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中数字的使用方法(一)一、数字概述数字主要包括汉语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其中,汉字数字通常是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及其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数字,阿拉伯数字主要指“0、1、2、3、4、5、6、7、8、9”十个数字。不论是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公文中的使用都具有严格的规定和统一的用法。二、公文中数字使用的常见瑕疵在公文创制中,由于写作主体对数字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熟悉,规范意识、标准意识不强,审核程序不严格、不规范,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错用、滥用、误用、混用及表达不够精练等数字使用不规范情况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普遍存在,如“2008 年”写
2、作“08 年” , “七八天”写作“七、八天” , “腊月十五”写作“腊月 15”, “一年 4 季” ,“1,300,000,000 人”等等,这些数字的不规范使用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章的质量和发文机关的形象,汉字使用规范化、标准化亟待重视和加强。三、汉语数字的规范使用(一)长期已来约定俗成的定型的词语、词组、成语、短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概、九州、三翻四次、八仙过海、零点方案、二一添作五、见其一未见其二、不管三七二十一、九牛二虎之力、行百里者半九十等。(二)星期、季度的表述及规范化简称、统称用语需使用汉字型数字,如:星期一,星期
3、六、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二万五千里长征、十六届四中全会、七届三中全会等。(三)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夏历月日、各民族非公历纪年的表述,应使用汉字型数字。如:万历十五年、丙寅年九月二十三日、戊子年四月十七日、腊月初八,正月十五,藏历阳木龙年八月二十六日等。同时,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清楚,可在它们的后边用阿拉伯数字进行括注。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 年) 。(四)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须使用汉字数字,且之间不能用符号隔开,如:“三四天”不能写成“三、四天” , “八九万套”不能写成“八、九万套” 。(五)含有月、日简称以表示事件、节日或其他特定意义的词组,应使用汉字数字。如果涉及到一月
4、、十一月、十二月等因数字的重复性或连续性可能引发歧义的,要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用间隔号“”隔开,并加引号。如:“一 二八”事变( 1 月 28 日) 、 “一二九”运动(12 月 9 月),若写作“一二八”事变、 “一二九”事变,则可能理解为“12 月 8 日” 、 “1 月 29 日” ,进而也就违背了历史事实。涉及其他月份的,不必使用间隔号,但是否使用引号,则视事件的知名度和社会的习惯性使用而定。如“五四运动” 、“五一国际劳动节” 、 “九一三”事件、 “七七事变”等。(六)用“多” “几” “余” “左右” “上下” “大约”等表示不精确数时,使用汉语数字。如:一百多次、九万左右、十余年、三十上下、约五十人等。如果文中出现一组具有统计意义和比较意义的数字,用 “多” 、 “约”等表示约数时,为保持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全省农村信用社募集资金近 5000 万元,衣物 9000 多件,用于支持灾区灾民灾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