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委)负责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在市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外侧 500 米)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作业时间从当晚 22 时至次日凌晨 6 时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第五条 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一)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土石方挖运量在
2、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二)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三)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 300 立方米以上,确需在夜间清运的;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申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夜间施工的书面申请;(二)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三)施工进度计划表、现场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四)夜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的原件);(五)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基础图、结构平面图等;(六)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施工单位第三、四项材料是
3、否属实的证明文件;(七)三环路以内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出具商品混凝土供应量证明材料。市建委在收到申请后 1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夜间施工许可证。第七条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程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一)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二)各类装饰装修工程;(三)各类房屋拆迁工程;(四)施工现场磨石地坪施工作业;(五)拆除脚手架、钢模板等施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第八条 市属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夜间施工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九条 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举办场地周边
4、 500 米范围内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 全国统一的中、高考期间,禁止任何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市民,接受市民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限为 3 天,超过 3 天还需施工的工程可续办,但续办不能超过 2 次。第十三条 夜间施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伪造、涂改夜间施工许可证或超出夜间施工许可的范围施工。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超期使用夜间施工许可证的,由市建委依据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将作为企业资质年检考核和市场准入的依据。第十六条 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