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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 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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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1/33OHSAS 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培 训 教 材OHSAS 培训教材系列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2/33目 录第一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简介与导入要领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第三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策划第四章: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要求第五章:内部审核知识第六章:案例分析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3/33第一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简介与导入要领一定义1.职业健康安全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OHS)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

2、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它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2.OHSMS职业 Occupation/健康 Healthy/安全 Safety/管理 Management/体系 System4.QUENSHQUality;ENvironment;Safety/Health人力原料/物料设备 制 程能源其它资源二职业安全卫生效益1.避免贸易障碍;2.减少罚单;3.停工损失;4.降低保险费用;5.避免企业风险三OHSAS18000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简介OHSAS18000(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Series)是欧洲十几个著名认证机构及欧、亚

3、、太一些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目前已颁布“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Specification(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和“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Guidelin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OHSAS18001(OHSAS1800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HSAS18001 应用指南) 。此标准系列并不作为某一国家或某一国际组织的正式颁布标准,而是可供任何国

4、家及组织采用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系列标准。根据目前国际范围内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需求及实施状况,OHSAS18000 已成为被广泛采纳的、最具权威性的标准。OHSAS 的国际化情况 ISO/TC17687 年发布 ISO9000 标准 ISO/TC20796 年发布 ISO14000 标准 ISO 组织自 90 年代中后期一直努力把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国际化 1996 年 9 月 5 日6 日召开专门会议,44 个国家及 IEC、ILO、WHO 等 6 个国际组织参加,未达成一致。 1997 年 1 月又召开了技术工作委员会(TMB)会议,会议决定职业安全卫生暂不发布国际标准。因此,目前

5、职业安全卫生没有国际标准,各组织可选择相应标准进行贯标和通过认证。世界发达国家各自建立标准 1996 年 英国颁布了 BS88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指南 1996 年 美国工业卫生协会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1997 年 1)澳大利亚/新西兰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草案2)日本工业安全卫生协会(JISHA)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3)挪威船级社(DNV)制订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1999 年 英国标准协会(BSI) ,挪威船级社(DNV)等 13 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OHSAS) 标准,即OHSAS18001职业安全

6、卫生管理体系 规范 、OHSAS1800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HSAS18001 实施指南 。ISO9001ISO14001OHSAM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4/33 1999 年 10 月 中国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内容与OHSAS18000 基本相 一致) 2001 年,由中国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共同制定了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并正在制定 GB/T2800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指南 该规范于 200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2002 年 1 月

7、 1 日实施 该规范覆盖了 OHSAS18001:1999 的所有技术内容,并考虑了国际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OHSAS18001:2007 的发展 2005 年 OHSAS 工作小组开始着手修改 OHSAS 18001:1999 版标准。 OHSAS 18001 标准修改的最初工作草案于 2006 年 1 月公开征求意见。 2006 年 10 月在西班牙马德里 OHSAS 工作小组会议上在审阅了 500 条意见后,第二版工作草案于 2006 年 11 月公开征求意见。 2007 年 3 月在中国上海,OHSAS 工作小组又对征集来的有关第二版工作草案的 500 多条意

8、见进行了审阅并在标准修订的语言上达成共识。 作为 OHSAS18001 的配套文件,OHSAS 18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操作指南 OHSAS 18002 于 2007 年 7 月启动 OHSAS 18001:2007 于 2007 年 7 月 1 日公布。新版标准与 ISO 9001:2000 和 ISO 14001:2004 在条款设置上保持一致,具备了与 ISO 9001:2000 和 ISO 14001:2004 更好的兼容性,并保留了大部分 ISO 14001:2004 版修改后内容。这将进一步推动组织对其管理体系进行整合并使 OHSAS 赢得更多关注。 OHSAS 1800

9、1:2007 版标准更注重以结果为导向。 四国内职业安全卫生现状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 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 死亡数量 新发现病人数量1、经济损失: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近 800 亿元。2、世界影响1)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2)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也是世界人权大会和其它一些国际组织攻击中国“忽视人权”的借口之一七法律法规的要求1、基本法规: 宪法 安全生产法(2002-11-01 实施) 劳动法(1995-01-01 实施) 消防法(1998-09-01 实施) 建筑法(1997-11-01) 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实施) 2、法律法

10、规的分类居世界首位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5/331) 综合类2) 建设项目类法规3) 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类法规4) 饮食卫生类法规5) 危险化学品类法规6) 电气安全类法规7) 职业健康类法规8) 劳动防护类法规9) 安全教育类法规第二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1 适用范围职业健康安全评估系列(OHSAS)标准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OH 在参考文献中列出了提供信息或指导的其他文件。建议参考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尤其是要参考:OHSAS 1800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 18001 实施指南。国际劳工组织: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南。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11、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可接受的风险:其程度已降低到组织考虑其法律义务和其 OH ISO 14001, 3.15!注:不符合可能是对下列要求的偏离:- 相关的工作标准,实务,程序,法规要求,等;- OH % 最高管理者应对 OH 针对 OH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i) 改善的建议;管理评审的输出应与组织持续改善的承诺相一致,应包括有关下列事项可能修改的任何决定和措施:a) OH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527。2) 防噪声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 8 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 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 8 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

12、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 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表 5)。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 115dB(A)。表 5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 115dB(A)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 6 的规定表 6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地点名称 卫生限值 dB(A) 噪声车间办公室 75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60 会议室 60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70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

13、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22/33护措施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 年 01 月 01 日劳动部令第号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14、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04 年 1 月 7 日)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 年 05 月 01 日卫生部令第 22 号)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

15、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三、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类法规1、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表 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表 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四、饮食卫生类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二十七

16、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UCD 613.3 GB 574985)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细菌总数100 个/ml总大肠菌群3 个/L五、危险化学品类法规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 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 分钟) 。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23/3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03 月 15 日)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17、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

18、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

19、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

20、(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7 年 01 月 01 日)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

21、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六、电气安全类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 年 4 月 1 日)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24/33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2、电气安全管

22、理规程(1986-10-7)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六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第七节 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第四章 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七、职业健康类法规1、职业病目录(2002 年 4 月 18 日)分十大类,共 115 种职业病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第 23 号,2002 年 5 月 1 日)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七条 用人单

23、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八、劳动防护类法规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 年 9 月 1 日)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4、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附件 1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一、头部护具类;二、呼吸护具类;三、眼(面)护具类;四、防护服类;五、防护鞋类;六、防坠落护具类】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

25、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九、安全教育类法规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 年 7 月 1 日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25/33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 2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

26、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 2 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2、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 年 11 月 08 日)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

27、十四学时。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十、特殊人群保护类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 年 8 月 28 日)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年月日)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二)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七)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

28、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十一、特种设备管理类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年月日)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29、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十二、消防管理类法规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26/3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 9 月 1 日)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

30、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 年 5 月 1 日)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31、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

32、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十三、地方性法规1、苏州市消防条例(2004 年 6 月 17 日 )第十四条 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完好

33、有效。 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单位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技术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一次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自动消防设施。单位设有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应当与当地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联网。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27/332、苏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2 年 8 月 1 日)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是雷电灾害的重点防御对象,必须安装相应的防雷设施:(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第十一条 凡装有防雷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防雷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委托具有相应

34、资质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 年 7 月 1 日)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35、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36、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其他保

37、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第十六条

38、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OHSAS18001 内部审核

39、员培训教材28/334、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 年修正)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全面责任。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有关内容应当订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保证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所必需的经费。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的权利,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第十二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

40、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第十三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自行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测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测定,并定期向劳动者公布测定结果。第十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无必要卫生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操作。 劳动者对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第二十一条建立职业性健康检查制度。职业性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二十二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

41、制工人(包括农民合同工) ,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害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属于国家规定范围的疾病。 本条例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本条例所称有害作业,是指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可能引起职业病的作业。十四、事故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6 月 1 日)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

42、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3、的事故。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

44、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共分 20 类)1. 物体打击2. 车辆伤害3. 机械伤害4. 起重伤害5. 触电6. 淹溺7. 灼烫8. 火灾9. 高处坠落10. 坍塌11. 冒顶片帮12. 透水放炮(指爆破作业时发生的伤亡事故)13. 火药爆炸14. 瓦斯爆炸15. 锅炉爆炸16. 容器爆炸17. 其他爆炸18. 中毒和窒息19. 其他伤害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29/33十五、国际公约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 号国际公约,1990 年 6 月 25 日)第六条 分类制度第七条

45、 标签和标识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接触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第五章 内部审核知识第一节 内审概念一 、定义1. 审核: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地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2. 审核方案:针对特定时间段所策划,并具有特定目的的一组( 一次或多次 )审核;3. 审核准则:用作依据的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4. 审核证据:与审核准则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它信息;5. 审核发现: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6. 审核结论:审核组考虑了审核目标和所有审核发现后得出的最终审核结果;7

46、. 受审核方:被审核的组织;8. 审核员: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9. 审核组:实施审核的一名或多名审核员;二、审核类型1. 第一方审核(内部审核,由组织自己或以组织的名义进行,用于管理评审和其它内部目的,可作为组织自我合格声明的基础。)2. 第二方审核由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或由其它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进行3. 第三方审核(由外部独立的审核组织进行)三、 内审目的1. 验证公司环安卫管理体系a) 是否符合环安卫管理策划的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b) 是否得到了正确的实施与保持2. 为外部审核作准备四 内部审核的步骤1. 策划 40%2. 实施 40%3. 报告 10%4. 效果跟进 10%第二节 内部

47、审核准备OHSAS18001 内部审核员培训教材30/33一. 订定年度稽核计划 公司可依其内部稽核程序之规定, 排定每年的年度稽核计划; 亦可因应公司某项特定的方案, 来排定公司的稽核计划. 年度稽核计划, 应包含: 预定稽核之单位. 部门. 区域 预定稽核之范围 (ISO 条文要项) 预定执行稽核之时程 (周别. 月别) 二. 筹组稽核小组成员 稽核小组之组成, 除有稽核组长外, 尚有由各单位之适当人员担任稽核员共同组成 每次执行稽核前, 稽核组长应依据预定稽核区域及范围, 选定适当之人员参与稽核活动, 稽核人员之安排必须考虑稽核作业之独立性. 从事稽核活动之人员, 均应接受适当之训练,

48、始可担任稽核员, 以确保稽核活动能有效执行.三. 拟定并确定细部稽核时程 根据年度稽核计划, 于执行稽核前 1-2 周须排定细部稽核时程.细部稽核时程, 应包含之项目: 稽核日期与时间 (可透过双方协调之时间) 稽核员之指派与安排 被稽核之区域及负责人 被稽核之范围及项目 四. 通知被稽核单位及负责人员 细部稽核时程确定后, 应事先咨询受稽核单位之业务状况, 并确定该区域得指派负责人员给予稽核作业必要之支持; 必要时, 应对稽核时程做调整 五.制作稽核查检表 经确认稽核时程后,稽核小组成员应做下列准备:1. 稽核员应就受稽核单位之业务事先进行了解,并阅读与稽核有关之相关文件,事先制作稽核查检表 2. 与稽核有关之文件包含a) 手册b) 程序书 / 管理办法c) 工作指导书 / 作业规范/ 工作说明书d) 上次稽核报告e) 未结案之改正措施 查检表应包含项目a) 欲稽核之文件名称. 编号. 版本/版次b) 稽核重点叙述c) 稽核结果说明d) 稽核时间分配 查检表应以简单的文句 (何人.何时.何事.何处.如何) 所组成 查检表要写到怎样的完整性或复杂性, 有赖于稽核员的经验而定 查检表之优点 1. 作为辅助记忆的工具, 以提醒稽核员必须取得那些情报信息,来确认及记录所观察之各项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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