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92 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八日附件: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科学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 530 号令)、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
2、通知(浙政发201035 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76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民用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办公、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对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节能标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3、,是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总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3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
4、查。总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至 5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含)至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含)至 2 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总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 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下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订。以上所指总建筑面积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
5、报告中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肢解、拆分。第五条 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4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提供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所需的相关资料。建 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七条
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发节能审查的标准和格式表格。节能评估机构须按照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附件1)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深度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行备案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备案:(一)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三)拥有 10 名以上(含)从事节能评估工作的正式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 名。(四)拥有正式在职的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暖通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五
7、)无不良行为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如实填写完整的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 2);5(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三)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及相关医疗、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五)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文件、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后于10 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备案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经
8、公示无异议后准予备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节能评估市场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节能评估机构数量,优先选择技术实力强、业绩好的机构,按照优进劣汰的原则, 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经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自发组建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有序竞争,促 进节 能评估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机构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条件,择优推荐一至二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进行备案。第十一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时,应向具有相应节
9、能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并提请节能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查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申报意见。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提请节能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6(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附件3);(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一式八份);(三)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书需补充的材料;(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部门自收到节能审查申请及申报材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材料或者需完善的内容。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申请受理后,节能审查部门在 20 个工
10、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附件 4),并根据节能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附件 5)。节能评估报告书需根据节能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宁波市建筑节能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应按照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审标准(附件6)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部门的同级财政安排。第十六条 宁波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建,各县(市)、区负责审查 的项目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建筑节能专家库分库。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 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规模、建设内
11、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 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民用建筑项目自通过节能审查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7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项目分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原 节能审查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撤销。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 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专项审查,不符合 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不予通过。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后,应
12、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2007)的规定和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节能验收,对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不予通过。第四章 责 任第二十一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未经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三条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审查意见失实 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其备案资
13、格。8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审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办法,并 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2、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3、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4、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审意见书5、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6、宁波市民用建
14、筑项目节能评审标准9附件 1民 用 建 筑 项 目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第一章 项目概况1.1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人、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运营情况等。1.2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 设规模及投资等。1.2.1 项目建设的背景1.2.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 绿地率、 总投资、公共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数;总体节能目标。1.2.3 项目实施进度1.2.4 项目原基本情况说明(改、扩建项目) 第二章 评估依据2.1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2.2 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2.3 省、市有关规
15、定2.4 标准、规范、技 术规定和技术导则2.5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节能专篇等其他评估依据 10第三章 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1 项目执行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情况3.2 项目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及设计规范情况第四章 项目用能及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4.1 项目使用能源种类、来源及可行性分析项目使用能源种类的选用原则、项目使用能源种类和来源、项目使用能源数量的估算。4.2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项目所在地电力、热力、日照、 风能、水、天然气等能源状况。4.3 项目使用的各种能源年消耗总量分析项目使用的电力、热力、日照、 风能、水、天然气等能源的年消耗总量计算。第五章
16、 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5.1 项目建筑规划设计原则及主要内容,并对其进行评价。5.2 项目各项设计原则及主要设计内容,并对其进行评价。结构设计、给排水、采暖通风系统、 电源、户型设计等总体设计原则及方案主要内容,并进行评价。第六章 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6.1 建筑节能的重要性6.2 主要节能措施6.2.1 建筑节能措施1、建筑群总体规划11建筑间距的选择;建筑朝向、绿地率、绿化率、容积率等。2、建筑设计 建筑体形系数的选择、建筑遮阳设计、建筑通风设计等;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种类;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外窗 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外窗和敞开式阳
17、台门的气密性等级等。6.2.2 电气与照明节能措施供配电系统的节能(负荷估算、功率因数补偿、变配电设备选择、变电所位置、变压 器负荷率、线路损耗等);电气照明系统节能(设备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天然光利用、光源及镇流器选择、照明功率密度值确定等);建筑设备用电运行节能(空调通风、给排水、电梯等)。6.2.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措施设备能效比的选择;通风的组织与利用(自然通风、置换通风、排风热回收等);选用高效节能的设备;空调系统的选择与优化;冷热源系统选择与优化;节能控制检测策略与装置。6.2.4 给排水节能措施供水系统运行方式选择与优化;采用节水型器具及仪表;充分利用雨水;强化管理措施;
18、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等。6.2.5 其他节能措施进行能耗监测;注重室外环境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采取各种办法降低能耗等。6.3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6.3.1 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12可再生能源的选择和利用的评估分析、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方案。6.3.2 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等。6.4 节能效果分析第七章 评估结论7.1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评估结论;7.2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的评估结论;7.3 项目使用能源及其来源合理性、可行性的评估结论;7.4 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是否采用先进的技
19、术措施和节能设备的评估结论;7.5 根据以上评估结论提出项目的总体评估结论及总效果预测。第八章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8.1 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案的建议;8.2 采纳建议后的节能效果。第九章 附图、附表附件 213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备 案 机 构 :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填 报 时 间 : 1、申请备案机构基本情况表14机构名称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 经济类型固定资产 固定工作场所面积 (m 2)注册所在地备案机构在职人员情况共 名;其中高级职称 名;中级职称 名;初级职称 名。通讯地址 邮 编联系人 联系电话E-mail 传 真备案机构申请意见(公章)主管
20、部门备案意见2、申请备案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表15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年龄 学历 职称 从事专业16三、申请备案机构节能评估咨询等相关工作业绩情况表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评审时间 评审部门 备注17附件 3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18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 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类型 居住 公共 政府投融资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 万元联 系 人 联系电话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单位申请意见 (盖章)年 月 日19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盖章)年 月 日20附件 4宁波市
21、民用建筑节能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 用地面积 ( m2)人均用地指 标(m 2/人)其中地上 地下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 ( m2)建设地点 建筑密度投资额 (万元) 容积率 绿地率其中地上 地下项目概况计划开工 日期技术 经济 指标机动车停车位序号 节能评审标准条款 评 审 意 见1 总则2 建筑群总体规划3 建筑设计4 给排水系统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6 电气与照明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8 能耗监测21评 审 内 容 是 否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编制大纲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1 项目是否
2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2 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主要用能系统(暖通、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措施建议是否可行;3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4 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可行。专家组评审结论年 月 日专家签名22附件 5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审查意见审 查 内 容是 否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节能评估文
23、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专家组评审结论主管处室审核意见主管领导审定意见审查结论(签 章)年 月 日23附件 6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审标准评 审 依 据序号 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 标准文件名称 条款号1 总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 第十一条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 ) 第 3.0.3 条1.1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要求节能 50% 以上(含 50%)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 1.0.3 条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 77 号)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 530 号令
24、) 第十一条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 第十七条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告) 第十二条1.2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和我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具体目录见建设发2010210 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 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中附件 1 和附件 2。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 号)附件 1附件 22 建筑群总体规划 2.1 建筑间距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
25、三章第一节的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 号发布) 第三章第一节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则(2008 甬 JZ-08) 第 7.2.2 条2.2居住建筑的最佳朝向为南偏西 5至南偏东 10;适宜朝向为南偏西 15至南偏东 20。公共建筑的适宜朝向为南偏西 15至南偏东 30。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 4.1.2 条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则(2008 甬 JZ-08) 第 7.7.2 条2.3居住建筑绿地率宜大于35%,绿地本身的绿化率宜大于 70%,并尽可能多载植乔木和灌木;公共建筑绿地率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
26、定第十六条要求,按本标准附录 A 取用 。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 号发布) 第十六条2.4 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本标准附录 B 取用。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 号发布) 第十四条243 建筑设计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 4.0.3 条3.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 4.0.3 条的要求;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 4.1.3 条的规定,按本标准附录 C 取
27、用。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 4.1.3 条3.2 建筑遮阳设计3.2.1 居住建筑东偏北 30至东偏南 60、西偏北 30至西偏南 60范围内的外窗及南向的外窗宜设置外遮阳。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 4.0.7 条3.2.2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应设置遮阳。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 4.1.10 条3.3 建筑通风要求3.3.1 居住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夏热
28、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 4.0.8 条3.3.2 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 30%。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开间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 4.1.7 条3.4 建筑热工设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 号)第二(三)条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 171号令) 第十三条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告) 第二十五条3.4.1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29、浙政办发200589 号)第二(三)条及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 (甬政发2005120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甬政发2005120 号) 第十五条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 4.0.4 条第 4.0.5 条3.4.2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第4.0.4、4.0.5 条和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2007)第4.1.5、4.2.1
30、 条的规定,具体参数按本标准附录 D 取用。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 4.1.5 条第 4.2.1 条2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 4.0.9 条3.4.3外窗和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均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第 4.0.9 条或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2007)第 4.1.8 条的规定,相关参数按本标准附录 E 取用。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 4.1.8 条3.4.4 公共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
31、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 4.1.6 条4 给排水系统 4.1 给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水箱供水和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第 2.1.3 条4.2 公共建筑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仪表。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第 2.1.5 条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 6.0.5 条第 6.0.6 条5.1设备及机组的能效参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
32、第 6.0.5 条、第 6.0.6 条及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2007)第 5.4.6 条、第 5.4.9 条、第 5.4.10 条和第 5.4.12 条的规定。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 5.4.6 条第 5.4.9 条第 5.4.10 条第 5.4.12 条5.2 居住建筑进行采暖和空调节能设计时,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额定能效比应不小于 2.3,采暖额定能效比应不小于 1.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 5.0.6 条5.3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
33、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 530 号令) 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43 号令) 第十二条5.4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 6.0.2 条6 电气与照明 6.1 各类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其值应不大于本标准附录 F 相应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 第 6.1
34、 条2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 530 号令) 第十九条6.2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正常照明灯宜采用自熄节能开关控制。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 7.1.4 条第 7.1.5 条第 7.1.7 条第 7.1.10 条第 7.1.11 条第 7.1.12 条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告) 第二十五条7.1 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
35、府令第 176 号)第二十七条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2010 甬 SS-09) 第 1.0.3 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甬建发201087 号) 第二条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76 号) 第二十六条7.2新建 12 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系统要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用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工作。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 第七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甬建发201087 号)
36、 第二条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76 号) 第二十六条7.3 12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 6 层,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 第七条7.4 采用单一的地源热泵系统,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1 万平方米;采用复合式地源热泵系统,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6 万平方米。 宁波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技术导则(2010 年) 第 4.2.2 条8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
37、 530 号令) 第三十一条27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76 号) 第三十二条28附录 A 公共建筑绿地率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表规定。项 目 类 别 绿 地 率商业、金融保险、商务办公、市场 不低于 20%旅馆业 不低于 35%行政办公 不低于 35%文化娱乐 不低于 30%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 不低于 35%其他新建工程绿地率不低于 30%,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 20%。来源: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甬政发200777 号发布)第十六条附录 B 建筑容积率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应按下表规定控制。主要用地分类 建筑类别 高容
38、量建设区 一般容量建设区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低层住宅建筑用地 0.6-1.2 32-40多层住宅建筑用地 1.0-1.8 25-35居住用地高层住宅建筑用地 2.0-4.0 25-30 1.7-2.8 22-32多层公共建筑用地 1.8-3.0 35-45 1.5-2.5 30-42公共设施用地 高层公共建筑用地 2.5-9.0 28-40 2.0-5.0 25-40来源: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甬政发200777 号发布)第十四条附录 C 建筑体形系数规定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下限值。建筑层数 3 层 (411)层 12 层建筑的体形系数 0.55 0.40 0
39、.35来源: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第 4.0.3 条292、公共建筑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 0.40。来源: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2007)第 4.1.3 条附录 D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规定一、居住建筑1、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下表限值规定。传热系数 KW/(m 2K围护结构部位 热惰性指标 D2.5 热惰性指标 D2.5屋面 0.8 1.0外墙 1.0 1.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2.0体形系数0.40户门 3.0(通往
40、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屋面 0.5 0.6外墙 0.80 1.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2.0体形系数0.40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2、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见下表。朝 向 窗墙面积比北 0.40东、西 0.35南 0.45每套房间允许一个房间(不分朝向) 0.603、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见下表。建 筑 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 KW/(m 2K)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 WSC(东、西向/南向)窗墙面积比0.20 4.7 /0.20窗墙面积比0.30 4
41、.0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夏季0.40/夏季0.450.40窗墙面积比0.45 2.8 夏季0.35/夏季0.40体形系数0.400.45窗墙面积比0.60 2.5 东、西、南向设置外遮阳 夏季0.25 冬季0.60窗墙面积比0.20 4.0 /体形系数0.40 0.20窗墙面积比0.30 3.2 /300.30窗墙面积比0.40 2.8 夏季0.40/夏季0.450.40窗墙面积比0.45 2.5 夏季0.35/夏季0.400.45窗墙面积比0.60 2.3 东、西、南向设置外遮阳 夏季0.25 冬季0.60注: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 30(含 30)至偏南
42、 60(含 60)的范围;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来源: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第 4.0.4 条、第 4.0.5 条二、公共建筑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浙江省的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三类: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2 万 m2,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 2 万 m2,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丙类建筑年中在夏、冬两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公共建筑。2、外窗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类建筑的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70,南、北向不应大于 0.8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70。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 0.80。 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 0.50。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 0.40 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40。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 2K)屋面 0.5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7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70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 KW/(m 2K) 遮阳系数 WS(东、南、西向/北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