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第十条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要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查询,如材料详实,立即提交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一条 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递交的举报材料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评估,决定对该项举报是否立项调查。对不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应向举报人做出说明,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及所在学院,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校学术委员会、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临时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鉴定
2、,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结论,提交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如恰逢寒暑假期,酌情延长工作时日。第十二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第十三条 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组形成的结论和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结果不服,可在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要求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议。第十四条 如需要对被举
3、报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转给学校人事或监察部门。人事或监察部门根据学术认定结果对被举报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如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学校对被举报人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处理决定同时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如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举报人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议。第十七条 参与学术道德问题调查的人员,实行利害相关回避制度。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专家、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调查过程中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