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参考用书和命题范围,(09年版) 的保险基础知识和法规汇编 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课本第一章至第五章。 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课本第六章。 人身保险知识占20分,课本第七章。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占10分 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5分,课本第八、九章 保险法判断题占20分 其它法规占10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保险法要点介绍 需时80分钟,3,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
2、、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4,第一章 总则,第6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7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5,第二章 保险合同,12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
3、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6,第一节 一般规定,15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6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17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7,第一节 一般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4、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第一节 一般规定,21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24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9,第一节 一般规定,27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5、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28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10,第一节 一般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1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6、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11,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34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35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3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12,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39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
7、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40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3,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42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
8、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3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1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46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9、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15,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49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0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6,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54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
10、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17,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56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57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
11、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18,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59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19,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60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
12、保人支付。61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20,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65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21,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66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
13、同给付保险金;未满两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22,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8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23,第三章 保险公司,70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71条
14、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3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24,第三章 保险公司,77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8条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79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25,第三章 保险公司,80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
15、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26,第三章 保险公司,82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27,第三章 保险公司,85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16、,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86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8,第三章 保险公司,87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88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
17、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29,第三章 保险公司,89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30,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92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
18、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31,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98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99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32,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104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105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
19、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33,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109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115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
20、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35,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127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128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36,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130条 因
21、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132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37,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133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134条 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38
22、,第七章 法律责任,138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9,第七章 法律责任,(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140条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
23、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40,第七章 法律责任,148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第八章 附则 158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41,保险基础知识,42,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要点讲解 需时:20分钟,43,风险的含义,广义: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在保险理论
24、与实务中:指损失的不确定性,44,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2、风险事故: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3、损失:指非故意、非预期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45,风险种类:依据产生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如地震、水灾等。 2、社会风险:如盗抢、故意破坏等。 3、政治风险:如战争、内乱。 4、经济风险:如:供需变化、价格涨落等。 5、技术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46,风险的种类:依据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风险:如厂房、设备等损失 2、人身风险:如人的生、老、病、
25、死 3、责任风险:如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等 4、信用风险:如贸易两方信用等,47,风险种类:依据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有损失,无获利的可能 投机风险:有损失有获利的可能例:以下属于纯粹风险的是 A、利率变动 B、股票 C、地震 D、房产,48,风险种类:依据产生的社会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如雷电、地震、霜害、火灾、爆炸、意外事故等动态风险:如人口增长、资本增加、生产技术改进、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49,风险种类: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分类,基本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如地震、海啸、经济衰退等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如火灾、爆炸、盗窃等,50,风险管理的含义 P9,含义:社会组织(或个人)用
26、以降低风险的决策过程。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51,风险管理的程序,1、风险识别 2、风险估测 3、风险评价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52,风险管理的方法,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避免: 预防: 抑制: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自留风险 转移风险,53,第二章 风险概述 要点讲解 需时15分钟,54,保险的含义,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经济角度、法律角度、风险管理角度,55,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
27、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56,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只有损失的机会,没有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3、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57,三、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适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公平性:风险与保费费率应有相应的科学的比例。 合理性:保险公司不应获得
28、过多的利润。 适度性:应能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及营业费用。 稳定性: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是相当稳定的。 弹性 :保险费率在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作适当的调整。,58,保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总准备金(又称自由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59,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一、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二、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标的) 三、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四、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60,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的区别,一、经营主体不同(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 二、行为依据不同(民事行为与政府行为) 三、实施方式不同(自愿投保与
29、强制投保) 四、适用原则不同(个人公平与社会公平) 五、保障功能不同(多层次需求与生存需求) 四、保费负担不同(个人承担与多方承担),61,按照实施方式分类,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如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2、自愿保险如 一般的商业保险,62,按保险标的分类: P29,1、财产保险: A、财产损失保险 B、责任保险 C、信用保险 2、人身保险: A、人寿保险 B、健康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63,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 再保险 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举例说明:,64,保险保障功能 P31,财产保险的补偿 人身保险的给付,65,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P35-36,1、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
30、芽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 保险的重要标志 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共同海损分担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十五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66,2、保险的雏形 P37-38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相互保险制度) 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67,3、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海上保险现代保险最早的形式(发源于意大利;海上保险法颁布使英国成为世界海上保险中心) 火灾保险(伦敦大火,牙科医生巴蓬被称现代保险之父) 人寿保险(哈雷编制出第一张生
31、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单;一份从形式与内容与现代保险几乎完全一致的最早的保单,是1384年3月24日出立的航程保单。,68,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两个常用指标。保险密度:全国的人均保费 保险深度:全国总保费/国内生产总值(GDP),69,第三章 保险合同 要点学习 需时35分钟,70,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特征:保险合同是民商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71,保险合同及其特征,1、保险合同是
32、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72,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各类寿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73,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货物运输、古玩、字画。) 不定值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理赔限额。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采用不定
33、值保险合同形式,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74,单一危险保险合同、综合危险保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状况不同分为: 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综合危险保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 一切险合同: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75,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举例说明:,76,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超出部分无效,理赔处理方式,77,保险合同的主体 p52,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
34、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78,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即保险公司2、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79,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自然人、法人,胎儿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注: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则被保险人亦是当事人,80,保险合同的客体 P55-56,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
35、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81,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2、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列举方式规定。,8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4、保险期间:保单生效的起止日期。我国实行“零时起保制”,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5、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 6、保险金
36、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83,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7、违约责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8、争议处理: 处理方式有三种:协商、仲裁、诉讼其中,仲裁由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实施,我国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团体。保险合同内容还有当事人中的住所电话及订立合同的时间等。,84,保险合同的订立,两个步骤: 1、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明确意思 2、承诺:当事人一方接受要约,完全同意。 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85,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P62,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保险单
37、、保险凭证、暂保单及其它书面协议。,86,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2、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有效期一般为30天。 3、保险凭证: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有少数业务中使用,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团体险。,87,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 P64-65,投保单: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邀约。 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
38、一种单证,88,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P66,保险合同有效:双方订立合同,并受法律保护 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主体合意:指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合意。(主体资格、最大诚信、无强迫) 客体合法: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 合同内容合法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89,无效合同的种类 P67,A、无效的程度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B、无效的性质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是指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造成的。 绝对无效是指自订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90,合同的履行 P68,当事人双方依法
39、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的义务履行,9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P68-69,(一)如实告知 (二)交付保费 (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四)危险增加通知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六)出险施救(保险法: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七)提供单证 (八)协助追偿(保险法: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9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P70-71,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说明合同内容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93,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
40、止 P72,保险合同的变更 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修改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94,合同主体变更 P72,当事人、关系人变更即合同的转让。 1、特征:更改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体。合同主体变更对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95,财产保险主体变更的原因:P72,(1)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 (2)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更。 (3)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必须经保险人的同意,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无需保险人同意: 第一、货物运输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约定。,96,人身保险主体变更,表现: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变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
41、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保单上作批注。,97,合同的变更 P74,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保险期限的变更 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98,保险合同的中止 P75,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99,保险合同的终止 P75-76,1、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
42、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亡) 5、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100,合同的解释及其原则 P78,文义解释原则:即文句的通常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所作的解释。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优于正文 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对保险合同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101,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要点讲解 需时30分
43、钟,10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P82,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103,最大诚信原则存在原因 P83,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投保险种,要求双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104,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P84,(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
44、是约束保险人。,105,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我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国际上主要用明确列明,我国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主要条款、责任免除),106,保证 P86,保证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其中明示保证,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1) 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2)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不包括过去),107,默示保证P87,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是都清楚的保证。默示
45、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 1、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的能力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108,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举例说明,109,违反表现最大诚信原则的形式,1、漏报: 2、误告: 3、隐瞒: 4、欺诈: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110,处理办法,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46、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111,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P88,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其内容均属重要内容,一旦违反,保证合同即告失效,或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112,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13,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
47、人身险例外,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保险费。)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举例说明,114,保险利益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P92,(一)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11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P94,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11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P96,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益。
48、 4、经济上的利益关系,117,损失补偿原则 P99,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118,1、以实际损失为限例: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30万,一起火灾事故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市价为25万元,则保险人应赔偿多少?,25万元,119,2.以保险金额为限例:甲某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间,该房屋遭火灾全毁。若事故发生时期,该房屋市价估值为4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为多少?,30万元,120,3、
49、以保险利益为限例:某住房抵押贷款,数额为30万,同时为其房屋投保30万元的一年期房屋火灾险。按约定,投保人半年还了一半贷款,不久,发生火灾,房屋全损。此时,银行可以得到多少赔款?,15万,121,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1、人寿保险的例外(原因) 2、定值保险的例外 公式: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122,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123,代位追偿原则 P102,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