所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部门
5、安排解决。 (二)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 13-15 元,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三)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 60 元。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按规定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不低于楼房底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2-5比例范围内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而未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4002800 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每平方米 2400-2800
6、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各市、县(市)具体收费标准和应建比例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定收费标准幅度内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防办、财政部门制定。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 (五)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执行省有关规定。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省、市、县(市、区)地方财政每年按规定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给同级人防办公室。 (二)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部门委托当地税务部门征收。 (三)市、县(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计划部门在下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
7、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平战结合收入由人防办公室负责收取。 四、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各级人防办公室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和其他
8、部门不得将人防建设经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人防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拨付人防建设经费。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办公室有权依法追缴人防建设经费,并按超过规定的解缴期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 2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执收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各级人防办公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给予代收单位适量的手续费。各代收单位应按月将代收的人防建设经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七)省财政厅和
9、省人防办公室按市、县(市)人防办公室年度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不含财政安排)总额 3的比例、人防平战结合收入总额 10的比例,联合下达市、县(市)人防办公室上缴省人防建设经费任务,各市、县(市)人防办公室按季解缴省辖市财政人防专户,省辖市财政部门按季上解省财政人防专户。 (八)依法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各级人防办公室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项目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九)各级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建设经费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开征相关收费项目。 五、本规定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由省人防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过去筹集人防建设经费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防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二 00 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