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业收入确认时间问题一、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建筑行业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是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确定销售收
2、入,还是以竣工决算的价款来确定销售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竣工决算价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三、“甲供材”项目施工方销售额如何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营改增”后,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甲供材”金额。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按照财税201758 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