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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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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指标体系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第四章 审核要求第五章 结果发布及应用第六章 动态管理机制第七章 附则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客观反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科技、生态、社会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5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614 号)关于完善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充分调动地方和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树立国家级经开区的典型范例和良好品牌,同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第三条 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收集、类别评定、结果发布以及国家级经开区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国家级经开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表现。第四条 考核评价对象包括国务院已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和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第五条 商务部牵头负责考核评

3、价指标体系设定和结果发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3开区的考核评价信息收集和初审。商务部成立专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以保持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六条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 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对国家级经开区发生突发事件、财政税收及规划违法违规、债务风险失控等方面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第七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收集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完成。逐步完善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增加程序审核、自动提示、流程监控、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功能。第八条 各国家级经开区要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

4、示制度,及时在官方网站或公开刊印的招商、统计资料中发布本区主要经济数据。加大监督与追责力度,确保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与对外公布数据的一致性。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不得向国家级经开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 考核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及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家级经开区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考核评价资格。第二章 指标体系第十一条 考核评 价指标体系坚持发展导向的科学性、4先进性和指标的规范性及可操作性。(一)统一性原则。对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二)分类指

5、导原则。针对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阶段、园区性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在指标体系内设置不同的指标权重。(三)系统性原则。从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定位出发,围绕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四)规范性原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解释。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五大类一级指标,53 项二级指标。考核内容着重体现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等方面。具体说明如下:(一)产业基础。含 13 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财税收入、产业集聚、单位土地产出

6、强度、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二)科技创新。含 15 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区的科技平台、科技资源、科研能力及人才供应水平等方面的投资环境,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积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完善人才保障体系。(三)区域带动。含 12 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的发挥,并同步反映各国家级经开区对所在地区实体经济的贡献度与支撑度。5(四)生态环保。含 9 项指标,主要反映生态环境建设、单位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开区绿色集约发展,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五)行政效能。含 4 项指标,主要反映政府行政效率,引导国

7、家级经开区以投资者满意度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商务部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开展前初步确定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权重,并可根据每年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微调。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附后。第十三条 针对国家级经开区东、中、西部地域差异和园区性质不同,商务部将对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设置差异性的权重,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期间予以明确,以发挥导向作用,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和园区性质的差异性。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依据为国家根据经济带划分的东中西部地区标准。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违法违规和重

8、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由商务部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考核评价中相应作扣分处理:(一)报告期内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二)报告期内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等违法违规的;6(三)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债务规模突破批准限额的。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第十五条 考核评 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国家级经开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考核评价工作在当年 6-10 月开展。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周期、考核

9、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第十六条 考核评 价工作包括五个环节:信息收集、地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第十七条 各国家级经开区应在 6 月 30 日前通过“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211.88.22.54/)”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及相关审核材料。第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经开区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中予以确认,同时将本省关于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的审核材料(电子文档)在 7 月 31 日前报商务部。第十九条 商务部会同

10、 第三方机构采取与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数据对碰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并于 8 月 30日前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可根据工作7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第二十条 商务部将各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交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评价。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对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的量化考核评价,得出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并撰写考核评价分析报告。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根据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确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国家级经开区名单。考核评价结果在 10 月 31 日前

11、发布。第二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商务部对异议人的回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第四章 审核要求第二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考核评价初审、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量化考核评价工作,应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第二十四条 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审核四个方面。(一)时效性审核。一是国家级经开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二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初审。对超期上报的8国家级经开区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中作相

12、应扣分处理。(二)完整性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 0 分处理。(三)准确性审核。对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比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且应与国家级经开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一致。(四)逻辑性审核。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 中对各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和增速、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逻辑关系审核超出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异常变化指标说明” (上传 文档说明),列明造成异常的主要企业、项目等具

13、体因素,变动数额、幅度等能有效解释变动情况的数据。若不能提供相应说明,则该项指标得分按 0 分处理。第五章 结果发布及应用第二十五条 商务 部联合第三方机构,以召开专题发布会或出版年度报告形式,向全社会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开区公开发布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情况。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结果及今后发展合理化建议,将通过商务部函的方式反馈给各国家级经开区及其所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指导其今后发展。9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以年度考核评价数据为基础建立国家级经开区数据库,作为全面准确掌握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情况的基础,为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提供数据支撑。第六章 动态管理机制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

14、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给予 2 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各项指标在被培育开发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升级办理程序。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 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考核评价结果提出拟约谈、通报、建议退出的国家级经开区名单和处置建议。(一)通报和约谈。对当年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 10 名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通报和约谈,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责令整改。(二)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 5 名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议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

15、义务。在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类别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有关机构未经商务部允许,不得使用相关考核评价数据或发10布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11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 代码 二级指标 单 位 数据来源1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 万元 统计部门2 出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部门3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部门4 进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部门5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

16、部门6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商务部门7 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 万元 /平方公里 统计、国土部门8 劳动生产率 元 /人*年 统计部门9 主营业务收入 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区)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审计报告审核10 世界 500 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11 上市企业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1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 公里 /平方公里 自行填报及验收 竣工文件审核产业基础13 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 公里 自行填报及验收 竣工文件审核14 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 万元 科技、财政部门15 规模

17、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统计部门16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17 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18 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19 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20 高新技术企业数 个 科技部门21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科技、财政部门22 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 % 人社部门科技创新23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 % 人社部门1224 高技能人才占比 % 人社部门25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18、件 /万人 知识产权部门26 年度 PCT 专利申请量 件 知识产权部门27 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件 知识产权部门28 技术合同交易额 万元 科技/商务部 门29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占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比重 % 统计部门30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重 % 财政部门31 税收收入占所在地级市税收收入比重 % 税务部门32 实际使用外资占所在地级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 % 商务部门33 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所在地级市高技术制造业产值比重 % 统计部门34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地级市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 统计部门35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

19、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36 企业数量增长率 %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37 与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38 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经省级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省合作园区)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39 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个数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区域带动40 土地开发利用率 % 国土部门4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 /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42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 立方米 /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4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千克/ 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4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

20、放量 千克/ 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4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氮氧化物排放量 千克/ 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4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氨氮排放量 千克/ 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47 通过 ISO14000 认证企业数 个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48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环保部门生态环保49 再生水(中水)回用率 % 环保部门1350 (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 %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51 公共服务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重 % 财政部门52 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机构 是/ 否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行政效能53 是否通过 ISO9001 质量认证 是/ 否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14指 标

21、 解 释1.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家级经开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2.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际输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注:高新技术产品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下同)出口总额。4.进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际输入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5.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批准的合同利用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

22、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7.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与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面积的比值。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面积,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核心区),以及通过委托代管等方式实际管辖且符合规划的示范辐射带动区域(示范辐射区)。采取政区合一模式的国家级经开区,采用行政区面积。158.劳动生产率:上一年度国家级经开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与同期区内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比值。9.主营业务收入 30(东部地区

23、)/15(中西部地区)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根据报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国家级经开区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东部地区 30 亿元及以上,中西部地区 15 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10.世界 500 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由近三年内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 500 强上榜企业直接投资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合计家数。11.上市企业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在国家级经开区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数量。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地下综合管廊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划 拨 )的比 值。13

24、.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光纤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划拨)的比值。14.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上一年度,国家级经开区用于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财政决算额;对于未在财政决算中单独例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国家级经开区,以实际支出金额作为决算金额进行计算。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规模以16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即报告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

25、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1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设立的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或经劳动人社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17.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设立并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经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

26、空间合计家数。18.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拥有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商务部门认定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数量。19.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拥有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申报成功的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1720.高新技术企业数: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注: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21.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达到“四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主

27、营业务收入与全区“四上”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其中,“ 四上” 企业指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 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的期末 贷方余额填报。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2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拥有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24.高技能人才占比:截至报告期末,国家

28、级经开区内拥有的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单位和个人作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有效期内的中国发明专利件数与全区从业人员数量(以万为单位)的比值。1826.年度 PCT 专利申请量:报告期内企业或个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当年新增总数。27.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当年国家级经开区内新增加的经专利审批部门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数量。28.技术合同交易额: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在科技部门(技术市场管

29、理机构)和商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标的金额的总和。29.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占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 级经开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与经开区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经开区,填报国家级经开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的比重。3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与经开区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经开

30、区,填报国家级经开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31.税收收入占所在地级市税收收入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税收收入与经开区所在地级市税收收入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经开区,填报国家级经开19区税收收入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税收收入的比重。32.实际使用外资占所在地级市实际使用外资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实际使用外资额与经开区所在地级市实际使用外资额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经开区,填报国家级经开区实际使用外资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实际使用外资的比重。33.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所在地级市高技术制造业产

31、值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高技术制造业产值与所在地级市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的比值;高技术制造业的分类可参考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经开区,填报国家级经开区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高技术制造业产值的比重。 34.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地级市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第三产业增加值与所在地级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值;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家级经开区,填报国家级经开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派出其管委会的人民政府所辖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指第三产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为生产和百姓生活及其他活动提

32、供各类服务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衡量第三产业活动最终成果的重要指标。35.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设立的产业引导20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的总和。36.企业数量增长率:当年期末新增企业数量与上年末企业总数量之比。37.与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与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合作共建的新园区个数的总和。38.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经省级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省合作园区):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并经省级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省合作园区个数的总和。39.对口援疆、

33、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个数: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对口援助协议的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的个数的总和。40.土地开发利用率: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已建成竣工面积与经开区管辖范围内规划面积的比值。4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内综合能源消费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的比值。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最终用于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时,需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为标准煤后再进行计算。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合计(标煤)。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 业生产能源消 费量合计

34、-本企 业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产量(标煤)。214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内取新鲜水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的比值。取新鲜水总量指报告期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43.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

35、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的比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是测量有机和无机物质化学所消耗氧的质量浓度的水污染指数。4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 值。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氮氧化物排放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氮氧化物排放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的比 值。4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氨氮排放量: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氨氮排放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的比值。47.通过 ISO14000 认证企业数:截至报

36、告期末,国家级22经开区企业中已通过 ISO14000 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数量(不包括未能通过复查,已失去该项认证的企业数量)。48.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上一年度,国家级经开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49. 再生水(中水)回用率: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再生水(中水)的回用量与污水处理厂

37、排放总量的比值。再生水(中水)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水。回用指用于地下水回灌,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用途。50.(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上一年度,国家级经开区内政务服务网络平台为企业或个人在线办理审批及服务事项的数量与政务服务大厅实际办理审批及服务事项总数的比值。51.公共服务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重:上一年度,国家级经开区公共服务支出(主要包括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以及住房保障支出)与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值。2352.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机构。53. 是否通 过 ISO9001 质量认证: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管理主体是否通过 ISO9001 质量认证。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数据来源均为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地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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